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知识点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宪法》必背知识点:宪法的基本理论,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结构,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

1.宪法的基本特征

根本法、保障书、民主实施法律化。

2.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政的要素与特征;宪法与宪政的联系与区别。

3.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

1988年(2);1993年(6);1999年(9);2004年(14)。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

4.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与宪法修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

5.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

6.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典型国家(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半总统半议会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内容、性质)。

7.我国的选举制度(结合2010年《选举法》的第五次修正)

选举制度的四大基本原则(重点是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原则);选举的组织机构(直选、间选);选举的程序(直接选举:选区划分、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与委托投票、当选、罢免;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的提出、辞职与罢免);港澳台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8.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形成的原因;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区域的现状、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

9.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自治机关(人大、政府);自治权的范围(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的制定与批准;变通执行上级机关决议、决定等的程序)。

10.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范围;中央与特区的关系(重点是中央对特区享有的权力);特区的政治体制(特首的产生与任免;立法机关的权力、司法机关的体制与重要职务的任免);特区的法律制度。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1.平等权

平等权的基本内容;我国宪法保护的特定主体。

12.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与结社自由。

13.人身自由

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4.社会经济权利

劳动权和休息权的主体;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四、国家结构

15.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的组成、任期、职权(特别是人事权和重大问题决定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享有提案权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任期、职权(特别是人事权和重大问题决定权,注意与全国人大相区别)、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委员长会议的组成、享有提案权的主体);全国人大各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类型、产生、职权;调查委员会的产生与职权);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言论表决免责权、质询权、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16.国家主席国家主席的性质、地位、任职;国家主席的职权(重点是任免权);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继任、补选、暂时代理)。

17.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组成与任期;总理负责制的含义与体现;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国务院的职权(特别是决定权);审计机关的职权与领导体制。

18.中央军委中央军委的组成、任期(无连续任职的限制);领导体制(主席负责制;主席个人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但不报告工作)。

19.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的组成、职权(重点是选举和罢免权、监督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法律案的提案主体、选罢权的行驶程序);人大常委会的组成、职权(重点是选举和罢免权、监督权,注意与同级人大的区别)、会议制度(主任会议的组成、提案权的主体)。

2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组成(注意秘书长的设置);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和变更的程序;派出机关的设置。

2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组织与基层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设置、组成;村民会议与居民会议的组成与权力。

五、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22.宪法的解释解释的机关(立法、司法、专门);解释的方法与程序。

23.宪法实施的保障保障的体制(立法、司法、专门);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控诉);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政治、法律、制度、群众)。

六、宪法的概念,及特性

24.宪法是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25.

七、西方宪法与中国宪法区别

26.在西方,“宪法”在英文中为Constitution,是由拉丁语Constitutio发展而来。Constitutio在拉丁语中是组织、结构、规定的意思。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是在多重意义是使用:一

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由此可见,古代西方具有以组织方面的意义为核心的宪法文化传统。

如果说资本主义形成以前的宪法文化还只是零碎的宪法思想,因而尚处于宪法文化的萌芽形态的话,那么随着资本主义的形成,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民主、自由、人权和法治的呼唤,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近代宪法的颁布实施,宪法文化也开始进入的创立阶段。 (一)西方宪法文化的基本内涵

伴随资产阶级价值观、文化观的发展,作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或资产阶级的著名政治家、哲学家、法学家对宪法与宪政问题所作的阐述不仅深刻、独到,而且产生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影响。

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断定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普遍的天赋权利,既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样“天赋人权”思想也就最终形成,并由此发展为“社会契约”思想。随后,产生了“人民主权”思想,可以说人民主权思想是天赋人权学说和社会契约论在政治社会的升华。在关于“分权”问题上,由洛克首创、孟德斯鸠(Baron de Modesquieu,1689-1755)加以完成的近代“三权分立”学说,使分权思想得以确定。它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三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互相牵制与互相平衡的关系。再加上法学家们对“政治法”(或基本法)问题的研究,最终形成了以人文主义、自然法学说、权利本位为核心理念的西方近代宪法文化。

