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学生服产品质量抽查检验
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所有公(民)办中、小学和中职学校订制的学生服装,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东莞市教育局、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二、抽样方法及数量 (一)抽样方法及数量:
实行对学生服定点供应企业抽检全覆盖。对相同类别(面料、款式、批次三项均相同)的产品按每类产品随机抽检1批次。对有出现质量不合格的学生服定点供应企业,加大抽检数量,实行全覆盖抽检。
每个学生服产品抽取同款式、同颜色的5件(条),其中3件(条)一起封样带回检验中心进行破坏性检验,另2件(条)作为备样封存于承检单位,必要时作复验之用。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
小件样品需要加倍抽样。如短裤、短裙等抽样数量为同款式、同颜色的7件(条),其中5件(条)作为检验样品,另2件(条)作为备用样品封存于承检单位。
(二)封样要求:被抽查产品的样品应有密封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包括附在样品上的使用说
明及其他信息;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必须分别封样。
三、抽样地点
生产企业成品仓、学生服销售服务点。 四、抽样时间
每年实行不定期抽检。 五、检验依据
1.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2011年1月14日发布,2012年8月1日实施)
2.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 纺织品和服装》(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2012年12月31日发布,2014年05月01日实施)
3.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2013年11月12日发布,2014年5月01日实施)
4.GB/T 22854-2009《针织学生服》
(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2009年04月21日发布,2009年12月01日实施)
5.GB/T 23328-2009《机织学生服》
(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2009年03月19日发布,2010年01月01日实施)
6.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
求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招标文件或合同。
(注:在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如上述国家标准有修订版本的,则以修订版本为准。)
六、检验项目
(一)标签判定原则。
当产品标签检查项目按标准检验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为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
产品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二)实物质量判定原则。经检验,除标识外的其它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Ⅰ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存在Ⅱ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三)综合判定。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Ⅰ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存在Ⅱ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当产品仅存在标签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四)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
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判定。
(五)对执行新一期学生服合同的镇街(学校)的学生服,检验项目第1、11、14、15项,按东莞市中小学学生服定点供应企业资格招标文件(东采公[2014]833号)的要求检验;对执行原合同的镇街(学校)的学生服,上述检验项目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检验。
八、样品安全类别的界定
(一)产品标明安全类别的,按产品标识明示分类进行归类;但明示分类明显不符合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 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分类方法的,则按《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归类。
(二)产品未标明产品安全类别时,按GB 18401-2010标准的产品分类方法进行归类考核。
九、检验报告
一式4份,市教育局、市质监局、镇街(市直属学校)、生产企业各1份,报告附样品相关图片。
十、验收结果处理建议
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监局质量科提出复检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有同批次的封存样、有充分的质疑检验结果不正确的证据、市质监局同意。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的,由企业承担复检检验费;结果不一致的,由原检验机构承担复检检验费。复检机构为原检测机构。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不进行复检情况:由于样品的稳定性问题,甲醛含量项目不进行复检。
十二、其他(如检验中需注意的问题)
1.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检测时采用的前处理方法:按GB/T 17592-2011中6.1规定的方法。含涂层、粘合剂或氨纶
的产品一般不作预处理,即涂层,粘合剂不刮除,氨纶不拆出。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检测:采用GC/MS内标法进行分析。出现阳性结果的时候按GB/T 17592-2011进行确认,建议用HPLC 进行确认,以减少假阳性造成的误判。
当检出苯胺和或1,4-苯二胺时,再按GB/23344-2009《纺织品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检测4-氨基偶氮苯。
对未经过染色或印花工艺的产品可判定该产品未使用禁用的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2. 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它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它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它纤维,而未检出时,考核时可判定为合格。
十三、收费标准
东莞市学生服产品质量抽查检验
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所有公(民)办中、小学和中职学校订制的学生服装,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东莞市教育局、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二、抽样方法及数量 (一)抽样方法及数量:
实行对学生服定点供应企业抽检全覆盖。对相同类别(面料、款式、批次三项均相同)的产品按每类产品随机抽检1批次。对有出现质量不合格的学生服定点供应企业,加大抽检数量,实行全覆盖抽检。
每个学生服产品抽取同款式、同颜色的5件(条),其中3件(条)一起封样带回检验中心进行破坏性检验,另2件(条)作为备样封存于承检单位,必要时作复验之用。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
小件样品需要加倍抽样。如短裤、短裙等抽样数量为同款式、同颜色的7件(条),其中5件(条)作为检验样品,另2件(条)作为备用样品封存于承检单位。
(二)封样要求:被抽查产品的样品应有密封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包括附在样品上的使用说
明及其他信息;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必须分别封样。
三、抽样地点
生产企业成品仓、学生服销售服务点。 四、抽样时间
每年实行不定期抽检。 五、检验依据
1.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2011年1月14日发布,2012年8月1日实施)
2.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 纺织品和服装》(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2012年12月31日发布,2014年05月01日实施)
3.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2013年11月12日发布,2014年5月01日实施)
4.GB/T 22854-2009《针织学生服》
(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2009年04月21日发布,2009年12月01日实施)
5.GB/T 23328-2009《机织学生服》
(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2009年03月19日发布,2010年01月01日实施)
6.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
求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招标文件或合同。
(注:在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如上述国家标准有修订版本的,则以修订版本为准。)
六、检验项目
(一)标签判定原则。
当产品标签检查项目按标准检验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为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
产品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二)实物质量判定原则。经检验,除标识外的其它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Ⅰ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存在Ⅱ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三)综合判定。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Ⅰ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存在Ⅱ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当产品仅存在标签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四)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
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判定。
(五)对执行新一期学生服合同的镇街(学校)的学生服,检验项目第1、11、14、15项,按东莞市中小学学生服定点供应企业资格招标文件(东采公[2014]833号)的要求检验;对执行原合同的镇街(学校)的学生服,上述检验项目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检验。
八、样品安全类别的界定
(一)产品标明安全类别的,按产品标识明示分类进行归类;但明示分类明显不符合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 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分类方法的,则按《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归类。
(二)产品未标明产品安全类别时,按GB 18401-2010标准的产品分类方法进行归类考核。
九、检验报告
一式4份,市教育局、市质监局、镇街(市直属学校)、生产企业各1份,报告附样品相关图片。
十、验收结果处理建议
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监局质量科提出复检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有同批次的封存样、有充分的质疑检验结果不正确的证据、市质监局同意。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的,由企业承担复检检验费;结果不一致的,由原检验机构承担复检检验费。复检机构为原检测机构。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不进行复检情况:由于样品的稳定性问题,甲醛含量项目不进行复检。
十二、其他(如检验中需注意的问题)
1.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检测时采用的前处理方法:按GB/T 17592-2011中6.1规定的方法。含涂层、粘合剂或氨纶
的产品一般不作预处理,即涂层,粘合剂不刮除,氨纶不拆出。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检测:采用GC/MS内标法进行分析。出现阳性结果的时候按GB/T 17592-2011进行确认,建议用HPLC 进行确认,以减少假阳性造成的误判。
当检出苯胺和或1,4-苯二胺时,再按GB/23344-2009《纺织品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检测4-氨基偶氮苯。
对未经过染色或印花工艺的产品可判定该产品未使用禁用的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2. 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它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它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它纤维,而未检出时,考核时可判定为合格。
十三、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