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

一、扩展类(K)

K05. 冰雹扩展条款(1)

经双方同意,由于冰雹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6. 雷电扩展条款(1)

经双方同意,由于雷电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7. 暴雪、冰凌扩展条款(1)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雪、冰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冰冻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8. 沙尘暴扩展条款(1.2)

经双方同意,由于沙尘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9. 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1)

经双方同意,由于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因保险标的附近、周围、底部的挖掘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a. 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1.2)

经双方同意,由于地壳自然变异、地层收缩引起地面突然下陷下沉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设计错误、不符合施工要求、工艺不善或材料缺陷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地震、水箱或水管漏水、渗水引起地面下陷下沉造成的损失;

(三)海水、河水侵蚀造成的损失;

(四)回填土的沉降或移动、建筑物的正常沉降造成的损失;

(五)因保险标的座落地址附近拆除、挖掘及其他施工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b. 地震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c.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1)

经双方同意,由于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d. 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1.2)

经双方同意,由于水箱、水管因雷电、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爆裂,致使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箱或水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二)水箱、水管年久失修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水箱、水管本身的质量缺陷;

(四)临时性管道的爆裂。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e. 自燃扩展条款(1.2)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损失金额的1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f. 盗窃、抢劫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使用暴力手段进出保险标的座落地址或被电子监测系统记录的,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或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雇员、家庭成员及寄宿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二)放置在室外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三)保险标的座落地址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无合格的防盗措施、无专人看管或无详细记录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五)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

(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仍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已获赔款退还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g.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h. 恶意破坏扩展条款(1.2)

经双方同意,由于第三者恶意破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以及盗窃、抢劫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发生本附加条款项下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i. 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1.2)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动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动喷淋系统本身的损失;

(二)严寒致使自动喷淋系统的破裂造成的损失;

(三)自动喷淋系统未处于工作状态或废弃期间发生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j. 碰撞扩展条款(1.2)

经双方同意,由于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的或管控的动物、车辆及船舶等交通工具的碰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k. 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l. 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或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外被保险人所有的上述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m. 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外的非被保险人所有的上述设备因意外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n. 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o. 烟熏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烟熏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清除污迹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p. 恐怖活动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恐怖活动引起火灾、爆炸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公共当局没收、临时或永久征用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建筑物临时或永久被非法占据所致的损失;

(三)由于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70%。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保险人可解除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责任,但须提前48小时向投保人签发解约通知书注销本条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1. 玻璃破碎扩展条款(1.2)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作为被保险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该玻璃破碎引起的其他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2.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3.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4. 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不当;

(二)爆炸。

但存在下列情形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

(二)操作人员无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三)锅炉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年检合格证。

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投保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5. 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建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保险人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附加条款项下总合同价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数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1. 复制费用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发生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财产的载体材料价值和书写、拷贝或重新绘制的人工费用,不包括其内含信息对于被保险人的价值。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2.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1.2.3)

K12.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3.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4. 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不当;

(二)爆炸。

但存在下列情形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

(二)操作人员无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三)锅炉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年检合格证。

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投保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5. 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建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保险人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附加条款项下总合同价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数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1. 复制费用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发生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财产的载体材料价值和书写、拷贝或重新绘制的人工费用,不包括其内含信息对于被保险人的价值。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2.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1.2.3)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3.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1.2.3)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雇员(不包括正常上班的雇员及属于被保险人专职消防队的雇员)协助灭火而产生的加班费用;

(二)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4. 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消防队为扑灭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而依法收取的灭火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消防队不包括被保险人自有的消防部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5. 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6. 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7. 专业费用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8.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9. 空运费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a.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

(一)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

(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b. 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建筑物部分损失时,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对于因此必须废弃的建筑物未受损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移址的通知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31. 临时移动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不包括存货)因为清洁、改装、维修或其它类似目的,临时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移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任何地方,在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32. 委托加工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向外委托加工的保险标的,在经保险人同意的加工场所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依据委托加工合同应由被委托加工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上述委托加工场所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应及时申报每笔委托加工货物的地址、货物型号、数量、货物价值等信息。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33.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1.2.3)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保险标的在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包括装卸过程中,但不包括临时存放期间),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保险标的的运输必须有合适的包装及装载。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34.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1.2.3)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保险标的在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包括装卸过程中和不超过15天的临时存放期间),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保险标的的运输必须有合适的包装及装载。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41.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1.2.3)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所申报的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座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增加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