1.在英国,1640年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直到1688年历时近50年,而英国宪法就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步产生的。从内容上看,其扩大了议会的权力,确定了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限制了王权,奠定了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强化了权利保护措施。从形式上看,先后通过了一批宪法性法律: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Petition of Right),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Act of Habeas Corpus),1689年的《权利法案》(Act of Settlement)。由此可见,英国宪法文化具有妥协性、不成文性、议会至上、责任内阁和政党制的特点,英国也成为了不成文宪法的鼻祖。

2.在美国,1775年英属北美殖民地爆发了反对宗主国的独立战争,次年7月4日发表《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脱离英国。宣布独立后的各州以《独立宣言》为依据制定宪法。1779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1787年5月25日,制宪会议召开,在经过历时3个多月激烈斗争之后终于达成妥协,通过了宪法草案。1789年3月4日,第一届联邦国会集会,宣布宪法生效。美国宪法由一个序言和7条正文构成,确立了人名主权和有限政府;权利分立和制衡;联邦与州分权;文职人员控制军队。并发展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解释和创设宪法惯例等。迄今为止,通过26条修正案,以涉及人权与民权居多,除此,还有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以及政府、总统和国会的惯例。美国宪法也成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3.在法国,1789年5月,国王路易十六下令召开三级会议。6月17日第三级代表组成国民议会,进而宣布为制宪议会,准备指定宪法。7月14日巴黎市民武装起义,攻占巴士底狱,法国大革命开始,经历了第一次革命(1789-1791)、第二次革命(1792)、非常共和国(1792-1795)和宪法共和国等几个阶段。在革命每一阶段都有作为革命纲领和革命成果的宪法文件和宪法的颁布,其中最有代表的有:1789年8月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和1799年宪法。法国大革命的性质、进程和特点决定了法国宪法文化的特点,既确立了国民主权权利代表制,并将公民区分为积极、消极两种。法国大革命深受启蒙思想影响,而且被写入宪法,使宪法置身于人权、民主、法制的思想氛围中,有了深厚的思想基础。法国宪法也成为了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西方宪法文化的特色是较为明确的。1.以不同方式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人民是国家权利的最终来源,并形成了代议制;2.宪法确认和保障人权,政治权利是构成人权的主要内容;3.国家权力受到宪法控制,国家作用主要被限制在公共生活领域,国家对私人生活的干预被看做“越权”而被严格禁止;4.除个别国家外,多数国家把宪法作为根本法加以定位,宪法具有至上的权威和法律效力。

(二)西方近代宪法文化的发展趋势

宪法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它的产生和发展也是特定的社会政治和思想文化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宪法价值方面,民主和人权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作为现代宪法开端的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就确定了以维护社会利益、倡导社会本位为其指导思想,并对所有权进行了一定限制,增加了内容广泛的公民社会经济权利。

现代西方宪法文化的变化仍然停留在西方政治与法律文化范围之内。为了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而在一定程度上所做的调整,而未从根本上动摇西方宪法文化的基调。主要表现为:

1.行政权的强化。二战后,英国议会受到行政权的挑战,法国把议会内阁制该为半总统半议会制。美国的行政权则打破了原有的势力均衡格局,德国在某些行政方面的立法已由政府行使,如:“联邦政府,联邦部门或各州政府根据法律的授权,发布有法律效力的命令。”等规定。但无论是英国、法国,还是美国、德国,其人民主权原则均未受动摇:a.公民选举与被选举权得到保障,资格限制降低,普通化、平等性加强;选举过程的法律规范系统化;b.在强化的同时,对行政权的监督控制机制也逐步建立、健全。其中以违宪审查制度与专门机构的设置为代表。

2.人权的扩大与保障(二战后),从而使西方宪法文化的基本内涵得到更为鲜明的体现。在经济发展的指导下,由宪法确立了众多社会保障、保险、社会救济、福利制度,从而使西方宪法表现出浓厚的人权色彩。

