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务工作

十、社区服务工作

1.社区服务的概念

我国城市社区服务是指依靠政府、社区居委会和其他各方面力量,直接为社区广大成员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和便民利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服务。它具有地域性、公益性、便民性、群众性等多重特征。社区服务以社区为一定的活动空间,直接针对社区居民的需要和问题提供服务。社区服务是一种互助合作、互益共建的社会行动。它不能单纯地依赖政府或某个组织,而要充分挖掘社区的自身资源,达成广泛的关注和积极的参与,从而形成一种主动的、双向的和互益性的参与分享机制。

社区服务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出现的一种服务事业。社区服务名称是20世纪80年代起才在国内得到广泛使用。但是内容与其相近的“民政福利性”型的社会服务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便一直存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这类服务在20世纪70年代末悄然开始向新型的社区服务转变,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迅速展开,1987年,国家民政部首次明确提出了社区服务的概念。社区服务的构成要素有:各种社区服务组织、社区服务资源;社区服务机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社区服务的最终成果。

现阶段发展社区服务的主要任务是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开展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服务,面向社区单位开展后勤保障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

2.社区服务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需要为主要内容,维护和增进社区最广大居民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区成员的全面进步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坚持社区服务网络化、社会化和规范化的发展方向,整合政府、社会和社区资源,到2010年,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覆盖社区全体居民的新型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体系和多种经办成分并存,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社会效益较好、地区发展比较均衡的社区服务体系。

3.社区服务的主要特征

社区服务具有地域性、公益性、群众性、互助性、综合性。其中公益性是它的本质特点。

(1)地域性指社区服务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街道和社区居委会为依托所从事的社会服务行业。

(2)公益性指社区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以福利服务为主,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实行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

(3)群众性指动员广大社区成员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广泛参与的社会服务,人人都是服务对象,人人都是服务者。

(4)互助性指社区服务依靠社区单位和广大居民互助互济、互相补偿,发挥各自的专长和优势,做到资源共享,方便社区成员,解决社区自身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5)综合性指社区服务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许多职能部门,如工商、城管、市政、文化、卫生、环卫、公安等,需要这些部门齐抓共管,在工作上给予指导,政策上给予支持.

4.社区服务的发展原则

(1)坚持以满足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为目的,积极提供与居民生活关系最密切、群众要求最迫切的社区服务项目,不断健全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增强服务功能。

(2)坚持社区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市场化、以街道、社区居委会为依托,充分调动社区内各项中介组织、社区单位、企业组织和居民群众等力量,充分利用、合理配置社区内的各种资源,最大限度实现社区资源的共享。

(3)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把社区服务与提高社区再就业工程结合起来,拓宽下岗职工安置渠道;把社区服务与发展地区经济结合起来,逐步实现以服务养服务,以实业养事业,以积累促发展。

5.社区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社区服务内容要以满足居民的需要为目的,居民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主要应包括:

(1)为老服务。开办各种类型的老年大学,开展各种有利于老年健康的文体活动,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如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保健、老年法律、老年婚介、老年心理及健康服务,为方便老年人生活,提高老年人生存质量提供各种服务项目。

(2)社会保障服务。对社区低收人家庭,根据国家政策提供社会保障和救助,落实低保政策。建立再就业基地,加强职业中介等千方百计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

(3)优抚服务。主要协助政府落实优抚政策,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开展拥军优属服务,为军人家属和伤残人员的生活提供方便。

(4)为残疾人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医疗康复 服务,基本生活服务及婚介服务。

(5)婚庆、殡葬服务。宣传婚丧改革,移风易俗,红、白喜事从简。提供婚庆、殡葬系列服务。

(6)安全防范服务。社区居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建造社区安全 防范设施,如电子防盗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等。在社区可以 成立由社区志愿者组成的治安巡逻队。

(7)卫生保健服务。办好社区卫生保健室,开展对常见病的 康复医疗服务。宣传健康防病知识,提高全民健康意识。

(8)婴幼儿、学生服务系列。开办托幼、托管服务、学生接送、小饭桌及课余素质教育服务等。

(9)为青少年服务。为青少年提供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建康活动场所,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

(10)家政服务。为居民家庭介绍家政服务员。如婴儿保姆、家教辅导员、清洁工、修理工、接送服务等。

(11)中介、信息服务。逐步建立区域性求助网络体系,实现社区服务现代化、网络化,发放求助服务卡,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和服务承诺,做到“民思我想、民困我帮、民求我应、民需我办”。

6.社区服务队伍的建设

社区服务队伍是社区服务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社区服务队伍原则上由两个方面的人员组成。