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且按相应的费率支付新增加资产部分自申报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42.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1.2.3)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且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43. 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放置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并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44. 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雇员的个人物品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对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书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对每个雇员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保险人的总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45. 其他物品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其他物品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所称“其他物品”是指下列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

(一)单证、手稿、计算机系统资料及商务帐册,但仅限于其载体材料的价值以及为恢复原有数据及资料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在该项下的赔偿责任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为限;

(二)被保险人未另投保的模板、模具、模型、设计图纸的重新制作费用,但不包括设计费用;

(三)被保险人雇员的衣物及其他个人物品,保险人对每一雇员的赔偿责任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为限。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51. 自动升值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双方约定自动升值的保险标的(存货除外)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每天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的1/365增加,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金额每天升值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1/365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52. 合同价格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当保险标的已经售出但尚未交付而存放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该保险标的损毁,导致该销售合同被注销,则保险人对上述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按销售合同单价为基础计算。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53. 85%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若保险金额达到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若保险金额不足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存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条款为准。 K54. 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二)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三)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规范类(G)

G01. 仓储财产申报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已支付的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仓储财产的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保险人将根据有关约定进行调整:

(一)被保险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三十天内向保险人申报该季度最后一天的库存价值,若被保险人没有按期申报或申报金额高于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将视作当期的申报库存价值。

(二)发生损失时,若保险仓储财产的实际库存价值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仓储财产实际库存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三)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费将根据申报库存价值的平均数作调整,但退还的保险费不得超过预付保险费的50%。

(四)发生损失后,保险金额将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支付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2.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各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支付恢复部分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3. 重置价值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适用下列约定: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重置是指:

1、替换、重建保险标的;

2、修理、修复保险标的。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受损部分经过重置后达到其全新时的状态。

(二)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价值变更为出险时的市场价值:

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

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3、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4. 定值保险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特约保险标的中双方约定适用于定值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投保时约定并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价值。

约定保险价值为定值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5. 错误和遗漏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6. 不受控制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7. 不使失效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不因保险标的所占用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的变化而失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知道该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8. 违反条件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违反了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证时,仅使这些违反的条件和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他保障的效力。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9. 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属于成对或成套的机器设备的组件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受损组件的价值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中所占的合理比例计算赔偿;但若修理或替换受损组件均不能使该成对或成套设备恢复到同类设备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按受损组件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的全部价值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a. 72小时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b. 赔款接受人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优先支付给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赔款接受人。如被保险人增加或变更赔款接受人,应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c. 抵押权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被保险人与抵押权人的约定,将保险金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益范围内优先支付给抵押权人,并视为保险人已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抵押权人在抵押权益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不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通知义务或因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受影响;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或因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可能增加的保险费,抵押权人应在接到保险人通知十五天内支付,否则抵押权人的本项权益即告丧失。

保险人终止或注销本保险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抵押权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d. 指定公估人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e. 预付赔款条款A(1.2.3)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公估人理算后,损失金额已确定部分的赔款可预付给被保险人,该部分预付赔款应从总赔款金额中扣除。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f. 预付赔款条款B(1.2.3)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天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40%。

G0g. 索赔单据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在事故的原因和损失已被证实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仅以缺少单据或单据不合格为由拒绝或拖延承担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h. 紧急抢险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两小时内未到达事故现场,且对紧急抢险措施未提出反对意见,被保险人可按照规范要求以及生产与安全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工作,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在条件许可时对第一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j. 分期付费条款A(1.2.3)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k. 分期付费条款B(1.2.3)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损失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l. 消防保证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后,对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所在地应始终配备足够的和有效的消防设备以及充足容量的灭火用具,并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二)保证足够的人员受到使用该消防设备的训练,并能随时进行灭火工作;

(三)所有易燃液体、气体及固体的放置地应远离任何明火作业区;

(四)易燃物附近动用明火,或进行烧焊、切割作业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受到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

