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81 更新时间:2007-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访工作管理,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联社或信用社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五条 处理信访事项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联社应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群众服务,营造全省农村信用社和谐的发展环境,促进全省信合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级联社要明确一名党委成员分管信访投诉举报工作。各级联社党委要经常听取信访工作情况的汇报,指导本单位信访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八条 各级联社纪检监察部门为本联社信访事项的承办部门。各级联社纪检监察部门都要设置信访工作岗,选调熟悉信访业务、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业务知识和政治素质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单位或本及联社领导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
(三)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四)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单位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对下级单位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六)本联社领导和上级联社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级联社纪检监察部门及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都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萎、敷衍、拖延。
第十条 信访工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联社纪检监察部门或本联社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一定的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于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属于本联社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三)推萎、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四)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应当报告查处结果而不按时报告,又不说明情况的;
(六)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求先报告初步的处理意见审批后方可执行而不报告擅自处理的;
(七)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
(八)其他违反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联社纪检监察部门或本联社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机关处理:
(一)应接待不接待,应处理不处理,使信访人投告无门,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二)漏登漏报重要信访情况或丢失信件的;
(三)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交办或移送的信访事项,不认真承办、协办,因拖延或者贻误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透露或泄露信访秘密的;
(五)隐匿、销毁或伪造信访材料的;
(六)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信访人进行威胁、恐吓、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严重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信访人越级或集体上访的; (八)处理信访事项放弃原则,偏亲护友,敲诈勒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部门或个人,由其上级联社纪检监察部门或本联社给予奖励。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十三条 各级联社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
(一)反映辖内农村信用社及工作人员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信访事项;
(二)辖内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
诉;
(三)上级单位和本联社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信访事项
以及有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事项;
(四)对于属农村信用社受理范围内且真实署名的信访事项一般都应及时进行核查;
(五)属匿名信访件无实际内容的,以及信访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经领导批示后,可按有关规定存档;
(六)信访人对各级联社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做出复查意见的联社提出投诉请求的,已做出复查意见的联社不再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做出复查意见的上级联社提出投诉请求,或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单位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
(一)各级联社接收的信访事项都应交由本联社纪检监察部门登记处理。
(二)纪检监察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要及时登记,将信件及附件与信封装订完整;对于来电或来访,要详细登记信访人信访事由、信访依据、信访要求,以及信访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上级或外单位转来的信访事项,所有附件必须一并装订。
(三)来信、来电和来访登记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填写《农村信用社信访事项登记阅批表》(见附件一),与信访件一并送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再呈送本单位领导阅批。
纪检监察部门在填写《农村信用社信访事项登记阅批表》时,要注明收件日期、信访事项来源(包括自收件、转办件等)、信访人的姓名和单位、被反映对象的单位和职务、信访事项的内容摘要等,并加盖信访事项编号印章,编定字号。上级单位转办的信访事项如果有信访字号的还要登记转办单位信访字号。
(四)对于上级单位转办的信访事项,若属已经受理过的重复信访事项,应在《农村信用社信访事项登记阅批表》备注栏注明原信访事项的受理及办理情况,供领导参考。
(五)纪检监察部门在填写《农村信用社信访事项登记阅批表》的同时,应填写《农村信用社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汇总目录》(见附件二),以便于查阅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权限:
(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拟办意见后,应呈送本联社分管领导阅批。如果是反映下一级联社(信用社)主要负责人以及涉及重大问题的信访事项,直接呈本联社主要负责人阅批。
(二)信访事项一般应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处。信访事项涉及市级联社和省农信联社直管市(区)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由省农信联社组织查处;信访事项涉及市级联社非领导班子成员和县级联社(信用社)班子成员的,由市级联社组织查处;信访事项涉及省农信联社直管市(区)联社、县级联社非领导班子成员和信用社领导及一般员工的,分别由直管市(区)联社、县级联社组织查处。
