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交易的非关联化之浅见

  关联交易一直是上市公司用以进行舞弊,操纵利润的工具之一。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是指上市公司通过谋划,将实质上的关联方交易转换为形式上的非关联方交易,借以规避法律法规的约束,实现其操纵利润目的的一种不良会计行为,其主要动机是报表的粉饰需要。它与关联方交易的目的是一样的,只不过是形式更加隐蔽,借以规避各种法规的规定。现在一些上市公司隐瞒关联方交易,通过关联方交易达到非法的目的。鉴于如此现状,2001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不公允关联方交易,但随之而来的是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用非关联方的外表来掩饰其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实质。

  关联交易的暂行规定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约束,但一旦上市公司采用某种手段,把关联方转化为非关联方,让关联交易成为非关联交易,即可摆脱暂行规定的约束,实现利润操纵的目的。

  

  一、非关联化的具体形式

  

  目前出现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采用的主要方式有:

  1.将关联方关系变成非关联方关系,进而将关联方交易变成非关联方交易。即上市公司通过售股权、中止受让相关股权或由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转让股权等方式将关联方转为非关联方,从名义上解除关联方关系,使相应交易不再属于关联方交易。

  2.将关联交易复杂化。如两家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同时收购对方上市公司的资产,将两笔关联方交易转换成两笔非关联方交易。即由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互换式收购,借此来规避《暂行规定》的约束,同时相互牵制,降低交易成本,最终实现双赢。如果是多家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排列组合式交换收购对方上市公司的资产,则可将多笔关联交易转换成多笔非关联方交易,情况就变得更为复杂。

  3.将交易时间选择在成为关联方之前,与未来关联方发生现时非关联方交易。即上市公司利用未来(潜在) 关联方为公司创造利润,将交易时机选择在未来关联方正式入主公司前,按非公允价值交易,交易事项完成后才正式加盟成为关联方。因为交易时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方,所以可以合理避开关联方间出售资产会计处理的规定。

  4.利用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模糊性。虽然有具体规定,但是实际确认比较难。所以将其加以利用:如双向持有少数股权的上市公司间发生交易。对于双向持有少数股权的两家上市公司而言,双方利益紧密相关,其中的一方尽管仅持有另一方少数股权,但实质上也能对另一方产生重大影响。而双向持有少数股权而不再具有其他关系的公司不属于关联方,二者之间发生的交易也就不属于关联方交易。

  5.非货币性交易的货币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可以规避暂行规定的约束,但如果双方的交易是非货币性交易,仍会受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制约。因此,上市公司在此类关联交易中又想法将非货币件交易货币化。其采用的方式大概有以下几种:(1)将交易分拆。(2)关联方以较低的作价将资产赠与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再将受赠资产以高价售出。(3)采用资产置换方式。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于是上市公司先用价值较低的资产从关联方换入价值较高的资产,置入的价值较高的资产便以换出资产的较低账面价值入账,随后再以正常的市场价格将其出售。

  从其形式可以看出,非关联化主要通过两种形式进行操作:一是通过各种手段隐瞒关联关系;二是在关联方关系确定的条件下通过各种手段隐瞒交易的实质或交易的本身。

  

  二、治理非关联化的思路――鉴于新准则的思考

  

  以上四种方式,使我们了解到上市公司如何利用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操纵利润。只有对问题的根源有全面的掌握,才可相应做出一些对策或措施:

  1.旧的会计准则关于关联方的概念不完善。因此在2006年的新准则中第36号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原准则只有控制)均为关联方。

  2.在判断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时应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问题,在判断时不能只看法律形式,在双方关系方面要看是否存在潜在的关联关系或关键控制人,对于交易要明确其交易的实质。

  3.应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缺陷,优化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加快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让中小股东真正能够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力。另外,要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督执行,明确法律责任,让关联交易更多、更全面地暴露在市场中,让市场发挥应有的作用。

  4.对于交易分解,日前的会计制度难以规范,即不能阻止上市公司确认收益,但能够通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对该事项进行说明。 由于年末是上市公司利用此类交易粉饰经营业绩的高峰期,注册会计师可重点关注资产负债表日附近的非公允交易,并对此类业务进行追踪,找出关联方幕后活动的线索,在审计报告中以强调事项段表述。

  随着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证监会在2004年1月6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急披露质量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不得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掩盖实质上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逃避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调节利润”。在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中也对关联方交易的概念进行了修正完善。但是不可否认的,关联交易仍以越来越隐晦的形式进行着。

  似乎政策的制定总是滞后的,只有新的问题出现后,相应的治理办法才会浮出水面。但我们应该看到,在这场政府和上市公司的拉锯战中,有关制度正在不断完善,相信在未来的某一天,总会迎来真正透明,诚信的证券市场。

