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政策问题权威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有关法规政策问题权威解答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需要农户配合做什么?

答:(1)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资料。如:原承包合同、原承包经营权证,依法变更的有关合同或协议材料等。(2)提供其他资料。如:身份证、户籍资料、婚姻登记、户代表确认(原户主申明或新户主举荐)以及书面委托书等证明材料。(3)指认地块。到田间地头指认自己的承包地块及四至,对地块权属信息进行核实、签字确认。(4)提出登记申请。(5)乡镇、村(组)、作业单位需要农户参与配合互动留痕的其他事项。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依据?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是在二轮土地延包的基础上,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臵,妥善解决承包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对个别地方因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未落实或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在落实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扎实开展权属调查的基础上,经民主决策讨

论决定,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补签或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再登记颁证。同时,补签或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为现有日期,承包土地的起止时间、年限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的时间、年限相一致,并在新签合同中注明‚本合同是依法对二轮土地延包合同的补充和完善‛。

3.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规定,本次承包地确权登记后,将重新签订、颁发由农业部统一规定标准、样式的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统一收回、注销原来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收回的一律作废。

4.确权登记颁证对确定土地质量级别(地力等级)有什么要求?

答: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重点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对涉及土地质量级别(地力等级)、基本农田等基础信息,由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提供。

5.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如何确定发包方,

由谁盖章?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因此,村民委员会改制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后,由于其职能已发生改变,故不能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原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没有印章的,可暂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章。 6.确权登记颁证中谁代表承包方对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答: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的,应由原承包方声明或经家庭成员举荐确认的户代表对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签字确认的,可由户主依法委托签字确认。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应由原承包合同书上签字的人或承包方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7.政府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可以代表全家签订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吗?

答:不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政府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固定职工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不能代表全家签订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

8.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该如何确权登记?(原第33条重新解答)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指出,‚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因此,对2014年7月《意见》出台前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根据其本人意愿决定是

否确权登记。

9.城市建设规划区内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已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的,不列入此次确权登记范围。(2)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公告,且正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农户补偿到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暂缓确权登记,但暂缓时限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3)虽已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区,但尚未开展征地的区域,在尊重农户意愿、履行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可按二轮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也可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依法依规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面积确大四至(大四至即农户承包地所处的大地块四至,下同)‛的方式开展确权登记。

10.私自买卖家庭承包地的该如何确权登记?

答:《宪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家庭承包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私自买卖家庭承包地属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如承包地未改变农用地属性,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如承包地上已建房或有其他建筑设施且改变农业用途的,此次确权不予登记,

由发包方统一登记造册,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11.居住在国(境)外的公民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国籍法》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对举家移居国(境)外并确认取得他国(境)国(境)籍的,不予确权登记,其承包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纳入机动地管理。对已移居国(境)外,尚未取得他国(境)国(境)籍的,应通知当事人,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进行确权登记;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的,经村集体研究,暂不确权登记,可以二轮承包合同为基础,对其承包地进行预留,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统一经营管理。

12.移民或搬迁农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整村搬迁或部分搬迁的农户,如果没有并入新居住地,仍按原发包方对承包土地进行登记。已并入新居住地,但未获得承包土地的,仍按原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已并入新居住地,又获得承包土地的,由农户自行选择一方进行确权登记。

13.外出务工人员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承包方因外出打工或经商,发包方应书面或电话通知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参与确权登记,一时难以返回的,应书面委托他人参与确权登记,由受托人全权代理。对无法联系的农户也未委托代理人的,经村集体研究,可先查

清农户二轮土地承包状况,按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载的四至和面积进行预留,待联系到当事农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可经村集体研究,由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经营管理。

14.自留地是否确权登记?