(三)遇到重大信访线索,可以由上级联社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人员成立调查组,直接深入到下级联社管理权限范畴开展信访核查工作。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经联社领导批示要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核实的信访事项,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组,拟定调查核实方案,收集有关资料和信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撰写调查报告,及时呈送领导阅示。
(二)经联社领导批示要求联社其他部门或下级联社调查核实的信访事项,纪检监察部门应填写《农村信用社信访事项转办单》(见附件三),明确办理意见,同信访事项的复印件一并送相关单位或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的原件由纪检监察部门存档。各有关单位或部门必须按要求及时办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时限:
(一)对于本单位自收的领导有时限要求的信访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之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于上级单位转办有时限要求的信访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上报工作。对于上级单位转办无时限要求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在30日内查结上报。对因情况复杂而不能按规定时限上报的信访事项,必须主动及时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报告核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可适当延长查结时间,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三)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联社的上一级联社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联社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四)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联社的上一级联社请求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联社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第十八条 对于纪检监察部门转办信访事项,有关单位或部门未能按要求完成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填写《农村信用社信访事项督办单》(见附件四)进行督办。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调查核实后,有关部门应填写《农村信用社信访事项调查结果阅批表》(见附件五),在填写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调查结果后,和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送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初步的办理意见后,报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阅批。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核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检举、控告的匿名信访件,经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的,可以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联社组织,在一定范围公开调查结果,澄清事实,抵制歪风,宏扬正气。如果是真实署名的信访件,应向信访人复函或面谈,告知调查结果。
(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但性质轻微的信访件,可责成被检举、被控告单位或个人写出情况说明,并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被检举人是领导班子成员的,应督促其在党委民主生活会上开展自我批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将其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对调查结果属实,性质严重的信访件,应按监察部门办案规程进行立案查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于上级单位转办要回复核查结果的信访事项,有关单位和部门核查后,按职责权限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发,按规定时限以正式文件形式回复。
(五)对申诉件,应将处理情况给予答复;对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六)对经调查核实,属恶意诬告、陷害他人的信访事项的信访人是信用社内部员工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信访人不是信用社内部员工的,要主动和有关部门联系,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信访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信访工作分析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联社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信访举报工作定期分析、通报和信访监督制度,及时研究群众反映的问题或情况,组织和协调信访调查工作,提出有关的工作措施。下一级单位信访工作部门每半年要向上一级单位信访工作部门报送一次信访分析报告。各市级联社以及省农信联社直管市(区)联社信访工作部门每半年要向省农信联社信访工作部门报送一次信访工作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办理、谁立卷”,“一案一结,单独立卷”的原则,将信访举报件立卷归档。立卷一般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原检举、控告信或来电、来访记录;
(二)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登记表;
(三)信访事项调查结果阅批表;
(四)调查报告;
(五)处理结论;
(六)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被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结果的意见;
(七)被检举、被控告人对有关错误的检讨;
(八)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和上级机关审核意见及处理决定;
(九)调查报告的附件材料;
(十)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联社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的信访档案在年中由纪检监察部门保管,年终对于已办结的信访事项档案造列清册后移交联社档案室。各级联社其他部门开展信访事项调查核实的档案,可以在办结后交由联社纪检监察部门保管,由纪检监察部门年终造列清册后移交联社档案室;也可由有关部门自行保管,年终造列清册后移交联社档案室。
第二十五条 各级联社档案室应将信访事项档案做为永久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必须严格保管信访举报档案资料,对检举控告人必须保密。非案件经办部门和承办人员一律不准查阅,以保护检举、控告人的正当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严格实行信访举报档案借阅制度。
(一)信访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和复印、复制。有关执法执纪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登记清楚档案名称、份数、借阅时间、经手人等。
(二)借阅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天数,如需延期,要说明原因,并经本单位领导同意。
