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对非常法定财产制引入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思考

民商法 郑丽霞 81220145

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调整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有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又分为通常法定财产制和非常法定财产制。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我国有关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规定是空白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允许婚姻关系继续维持,而将当事人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这是对传统共有财产理论的一大突破。研究非法定财产制是我国不断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需要,也对夫妻之间更好地处理财产问题提供了现实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 非常法定财产制 婚姻法

一、概述

夫妻财产制度,从狭义方面,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所有权制度;从广义方面,可以理解为是对于夫妻婚前与婚后的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清偿,生活费用的负担,以及夫妻关系破裂时的财产的分割等问题的一系列的规定。根据制度适用繁荣条件不同,又可以分为通常夫妻财产制和非常夫妻财产制。通常夫妻财产制是指在正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律或者依夫妻双方约定形成的制度。而非正常夫妻财产制是基于夫妻在出现分居,夫妻一方失踪、破坏或者恶意处分双方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制定的保护受害一方合法利益的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变化,经济体制的变化随之而来的是夫妻财产制从财产总量、来源、状态和获得方式等方面也有着与以往的不同,这种变化也使得夫妻财产纠纷在数量上的增多,复杂程度也有所加剧。 与此同时,在当今社会大背景下婚姻中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如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现象也日益增加。因此,很有必要引入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又称为特别法定财产制度,它是夫妻财产制的一种,是在特殊情况下,因其中一方的财产或财产行为发生破绽,采用通常 法定财产制度或约定财产制度较难维持夫妻的财产关系时,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当然适用分别财产制;或者经夫妻一方,或第三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夫妻财产制度而改为适用分别财产制度。1

二、非常法定财产制引入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分析

非常法定财产制度的实行旨在保护婚姻当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免因为对方的行为使其受到损害,同时也保护了第三方在交易当中的正当利益。

(一)非常法定财产制引入的必要性

1、解决我国当前夫妻财产制出现的问题的需要

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姻法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为婚姻家庭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障,同时也或多或少的可以体现夫妻之间平等的地位。当前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有一部分是通过财产的多少来确立的,在我国的古代女性几乎没有社会地位,更没有财产权,但是通过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夫妻财产制的实行进一步确立了女性的社会独立地位,维护了女性的基本权利。但是,我国现有的夫1 陈苇编:“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10 年版,第248 页,第 253 页。

妻财产制度仍然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夫妻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比如:(1)继承或者受赠所得财产归属问题。《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财产除非有特别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我国《继承法》则规定,被继承人的财产若没有遗嘱或者其他特别约定归法定继承人所有,法定继承人应是与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或者配偶,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这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应该怎样对法定财产进行分配,或者在何种情形下的财产应该归为夫妻共有或者夫妻个人所有还要做出更加明确的区分。(2)家庭费用负担问题不明确。毋庸置疑,家庭的正常维持需要各种费用的支出,但是这种费用应该如何分配成为当前夫妻财产制中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些家庭的纠纷往往是由于财产负担的纠纷而导致的,久而久之矛盾也会不断加剧。2倘若夫妻一方对双方共同财产管理明显有不当,经他方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时,那么他方只能消极的面对财产在不当管理下不断损失而束手无策。再如,夫妻一方长期有过失的不履行其婚姻关系所产生的经济上的义务并且可以推定其后仍不会履行,这势必会给另一方的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严重影响另一方的生活品质,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不难看出,当前我国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是存在中明显的缺陷与不足的,需要非常法定财产制对其进行更加合理的补充。

2、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是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但目前婚姻法并没有做到这方面的平衡,对于第三人的保护尤其欠缺,例如: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3的规定,虽然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但当夫妻一方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夫恶意通谋损害与其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这些情况都可能使债权人手中的债权凭证变为空头支票,永远无法兑现,这无疑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缓解离婚纠纷,稳定婚姻的需要

原来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为共同共有,这种关系的成立决定了财产的不可分性,当事人若要分割财产除非共有关系破灭,因此,很多夫妻不得不被迫离婚才能将财产分割。自从《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夫妻一方若出现法定情形,即可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这也是对夫妻财产不可分的突破,同时,从另一方面更好的维护了婚姻的稳定性。