(1)专业社区服务队伍

主要是社区服务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如政府有关部门中从事社区服务的管理人员,各级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的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的社区工作者,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从业人员等。社区服务的从业人员是社区服务的重要资源,社区服务中心要用经济合同的形式与之建立合作关系,通过求助热线与之密切联系,通过他们的专业服务,解决社区居民的困难。专业社区服务队伍是社区服务的骨干力量,应明确分工,明确职责,发挥作用。

(2)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

是开展社区公益性、福利性社区服务的骨干力量。各社区都要组织以共产党员、居民及单位代表为主体,热爱公益事业、有一定专长、不计报酬、不讲条件,自愿为社区居民服务的居民参加到社区志愿服务队伍。开展社区公益性服务、居民互助服务、突击应急服务及技术专长或专项的志愿服务。区、街、居三级都要成立志愿者服务组织,区为志愿者服务总队、街为志愿者服务支队、居委会为志愿者服务分队。

7.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服务中的骨干作用

(1)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是我国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本质要求。进一步发挥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服务中的骨干作用是加快发展社区服务的重要保证。

(2)社区居委会开展的社区服务主要包括:①组织动员本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等群众性自我服务活动,方便及时地解决居民群众的实际生活困难;②倡导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捐赠,创办扶

贫救助实体,对社区低保人员和困难群体实行生活救助,作为政府救助的有益补充,并加强管理;③积极引导社区居民为社区困难群体提供志愿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的激励机制或制度;④管理、利用好现有的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健身、娱乐、生活照料等公益性服务;组织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教、文化、体育、卫生、法律等各项活动;⑤整合社区资源,通过共驻共建和互惠互利的方式,开展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和老城区物业服务;⑥引进市场机制,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⑦协助政府做好其他服务工作,尤其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安置、再就业服务、老龄工作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与服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残疾人服务等项社区服务工作。

(3)居民委员会开展的公益性社区服务,享受相关的国家优惠政策,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按国家统一的减免税规定执行;创办初期免征两年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社区服务项目所用水、电、气实行民用价格收缴。工作必需的房屋和办公设施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协助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完成社区服务工作必需的经费,要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由相应的政府机关或其职能部门提供。

(4)社区居委会自主兴办的便民利民社区服务,必须坚持非营利的原则,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事业,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同时,要结合市场服务,调整服务结构,重点发展贴近居民需求的生活服务项目;对与市场结合紧密的服务项目,可适当引进市场经营管理机制或引进企业联合经营。减免税费、基金的额度根据社区居委会投入比例确定。

(5)社区居委会有责任指导、支持、监督本社区居民和相关组织依法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尤其要指导、支持、监督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以及社区志愿者组织、老年人组织、残疾人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

8.培育和扶持民间组织发展社区服务

(1)我国城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民间组织是社区服务工作的新生力量,培育和扶持民间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是社区服务社会化的本质要求,是加快发展社区服务的重要举措。民间

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要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以福利性、公益性服务为主,以无偿、低偿服务为主,兼顾经济效益。民间组织可以依法从事营利性的社区服务活动,但要把经营收入主要用于进一步发展社区服务事业。

(2)要着力培育志愿者组织、老年人组织、残疾人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等社区民间服务组织,使这些组织在社区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各地民间组织管理部门要适当放宽社区民间服务组织的注册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城区、街道和居民委员会要在社区服务中心(站)、“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区服务公共用房中,为社区民间服务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活动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还可以通过竞选、招聘等方式为社区民间服务组织配备少量专职工作人员,承担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3)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 “资助服务项目”等方式,将一部分社区服务中心(站)、“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将这些设施中的一部分服务设施委托给民间服务组织管理、运营,也可以资助民间组织兴办公益性社区服务项目,使民间组织在政府机构及其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有序地开展社区服务活动。

(4)积极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社区志愿服务是社区服务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种重要形式。要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服务队伍,壮大志愿服务力量,优化志愿服务队伍结构。到2010年,力争绝大多数社区经常参加志愿服务的居民达到社区常住人口的15%以上。要进一步弘扬奉献精神,把社区志愿服务的重点放在福利性公益性服务方面,尤其要把社会救助、优抚、助残、再就业服务、为老服务、精神文明建设等等作为社区志愿服务的重点领域。要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青年志愿者组织在社区服务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进一步深化青年文明社区创建活动。

9.鼓励和扶持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人兴办社区服务

(1)鼓励和扶持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人兴办社区服务是社区服务社会化的重要内容,也有利于推进企事业单位改革和缓解就业压力。学校、医院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条件的机关后勤服务设施都要面向社区开放。有些后勤服务机构可按政府有关要求改制为具有社区服务功能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者社区服务企业。企事业单位开办社区服务项目,兴办社区服务企业,享受有关社区服务发展的优惠政策。