由上可见,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关系还不够充分的近代,还是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已有充分发展的现代,西方宪法文化中都保留了主权在民、保障人权和国家权力应受宪法控制的原则,使西方宪法表现出浓厚的民主宪法、人权宪法和限权宪法的特色。

一百多年以来,中国革命和反革命的斗争就没有停止过,这种激烈的斗争反映在宪法文化上,就表现为三种不同势力要求的三种不同宪法。这三种不同宪法是晚清皇帝、北洋军阀政府一直到国民党政府所炮制的伪宪法,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所向往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宪法,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宪法。它们在宪政制度、宪法结构、立宪背景、制宪主体等方面各有特色,共同演绎了中国宪法文化的历史进程。

(一)近代中国早期的宪法文化

近代中国的宪法概念与宪法文化主要来自西方,与西方宪法概念、宪法文化有着明显的承接关系。鸦片战争后,中国知识分子置于中国社会背景下进行了某种改制,之后形成了中国自己的宪政思想和追求宪政的实践。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了近代中国宪法文化有着不同于西方的性质。主要不是表现为法制文明的进程,而是中国有着自己的宪法价值追求。

1885年中法战争后,王韬、郑观应,从国家富强的目标着眼,论证了西方议会对中国国家富强的用途、价值。王韬说:“试观泰西各国......类皆军民一心,无论政治大小,悉经议院妥酌,然后举行......中国则不然,民之所欲,上未必从而与之民;民之所恶,上未必密察之而勿施之也。”在中国这样一个奉行专制的国家,从什么角度去接受西方价值,这一代知识

分子开创了“宪政-富强”的理论模式,使中国宪政追求不同于西方。

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戊戌变法”后有了康、梁等人立宪改制的主张。提出了新概念--民权。这样,议院发展为内含民权追求的民主机构。戊戌变法期间,康有为明确提出“开制度局以定宪法”,首先使用了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概念,并在“百日维新”中进行了某种程度的试验,虽败,但却提供了最初的经验、教训。

1.晚清的立宪活动与第一个宪法文件。

1908年8月,清庭以光绪帝的名义颁发了《钦定宪法大纲》。其正文计有14项均为“君上大权”,主要内容为:“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清帝享有颁布法律及发交议案、召集、开团、停展及解散议院、设官制禄及黜涉百司官吏、统帅军队、宣战、媾和、订购、派遣与任受使臣、宣告戒严、总揽司法等大权。至于“臣民权利义务(9条),仅以附录的形式予以规定,其内容不外乎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呈诉自由和当兵、纳税、守法等义务。

因此,可以说《钦定宪法大纲》仅是以根本法的形式使君权合宪化,以便巩固封建专制统治。但是,它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君主的权力范围,拟议设定议院以牵制王权,赋予臣民以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样就使其略具近代宪法的色彩。

2.近代中国的民主共和。

以孙中山为代表的共和主义者不满足康、梁名义上保留皇帝的立宪主张,而是希望通过革命的方式建立共和主义的民主政府。在孙中山的思想中,虽仍以追求西方民主制为目的,但对民权的落实、国家权力的配置、自制与联邦等问题,都给予了极大关注。他之所以如此重视民权和宪法,同样是由于它能与国家的富强目标联系起来。

1912年3月1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体现,其规定了“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等“主权在民”原则,规定了中华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并根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用专章规定了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并在附则中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可以说《临时约法》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树立了民主的宪法文化。但它仅存在1年多,就被袁世凯反动派所撕毁了。

3.近代中国军阀政府的立宪。

1911年不彻底的共和革命的一个副产品,便是中国近代军阀主义的兴起。军政的权力控制是军事性而非制度性的。这一现状的体现,便是北洋军阀先后颁布的几部宪法性文件。如:《中华民国约法》便彻底否定了民主共和制度,相反确认了封建军阀专制。

北伐战争胜利后,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反动派,也通过立宪活动而先后颁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等宪法性文件,以维护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反动统治。