答:自留地已纳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的,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对没有纳入二轮承包面积,但已通过村、组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且进行了统一分配,群众没有异议的,本次可以作为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15.“飞地、插花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保持稳定的原则,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凡‚飞地、插花地‛无权属争议的,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涉及本县域行政区内的‚飞地、插花地‛,由县确权办负责,相关乡镇(街道)、村组配合测绘作业单位按原承包关系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本设区市范围内,涉及跨县域行政区的‚飞地、插花地‛,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由该设区市确权办牵头,相关县(市、区)确权办配合权属地测绘作业单位,按原承包关系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跨设区市行政区的‚飞地、插花地‛,由省确权办牵头,相关设区市、县(市、区)确权办共同配合权属地测绘作业单位,按原承包关系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16.二轮土地承包时,群众约定每3、5年调整一次承包地的地方,如何确权登记?

答: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依法依规和群众认可的原则。若群众认可且无异议,可按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确权登记颁证;若群众有异议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充分履行民主决策和批准程序的基础上,考虑做最后一次调整,并以最后一次调整为基础做好确权登记工作。同时,要明确此次确权登记后,法定土地承包有效期内不得再进行调整。上述情况,不论采取哪种方式,承包合同到期时限仍按二轮土地延包的到期时限执行。 17.家庭承包农户新增人口可否调整承包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因此,对于家庭承包农户新增人口承包地问题,应优先在原家庭承包户内部协商解决,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如集体经济组织有符合法定的土地,可统筹考虑,依法依规解决新增人口的承包地。

18.如何维护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和“入赘男”的土地承包权益?

答:农村妇女因结婚离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婚前居住地应主动与婚后居住地沟通,婚后居住地未给婚嫁妇女、‚入赘男‛分配承包地的,婚前居住地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婚后居住地有分配承包地的,婚后居住地有义务告知婚嫁妇女、‚入赘男‛原居住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离婚、丧偶的妇女、‚入赘男‛如在原居住地继续生活,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离婚、丧偶的妇女、‚入赘男‛离开原居住地,与其它已婚妇女的情况同样处理。不允许存在离开地和迁入地同时占用承包地现象,也不应出现婚前居住地和婚后居住地同时将婚嫁妇女、‚入赘男‛承包地落空的情况。因此,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和‚入赘男‛土地承包权益。

19.因城镇化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等造成无法复耕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对因城镇化建设、自然灾害毁损造成无法复耕的承包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申请核减承包地面积,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涉及原承包户的地块、面积中核减,按核减后的地块、面积确权登记。同时,应注明被核减的土地面积、原因及时间等。

20.承包方擅自在承包地上非法占地建窑、取土、建房等,该如何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承包方擅自在承包地上非法占地建窑、取土、建房的,发包方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其原貌后再确权登记;无法限期恢复其原貌的,暂不进行确权登记,由发包方对现有土地现状、占地面积、占有人以及原承包人等基本情况统一登记造册,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21.农户将承包地挖成虾池鱼塘或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该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对农户将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承包地挖成虾池鱼塘或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且未改变农业用途属性

的,可按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到户。涉及基本农田的,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行处理。 22.因种植果树、土地抛荒等造成田埂破坏,地块界址不清或灭失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现有航拍成果,以实地指界测量为补充。因此,个别地方因种植果树、土地抛荒等造成地块界址不清或灭失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召集涉及该地块的承包户集体研究决定,采取正射影像图实地指界或实地测量的方式完成确权登记。

23.村、组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占用了家庭承包地,应如何确权登记?

答: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因修建水渠、村道或机耕道等生产公益事业建设,占用了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或在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和土地整理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以及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中给予合理调整解决。无法用经济补偿或通过集体土地调整等方式解决的,可按法定程序提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解决办法。农户被集体公益事业占用的家庭承包地不纳入登记范围,但应注明被占用的家庭承包地面积、原因及时间等;已通过合理土地调整的,按现有土地现状确权登记。

24.因城镇规划、公益事业、项目征地等原因致使村或

小组人均家庭承包地小于0.05亩的地方,该如何确权登记?