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

一、扩展类(K)

K05. 冰雹扩展条款(1)

经双方同意,由于冰雹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6. 雷电扩展条款(1)

经双方同意,由于雷电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7. 暴雪、冰凌扩展条款(1)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雪、冰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冰冻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8. 沙尘暴扩展条款(1.2)

经双方同意,由于沙尘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9. 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1)

经双方同意,由于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因保险标的附近、周围、底部的挖掘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a. 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1.2)

经双方同意,由于地壳自然变异、地层收缩引起地面突然下陷下沉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设计错误、不符合施工要求、工艺不善或材料缺陷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地震、水箱或水管漏水、渗水引起地面下陷下沉造成的损失;

(三)海水、河水侵蚀造成的损失;

(四)回填土的沉降或移动、建筑物的正常沉降造成的损失;

(五)因保险标的座落地址附近拆除、挖掘及其他施工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b. 地震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c.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1)

经双方同意,由于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d. 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1.2)

经双方同意,由于水箱、水管因雷电、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爆裂,致使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箱或水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二)水箱、水管年久失修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水箱、水管本身的质量缺陷;

(四)临时性管道的爆裂。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e. 自燃扩展条款(1.2)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损失金额的1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f. 盗窃、抢劫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使用暴力手段进出保险标的座落地址或被电子监测系统记录的,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或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雇员、家庭成员及寄宿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二)放置在室外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三)保险标的座落地址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无合格的防盗措施、无专人看管或无详细记录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五)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

(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仍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已获赔款退还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g.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h. 恶意破坏扩展条款(1.2)

经双方同意,由于第三者恶意破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以及盗窃、抢劫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发生本附加条款项下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i. 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1.2)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动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动喷淋系统本身的损失;

(二)严寒致使自动喷淋系统的破裂造成的损失;

(三)自动喷淋系统未处于工作状态或废弃期间发生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j. 碰撞扩展条款(1.2)

经双方同意,由于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的或管控的动物、车辆及船舶等交通工具的碰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k. 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l. 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或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外被保险人所有的上述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m. 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外的非被保险人所有的上述设备因意外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n. 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o. 烟熏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烟熏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清除污迹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p. 恐怖活动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恐怖活动引起火灾、爆炸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公共当局没收、临时或永久征用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建筑物临时或永久被非法占据所致的损失;

(三)由于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70%。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保险人可解除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责任,但须提前48小时向投保人签发解约通知书注销本条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1. 玻璃破碎扩展条款(1.2)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作为被保险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该玻璃破碎引起的其他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2.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3.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4. 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不当;

(二)爆炸。

但存在下列情形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

(二)操作人员无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三)锅炉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年检合格证。

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投保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5. 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建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保险人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附加条款项下总合同价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数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1. 复制费用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发生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财产的载体材料价值和书写、拷贝或重新绘制的人工费用,不包括其内含信息对于被保险人的价值。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2.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1.2.3)

K12.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3.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4. 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不当;

(二)爆炸。

但存在下列情形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

(二)操作人员无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三)锅炉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年检合格证。

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投保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5. 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建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保险人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附加条款项下总合同价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数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1. 复制费用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发生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财产的载体材料价值和书写、拷贝或重新绘制的人工费用,不包括其内含信息对于被保险人的价值。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2.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1.2.3)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3.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1.2.3)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雇员(不包括正常上班的雇员及属于被保险人专职消防队的雇员)协助灭火而产生的加班费用;

(二)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4. 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消防队为扑灭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而依法收取的灭火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消防队不包括被保险人自有的消防部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5. 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6. 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7. 专业费用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8.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9. 空运费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a.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

(一)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

(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b. 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建筑物部分损失时,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对于因此必须废弃的建筑物未受损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移址的通知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31. 临时移动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不包括存货)因为清洁、改装、维修或其它类似目的,临时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移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任何地方,在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32. 委托加工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向外委托加工的保险标的,在经保险人同意的加工场所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依据委托加工合同应由被委托加工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上述委托加工场所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应及时申报每笔委托加工货物的地址、货物型号、数量、货物价值等信息。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33.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1.2.3)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保险标的在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包括装卸过程中,但不包括临时存放期间),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保险标的的运输必须有合适的包装及装载。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34.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1.2.3)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保险标的在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包括装卸过程中和不超过15天的临时存放期间),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保险标的的运输必须有合适的包装及装载。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41.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1.2.3)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所申报的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座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增加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