综上所述,近代中国出现了三种分别以突出君上大权、民主共和、军阀特权为取向的各不相同的宪法,但其宪法文化主流仍然是以追求国富、民强,而把民主、人权降到次席的“富强宪法”文化。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宪法文化的发展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需要通过自己的法律对之加以保护和巩固。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在总纲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富强而奋斗。”由此可见,“国家富强”仍然

是新中国立宪运动和宪政实践都不能回避的问题。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及其步骤,即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保证各族人民通过和平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立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国富民强”、“国家优先”自然成了社会主义中国宪法文化的主要理念。

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提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基本路线,从而为阶级斗争扩大化,否定经济建设为国家工作重点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不得不说,这是中国宪法文化的倒退。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日,由大会主席团公布实施。其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使国家富强、民主复兴的宪法文化理念进一步宪法化了。82宪法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认为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规定经济制度,倡导经济体制改革。从而确认了民主和文明在现代中国立宪活动中的根本地位。1993年修正案将其表述改为“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从而将近代以来制宪者所追求的富强梦想与实现民主、文明的现代需要结合起来,既表达了实现中华民族富强,独立的历史使命,又突出了推进民主和文明建设的时代性特征。2004年宪法修正案又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在中国立宪史上还是第一次。胡锦涛总书记于2002年12月4日在纪念中国宪法公布实施20年的集会上曾指出:“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目标。”由此,可以将82宪法颁布以后中国宪法文化概括为“小康宪法”文化。

综观中国宪法文化发展史,可以发现,从“富强宪法”文化到“小康宪法”文化,自始至终都表现为通过制宪和行宪来实现国富、民强、民族独立、人民幸福、社会文明等目标。可以说这也是中国宪法文化演进的基本逻辑。

宪法文化理论基点上的分歧是中西宪法文化之间冲突的根源;宪法意识之间的差异是中西宪法文化之间冲突的直接原因;宪政运动状态之间的差异是中西宪法文化之间冲突的集中体现。

中国宪法文化重权力而忽视权力保障,强调个人权力与经济、文化等的内在联系,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秩序,采用议行合一体制保障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但公民的个体权利则主要作为存在于集体权力中的一种权利。公民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也成了限制中国宪法文化发展的阻碍因素之一。

西方宪法文化则由于是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进程、资本主义发展过程而发展起来的。因此,具有较全面、较系统的特点。从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来看,西方宪法文化在组织配置公共权力的同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日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主权在民原则也通过在经济和文化生活中的相应方面设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制约国家权力。这是对宪法文化以往只涉及政治权利、自由权的发展。

以宪法典为代表的现代法律体系具有明显的理性主义色彩。从宪法文化角度看,理性建构体现了制宪者的制宪立场,但建构本身仅仅是制度层面的,制宪者无法实现精神层面的宪法文化建构。宪法典的文化意义不是直观的反映了宪法文化事实,而是通过现代民主政治体制的运行,实现多元化的整合。当代中国宪法典的宪法文化责任,就是要立足于实践,通过对社会各阶级利益结构的分析和宪法文化发展走向的科学预期,建构合理的现代民主制度并通过制度的运行保障基本人权的实现,与此同时实现对宪法文化发展的间接影响。

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对各种宪法文化采取一种更为开放和平等的态度,在宪法文化的交融过程中,大胆地借鉴和移植他人成功的经验和优秀的成果,使外来的宪法文化能够发展成为个性化的、最具有本民族特色的、符合本国国情和法制建设的宪法文化,使我国宪法文化符合世界宪法文化发展潮流和特征。

八、宪法的基本原则

27.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内容所包含或所表现的特定社会的基本价值和观念,以及宪法所要达到的基本社会目的。宪法本身是国家制度的原则性规定,而宪法的基本原则又是建立国家制度的原则,一切宪法的内容都要以宪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建立。所以,宪法的基本原则又被称为“立国精神”(founding rules)。一部宪法可能要经常修改,但这种立国精神则不能修改,否则就等于重新制定宪法了。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宪法》必背知识点:宪法的基本理论,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结构,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

