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时间复习小结

1.六十日 回购请求权(90日内提起诉讼)和股东请求法院撤销违规的决议的时间(决议做出60日内请求撤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对这部分股东赋予了回购请求权。但需注意,新法第75条只适用于有限公司。

VS: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08年考题:8月1日股东会做出对股东担保的决议,关联董事未回避,8月2日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VS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三十日 总结

&有限公司转让股份若30日不同意视为转让;

&发行无记名股票提前30日通知;

&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绿色通道制度)

合分减资如下:(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清算的自清算组成立之日60日起在报纸上公告(清60,清流)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吊销、撤销,10%(无持有期限限制)表决权股东申请解散);

3.二十日 总结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

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新第184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新法规定:除因合并、分立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况外,其他四种原因导致的解散均由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股份公司的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与旧法相比,变化在两个方面:其一,取消了旧法关于行政解散情况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进行清算的做法(旧一百九十二条),而与其它原因导致的清算适用相同的规定。已经市场经济了,此条修订容易理解。其二,股份公司的清算组除了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外还可以由董事组成,但该规定过于简单,实践中具体如何操作尚待司法解释明确。

对于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公司(即新法181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况,由于合并、分立后公司承继债务,世界各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可以不经清算而消灭。这一点,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逻辑推断和既往实践也是没有争议的。

新第178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本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方案的提出和决议作出规定的基础上,又对外部程序作出规定。修订之处与前面“合并”的规定一致。

5.稍微小结一下。

在合并、分立、减资三种情况下,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是不一样的。在旧法中,三种情况下债权人均有请求权,在合并、分立情况下赋予了债权人否决权,而减资时没有。而在新法中,均取消了否决权。合并、减资时有请求权;分立时没有请求权但设置了连带责任。(合并-可以要求、减资-有权要求)

6.经理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

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6. 对于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自主规定,而股份公司则是明白的、毫无选择余地的规定“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7.国有独资企业VS国有独资公司

※二者在经济性质上没有区别,都是国有企业。

在法律上的区别:

国有独资企业适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虽然这有个“工业企业”限定词,但其他行业一样可以参照)。其组织形式不是“有限公司”,他的名称通常为“XX厂“、“XX公司”(这里虽然有“公司”两个字,但并不属于公司制企业,要注意与有限公司相区别)

国有独资公司适用的法律是《公司法》,其中有一章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也就是说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是特殊的“有限公司”。 他的名称中自然带有“XX有限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企业国有资产法》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8.章程…. 任意条款

《公司法》规定了若干任意条款,可以由公司股东约定而记载于章程的条款有: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适用于股份公司)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仅适用有限公司,而股份公司为15-20-30日)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公司)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公司)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公司)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9.《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注释:若公司有发行在外的其他股份,应当说明是否享有表决权。

1.六十日 回购请求权(90日内提起诉讼)和股东请求法院撤销违规的决议的时间(决议做出60日内请求撤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对这部分股东赋予了回购请求权。但需注意,新法第75条只适用于有限公司。

VS: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08年考题:8月1日股东会做出对股东担保的决议,关联董事未回避,8月2日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VS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三十日 总结

&有限公司转让股份若30日不同意视为转让;

&发行无记名股票提前30日通知;

&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绿色通道制度)

合分减资如下:(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清算的自清算组成立之日60日起在报纸上公告(清60,清流)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吊销、撤销,10%(无持有期限限制)表决权股东申请解散);

3.二十日 总结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

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新第184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新法规定:除因合并、分立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况外,其他四种原因导致的解散均由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股份公司的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与旧法相比,变化在两个方面:其一,取消了旧法关于行政解散情况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进行清算的做法(旧一百九十二条),而与其它原因导致的清算适用相同的规定。已经市场经济了,此条修订容易理解。其二,股份公司的清算组除了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外还可以由董事组成,但该规定过于简单,实践中具体如何操作尚待司法解释明确。

对于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公司(即新法181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况,由于合并、分立后公司承继债务,世界各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可以不经清算而消灭。这一点,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逻辑推断和既往实践也是没有争议的。

新第178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本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方案的提出和决议作出规定的基础上,又对外部程序作出规定。修订之处与前面“合并”的规定一致。

5.稍微小结一下。

在合并、分立、减资三种情况下,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是不一样的。在旧法中,三种情况下债权人均有请求权,在合并、分立情况下赋予了债权人否决权,而减资时没有。而在新法中,均取消了否决权。合并、减资时有请求权;分立时没有请求权但设置了连带责任。(合并-可以要求、减资-有权要求)

6.经理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

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6. 对于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自主规定,而股份公司则是明白的、毫无选择余地的规定“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7.国有独资企业VS国有独资公司

※二者在经济性质上没有区别,都是国有企业。

在法律上的区别:

国有独资企业适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虽然这有个“工业企业”限定词,但其他行业一样可以参照)。其组织形式不是“有限公司”,他的名称通常为“XX厂“、“XX公司”(这里虽然有“公司”两个字,但并不属于公司制企业,要注意与有限公司相区别)

国有独资公司适用的法律是《公司法》,其中有一章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也就是说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是特殊的“有限公司”。 他的名称中自然带有“XX有限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企业国有资产法》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8.章程…. 任意条款

《公司法》规定了若干任意条款,可以由公司股东约定而记载于章程的条款有: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适用于股份公司)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仅适用有限公司,而股份公司为15-20-30日)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公司)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公司)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公司)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9.《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注释:若公司有发行在外的其他股份,应当说明是否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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