(2)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免交有关

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下岗天业人员在新办贸易市场、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从事社区服务经营活动,3年内免征各项地方行政收费,免交市场管理费。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资金不足需要贷款的,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

(3)适当放宽社区服务市场准人条件,加大对社区服务企业的税费支持力度。改变部分社区服务行业市场准人限制过严和透明度低的状况,按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和全行业统一的市场准人制度。适当放宽社区文化、教育、中介服务等领域市场准人的资质条件。凡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社区服务领域,均鼓励和允许国内投资者进入。凡以社区服务为主要经营内容的企业,均可认定为“服务型企业”,享受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

(4)凡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主要面向老年人、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和优抚对象的社区服务机构,其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用气(燃气)按居民生活用水、用气价格收费,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还可以参照福利企业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经营的相应条件享受税费减免。

10.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与改革

(1)我国城市现阶段的社区公共服务机构主要是指隶属于市、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各类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是社区服务的重要阵地和重要依托。加快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与改革,是加快发展我国城市社区服务的重要任务。

城市各级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都要有计划地兴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尤其要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存量资源租赁、置换等多种方式增加和改善社区居委会公共服务用房。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当地政府无偿、足额提供按照规划要求兴建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逐步形成社区居委会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服务站,街道、城区有1删平方米以上的服务中心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网络。要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展社区公共服务,逐步形成城区、街道和居民委员会三级服务中心(站)联网服务。

(2)科学、合理地划分各级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的职能。城区(不设区的市)一级的社区公共服务机构要重点建设社区服务信息数据网络平台和社区服务支撑体系,要指导帮助基层服务中心(站)工作,要着重发展面向全区(全市)的社区公共服务项目。街道社区公共服务机构要指导帮助居委会服务站开展社区公共服务活动,要重点发展居委会服务站力所不及且又面向全街道的公共服务项目。居委会服务站要重点发展适合本社区需要的形式多样的服务项目,要实行无偿、低偿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突出低偿服务。

(3)结合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公共服务机构体制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应该逐步引导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向民办非企业单位转变。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委托”等形式。改变下拨“人头费”、 “事业费”的传统做法,促使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向政府支持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方向发展。

十、社区服务工作

1.社区服务的概念

我国城市社区服务是指依靠政府、社区居委会和其他各方面力量,直接为社区广大成员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和便民利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服务。它具有地域性、公益性、便民性、群众性等多重特征。社区服务以社区为一定的活动空间,直接针对社区居民的需要和问题提供服务。社区服务是一种互助合作、互益共建的社会行动。它不能单纯地依赖政府或某个组织,而要充分挖掘社区的自身资源,达成广泛的关注和积极的参与,从而形成一种主动的、双向的和互益性的参与分享机制。

社区服务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出现的一种服务事业。社区服务名称是20世纪80年代起才在国内得到广泛使用。但是内容与其相近的“民政福利性”型的社会服务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便一直存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这类服务在20世纪70年代末悄然开始向新型的社区服务转变,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迅速展开,1987年,国家民政部首次明确提出了社区服务的概念。社区服务的构成要素有:各种社区服务组织、社区服务资源;社区服务机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社区服务的最终成果。

现阶段发展社区服务的主要任务是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开展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服务,面向社区单位开展后勤保障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

2.社区服务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需要为主要内容,维护和增进社区最广大居民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区成员的全面进步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坚持社区服务网络化、社会化和规范化的发展方向,整合政府、社会和社区资源,到2010年,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覆盖社区全体居民的新型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体系和多种经办成分并存,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社会效益较好、地区发展比较均衡的社区服务体系。

3.社区服务的主要特征

社区服务具有地域性、公益性、群众性、互助性、综合性。其中公益性是它的本质特点。

(1)地域性指社区服务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街道和社区居委会为依托所从事的社会服务行业。

(2)公益性指社区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以福利服务为主,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实行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

(3)群众性指动员广大社区成员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广泛参与的社会服务,人人都是服务对象,人人都是服务者。

(4)互助性指社区服务依靠社区单位和广大居民互助互济、互相补偿,发挥各自的专长和优势,做到资源共享,方便社区成员,解决社区自身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5)综合性指社区服务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许多职能部门,如工商、城管、市政、文化、卫生、环卫、公安等,需要这些部门齐抓共管,在工作上给予指导,政策上给予支持.