答: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因此,对因城镇规划、公益事业、项目征地等原因致使村或小组人均家庭承包地小于0.05亩的地方,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如群众要求确权确地到户的,应按现有承包土地现状确权登记;如群众认可,在履行民主决策的基础上,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依法依规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面积确大四至‛的方式开展确权登记。 25.铁路、公路、河道界内和水库淹没区内等征而未用

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铁路、公路、河道界内和水库淹没区内等征而未用的土地属国有土地,农户开荒耕种的,不得纳入家庭承包土地面积,不予确权登记,也不得登记为集体土地。

26.二轮土地承包时集体预留的“机动地”该如何确权

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六十三条:在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对于二轮土地承包时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已通过村、组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且进行了统一分配,群众没有异议的,本

次可以作为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二轮土地承包时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超过5%且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群众认可、保持稳定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民主决策讨论决定确权登记方式。若群众要求确权确地到户的,应以二轮承包为基础开展确权登记工作;若群众认可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在充分履行民主决策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基础上,可依法依规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面积确大四至‛的方式开展确权登记。

27.二轮土地延包后,家庭成员中有的已成为政府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固定职工,身份已发生变化,如何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因此,二轮土地延包以来,原家庭成员中已考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人员,已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登记,但应在调查表中予以注明。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此为理由调减该户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

28.二轮土地承包后,因户主去世,子女对自家的承包地块界址不清楚,应如何确权登记?

答:因户主去世,子女对自家承包地块界址不清楚的,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以二轮土地延包清册记载的内容、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充分走访原发包方成员,还原二轮土地延包实施情况,确定承包地块界址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29.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加的土地,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对近年来通过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虽没有纳入二轮承包面积,但已通过村、组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且进行了统一调整分配,群众没有异议的,本次可以作为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对未进行统一调整分配的,不能登记为家庭承包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

30.未开展二轮土地延包,仍由生产队(村民小组)或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尚未开展二轮土地延包的地方,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群众认可、保持稳定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民主决策讨论决定确权登记方式。若群众要求确权确地到户的,应以第一轮承包合同为基础,以第一轮承包农户占有的土地为基本依据,以现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人口为共有人,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二轮承包工作小

组,依法依规制定承包方案,经群众认可后,确权确地到户,签定承包合同、颁发证书,合同的起止年限要与二轮延包时的年限要求相一致。若群众认可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在充分履行民主决策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基础上,可依法依规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面积确大四至‛的方式开展确权登记。

31.村(组)征地补偿费按全村(组)农户的总人口平均分配,剩下未征的承包地经营权为全村(组)共有,此类情况如何确权登记?

答:村集体在不违背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确权登记方式。若群众要求确权确地到户的,村集体应严格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在充分履行民主决策和批准程序的基础上,考虑做最后一次调整,并以最后一次调整为基础做好确权登记工作。若群众认可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可在充分履行民主决策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基础上,考虑依法依规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面积确大四至‛的方式开展确权登记。 32.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农户将家庭承包地交回集体,集体又发包给其他农户,现农户要收回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

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因此,(1)对原承包农户有书面退地申请、发包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注销的,原有农户承包土地不再予以确权登记。(2)对农户没有书面申请而只是口头放弃承包经营权的,村集体应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提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问题。

33.实行土地股份合作或土地连片流转的地方,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家庭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是中央为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推进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大决策,2014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因此,对

于实行土地股份合作或土地连片流转的地方,在充分履行民主决策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基础上,可依法依规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面积确大四至‛的方式,以家庭为单位,按当前股份分配方式或农民各自原承包地地块面积所占比重进行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上注明每户农户所占地块面积和比例。 34.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处理?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第三十五条: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互换双方没有争议,在申请备案、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按变更合同后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互换‛土地的,由于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不应视为法律规定的互换流转方式,应作为出租看待,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

35.农户将家庭承包土地转让后,对方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反悔要回原承包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建立新的发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因此,如果转让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则转让成立,应当维护受让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方不得反悔要求返还,按受让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与受让方建立新的发包关系,转让合同无效,转出方可以要求返还承包地,按原土地承包关系确权登记颁证。

36.试点乡(镇)、村采用小飞机或无人机获取的航摄成果达不到技术标准、要求的如何解决?

答:接收航摄技术公司航摄成果时,要检查是否有省质检机构的质检报告,严禁未经质检的航片直接投入使用。各航摄公司不管采用的是大飞机、小飞机还是无人机获取的航摄成果,都必须通过省测绘质检机构的质量检验,凡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必须按省测绘质检机构整改通知要求整改

到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有关法规政策问题权威解答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需要农户配合做什么?

