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书写借条避免法律纠纷

借条相关表述问题

1借条金额表述不清

被告夫妇之子系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2006年3月不幸罹患重病,同年11月去世。期间,为了救治儿子,被告夫妇曾向原告公司借款10万元。当时,被告李某出具了借条,内容系借到原告公司“人民币壹拾×元整”。

被告坚称借条内容是“人民币壹拾伍元整”,是自己到儿子单位宿舍拿东西时,为搭出租车所借。

法院审理后,综合分析李某陈述、医院证词及相关调查情况,认定李某的陈述前后矛盾,违背基本常理,因此不予采信。

2债权人姓名表述不清

章女士与顾先生系朋友。2007年6月6日,顾先生因资金周转的困难,向章女士借款8000元。念在朋友面上,章女士慷慨解囊。顾先生向章女士出具了借条一份“借小林人民币捌仟元正,年底归还。借款人:顾××”。不料,三个月后,顾先生却突发脑溢血故世。此后,章女士便向顾先生的妻子尚女士催讨借款,但未果。为此,章女士诉至法庭,要求尚女士归还借款8000元。

尚女士称借条所载出借人为“小林”,而不是章女士,故应以“小林”的名义提起诉讼。现章女士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章女士为了证明“小林”即是自己的小名“小玲”,要求居委会出具了证明。证明由闵行区江川路街道高华新村第三居民委员会出具,内容为“本小区居民章××,小名叫小玲,特此证明”。

法院认为,由章女士提供的由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可知,其除本名外,通常外人也称其“小玲”,因上海方言“小林”与“小玲”同音,不排除顾先生在出具借条时对此有明显的区分意识。尚女士虽对借条的内容及签名持有异议,但明确表示对此不申请鉴定,对此,其应承担可能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3多音字或慎用词问题

(1)书写借条时不应使用多音多义字。黄某借钱30万元,还钱时在原欠条上注明“还欠款25万元”,后因故去世。处理债务纠纷时,债主称还需偿还25万元,黄某家人称已经还了25万元。

法院认为,黄某出具的欠条,在欠条上的注释不明,产生了歧义,其继承人又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偿还25万元。

从立欠条的目的和交易习惯的角度解释,应该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黄某的继承人给付原告宋某欠款25万元。

(2)以“收”代“借”。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 既可理解为“收到孙某的借款人民币7000元整”,“,也可理解为收到孙某的还款人民币7000元整”,李某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某给他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他才为孙某写了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等。

4、不在字间留空的问题。

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并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5自写借条。丁某向周某借款两万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万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元前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空隙处加了“1”。

借条书写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空白过大,主要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间留的太大,容易被持据人添加其他内容。2、欠款数字大小写书写不清,只有小写,没有大写,小数点位置不准确,数字前头有空格,或大小写不符,都容易被持据人添加数字或者进行修改,由此引发纠纷。3、不写借款和还款日期,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事实真相难以查清,也难以认定其诉讼时效的有效和无效。4、用易褪色的笔来书写,用圆珠笔或者其他容易褪色的笔来书写借条,当借条因为保存不善时,借条容易受潮或者被水浸湿时,笔迹往往变的模糊不清,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用化学制剂涂抹留下可乘之机。5、不认真核对,找别人或者对方代写的借条应该字斟句酌,万不可稀里糊涂的就签字盖章。6、内容表达不清,有的借条将“买”写成“卖”,“收”写成“付”,“借给”写成“借”等等,都很容易颠倒是非,改变事实真相。7、名字不全,有名无姓或者有姓无名,都容易给对方留下赖帐的把柄。8、使用同音同义字,姓名不要用同音同义字或者多义字来代替,否则也容易发生责任不清的纠纷。9、印章不规范,由他人代笔书写或者代笔签名,而本人只在上面摁一个手印,发生纠纷时很难认定责任。10、还款时不索回借条,还款时,如对方说一时拿不出借条,应该让其写一张收据保存,只有这样才不会在日后留下纠纷隐患。