4、时代发展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逐步确立,人们的消费观念已经从原来计划经济时代的静态消费转变为现在的动态型消费。家庭财产的使用变得复杂,多变,夫妻之间也越来越意识都保持经济独立的重要性,因此,基于目前的经济发展形势看,完善非常法定财产制势在必行。

(二)非常法定财产制引入的可能性

1、我国法治进步,以开创引入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先河

自我国1980年通过婚姻法至婚姻法解释二出台,我国还没有相关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制度规定,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我国填补了这一制度在法律上的空2 参见王频:“浅谈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中的制度完善”,载于《法制与社会》,2013年4月(下),第106页。

3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白,并且,受到社会的普遍赞同和认可,这为非常法定财产制在我国的构建提供了很好的基础。我国法治的进步,也为非常法定财产制引入我国夫妻财产制提供很好的平台。

2、学界学者不断探索,外国立法借鉴

一直以来,我国学界的学者们对于非常法定财产制的适用都在不断的探索着,大连海事学院教授裴桦就指出我国现有夫妻财产制度不足以解决现在社会婚姻关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该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夫妻非常财产制,以满足现实社会需求。4梁琳也对婚姻法解释三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婚姻法解释三》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夫妻财产制的弊端„„既维护了婚姻关系,又保护了财产关系”5这充分说明了她对我国引入非常法定财产制度的支持和肯定。同时,我国学者还归纳了各国对非常法定财产制的不同立法规定,为我国制度的构建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借鉴作用。

3、时代发展,人们的思想已经对非常法定财产制有所认识并接受

随着改革开放大潮流的推进,人们的思想已经逐步由原来的完全传统的思想向理性的开放思想转变,加上经济的发展变化,人们逐渐意识到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制度要由原来“共同”转变为“独立”,这样不仅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也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各自的财产权利,人们的思想已经对非常法定财产制有所认识并且逐步接纳。

总而言之,将非常法定财产制引入我国夫妻财产制具有深刻的意义。首先,这是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也是对我国立法的完善,既有利于保障正常的家庭生活以及减少因此产生的家庭纠纷,保障家庭和睦,也有利于维护夫妻地位的平等性。其次,有助于推定社会的进步,引入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我国当前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也是社会生产力的体现。最后,有助于将外国优秀的立法与我国实践相结合,为我国法治进步提供重要借鉴。

三、各国关于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一)国外非常财产制度介绍 一个法律的制定离不开仔细斟酌和实践调研,关于非常法定财产制在国外已经有许多实践的成果,而不同国家对制度的规定也会个有所不一样。 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如,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设有法定非常财产制。立法模式具体有两种:一种是单一的宣告制,如法国、德国;另外一种是当然与宣告并行的双轨制,如瑞士、意大利,及我国台湾地区。从法国、德国和瑞士有关夫妻非常财产制适用情形的立法规定看,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采用列举主义,这主要体现在《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中,它详细列举了适用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具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可以直接适用!而法律没有规定的则不得适用。列举主义的优点是使适用的范围具体而明确,但容易挂一漏万,造成具备了适用的条件,但因法律没有规定而无法适用的情况发生。为了能够具体说明各国在立法方面的规定,下面以表格的形式分别介绍各国的不同规定。

4

5 参见裴桦、塔娜:“构建我国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思考”,载于《净月学刊》,2013年第2期。 参见梁琳:《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夫妻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四条规定》,载于《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2年10月第5期。

在《婚姻法解释(三)》6出台之前,我国在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度上的立法是完全空白的,如今,该解释的出现为我国非常法定财产制度的构建搭建了一座夫妻财产制度由绝对法定到相对法定的链接桥梁。《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就6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是我国关于非常法定财产制度的规定,我国有学者也称之为“婚内析产”7,该条文解决的是婚内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协商一致时,如何解决处理权的补充或者重大事项不能协商一致怎么解决等。

这一条文是对我国传统共有财产理论的冲击,但它仍然是建立在共同财产制度的前提上的,只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了有几种特殊原因的情况下,这种共同共有的关系才可以在进行分离,如:一方隐匿财产,损害了对方合法耳朵利益,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情况出现。