(三)管理人员对借出的档案,要及时督促归还,并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以防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信访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81 更新时间:2007-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访工作管理,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联社或信用社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五条 处理信访事项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联社应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群众服务,营造全省农村信用社和谐的发展环境,促进全省信合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级联社要明确一名党委成员分管信访投诉举报工作。各级联社党委要经常听取信访工作情况的汇报,指导本单位信访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八条 各级联社纪检监察部门为本联社信访事项的承办部门。各级联社纪检监察部门都要设置信访工作岗,选调熟悉信访业务、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业务知识和政治素质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单位或本及联社领导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
(三)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四)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单位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对下级单位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六)本联社领导和上级联社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级联社纪检监察部门及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都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萎、敷衍、拖延。
第十条 信访工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联社纪检监察部门或本联社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一定的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于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属于本联社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三)推萎、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四)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应当报告查处结果而不按时报告,又不说明情况的;
(六)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求先报告初步的处理意见审批后方可执行而不报告擅自处理的;
(七)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
(八)其他违反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联社纪检监察部门或本联社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机关处理:
(一)应接待不接待,应处理不处理,使信访人投告无门,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二)漏登漏报重要信访情况或丢失信件的;
(三)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交办或移送的信访事项,不认真承办、协办,因拖延或者贻误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透露或泄露信访秘密的;
(五)隐匿、销毁或伪造信访材料的;
(六)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信访人进行威胁、恐吓、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严重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信访人越级或集体上访的; (八)处理信访事项放弃原则,偏亲护友,敲诈勒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部门或个人,由其上级联社纪检监察部门或本联社给予奖励。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十三条 各级联社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
(一)反映辖内农村信用社及工作人员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信访事项;
(二)辖内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
诉;
(三)上级单位和本联社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信访事项
以及有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事项;
(四)对于属农村信用社受理范围内且真实署名的信访事项一般都应及时进行核查;
(五)属匿名信访件无实际内容的,以及信访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经领导批示后,可按有关规定存档;
(六)信访人对各级联社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做出复查意见的联社提出投诉请求的,已做出复查意见的联社不再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做出复查意见的上级联社提出投诉请求,或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单位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
(一)各级联社接收的信访事项都应交由本联社纪检监察部门登记处理。
(二)纪检监察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要及时登记,将信件及附件与信封装订完整;对于来电或来访,要详细登记信访人信访事由、信访依据、信访要求,以及信访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上级或外单位转来的信访事项,所有附件必须一并装订。
(三)来信、来电和来访登记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填写《农村信用社信访事项登记阅批表》(见附件一),与信访件一并送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再呈送本单位领导阅批。
纪检监察部门在填写《农村信用社信访事项登记阅批表》时,要注明收件日期、信访事项来源(包括自收件、转办件等)、信访人的姓名和单位、被反映对象的单位和职务、信访事项的内容摘要等,并加盖信访事项编号印章,编定字号。上级单位转办的信访事项如果有信访字号的还要登记转办单位信访字号。
(四)对于上级单位转办的信访事项,若属已经受理过的重复信访事项,应在《农村信用社信访事项登记阅批表》备注栏注明原信访事项的受理及办理情况,供领导参考。
(五)纪检监察部门在填写《农村信用社信访事项登记阅批表》的同时,应填写《农村信用社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汇总目录》(见附件二),以便于查阅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权限:
(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拟办意见后,应呈送本联社分管领导阅批。如果是反映下一级联社(信用社)主要负责人以及涉及重大问题的信访事项,直接呈本联社主要负责人阅批。
(二)信访事项一般应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处。信访事项涉及市级联社和省农信联社直管市(区)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由省农信联社组织查处;信访事项涉及市级联社非领导班子成员和县级联社(信用社)班子成员的,由市级联社组织查处;信访事项涉及省农信联社直管市(区)联社、县级联社非领导班子成员和信用社领导及一般员工的,分别由直管市(区)联社、县级联社组织查处。