1.宪法的基本特征

根本法、保障书、民主实施法律化。

2.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政的要素与特征;宪法与宪政的联系与区别。

3.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

1988年(2);1993年(6);1999年(9);2004年(14)。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

4.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与宪法修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

5.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

6.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典型国家(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半总统半议会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内容、性质)。

7.我国的选举制度(结合2010年《选举法》的第五次修正)

选举制度的四大基本原则(重点是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原则);选举的组织机构(直选、间选);选举的程序(直接选举:选区划分、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与委托投票、当选、罢免;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的提出、辞职与罢免);港澳台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8.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形成的原因;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区域的现状、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

9.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自治机关(人大、政府);自治权的范围(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的制定与批准;变通执行上级机关决议、决定等的程序)。

10.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范围;中央与特区的关系(重点是中央对特区享有的权力);特区的政治体制(特首的产生与任免;立法机关的权力、司法机关的体制与重要职务的任免);特区的法律制度。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1.平等权

平等权的基本内容;我国宪法保护的特定主体。

12.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与结社自由。

13.人身自由

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4.社会经济权利

劳动权和休息权的主体;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四、国家结构

15.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的组成、任期、职权(特别是人事权和重大问题决定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享有提案权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任期、职权(特别是人事权和重大问题决定权,注意与全国人大相区别)、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委员长会议的组成、享有提案权的主体);全国人大各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类型、产生、职权;调查委员会的产生与职权);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言论表决免责权、质询权、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16.国家主席国家主席的性质、地位、任职;国家主席的职权(重点是任免权);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继任、补选、暂时代理)。

17.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组成与任期;总理负责制的含义与体现;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国务院的职权(特别是决定权);审计机关的职权与领导体制。

18.中央军委中央军委的组成、任期(无连续任职的限制);领导体制(主席负责制;主席个人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但不报告工作)。

19.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的组成、职权(重点是选举和罢免权、监督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法律案的提案主体、选罢权的行驶程序);人大常委会的组成、职权(重点是选举和罢免权、监督权,注意与同级人大的区别)、会议制度(主任会议的组成、提案权的主体)。

2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组成(注意秘书长的设置);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和变更的程序;派出机关的设置。

2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组织与基层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设置、组成;村民会议与居民会议的组成与权力。

五、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22.宪法的解释解释的机关(立法、司法、专门);解释的方法与程序。

23.宪法实施的保障保障的体制(立法、司法、专门);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控诉);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政治、法律、制度、群众)。

六、宪法的概念,及特性

24.宪法是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25.

七、西方宪法与中国宪法区别

26.在西方,“宪法”在英文中为Constitution,是由拉丁语Constitutio发展而来。Constitutio在拉丁语中是组织、结构、规定的意思。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是在多重意义是使用:一

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由此可见,古代西方具有以组织方面的意义为核心的宪法文化传统。

如果说资本主义形成以前的宪法文化还只是零碎的宪法思想,因而尚处于宪法文化的萌芽形态的话,那么随着资本主义的形成,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民主、自由、人权和法治的呼唤,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近代宪法的颁布实施,宪法文化也开始进入的创立阶段。 (一)西方宪法文化的基本内涵

伴随资产阶级价值观、文化观的发展,作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或资产阶级的著名政治家、哲学家、法学家对宪法与宪政问题所作的阐述不仅深刻、独到,而且产生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影响。

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断定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普遍的天赋权利,既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样“天赋人权”思想也就最终形成,并由此发展为“社会契约”思想。随后,产生了“人民主权”思想,可以说人民主权思想是天赋人权学说和社会契约论在政治社会的升华。在关于“分权”问题上,由洛克首创、孟德斯鸠(Baron de Modesquieu,1689-1755)加以完成的近代“三权分立”学说,使分权思想得以确定。它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三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互相牵制与互相平衡的关系。再加上法学家们对“政治法”(或基本法)问题的研究,最终形成了以人文主义、自然法学说、权利本位为核心理念的西方近代宪法文化。

