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标准

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管理标准

1 定义

1.1 “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2 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1.3 危险化学品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不包含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的建设项目)。

1.4 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1.5 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1.6 安全设施的分类,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1.7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2 审批机构要求2.1 安全“三同时”审核、备案机构 2.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2.1.1.1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专篇审核和竣工验收。

2.1.1.2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专篇和竣工验收。

2.1.1.3其他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专篇和竣工验收。

2.1.2 港口建设项目

2.1.2.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评审,报送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司局以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2.1.2.2其他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评审,报相应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2.1.3 一般建设项目

2.1.3.1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和竣工验收。

2.1.3.2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批,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县级政府审批。

2.1.4冶金行业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不需进行备案。

2.2 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备案机构

2.2.1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审核、备案和竣工验收。

2.2.2 其他建设项目的审核、备案和竣工验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和竣工验收。

2.2.3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管理:

2.2.3.1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3.2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2.2.3.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2.2.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为准。

3 “三同时”3.1 所有建设项目均需进行“三同时”工作。 3.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提供:

3.2.1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评价评价报告; 3.2.1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2.3 安全设施设竣工安全检查报告 3.2.4 安全设施设验收评价报告

3.3 一般项目提供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5 评价单位选择要求 5.1 安全评价机构

5.1.1 甲级评价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资质认可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评价项目,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选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的机构,评价机构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备案。委托评价项目的属性应与评价机构业务范围相符。

5.1.2 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必须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工作。

5.1.3 乙级评价机构可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资质认可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评价项目。委托评价项目的属性应与评价机构业务范围相符。

5.1.4 同一项目的安全预评价与验收评价应选择不同的评价单位。

5.2 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

5.2.1 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职业病危害评价,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选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的机构,评价机构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必须选择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5.2.2 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必须选择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5.2.3 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6 相关资料的要求(矿山、港口项目参照危险化学品项目执行)

6.1 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评价报告

6.1.1 提供项目批文、可研报告、危险化学品项目还需提供环评批文、环评报告。

6.1.2 危险化学品项目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1.3 提供项目的初步设计、CAD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等。

6.2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6.2.1 提供危险化学品项目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符合安全监督局安全设施设计导则)。

6.2.1 提供危险化学品项目提供区域位置图、工艺流程简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生产和储存装置(设施)、防雷防静电接地、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气体检测平面布置图等图纸。

6.3 危险化学品项目试生产

6.3.1 提供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6.3.2提供投料试车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 6.3.3 提供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6.3.4 提供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6.3.5 提供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6.3.6 提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6.3.7提供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6.3.8 提供特种设备使用证、防雷检测报告、可燃气体探头合格证。

6.3.9 提供消防审批及验收批文。 6.4 项目验收

6.4.1 提供有竣工验收章的总平面布置等图纸。 6.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5.1 提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内容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管理标准

1 定义

1.1 “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2 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1.3 危险化学品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不包含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的建设项目)。

1.4 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1.5 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1.6 安全设施的分类,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1.7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2 审批机构要求2.1 安全“三同时”审核、备案机构 2.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2.1.1.1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专篇审核和竣工验收。

2.1.1.2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专篇和竣工验收。

2.1.1.3其他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专篇和竣工验收。

2.1.2 港口建设项目

2.1.2.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评审,报送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司局以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2.1.2.2其他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评审,报相应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2.1.3 一般建设项目

2.1.3.1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和竣工验收。

2.1.3.2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批,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县级政府审批。

2.1.4冶金行业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不需进行备案。

2.2 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备案机构

2.2.1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审核、备案和竣工验收。

2.2.2 其他建设项目的审核、备案和竣工验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和竣工验收。

2.2.3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管理:

2.2.3.1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3.2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2.2.3.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2.2.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为准。

3 “三同时”3.1 所有建设项目均需进行“三同时”工作。 3.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提供:

3.2.1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评价评价报告; 3.2.1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2.3 安全设施设竣工安全检查报告 3.2.4 安全设施设验收评价报告

3.3 一般项目提供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5 评价单位选择要求 5.1 安全评价机构

5.1.1 甲级评价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资质认可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评价项目,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选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的机构,评价机构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备案。委托评价项目的属性应与评价机构业务范围相符。

5.1.2 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必须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工作。

5.1.3 乙级评价机构可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资质认可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评价项目。委托评价项目的属性应与评价机构业务范围相符。

5.1.4 同一项目的安全预评价与验收评价应选择不同的评价单位。

5.2 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

5.2.1 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职业病危害评价,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选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的机构,评价机构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必须选择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5.2.2 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必须选择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5.2.3 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6 相关资料的要求(矿山、港口项目参照危险化学品项目执行)

6.1 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评价报告

6.1.1 提供项目批文、可研报告、危险化学品项目还需提供环评批文、环评报告。

6.1.2 危险化学品项目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1.3 提供项目的初步设计、CAD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等。

6.2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6.2.1 提供危险化学品项目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符合安全监督局安全设施设计导则)。

6.2.1 提供危险化学品项目提供区域位置图、工艺流程简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生产和储存装置(设施)、防雷防静电接地、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气体检测平面布置图等图纸。

6.3 危险化学品项目试生产

6.3.1 提供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6.3.2提供投料试车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 6.3.3 提供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6.3.4 提供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6.3.5 提供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6.3.6 提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6.3.7提供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6.3.8 提供特种设备使用证、防雷检测报告、可燃气体探头合格证。

6.3.9 提供消防审批及验收批文。 6.4 项目验收

6.4.1 提供有竣工验收章的总平面布置等图纸。 6.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5.1 提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内容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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