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股权激励的目的
1、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激励体系,使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挂钩,激励他们为公司创造长期价值。
2、吸引和保留关键技术人才,增强公司竞争实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股权激励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即个人的长远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价值增长相联系,收益与风险共担。
第二章 股权激励方案执行与管理机构
第三条 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
设立薪酬与考核组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与管理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汇报工作。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对股权激励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与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
2、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的具体条款,包括激励对象、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执行方式、个人分配系数等。
3、定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可以变更或终止股权激励方案。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组的成员
薪酬与考核组的成员由董事会直接任免。
第三章 股权激励方案的内容
第六条 股权激励考核标准
1、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是达到公司规定的最低年销售额1200万元,否则当年不实施股权激励。
2、甲方对乙方的考核每年进行 次,乙方如在当年内均符合考核标准,即具备授予股权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程序见公司制定的考核制度(见附件《 》)。
第七条 股权激励对象
1、股权激励对象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司任职超过 年
(2)每年均能完成该年度业务指标(销售人员)或通过公司考核(技术人员)
(3)其他对公司作出卓越贡献人员
2、股权激励对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公司员工总人数的 %,且不包括董事长,具体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确认,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以确定。
第八条 股权激励的授予期限
股权激励的授予期设为 年,根据公司发展状况和个人业绩每 年重新设定一次。
第九条 奖励基金提取指标确定
1、股份以公司净资产为基数,但不对净资产实施实际评估,拟定为净资产总值500万元,转换为虚拟股10万股,即每股股价50元。若股权享有人在公司任职满5年,公司按原价回购或者双方协商按总资产折算后双方确认的新价格回购。
2、本方案奖励基金以当年净利润为准,在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后的利润额中提取。
第四章 股份权利
第十条 股权性质
1、本股权激励计划所称股份为虚拟股,享受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不享有表决权、转让权、出售权和继承权。
2、虚拟股为公司无偿授予,股权享有人无需出钱购买。
第十一条 股权生效
公司确定的虚拟股激励人员需与公司签订《员工股权激励协议书》,在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股权生效。
第十二条 股权取消
1、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有权对虚拟股进行取消、削减等相应处理: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不符合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2、根据对虚拟股享有人不同的处理结果,分红则区别对待:
(1)退休:股权享有人退休时收回虚拟股,可享受当年全年的分红。
(2)辞职:自动辞职的收回虚拟股,按当年工作月数享受50%的分红权。
(3)辞退:被解雇或辞退的收回虚拟股,分红权立即取消。
(4)处罚:股权享有人因工作重大失误降职、免职的,降低或收回股权激励,分时段享受红利。
第十三条 股权生效
公司确定的虚拟股激励人员需与公司签订《员工股权激励协议书》,在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股权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因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薪酬与考核组提议变更激励约束条件甚至终止该方案,并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从 年 月 日开始实行。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股权激励的目的
1、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激励体系,使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挂钩,激励他们为公司创造长期价值。
2、吸引和保留关键技术人才,增强公司竞争实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股权激励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即个人的长远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价值增长相联系,收益与风险共担。
第二章 股权激励方案执行与管理机构
第三条 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
设立薪酬与考核组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与管理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汇报工作。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对股权激励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与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
2、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的具体条款,包括激励对象、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执行方式、个人分配系数等。
3、定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可以变更或终止股权激励方案。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组的成员
薪酬与考核组的成员由董事会直接任免。
第三章 股权激励方案的内容
第六条 股权激励考核标准
1、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是达到公司规定的最低年销售额1200万元,否则当年不实施股权激励。
2、甲方对乙方的考核每年进行 次,乙方如在当年内均符合考核标准,即具备授予股权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程序见公司制定的考核制度(见附件《 》)。
第七条 股权激励对象
1、股权激励对象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司任职超过 年
(2)每年均能完成该年度业务指标(销售人员)或通过公司考核(技术人员)
(3)其他对公司作出卓越贡献人员
2、股权激励对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公司员工总人数的 %,且不包括董事长,具体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确认,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以确定。
第八条 股权激励的授予期限
股权激励的授予期设为 年,根据公司发展状况和个人业绩每 年重新设定一次。
第九条 奖励基金提取指标确定
1、股份以公司净资产为基数,但不对净资产实施实际评估,拟定为净资产总值500万元,转换为虚拟股10万股,即每股股价50元。若股权享有人在公司任职满5年,公司按原价回购或者双方协商按总资产折算后双方确认的新价格回购。
2、本方案奖励基金以当年净利润为准,在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后的利润额中提取。
第四章 股份权利
第十条 股权性质
1、本股权激励计划所称股份为虚拟股,享受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不享有表决权、转让权、出售权和继承权。
2、虚拟股为公司无偿授予,股权享有人无需出钱购买。
第十一条 股权生效
公司确定的虚拟股激励人员需与公司签订《员工股权激励协议书》,在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股权生效。
第十二条 股权取消
1、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有权对虚拟股进行取消、削减等相应处理: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不符合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2、根据对虚拟股享有人不同的处理结果,分红则区别对待:
(1)退休:股权享有人退休时收回虚拟股,可享受当年全年的分红。
(2)辞职:自动辞职的收回虚拟股,按当年工作月数享受50%的分红权。
(3)辞退:被解雇或辞退的收回虚拟股,分红权立即取消。
(4)处罚:股权享有人因工作重大失误降职、免职的,降低或收回股权激励,分时段享受红利。
第十三条 股权生效
公司确定的虚拟股激励人员需与公司签订《员工股权激励协议书》,在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股权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因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薪酬与考核组提议变更激励约束条件甚至终止该方案,并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从 年 月 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