完整的借条或欠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2、欠款、借款的准确数额,借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应用大写表示;

3、借款(物)的归还时间、欠款的付清期限应明确;

4、违约责任要写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书写借条和欠条时应注意的事项:

1、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

2、最好附带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签名应当真实,应当由本人当面书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条书立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

5、借条上应注名还款时间、借条的书写时间。

6、借条上显示借款金额时要同时用大小写,防止持据人添加数字。

7、在借条上应写清楚借款是否约定利息,利息数为多少。

8、借条应妥善保存,不要损坏或者遗失。

9、还款时一定要收回原借条,收回时还应认真进行甄别,防止出现还过款而又被人讨帐的后果。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二、性质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

四、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追索欠款被判驳

1997年5月,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医院签订一栋大楼的建设工程合同,到1998年11月,经工程结算,医院欠建筑工程公司5.8万元人民币,医院出具了一张欠条,注明:“今欠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8万元。某医院1998年11月。”欠条上未注明还款日期。之后,建筑工程公司一直未向医院催讨所欠工程款。直到2008年3月,建筑公司才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支付上述欠款。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催要借款获支持

2003年6月,齐某借款7700元给张某,张某向齐某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向齐某借现金7700元。张某2003年6月7日。”借条上未注明还款日期。之后,齐某一直未向张某催要。2008年3月,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还款。张某未提出对时效的抗辩。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向齐某还款7700元。

法官提示

以上两个案例,同样是债权债务纠纷,为何结果迥然不同?差别就在债权凭证上:一是欠条,一是借条。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款因借贷而产生,有特定的借款事实,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所引起,借条内容基本上是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欠条形成的原因则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产生,如买卖、租赁等等。一般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债务,而向债权人出具其债权凭证。

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另外,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因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但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则必须陈述欠条形成所依据的事实,如买卖行为、承包建设等,如果对方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还须进一步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存在。

借条相关表述问题

1借条金额表述不清

被告夫妇之子系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2006年3月不幸罹患重病,同年11月去世。期间,为了救治儿子,被告夫妇曾向原告公司借款10万元。当时,被告李某出具了借条,内容系借到原告公司“人民币壹拾×元整”。

被告坚称借条内容是“人民币壹拾伍元整”,是自己到儿子单位宿舍拿东西时,为搭出租车所借。

法院审理后,综合分析李某陈述、医院证词及相关调查情况,认定李某的陈述前后矛盾,违背基本常理,因此不予采信。

2债权人姓名表述不清

章女士与顾先生系朋友。2007年6月6日,顾先生因资金周转的困难,向章女士借款8000元。念在朋友面上,章女士慷慨解囊。顾先生向章女士出具了借条一份“借小林人民币捌仟元正,年底归还。借款人:顾××”。不料,三个月后,顾先生却突发脑溢血故世。此后,章女士便向顾先生的妻子尚女士催讨借款,但未果。为此,章女士诉至法庭,要求尚女士归还借款8000元。

尚女士称借条所载出借人为“小林”,而不是章女士,故应以“小林”的名义提起诉讼。现章女士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章女士为了证明“小林”即是自己的小名“小玲”,要求居委会出具了证明。证明由闵行区江川路街道高华新村第三居民委员会出具,内容为“本小区居民章××,小名叫小玲,特此证明”。

法院认为,由章女士提供的由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可知,其除本名外,通常外人也称其“小玲”,因上海方言“小林”与“小玲”同音,不排除顾先生在出具借条时对此有明显的区分意识。尚女士虽对借条的内容及签名持有异议,但明确表示对此不申请鉴定,对此,其应承担可能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3多音字或慎用词问题

(1)书写借条时不应使用多音多义字。黄某借钱30万元,还钱时在原欠条上注明“还欠款25万元”,后因故去世。处理债务纠纷时,债主称还需偿还25万元,黄某家人称已经还了25万元。