1.在英国,1640年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直到1688年历时近50年,而英国宪法就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步产生的。从内容上看,其扩大了议会的权力,确定了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限制了王权,奠定了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强化了权利保护措施。从形式上看,先后通过了一批宪法性法律: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Petition of Right),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Act of Habeas Corpus),1689年的《权利法案》(Act of Settlement)。由此可见,英国宪法文化具有妥协性、不成文性、议会至上、责任内阁和政党制的特点,英国也成为了不成文宪法的鼻祖。

2.在美国,1775年英属北美殖民地爆发了反对宗主国的独立战争,次年7月4日发表《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脱离英国。宣布独立后的各州以《独立宣言》为依据制定宪法。1779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1787年5月25日,制宪会议召开,在经过历时3个多月激烈斗争之后终于达成妥协,通过了宪法草案。1789年3月4日,第一届联邦国会集会,宣布宪法生效。美国宪法由一个序言和7条正文构成,确立了人名主权和有限政府;权利分立和制衡;联邦与州分权;文职人员控制军队。并发展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解释和创设宪法惯例等。迄今为止,通过26条修正案,以涉及人权与民权居多,除此,还有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以及政府、总统和国会的惯例。美国宪法也成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3.在法国,1789年5月,国王路易十六下令召开三级会议。6月17日第三级代表组成国民议会,进而宣布为制宪议会,准备指定宪法。7月14日巴黎市民武装起义,攻占巴士底狱,法国大革命开始,经历了第一次革命(1789-1791)、第二次革命(1792)、非常共和国(1792-1795)和宪法共和国等几个阶段。在革命每一阶段都有作为革命纲领和革命成果的宪法文件和宪法的颁布,其中最有代表的有:1789年8月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和1799年宪法。法国大革命的性质、进程和特点决定了法国宪法文化的特点,既确立了国民主权权利代表制,并将公民区分为积极、消极两种。法国大革命深受启蒙思想影响,而且被写入宪法,使宪法置身于人权、民主、法制的思想氛围中,有了深厚的思想基础。法国宪法也成为了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西方宪法文化的特色是较为明确的。1.以不同方式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人民是国家权利的最终来源,并形成了代议制;2.宪法确认和保障人权,政治权利是构成人权的主要内容;3.国家权力受到宪法控制,国家作用主要被限制在公共生活领域,国家对私人生活的干预被看做“越权”而被严格禁止;4.除个别国家外,多数国家把宪法作为根本法加以定位,宪法具有至上的权威和法律效力。

(二)西方近代宪法文化的发展趋势

宪法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它的产生和发展也是特定的社会政治和思想文化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宪法价值方面,民主和人权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作为现代宪法开端的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就确定了以维护社会利益、倡导社会本位为其指导思想,并对所有权进行了一定限制,增加了内容广泛的公民社会经济权利。

现代西方宪法文化的变化仍然停留在西方政治与法律文化范围之内。为了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而在一定程度上所做的调整,而未从根本上动摇西方宪法文化的基调。主要表现为:

1.行政权的强化。二战后,英国议会受到行政权的挑战,法国把议会内阁制该为半总统半议会制。美国的行政权则打破了原有的势力均衡格局,德国在某些行政方面的立法已由政府行使,如:“联邦政府,联邦部门或各州政府根据法律的授权,发布有法律效力的命令。”等规定。但无论是英国、法国,还是美国、德国,其人民主权原则均未受动摇:a.公民选举与被选举权得到保障,资格限制降低,普通化、平等性加强;选举过程的法律规范系统化;b.在强化的同时,对行政权的监督控制机制也逐步建立、健全。其中以违宪审查制度与专门机构的设置为代表。

2.人权的扩大与保障(二战后),从而使西方宪法文化的基本内涵得到更为鲜明的体现。在经济发展的指导下,由宪法确立了众多社会保障、保险、社会救济、福利制度,从而使西方宪法表现出浓厚的人权色彩。