制定该条解释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可以使我国《婚姻法》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这是与我国原先的《婚姻法》相冲突的,原来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夫妻离婚时才可以分割财产,二者存在冲突。自从该《解释》出台以后,可以很好地化解这冲突,使得两部法律在共同共有财产这一方面的相关规定协调一致。其次,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婚姻纠纷。当夫妻关系出现矛盾,夫妻双方分居时处于一种非正常状态,我国对于夫妻分居时的财产仍然规定为共同共有,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很难举证另一方的损害行为,导致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而《解释》的出台,为处于分居状态的夫妻这种非正常状态提供了选择项,也为法官审理婚内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最后,有利于保护婚姻中的弱势方。当夫妻一方出现非法移转,隐藏,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时,多使一方对另一方财产利益的侵害,原来《婚姻法》只规定夫妻双方可通过离婚后的一定期间内重新申请分割法定财产,但这种事后救济的方式只能通过婚姻的解体来解决。在《解释》出台后,当事人从事前预防的角度,在夫妻关系处于法定的特殊时期时,可以主动及时地依法变更法定夫妻财产的类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客观地说,虽然《婚姻法解释(三)》中的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设立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但该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不是十分完善,仍然存有不足:第一、规定的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事由不够充分。我国《婚姻法解释(三)》对于可以婚内析产的重大理由只列举了两条,这并不足以概括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如前所述在国外立法中夫妻非常财产制适用的情形通常包括一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一方违反其协助抚养家庭的义务且对将来之抚养有危害可能、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协助对方对共同财产的通常管理、一方危害到另一方、甚至失踪、分居、一方丧失行为能力等等。由此可见,我国对于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事由还是比较狭窄的。第二、对适格的申请人的规定单一。《婚姻法解释(三)》只适用于夫妻双方,但却限制了债权人的权利。若排除合法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则不利于交易安全。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也没有建立,夫妻往往可以通过假离婚的形式,逃避债权人的债务。因此,赋予合法债权人申请资格也很有必要。同时,作为夫妻一方的近亲属也应该拥有申请资格,因为当夫妻一方出现隐匿财产等行为时,如若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只有通过其家人的帮助才能有效地保护其利益免受损害。第三、未明确规定分割后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解释(三)》只是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特殊情况时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在分割后是继续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度并没有规定。由于我国非常财产制的缺位,导致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后7 参见 张梦怡、梅仲敏:“非常法定财产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构建”,载于《法制与社会》,2013年3月(上),第51页。

仍然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而多数情况下,此时继续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对夫妻一方是极为不利的。这样一来,婚内析产制度等同于虚设。

五、关于完善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建议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国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度,首先,应该通过列举的方式将可能出现的损害夫妻一方的利益的行为列明,并且增加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事由,将一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一方违反其协助抚养家庭的义务且对将来之抚养有危害可能、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协助对方对共同财产的通常管理、一方危害到另一方、甚至失踪、分居、一方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形都罗列出来,尽量做到充分保护当事人权益。其次,在规定申请人资格时,应该将合法债权人和夫妻双方的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包括在内,这样对外可以维护交易安全,对内可以维护弱势一方的权利。最后,明确夫妻财产分割后的夫妻财产关系,应该借鉴日本模式,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共同共有关系还是分别财产制,如果协商不成则按分别财产制度。因为,这样通过协商确定分割后财产关系一来可以维护夫妻之间的感情不至于到不可调和的地步,二来也是尊重双方意愿的体现。

六、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将非常法定财产制引入夫妻财产制度不仅是法治的进步、历史的进步,也是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广大社会民众意识的体现。虽然我国在这方面仍然存在着改善的空间,比如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申请方式、共有财产分割的标准、如何补偿等问题都需要立法的不断完善。但是,相信经过对立法的不断探索和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我国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度会更加完善,能够充分发挥法律对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金眉:“中国亲属法的近现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

(2)许莉:“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3)余延满:“亲属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陈苇编:“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10 年版。

(5)梁琳:《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夫妻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的第四条规定》,载于《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2年10月第5期。

(6)王频:“浅谈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中的制度完善”,载于《法制与社会》,2013年4 月 (下)。

(7)张梦怡、梅仲敏:“非常法定财产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构建”,载于《法制与社会》,2013年3月(上)。

(8)裴桦、塔娜:“构建我国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思考”,载于《净月学刊》,2013年第2期。

(9)薛宁兰、许莉:“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若干问题探讨”,载于《法学论坛》,2011年3月。