答:(1)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资料。如:原承包合同、原承包经营权证,依法变更的有关合同或协议材料等。(2)提供其他资料。如:身份证、户籍资料、婚姻登记、户代表确认(原户主申明或新户主举荐)以及书面委托书等证明材料。(3)指认地块。到田间地头指认自己的承包地块及四至,对地块权属信息进行核实、签字确认。(4)提出登记申请。(5)乡镇、村(组)、作业单位需要农户参与配合互动留痕的其他事项。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依据?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是在二轮土地延包的基础上,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臵,妥善解决承包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对个别地方因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未落实或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在落实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扎实开展权属调查的基础上,经民主决策讨

论决定,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补签或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再登记颁证。同时,补签或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为现有日期,承包土地的起止时间、年限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的时间、年限相一致,并在新签合同中注明‚本合同是依法对二轮土地延包合同的补充和完善‛。

3.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规定,本次承包地确权登记后,将重新签订、颁发由农业部统一规定标准、样式的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统一收回、注销原来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收回的一律作废。

4.确权登记颁证对确定土地质量级别(地力等级)有什么要求?

答: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重点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对涉及土地质量级别(地力等级)、基本农田等基础信息,由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提供。

5.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如何确定发包方,

由谁盖章?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因此,村民委员会改制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后,由于其职能已发生改变,故不能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原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没有印章的,可暂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章。 6.确权登记颁证中谁代表承包方对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答: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的,应由原承包方声明或经家庭成员举荐确认的户代表对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签字确认的,可由户主依法委托签字确认。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应由原承包合同书上签字的人或承包方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7.政府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可以代表全家签订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吗?

答:不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政府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固定职工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不能代表全家签订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

8.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该如何确权登记?(原第33条重新解答)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指出,‚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因此,对2014年7月《意见》出台前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根据其本人意愿决定是

否确权登记。

9.城市建设规划区内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已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的,不列入此次确权登记范围。(2)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公告,且正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农户补偿到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暂缓确权登记,但暂缓时限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3)虽已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区,但尚未开展征地的区域,在尊重农户意愿、履行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可按二轮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也可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依法依规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面积确大四至(大四至即农户承包地所处的大地块四至,下同)‛的方式开展确权登记。

10.私自买卖家庭承包地的该如何确权登记?

答:《宪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家庭承包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私自买卖家庭承包地属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如承包地未改变农用地属性,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如承包地上已建房或有其他建筑设施且改变农业用途的,此次确权不予登记,

由发包方统一登记造册,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11.居住在国(境)外的公民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国籍法》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对举家移居国(境)外并确认取得他国(境)国(境)籍的,不予确权登记,其承包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纳入机动地管理。对已移居国(境)外,尚未取得他国(境)国(境)籍的,应通知当事人,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进行确权登记;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的,经村集体研究,暂不确权登记,可以二轮承包合同为基础,对其承包地进行预留,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统一经营管理。

12.移民或搬迁农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整村搬迁或部分搬迁的农户,如果没有并入新居住地,仍按原发包方对承包土地进行登记。已并入新居住地,但未获得承包土地的,仍按原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已并入新居住地,又获得承包土地的,由农户自行选择一方进行确权登记。

13.外出务工人员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承包方因外出打工或经商,发包方应书面或电话通知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参与确权登记,一时难以返回的,应书面委托他人参与确权登记,由受托人全权代理。对无法联系的农户也未委托代理人的,经村集体研究,可先查

清农户二轮土地承包状况,按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载的四至和面积进行预留,待联系到当事农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可经村集体研究,由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经营管理。

14.自留地是否确权登记?

答:自留地已纳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的,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对没有纳入二轮承包面积,但已通过村、组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且进行了统一分配,群众没有异议的,本次可以作为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15.“飞地、插花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保持稳定的原则,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凡‚飞地、插花地‛无权属争议的,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涉及本县域行政区内的‚飞地、插花地‛,由县确权办负责,相关乡镇(街道)、村组配合测绘作业单位按原承包关系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本设区市范围内,涉及跨县域行政区的‚飞地、插花地‛,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由该设区市确权办牵头,相关县(市、区)确权办配合权属地测绘作业单位,按原承包关系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跨设区市行政区的‚飞地、插花地‛,由省确权办牵头,相关设区市、县(市、区)确权办共同配合权属地测绘作业单位,按原承包关系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16.二轮土地承包时,群众约定每3、5年调整一次承包地的地方,如何确权登记?