  关联交易一直是上市公司用以进行舞弊,操纵利润的工具之一。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是指上市公司通过谋划,将实质上的关联方交易转换为形式上的非关联方交易,借以规避法律法规的约束,实现其操纵利润目的的一种不良会计行为,其主要动机是报表的粉饰需要。它与关联方交易的目的是一样的,只不过是形式更加隐蔽,借以规避各种法规的规定。现在一些上市公司隐瞒关联方交易,通过关联方交易达到非法的目的。鉴于如此现状,2001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不公允关联方交易,但随之而来的是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用非关联方的外表来掩饰其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实质。

  关联交易的暂行规定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约束,但一旦上市公司采用某种手段,把关联方转化为非关联方,让关联交易成为非关联交易,即可摆脱暂行规定的约束,实现利润操纵的目的。

  

  一、非关联化的具体形式

  

  目前出现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采用的主要方式有:

  1.将关联方关系变成非关联方关系,进而将关联方交易变成非关联方交易。即上市公司通过售股权、中止受让相关股权或由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转让股权等方式将关联方转为非关联方,从名义上解除关联方关系,使相应交易不再属于关联方交易。

  2.将关联交易复杂化。如两家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同时收购对方上市公司的资产,将两笔关联方交易转换成两笔非关联方交易。即由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互换式收购,借此来规避《暂行规定》的约束,同时相互牵制,降低交易成本,最终实现双赢。如果是多家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排列组合式交换收购对方上市公司的资产,则可将多笔关联交易转换成多笔非关联方交易,情况就变得更为复杂。

  3.将交易时间选择在成为关联方之前,与未来关联方发生现时非关联方交易。即上市公司利用未来(潜在) 关联方为公司创造利润,将交易时机选择在未来关联方正式入主公司前,按非公允价值交易,交易事项完成后才正式加盟成为关联方。因为交易时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方,所以可以合理避开关联方间出售资产会计处理的规定。

  4.利用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模糊性。虽然有具体规定,但是实际确认比较难。所以将其加以利用:如双向持有少数股权的上市公司间发生交易。对于双向持有少数股权的两家上市公司而言,双方利益紧密相关,其中的一方尽管仅持有另一方少数股权,但实质上也能对另一方产生重大影响。而双向持有少数股权而不再具有其他关系的公司不属于关联方,二者之间发生的交易也就不属于关联方交易。

  5.非货币性交易的货币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可以规避暂行规定的约束,但如果双方的交易是非货币性交易,仍会受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制约。因此,上市公司在此类关联交易中又想法将非货币件交易货币化。其采用的方式大概有以下几种:(1)将交易分拆。(2)关联方以较低的作价将资产赠与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再将受赠资产以高价售出。(3)采用资产置换方式。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于是上市公司先用价值较低的资产从关联方换入价值较高的资产,置入的价值较高的资产便以换出资产的较低账面价值入账,随后再以正常的市场价格将其出售。

  从其形式可以看出,非关联化主要通过两种形式进行操作:一是通过各种手段隐瞒关联关系;二是在关联方关系确定的条件下通过各种手段隐瞒交易的实质或交易的本身。

  

  二、治理非关联化的思路――鉴于新准则的思考

  

  以上四种方式,使我们了解到上市公司如何利用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操纵利润。只有对问题的根源有全面的掌握,才可相应做出一些对策或措施:

  1.旧的会计准则关于关联方的概念不完善。因此在2006年的新准则中第36号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原准则只有控制)均为关联方。

  2.在判断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时应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问题,在判断时不能只看法律形式,在双方关系方面要看是否存在潜在的关联关系或关键控制人,对于交易要明确其交易的实质。

  3.应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缺陷,优化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加快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让中小股东真正能够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力。另外,要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督执行,明确法律责任,让关联交易更多、更全面地暴露在市场中,让市场发挥应有的作用。

  4.对于交易分解,日前的会计制度难以规范,即不能阻止上市公司确认收益,但能够通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对该事项进行说明。 由于年末是上市公司利用此类交易粉饰经营业绩的高峰期,注册会计师可重点关注资产负债表日附近的非公允交易,并对此类业务进行追踪,找出关联方幕后活动的线索,在审计报告中以强调事项段表述。

  随着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证监会在2004年1月6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急披露质量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不得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掩盖实质上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逃避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调节利润”。在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中也对关联方交易的概念进行了修正完善。但是不可否认的,关联交易仍以越来越隐晦的形式进行着。

  似乎政策的制定总是滞后的,只有新的问题出现后,相应的治理办法才会浮出水面。但我们应该看到,在这场政府和上市公司的拉锯战中,有关制度正在不断完善,相信在未来的某一天,总会迎来真正透明,诚信的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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