对非常法定财产制引入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思考

民商法 郑丽霞 81220145

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调整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有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又分为通常法定财产制和非常法定财产制。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我国有关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规定是空白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允许婚姻关系继续维持,而将当事人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这是对传统共有财产理论的一大突破。研究非法定财产制是我国不断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需要,也对夫妻之间更好地处理财产问题提供了现实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 非常法定财产制 婚姻法

一、概述

夫妻财产制度,从狭义方面,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所有权制度;从广义方面,可以理解为是对于夫妻婚前与婚后的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清偿,生活费用的负担,以及夫妻关系破裂时的财产的分割等问题的一系列的规定。根据制度适用繁荣条件不同,又可以分为通常夫妻财产制和非常夫妻财产制。通常夫妻财产制是指在正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律或者依夫妻双方约定形成的制度。而非正常夫妻财产制是基于夫妻在出现分居,夫妻一方失踪、破坏或者恶意处分双方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制定的保护受害一方合法利益的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变化,经济体制的变化随之而来的是夫妻财产制从财产总量、来源、状态和获得方式等方面也有着与以往的不同,这种变化也使得夫妻财产纠纷在数量上的增多,复杂程度也有所加剧。 与此同时,在当今社会大背景下婚姻中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如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现象也日益增加。因此,很有必要引入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又称为特别法定财产制度,它是夫妻财产制的一种,是在特殊情况下,因其中一方的财产或财产行为发生破绽,采用通常 法定财产制度或约定财产制度较难维持夫妻的财产关系时,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当然适用分别财产制;或者经夫妻一方,或第三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夫妻财产制度而改为适用分别财产制度。1

二、非常法定财产制引入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分析

非常法定财产制度的实行旨在保护婚姻当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免因为对方的行为使其受到损害,同时也保护了第三方在交易当中的正当利益。

(一)非常法定财产制引入的必要性

1、解决我国当前夫妻财产制出现的问题的需要

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姻法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为婚姻家庭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障,同时也或多或少的可以体现夫妻之间平等的地位。当前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有一部分是通过财产的多少来确立的,在我国的古代女性几乎没有社会地位,更没有财产权,但是通过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夫妻财产制的实行进一步确立了女性的社会独立地位,维护了女性的基本权利。但是,我国现有的夫1 陈苇编:“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10 年版,第248 页,第 253 页。

妻财产制度仍然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夫妻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比如:(1)继承或者受赠所得财产归属问题。《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财产除非有特别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我国《继承法》则规定,被继承人的财产若没有遗嘱或者其他特别约定归法定继承人所有,法定继承人应是与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或者配偶,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这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应该怎样对法定财产进行分配,或者在何种情形下的财产应该归为夫妻共有或者夫妻个人所有还要做出更加明确的区分。(2)家庭费用负担问题不明确。毋庸置疑,家庭的正常维持需要各种费用的支出,但是这种费用应该如何分配成为当前夫妻财产制中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些家庭的纠纷往往是由于财产负担的纠纷而导致的,久而久之矛盾也会不断加剧。2倘若夫妻一方对双方共同财产管理明显有不当,经他方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时,那么他方只能消极的面对财产在不当管理下不断损失而束手无策。再如,夫妻一方长期有过失的不履行其婚姻关系所产生的经济上的义务并且可以推定其后仍不会履行,这势必会给另一方的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严重影响另一方的生活品质,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不难看出,当前我国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是存在中明显的缺陷与不足的,需要非常法定财产制对其进行更加合理的补充。

2、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是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但目前婚姻法并没有做到这方面的平衡,对于第三人的保护尤其欠缺,例如: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3的规定,虽然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但当夫妻一方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夫恶意通谋损害与其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这些情况都可能使债权人手中的债权凭证变为空头支票,永远无法兑现,这无疑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缓解离婚纠纷,稳定婚姻的需要

原来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为共同共有,这种关系的成立决定了财产的不可分性,当事人若要分割财产除非共有关系破灭,因此,很多夫妻不得不被迫离婚才能将财产分割。自从《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夫妻一方若出现法定情形,即可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这也是对夫妻财产不可分的突破,同时,从另一方面更好的维护了婚姻的稳定性。