(三)遇到重大信访线索,可以由上级联社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人员成立调查组,直接深入到下级联社管理权限范畴开展信访核查工作。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经联社领导批示要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核实的信访事项,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组,拟定调查核实方案,收集有关资料和信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撰写调查报告,及时呈送领导阅示。
(二)经联社领导批示要求联社其他部门或下级联社调查核实的信访事项,纪检监察部门应填写《农村信用社信访事项转办单》(见附件三),明确办理意见,同信访事项的复印件一并送相关单位或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的原件由纪检监察部门存档。各有关单位或部门必须按要求及时办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时限:
(一)对于本单位自收的领导有时限要求的信访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之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于上级单位转办有时限要求的信访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上报工作。对于上级单位转办无时限要求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在30日内查结上报。对因情况复杂而不能按规定时限上报的信访事项,必须主动及时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报告核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可适当延长查结时间,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三)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联社的上一级联社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联社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四)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联社的上一级联社请求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联社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第十八条 对于纪检监察部门转办信访事项,有关单位或部门未能按要求完成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填写《农村信用社信访事项督办单》(见附件四)进行督办。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调查核实后,有关部门应填写《农村信用社信访事项调查结果阅批表》(见附件五),在填写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调查结果后,和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送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初步的办理意见后,报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阅批。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核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检举、控告的匿名信访件,经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的,可以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联社组织,在一定范围公开调查结果,澄清事实,抵制歪风,宏扬正气。如果是真实署名的信访件,应向信访人复函或面谈,告知调查结果。
(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但性质轻微的信访件,可责成被检举、被控告单位或个人写出情况说明,并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被检举人是领导班子成员的,应督促其在党委民主生活会上开展自我批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将其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对调查结果属实,性质严重的信访件,应按监察部门办案规程进行立案查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于上级单位转办要回复核查结果的信访事项,有关单位和部门核查后,按职责权限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发,按规定时限以正式文件形式回复。
(五)对申诉件,应将处理情况给予答复;对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六)对经调查核实,属恶意诬告、陷害他人的信访事项的信访人是信用社内部员工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信访人不是信用社内部员工的,要主动和有关部门联系,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信访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信访工作分析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联社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信访举报工作定期分析、通报和信访监督制度,及时研究群众反映的问题或情况,组织和协调信访调查工作,提出有关的工作措施。下一级单位信访工作部门每半年要向上一级单位信访工作部门报送一次信访分析报告。各市级联社以及省农信联社直管市(区)联社信访工作部门每半年要向省农信联社信访工作部门报送一次信访工作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办理、谁立卷”,“一案一结,单独立卷”的原则,将信访举报件立卷归档。立卷一般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原检举、控告信或来电、来访记录;
(二)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登记表;
(三)信访事项调查结果阅批表;
(四)调查报告;
(五)处理结论;
(六)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被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结果的意见;
(七)被检举、被控告人对有关错误的检讨;
(八)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和上级机关审核意见及处理决定;
(九)调查报告的附件材料;
(十)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联社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的信访档案在年中由纪检监察部门保管,年终对于已办结的信访事项档案造列清册后移交联社档案室。各级联社其他部门开展信访事项调查核实的档案,可以在办结后交由联社纪检监察部门保管,由纪检监察部门年终造列清册后移交联社档案室;也可由有关部门自行保管,年终造列清册后移交联社档案室。
第二十五条 各级联社档案室应将信访事项档案做为永久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必须严格保管信访举报档案资料,对检举控告人必须保密。非案件经办部门和承办人员一律不准查阅,以保护检举、控告人的正当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严格实行信访举报档案借阅制度。
(一)信访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和复印、复制。有关执法执纪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登记清楚档案名称、份数、借阅时间、经手人等。
(二)借阅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天数,如需延期,要说明原因,并经本单位领导同意。
(三)管理人员对借出的档案,要及时督促归还,并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以防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信访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