答: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依法依规和群众认可的原则。若群众认可且无异议,可按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确权登记颁证;若群众有异议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充分履行民主决策和批准程序的基础上,考虑做最后一次调整,并以最后一次调整为基础做好确权登记工作。同时,要明确此次确权登记后,法定土地承包有效期内不得再进行调整。上述情况,不论采取哪种方式,承包合同到期时限仍按二轮土地延包的到期时限执行。 17.家庭承包农户新增人口可否调整承包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因此,对于家庭承包农户新增人口承包地问题,应优先在原家庭承包户内部协商解决,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如集体经济组织有符合法定的土地,可统筹考虑,依法依规解决新增人口的承包地。

18.如何维护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和“入赘男”的土地承包权益?

答:农村妇女因结婚离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婚前居住地应主动与婚后居住地沟通,婚后居住地未给婚嫁妇女、‚入赘男‛分配承包地的,婚前居住地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婚后居住地有分配承包地的,婚后居住地有义务告知婚嫁妇女、‚入赘男‛原居住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离婚、丧偶的妇女、‚入赘男‛如在原居住地继续生活,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离婚、丧偶的妇女、‚入赘男‛离开原居住地,与其它已婚妇女的情况同样处理。不允许存在离开地和迁入地同时占用承包地现象,也不应出现婚前居住地和婚后居住地同时将婚嫁妇女、‚入赘男‛承包地落空的情况。因此,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和‚入赘男‛土地承包权益。

19.因城镇化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等造成无法复耕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对因城镇化建设、自然灾害毁损造成无法复耕的承包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申请核减承包地面积,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涉及原承包户的地块、面积中核减,按核减后的地块、面积确权登记。同时,应注明被核减的土地面积、原因及时间等。

20.承包方擅自在承包地上非法占地建窑、取土、建房等,该如何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承包方擅自在承包地上非法占地建窑、取土、建房的,发包方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其原貌后再确权登记;无法限期恢复其原貌的,暂不进行确权登记,由发包方对现有土地现状、占地面积、占有人以及原承包人等基本情况统一登记造册,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21.农户将承包地挖成虾池鱼塘或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该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对农户将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承包地挖成虾池鱼塘或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且未改变农业用途属性

的,可按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到户。涉及基本农田的,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行处理。 22.因种植果树、土地抛荒等造成田埂破坏,地块界址不清或灭失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现有航拍成果,以实地指界测量为补充。因此,个别地方因种植果树、土地抛荒等造成地块界址不清或灭失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召集涉及该地块的承包户集体研究决定,采取正射影像图实地指界或实地测量的方式完成确权登记。

23.村、组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占用了家庭承包地,应如何确权登记?

答: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因修建水渠、村道或机耕道等生产公益事业建设,占用了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或在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和土地整理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以及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中给予合理调整解决。无法用经济补偿或通过集体土地调整等方式解决的,可按法定程序提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解决办法。农户被集体公益事业占用的家庭承包地不纳入登记范围,但应注明被占用的家庭承包地面积、原因及时间等;已通过合理土地调整的,按现有土地现状确权登记。

24.因城镇规划、公益事业、项目征地等原因致使村或

小组人均家庭承包地小于0.05亩的地方,该如何确权登记?