由上可见,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关系还不够充分的近代,还是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已有充分发展的现代,西方宪法文化中都保留了主权在民、保障人权和国家权力应受宪法控制的原则,使西方宪法表现出浓厚的民主宪法、人权宪法和限权宪法的特色。

一百多年以来,中国革命和反革命的斗争就没有停止过,这种激烈的斗争反映在宪法文化上,就表现为三种不同势力要求的三种不同宪法。这三种不同宪法是晚清皇帝、北洋军阀政府一直到国民党政府所炮制的伪宪法,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所向往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宪法,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宪法。它们在宪政制度、宪法结构、立宪背景、制宪主体等方面各有特色,共同演绎了中国宪法文化的历史进程。

(一)近代中国早期的宪法文化

近代中国的宪法概念与宪法文化主要来自西方,与西方宪法概念、宪法文化有着明显的承接关系。鸦片战争后,中国知识分子置于中国社会背景下进行了某种改制,之后形成了中国自己的宪政思想和追求宪政的实践。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了近代中国宪法文化有着不同于西方的性质。主要不是表现为法制文明的进程,而是中国有着自己的宪法价值追求。

1885年中法战争后,王韬、郑观应,从国家富强的目标着眼,论证了西方议会对中国国家富强的用途、价值。王韬说:“试观泰西各国......类皆军民一心,无论政治大小,悉经议院妥酌,然后举行......中国则不然,民之所欲,上未必从而与之民;民之所恶,上未必密察之而勿施之也。”在中国这样一个奉行专制的国家,从什么角度去接受西方价值,这一代知识

分子开创了“宪政-富强”的理论模式,使中国宪政追求不同于西方。

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戊戌变法”后有了康、梁等人立宪改制的主张。提出了新概念--民权。这样,议院发展为内含民权追求的民主机构。戊戌变法期间,康有为明确提出“开制度局以定宪法”,首先使用了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概念,并在“百日维新”中进行了某种程度的试验,虽败,但却提供了最初的经验、教训。

1.晚清的立宪活动与第一个宪法文件。

1908年8月,清庭以光绪帝的名义颁发了《钦定宪法大纲》。其正文计有14项均为“君上大权”,主要内容为:“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清帝享有颁布法律及发交议案、召集、开团、停展及解散议院、设官制禄及黜涉百司官吏、统帅军队、宣战、媾和、订购、派遣与任受使臣、宣告戒严、总揽司法等大权。至于“臣民权利义务(9条),仅以附录的形式予以规定,其内容不外乎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呈诉自由和当兵、纳税、守法等义务。

因此,可以说《钦定宪法大纲》仅是以根本法的形式使君权合宪化,以便巩固封建专制统治。但是,它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君主的权力范围,拟议设定议院以牵制王权,赋予臣民以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样就使其略具近代宪法的色彩。

2.近代中国的民主共和。

以孙中山为代表的共和主义者不满足康、梁名义上保留皇帝的立宪主张,而是希望通过革命的方式建立共和主义的民主政府。在孙中山的思想中,虽仍以追求西方民主制为目的,但对民权的落实、国家权力的配置、自制与联邦等问题,都给予了极大关注。他之所以如此重视民权和宪法,同样是由于它能与国家的富强目标联系起来。

1912年3月1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体现,其规定了“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等“主权在民”原则,规定了中华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并根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用专章规定了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并在附则中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可以说《临时约法》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树立了民主的宪法文化。但它仅存在1年多,就被袁世凯反动派所撕毁了。

3.近代中国军阀政府的立宪。

1911年不彻底的共和革命的一个副产品,便是中国近代军阀主义的兴起。军政的权力控制是军事性而非制度性的。这一现状的体现,便是北洋军阀先后颁布的几部宪法性文件。如:《中华民国约法》便彻底否定了民主共和制度,相反确认了封建军阀专制。

北伐战争胜利后,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反动派,也通过立宪活动而先后颁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等宪法性文件,以维护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反动统治。