4、时代发展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逐步确立,人们的消费观念已经从原来计划经济时代的静态消费转变为现在的动态型消费。家庭财产的使用变得复杂,多变,夫妻之间也越来越意识都保持经济独立的重要性,因此,基于目前的经济发展形势看,完善非常法定财产制势在必行。

(二)非常法定财产制引入的可能性

1、我国法治进步,以开创引入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先河

自我国1980年通过婚姻法至婚姻法解释二出台,我国还没有相关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制度规定,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我国填补了这一制度在法律上的空2 参见王频:“浅谈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中的制度完善”,载于《法制与社会》,2013年4月(下),第106页。

3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白,并且,受到社会的普遍赞同和认可,这为非常法定财产制在我国的构建提供了很好的基础。我国法治的进步,也为非常法定财产制引入我国夫妻财产制提供很好的平台。

2、学界学者不断探索,外国立法借鉴

一直以来,我国学界的学者们对于非常法定财产制的适用都在不断的探索着,大连海事学院教授裴桦就指出我国现有夫妻财产制度不足以解决现在社会婚姻关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该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夫妻非常财产制,以满足现实社会需求。4梁琳也对婚姻法解释三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婚姻法解释三》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夫妻财产制的弊端„„既维护了婚姻关系,又保护了财产关系”5这充分说明了她对我国引入非常法定财产制度的支持和肯定。同时,我国学者还归纳了各国对非常法定财产制的不同立法规定,为我国制度的构建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借鉴作用。

3、时代发展,人们的思想已经对非常法定财产制有所认识并接受

随着改革开放大潮流的推进,人们的思想已经逐步由原来的完全传统的思想向理性的开放思想转变,加上经济的发展变化,人们逐渐意识到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制度要由原来“共同”转变为“独立”,这样不仅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也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各自的财产权利,人们的思想已经对非常法定财产制有所认识并且逐步接纳。

总而言之,将非常法定财产制引入我国夫妻财产制具有深刻的意义。首先,这是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也是对我国立法的完善,既有利于保障正常的家庭生活以及减少因此产生的家庭纠纷,保障家庭和睦,也有利于维护夫妻地位的平等性。其次,有助于推定社会的进步,引入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我国当前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也是社会生产力的体现。最后,有助于将外国优秀的立法与我国实践相结合,为我国法治进步提供重要借鉴。

三、各国关于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一)国外非常财产制度介绍 一个法律的制定离不开仔细斟酌和实践调研,关于非常法定财产制在国外已经有许多实践的成果,而不同国家对制度的规定也会个有所不一样。 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如,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设有法定非常财产制。立法模式具体有两种:一种是单一的宣告制,如法国、德国;另外一种是当然与宣告并行的双轨制,如瑞士、意大利,及我国台湾地区。从法国、德国和瑞士有关夫妻非常财产制适用情形的立法规定看,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采用列举主义,这主要体现在《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中,它详细列举了适用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具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可以直接适用!而法律没有规定的则不得适用。列举主义的优点是使适用的范围具体而明确,但容易挂一漏万,造成具备了适用的条件,但因法律没有规定而无法适用的情况发生。为了能够具体说明各国在立法方面的规定,下面以表格的形式分别介绍各国的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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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见裴桦、塔娜:“构建我国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思考”,载于《净月学刊》,2013年第2期。 参见梁琳:《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夫妻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四条规定》,载于《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2年10月第5期。

在《婚姻法解释(三)》6出台之前,我国在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度上的立法是完全空白的,如今,该解释的出现为我国非常法定财产制度的构建搭建了一座夫妻财产制度由绝对法定到相对法定的链接桥梁。《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就6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是我国关于非常法定财产制度的规定,我国有学者也称之为“婚内析产”7,该条文解决的是婚内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协商一致时,如何解决处理权的补充或者重大事项不能协商一致怎么解决等。

这一条文是对我国传统共有财产理论的冲击,但它仍然是建立在共同财产制度的前提上的,只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了有几种特殊原因的情况下,这种共同共有的关系才可以在进行分离,如:一方隐匿财产,损害了对方合法耳朵利益,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情况出现。