法院认为,黄某出具的欠条,在欠条上的注释不明,产生了歧义,其继承人又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偿还25万元。

从立欠条的目的和交易习惯的角度解释,应该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黄某的继承人给付原告宋某欠款25万元。

(2)以“收”代“借”。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 既可理解为“收到孙某的借款人民币7000元整”,“,也可理解为收到孙某的还款人民币7000元整”,李某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某给他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他才为孙某写了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等。

4、不在字间留空的问题。

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并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5自写借条。丁某向周某借款两万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万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元前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空隙处加了“1”。

借条书写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空白过大,主要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间留的太大,容易被持据人添加其他内容。2、欠款数字大小写书写不清,只有小写,没有大写,小数点位置不准确,数字前头有空格,或大小写不符,都容易被持据人添加数字或者进行修改,由此引发纠纷。3、不写借款和还款日期,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事实真相难以查清,也难以认定其诉讼时效的有效和无效。4、用易褪色的笔来书写,用圆珠笔或者其他容易褪色的笔来书写借条,当借条因为保存不善时,借条容易受潮或者被水浸湿时,笔迹往往变的模糊不清,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用化学制剂涂抹留下可乘之机。5、不认真核对,找别人或者对方代写的借条应该字斟句酌,万不可稀里糊涂的就签字盖章。6、内容表达不清,有的借条将“买”写成“卖”,“收”写成“付”,“借给”写成“借”等等,都很容易颠倒是非,改变事实真相。7、名字不全,有名无姓或者有姓无名,都容易给对方留下赖帐的把柄。8、使用同音同义字,姓名不要用同音同义字或者多义字来代替,否则也容易发生责任不清的纠纷。9、印章不规范,由他人代笔书写或者代笔签名,而本人只在上面摁一个手印,发生纠纷时很难认定责任。10、还款时不索回借条,还款时,如对方说一时拿不出借条,应该让其写一张收据保存,只有这样才不会在日后留下纠纷隐患。

完整的借条或欠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2、欠款、借款的准确数额,借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应用大写表示;

3、借款(物)的归还时间、欠款的付清期限应明确;

4、违约责任要写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书写借条和欠条时应注意的事项:

1、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

2、最好附带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签名应当真实,应当由本人当面书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条书立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

5、借条上应注名还款时间、借条的书写时间。

6、借条上显示借款金额时要同时用大小写,防止持据人添加数字。

7、在借条上应写清楚借款是否约定利息,利息数为多少。

8、借条应妥善保存,不要损坏或者遗失。

9、还款时一定要收回原借条,收回时还应认真进行甄别,防止出现还过款而又被人讨帐的后果。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二、性质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

四、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追索欠款被判驳

1997年5月,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医院签订一栋大楼的建设工程合同,到1998年11月,经工程结算,医院欠建筑工程公司5.8万元人民币,医院出具了一张欠条,注明:“今欠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8万元。某医院1998年11月。”欠条上未注明还款日期。之后,建筑工程公司一直未向医院催讨所欠工程款。直到2008年3月,建筑公司才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支付上述欠款。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催要借款获支持

2003年6月,齐某借款7700元给张某,张某向齐某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向齐某借现金7700元。张某2003年6月7日。”借条上未注明还款日期。之后,齐某一直未向张某催要。2008年3月,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还款。张某未提出对时效的抗辩。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向齐某还款7700元。

法官提示

以上两个案例,同样是债权债务纠纷,为何结果迥然不同?差别就在债权凭证上:一是欠条,一是借条。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款因借贷而产生,有特定的借款事实,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所引起,借条内容基本上是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欠条形成的原因则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产生,如买卖、租赁等等。一般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债务,而向债权人出具其债权凭证。

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另外,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因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但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则必须陈述欠条形成所依据的事实,如买卖行为、承包建设等,如果对方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还须进一步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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