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且按相应的费率支付新增加资产部分自申报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42.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1.2.3)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且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43. 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放置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并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44. 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雇员的个人物品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对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书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对每个雇员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保险人的总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45. 其他物品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其他物品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所称“其他物品”是指下列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

(一)单证、手稿、计算机系统资料及商务帐册,但仅限于其载体材料的价值以及为恢复原有数据及资料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在该项下的赔偿责任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为限;

(二)被保险人未另投保的模板、模具、模型、设计图纸的重新制作费用,但不包括设计费用;

(三)被保险人雇员的衣物及其他个人物品,保险人对每一雇员的赔偿责任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为限。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51. 自动升值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双方约定自动升值的保险标的(存货除外)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每天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的1/365增加,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金额每天升值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1/365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52. 合同价格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当保险标的已经售出但尚未交付而存放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该保险标的损毁,导致该销售合同被注销,则保险人对上述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按销售合同单价为基础计算。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53. 85%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若保险金额达到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若保险金额不足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存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条款为准。 K54. 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二)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三)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规范类(G)

G01. 仓储财产申报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已支付的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仓储财产的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保险人将根据有关约定进行调整:

(一)被保险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三十天内向保险人申报该季度最后一天的库存价值,若被保险人没有按期申报或申报金额高于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将视作当期的申报库存价值。

(二)发生损失时,若保险仓储财产的实际库存价值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仓储财产实际库存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三)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费将根据申报库存价值的平均数作调整,但退还的保险费不得超过预付保险费的50%。

(四)发生损失后,保险金额将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支付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2.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各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支付恢复部分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3. 重置价值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适用下列约定: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重置是指:

1、替换、重建保险标的;

2、修理、修复保险标的。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受损部分经过重置后达到其全新时的状态。

(二)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价值变更为出险时的市场价值:

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

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3、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4. 定值保险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特约保险标的中双方约定适用于定值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投保时约定并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价值。

约定保险价值为定值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5. 错误和遗漏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6. 不受控制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7. 不使失效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不因保险标的所占用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的变化而失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知道该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8. 违反条件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违反了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证时,仅使这些违反的条件和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他保障的效力。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9. 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属于成对或成套的机器设备的组件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受损组件的价值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中所占的合理比例计算赔偿;但若修理或替换受损组件均不能使该成对或成套设备恢复到同类设备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按受损组件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的全部价值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a. 72小时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b. 赔款接受人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优先支付给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赔款接受人。如被保险人增加或变更赔款接受人,应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c. 抵押权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被保险人与抵押权人的约定,将保险金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益范围内优先支付给抵押权人,并视为保险人已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抵押权人在抵押权益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不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通知义务或因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受影响;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或因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可能增加的保险费,抵押权人应在接到保险人通知十五天内支付,否则抵押权人的本项权益即告丧失。

保险人终止或注销本保险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抵押权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d. 指定公估人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e. 预付赔款条款A(1.2.3)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公估人理算后,损失金额已确定部分的赔款可预付给被保险人,该部分预付赔款应从总赔款金额中扣除。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f. 预付赔款条款B(1.2.3)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天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40%。

G0g. 索赔单据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在事故的原因和损失已被证实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仅以缺少单据或单据不合格为由拒绝或拖延承担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h. 紧急抢险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两小时内未到达事故现场,且对紧急抢险措施未提出反对意见,被保险人可按照规范要求以及生产与安全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工作,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在条件许可时对第一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j. 分期付费条款A(1.2.3)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k. 分期付费条款B(1.2.3)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损失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l. 消防保证条款(1.2.3)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后,对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所在地应始终配备足够的和有效的消防设备以及充足容量的灭火用具,并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二)保证足够的人员受到使用该消防设备的训练,并能随时进行灭火工作;

(三)所有易燃液体、气体及固体的放置地应远离任何明火作业区;

(四)易燃物附近动用明火,或进行烧焊、切割作业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受到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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