4.社区服务的发展原则

(1)坚持以满足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为目的,积极提供与居民生活关系最密切、群众要求最迫切的社区服务项目,不断健全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增强服务功能。

(2)坚持社区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市场化、以街道、社区居委会为依托,充分调动社区内各项中介组织、社区单位、企业组织和居民群众等力量,充分利用、合理配置社区内的各种资源,最大限度实现社区资源的共享。

(3)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把社区服务与提高社区再就业工程结合起来,拓宽下岗职工安置渠道;把社区服务与发展地区经济结合起来,逐步实现以服务养服务,以实业养事业,以积累促发展。

5.社区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社区服务内容要以满足居民的需要为目的,居民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主要应包括:

(1)为老服务。开办各种类型的老年大学,开展各种有利于老年健康的文体活动,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如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保健、老年法律、老年婚介、老年心理及健康服务,为方便老年人生活,提高老年人生存质量提供各种服务项目。

(2)社会保障服务。对社区低收人家庭,根据国家政策提供社会保障和救助,落实低保政策。建立再就业基地,加强职业中介等千方百计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

(3)优抚服务。主要协助政府落实优抚政策,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开展拥军优属服务,为军人家属和伤残人员的生活提供方便。

(4)为残疾人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医疗康复 服务,基本生活服务及婚介服务。

(5)婚庆、殡葬服务。宣传婚丧改革,移风易俗,红、白喜事从简。提供婚庆、殡葬系列服务。

(6)安全防范服务。社区居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建造社区安全 防范设施,如电子防盗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等。在社区可以 成立由社区志愿者组成的治安巡逻队。

(7)卫生保健服务。办好社区卫生保健室,开展对常见病的 康复医疗服务。宣传健康防病知识,提高全民健康意识。

(8)婴幼儿、学生服务系列。开办托幼、托管服务、学生接送、小饭桌及课余素质教育服务等。

(9)为青少年服务。为青少年提供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建康活动场所,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

(10)家政服务。为居民家庭介绍家政服务员。如婴儿保姆、家教辅导员、清洁工、修理工、接送服务等。

(11)中介、信息服务。逐步建立区域性求助网络体系,实现社区服务现代化、网络化,发放求助服务卡,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和服务承诺,做到“民思我想、民困我帮、民求我应、民需我办”。

6.社区服务队伍的建设

社区服务队伍是社区服务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社区服务队伍原则上由两个方面的人员组成。

(1)专业社区服务队伍

主要是社区服务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如政府有关部门中从事社区服务的管理人员,各级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的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的社区工作者,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从业人员等。社区服务的从业人员是社区服务的重要资源,社区服务中心要用经济合同的形式与之建立合作关系,通过求助热线与之密切联系,通过他们的专业服务,解决社区居民的困难。专业社区服务队伍是社区服务的骨干力量,应明确分工,明确职责,发挥作用。

(2)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

是开展社区公益性、福利性社区服务的骨干力量。各社区都要组织以共产党员、居民及单位代表为主体,热爱公益事业、有一定专长、不计报酬、不讲条件,自愿为社区居民服务的居民参加到社区志愿服务队伍。开展社区公益性服务、居民互助服务、突击应急服务及技术专长或专项的志愿服务。区、街、居三级都要成立志愿者服务组织,区为志愿者服务总队、街为志愿者服务支队、居委会为志愿者服务分队。

7.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服务中的骨干作用

(1)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是我国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本质要求。进一步发挥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服务中的骨干作用是加快发展社区服务的重要保证。

(2)社区居委会开展的社区服务主要包括:①组织动员本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等群众性自我服务活动,方便及时地解决居民群众的实际生活困难;②倡导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捐赠,创办扶

贫救助实体,对社区低保人员和困难群体实行生活救助,作为政府救助的有益补充,并加强管理;③积极引导社区居民为社区困难群体提供志愿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的激励机制或制度;④管理、利用好现有的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健身、娱乐、生活照料等公益性服务;组织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教、文化、体育、卫生、法律等各项活动;⑤整合社区资源,通过共驻共建和互惠互利的方式,开展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和老城区物业服务;⑥引进市场机制,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⑦协助政府做好其他服务工作,尤其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安置、再就业服务、老龄工作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与服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残疾人服务等项社区服务工作。

(3)居民委员会开展的公益性社区服务,享受相关的国家优惠政策,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按国家统一的减免税规定执行;创办初期免征两年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社区服务项目所用水、电、气实行民用价格收缴。工作必需的房屋和办公设施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协助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完成社区服务工作必需的经费,要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由相应的政府机关或其职能部门提供。