制定该条解释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可以使我国《婚姻法》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这是与我国原先的《婚姻法》相冲突的,原来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夫妻离婚时才可以分割财产,二者存在冲突。自从该《解释》出台以后,可以很好地化解这冲突,使得两部法律在共同共有财产这一方面的相关规定协调一致。其次,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婚姻纠纷。当夫妻关系出现矛盾,夫妻双方分居时处于一种非正常状态,我国对于夫妻分居时的财产仍然规定为共同共有,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很难举证另一方的损害行为,导致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而《解释》的出台,为处于分居状态的夫妻这种非正常状态提供了选择项,也为法官审理婚内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最后,有利于保护婚姻中的弱势方。当夫妻一方出现非法移转,隐藏,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时,多使一方对另一方财产利益的侵害,原来《婚姻法》只规定夫妻双方可通过离婚后的一定期间内重新申请分割法定财产,但这种事后救济的方式只能通过婚姻的解体来解决。在《解释》出台后,当事人从事前预防的角度,在夫妻关系处于法定的特殊时期时,可以主动及时地依法变更法定夫妻财产的类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客观地说,虽然《婚姻法解释(三)》中的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设立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但该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不是十分完善,仍然存有不足:第一、规定的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事由不够充分。我国《婚姻法解释(三)》对于可以婚内析产的重大理由只列举了两条,这并不足以概括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如前所述在国外立法中夫妻非常财产制适用的情形通常包括一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一方违反其协助抚养家庭的义务且对将来之抚养有危害可能、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协助对方对共同财产的通常管理、一方危害到另一方、甚至失踪、分居、一方丧失行为能力等等。由此可见,我国对于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事由还是比较狭窄的。第二、对适格的申请人的规定单一。《婚姻法解释(三)》只适用于夫妻双方,但却限制了债权人的权利。若排除合法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则不利于交易安全。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也没有建立,夫妻往往可以通过假离婚的形式,逃避债权人的债务。因此,赋予合法债权人申请资格也很有必要。同时,作为夫妻一方的近亲属也应该拥有申请资格,因为当夫妻一方出现隐匿财产等行为时,如若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只有通过其家人的帮助才能有效地保护其利益免受损害。第三、未明确规定分割后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解释(三)》只是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特殊情况时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在分割后是继续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度并没有规定。由于我国非常财产制的缺位,导致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后7 参见 张梦怡、梅仲敏:“非常法定财产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构建”,载于《法制与社会》,2013年3月(上),第51页。

仍然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而多数情况下,此时继续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对夫妻一方是极为不利的。这样一来,婚内析产制度等同于虚设。

五、关于完善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建议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国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度,首先,应该通过列举的方式将可能出现的损害夫妻一方的利益的行为列明,并且增加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事由,将一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一方违反其协助抚养家庭的义务且对将来之抚养有危害可能、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协助对方对共同财产的通常管理、一方危害到另一方、甚至失踪、分居、一方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形都罗列出来,尽量做到充分保护当事人权益。其次,在规定申请人资格时,应该将合法债权人和夫妻双方的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包括在内,这样对外可以维护交易安全,对内可以维护弱势一方的权利。最后,明确夫妻财产分割后的夫妻财产关系,应该借鉴日本模式,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共同共有关系还是分别财产制,如果协商不成则按分别财产制度。因为,这样通过协商确定分割后财产关系一来可以维护夫妻之间的感情不至于到不可调和的地步,二来也是尊重双方意愿的体现。

六、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将非常法定财产制引入夫妻财产制度不仅是法治的进步、历史的进步,也是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广大社会民众意识的体现。虽然我国在这方面仍然存在着改善的空间,比如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申请方式、共有财产分割的标准、如何补偿等问题都需要立法的不断完善。但是,相信经过对立法的不断探索和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我国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度会更加完善,能够充分发挥法律对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金眉:“中国亲属法的近现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

(2)许莉:“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3)余延满:“亲属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陈苇编:“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10 年版。

(5)梁琳:《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夫妻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的第四条规定》,载于《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2年10月第5期。

(6)王频:“浅谈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中的制度完善”,载于《法制与社会》,2013年4 月 (下)。

(7)张梦怡、梅仲敏:“非常法定财产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构建”,载于《法制与社会》,2013年3月(上)。

(8)裴桦、塔娜:“构建我国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思考”,载于《净月学刊》,2013年第2期。

(9)薛宁兰、许莉:“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若干问题探讨”,载于《法学论坛》,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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