综上所述,近代中国出现了三种分别以突出君上大权、民主共和、军阀特权为取向的各不相同的宪法,但其宪法文化主流仍然是以追求国富、民强,而把民主、人权降到次席的“富强宪法”文化。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宪法文化的发展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需要通过自己的法律对之加以保护和巩固。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在总纲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富强而奋斗。”由此可见,“国家富强”仍然

是新中国立宪运动和宪政实践都不能回避的问题。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及其步骤,即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保证各族人民通过和平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立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国富民强”、“国家优先”自然成了社会主义中国宪法文化的主要理念。

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提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基本路线,从而为阶级斗争扩大化,否定经济建设为国家工作重点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不得不说,这是中国宪法文化的倒退。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日,由大会主席团公布实施。其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使国家富强、民主复兴的宪法文化理念进一步宪法化了。82宪法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认为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规定经济制度,倡导经济体制改革。从而确认了民主和文明在现代中国立宪活动中的根本地位。1993年修正案将其表述改为“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从而将近代以来制宪者所追求的富强梦想与实现民主、文明的现代需要结合起来,既表达了实现中华民族富强,独立的历史使命,又突出了推进民主和文明建设的时代性特征。2004年宪法修正案又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在中国立宪史上还是第一次。胡锦涛总书记于2002年12月4日在纪念中国宪法公布实施20年的集会上曾指出:“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目标。”由此,可以将82宪法颁布以后中国宪法文化概括为“小康宪法”文化。

综观中国宪法文化发展史,可以发现,从“富强宪法”文化到“小康宪法”文化,自始至终都表现为通过制宪和行宪来实现国富、民强、民族独立、人民幸福、社会文明等目标。可以说这也是中国宪法文化演进的基本逻辑。

宪法文化理论基点上的分歧是中西宪法文化之间冲突的根源;宪法意识之间的差异是中西宪法文化之间冲突的直接原因;宪政运动状态之间的差异是中西宪法文化之间冲突的集中体现。

中国宪法文化重权力而忽视权力保障,强调个人权力与经济、文化等的内在联系,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秩序,采用议行合一体制保障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但公民的个体权利则主要作为存在于集体权力中的一种权利。公民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也成了限制中国宪法文化发展的阻碍因素之一。

西方宪法文化则由于是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进程、资本主义发展过程而发展起来的。因此,具有较全面、较系统的特点。从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来看,西方宪法文化在组织配置公共权力的同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日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主权在民原则也通过在经济和文化生活中的相应方面设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制约国家权力。这是对宪法文化以往只涉及政治权利、自由权的发展。

以宪法典为代表的现代法律体系具有明显的理性主义色彩。从宪法文化角度看,理性建构体现了制宪者的制宪立场,但建构本身仅仅是制度层面的,制宪者无法实现精神层面的宪法文化建构。宪法典的文化意义不是直观的反映了宪法文化事实,而是通过现代民主政治体制的运行,实现多元化的整合。当代中国宪法典的宪法文化责任,就是要立足于实践,通过对社会各阶级利益结构的分析和宪法文化发展走向的科学预期,建构合理的现代民主制度并通过制度的运行保障基本人权的实现,与此同时实现对宪法文化发展的间接影响。

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对各种宪法文化采取一种更为开放和平等的态度,在宪法文化的交融过程中,大胆地借鉴和移植他人成功的经验和优秀的成果,使外来的宪法文化能够发展成为个性化的、最具有本民族特色的、符合本国国情和法制建设的宪法文化,使我国宪法文化符合世界宪法文化发展潮流和特征。

八、宪法的基本原则

27.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内容所包含或所表现的特定社会的基本价值和观念,以及宪法所要达到的基本社会目的。宪法本身是国家制度的原则性规定,而宪法的基本原则又是建立国家制度的原则,一切宪法的内容都要以宪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建立。所以,宪法的基本原则又被称为“立国精神”(founding rules)。一部宪法可能要经常修改,但这种立国精神则不能修改,否则就等于重新制定宪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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