(4)社区居委会自主兴办的便民利民社区服务,必须坚持非营利的原则,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事业,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同时,要结合市场服务,调整服务结构,重点发展贴近居民需求的生活服务项目;对与市场结合紧密的服务项目,可适当引进市场经营管理机制或引进企业联合经营。减免税费、基金的额度根据社区居委会投入比例确定。

(5)社区居委会有责任指导、支持、监督本社区居民和相关组织依法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尤其要指导、支持、监督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以及社区志愿者组织、老年人组织、残疾人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

8.培育和扶持民间组织发展社区服务

(1)我国城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民间组织是社区服务工作的新生力量,培育和扶持民间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是社区服务社会化的本质要求,是加快发展社区服务的重要举措。民间

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要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以福利性、公益性服务为主,以无偿、低偿服务为主,兼顾经济效益。民间组织可以依法从事营利性的社区服务活动,但要把经营收入主要用于进一步发展社区服务事业。

(2)要着力培育志愿者组织、老年人组织、残疾人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等社区民间服务组织,使这些组织在社区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各地民间组织管理部门要适当放宽社区民间服务组织的注册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城区、街道和居民委员会要在社区服务中心(站)、“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区服务公共用房中,为社区民间服务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活动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还可以通过竞选、招聘等方式为社区民间服务组织配备少量专职工作人员,承担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3)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 “资助服务项目”等方式,将一部分社区服务中心(站)、“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将这些设施中的一部分服务设施委托给民间服务组织管理、运营,也可以资助民间组织兴办公益性社区服务项目,使民间组织在政府机构及其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有序地开展社区服务活动。

(4)积极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社区志愿服务是社区服务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种重要形式。要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服务队伍,壮大志愿服务力量,优化志愿服务队伍结构。到2010年,力争绝大多数社区经常参加志愿服务的居民达到社区常住人口的15%以上。要进一步弘扬奉献精神,把社区志愿服务的重点放在福利性公益性服务方面,尤其要把社会救助、优抚、助残、再就业服务、为老服务、精神文明建设等等作为社区志愿服务的重点领域。要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青年志愿者组织在社区服务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进一步深化青年文明社区创建活动。

9.鼓励和扶持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人兴办社区服务

(1)鼓励和扶持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人兴办社区服务是社区服务社会化的重要内容,也有利于推进企事业单位改革和缓解就业压力。学校、医院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条件的机关后勤服务设施都要面向社区开放。有些后勤服务机构可按政府有关要求改制为具有社区服务功能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者社区服务企业。企事业单位开办社区服务项目,兴办社区服务企业,享受有关社区服务发展的优惠政策。

(2)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免交有关

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下岗天业人员在新办贸易市场、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从事社区服务经营活动,3年内免征各项地方行政收费,免交市场管理费。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资金不足需要贷款的,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

(3)适当放宽社区服务市场准人条件,加大对社区服务企业的税费支持力度。改变部分社区服务行业市场准人限制过严和透明度低的状况,按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和全行业统一的市场准人制度。适当放宽社区文化、教育、中介服务等领域市场准人的资质条件。凡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社区服务领域,均鼓励和允许国内投资者进入。凡以社区服务为主要经营内容的企业,均可认定为“服务型企业”,享受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

(4)凡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主要面向老年人、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和优抚对象的社区服务机构,其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用气(燃气)按居民生活用水、用气价格收费,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还可以参照福利企业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经营的相应条件享受税费减免。

10.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与改革

(1)我国城市现阶段的社区公共服务机构主要是指隶属于市、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各类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是社区服务的重要阵地和重要依托。加快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与改革,是加快发展我国城市社区服务的重要任务。

城市各级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都要有计划地兴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尤其要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存量资源租赁、置换等多种方式增加和改善社区居委会公共服务用房。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当地政府无偿、足额提供按照规划要求兴建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逐步形成社区居委会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服务站,街道、城区有1删平方米以上的服务中心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网络。要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展社区公共服务,逐步形成城区、街道和居民委员会三级服务中心(站)联网服务。

(2)科学、合理地划分各级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的职能。城区(不设区的市)一级的社区公共服务机构要重点建设社区服务信息数据网络平台和社区服务支撑体系,要指导帮助基层服务中心(站)工作,要着重发展面向全区(全市)的社区公共服务项目。街道社区公共服务机构要指导帮助居委会服务站开展社区公共服务活动,要重点发展居委会服务站力所不及且又面向全街道的公共服务项目。居委会服务站要重点发展适合本社区需要的形式多样的服务项目,要实行无偿、低偿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突出低偿服务。

(3)结合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公共服务机构体制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应该逐步引导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向民办非企业单位转变。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委托”等形式。改变下拨“人头费”、 “事业费”的传统做法,促使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向政府支持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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