答: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因此,对因城镇规划、公益事业、项目征地等原因致使村或小组人均家庭承包地小于0.05亩的地方,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如群众要求确权确地到户的,应按现有承包土地现状确权登记;如群众认可,在履行民主决策的基础上,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依法依规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面积确大四至‛的方式开展确权登记。 25.铁路、公路、河道界内和水库淹没区内等征而未用

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铁路、公路、河道界内和水库淹没区内等征而未用的土地属国有土地,农户开荒耕种的,不得纳入家庭承包土地面积,不予确权登记,也不得登记为集体土地。

26.二轮土地承包时集体预留的“机动地”该如何确权

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六十三条:在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对于二轮土地承包时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已通过村、组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且进行了统一分配,群众没有异议的,本

次可以作为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二轮土地承包时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超过5%且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群众认可、保持稳定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民主决策讨论决定确权登记方式。若群众要求确权确地到户的,应以二轮承包为基础开展确权登记工作;若群众认可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在充分履行民主决策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基础上,可依法依规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面积确大四至‛的方式开展确权登记。

27.二轮土地延包后,家庭成员中有的已成为政府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固定职工,身份已发生变化,如何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因此,二轮土地延包以来,原家庭成员中已考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人员,已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登记,但应在调查表中予以注明。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此为理由调减该户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

28.二轮土地承包后,因户主去世,子女对自家的承包地块界址不清楚,应如何确权登记?

答:因户主去世,子女对自家承包地块界址不清楚的,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以二轮土地延包清册记载的内容、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充分走访原发包方成员,还原二轮土地延包实施情况,确定承包地块界址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29.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加的土地,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对近年来通过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虽没有纳入二轮承包面积,但已通过村、组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且进行了统一调整分配,群众没有异议的,本次可以作为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对未进行统一调整分配的,不能登记为家庭承包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

30.未开展二轮土地延包,仍由生产队(村民小组)或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尚未开展二轮土地延包的地方,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群众认可、保持稳定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民主决策讨论决定确权登记方式。若群众要求确权确地到户的,应以第一轮承包合同为基础,以第一轮承包农户占有的土地为基本依据,以现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人口为共有人,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二轮承包工作小

组,依法依规制定承包方案,经群众认可后,确权确地到户,签定承包合同、颁发证书,合同的起止年限要与二轮延包时的年限要求相一致。若群众认可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在充分履行民主决策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基础上,可依法依规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面积确大四至‛的方式开展确权登记。

31.村(组)征地补偿费按全村(组)农户的总人口平均分配,剩下未征的承包地经营权为全村(组)共有,此类情况如何确权登记?

答:村集体在不违背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确权登记方式。若群众要求确权确地到户的,村集体应严格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在充分履行民主决策和批准程序的基础上,考虑做最后一次调整,并以最后一次调整为基础做好确权登记工作。若群众认可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可在充分履行民主决策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基础上,考虑依法依规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面积确大四至‛的方式开展确权登记。 32.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农户将家庭承包地交回集体,集体又发包给其他农户,现农户要收回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

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因此,(1)对原承包农户有书面退地申请、发包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注销的,原有农户承包土地不再予以确权登记。(2)对农户没有书面申请而只是口头放弃承包经营权的,村集体应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提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问题。

33.实行土地股份合作或土地连片流转的地方,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家庭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是中央为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推进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大决策,2014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因此,对

于实行土地股份合作或土地连片流转的地方,在充分履行民主决策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基础上,可依法依规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面积确大四至‛的方式,以家庭为单位,按当前股份分配方式或农民各自原承包地地块面积所占比重进行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上注明每户农户所占地块面积和比例。 34.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处理?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第三十五条: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互换双方没有争议,在申请备案、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按变更合同后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互换‛土地的,由于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不应视为法律规定的互换流转方式,应作为出租看待,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

35.农户将家庭承包土地转让后,对方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反悔要回原承包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建立新的发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因此,如果转让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则转让成立,应当维护受让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方不得反悔要求返还,按受让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与受让方建立新的发包关系,转让合同无效,转出方可以要求返还承包地,按原土地承包关系确权登记颁证。

36.试点乡(镇)、村采用小飞机或无人机获取的航摄成果达不到技术标准、要求的如何解决?

答:接收航摄技术公司航摄成果时,要检查是否有省质检机构的质检报告,严禁未经质检的航片直接投入使用。各航摄公司不管采用的是大飞机、小飞机还是无人机获取的航摄成果,都必须通过省测绘质检机构的质量检验,凡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必须按省测绘质检机构整改通知要求整改

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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