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重庆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09第2次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明确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活跃课余文化生活,自愿组织参加的群众性团体,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纪律及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服从学校党政组织的领导。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具体由社团联合会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类学生社团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活动,弘扬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为社团成员提供成长和发展的舞台,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培养。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为拥有重庆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学生社团发起和成立的程序是:发起人将成立社团的申请报告及章程等书面材料报社团联合会审核,经校团委批准登记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成立。

第七条 学生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发起成立;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四)、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五)、现有社团中,无类似社团。

第八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持基础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章程、发起人名单、社团负责人简历、社团主要成员通讯录)一式两份,交社团联合会。

(二)、经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一式两份。社团联合会提出初步意见,上报校团委。

(三)、校团委全面审核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四)、社团应尽快以通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九条 学生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称,及其他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条 学生社团在征得社团联合会同意后,可自图标或其它标识,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 社团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组织机构设置

(一)、应设会长1人,副会长1-3人,理事若干,由上述人员组成该社团理事会,负责管理本社团日常事务。社团理事会人数视本社团会员人数而定,但至少应有3名。社团组成人员情况(社团成员登记表)须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二)、学生社团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指导教师等。

第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社团联合会有权进行批评,直至暂停其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三周内到社团联合会履行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学期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未履行注册手续的社团,不得进行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到社团联合会履行变更手续。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情况须上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主要干部均享受学生干部待遇。学生社团活动

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中出现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

第四章 社团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通知、海报、展板等必须署名,按照学校规定位置张贴、摆放。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开展任何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须社团联合会审核后,报团委批准。

其中需宣传活动的附加“宣传申请表”;需会费开支的附加“协会资金申请表”;需使用教室的附加“教室申请表”;需使用校园活动场地的附加“学生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举办讲座需学分单的附加“学分单申请表”;以下活动需附加“外联申请表”:

1、 与校外团体、机构联合举办的活动;

2、 校内活动但涉及三个及以上社团或其他组织单位的;

3、 有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赞助的;

4、 需另筹集活动经费的;

5、 有涉外因素的活动。

活动结束后,社团须及时向社团联合会新闻部上报活动总(可附图片、音像等资料)。

第十九条 各学生社团须制定面向会员的常规活动或例行活动,例如训练、教学或交流等。常规活动须于每学期初递交活动策划等相关材料至社团联合会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出版刊物必须符合学校刊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提交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五章 社团的财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必须奉行透明公开的原则。学生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员的会费。在报经社团联合会审批后,可以接受企业、组织或个人的赞助费。

第二十三条 社团会员的会费在每学年的10月份纳新时统一收取,其他时间不得再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学生社团的会费统一定为

15-20元/学年,所收取会费的30%上交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用于对全校范围内社团活动进行调剂,其余70%为社团的基本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学年结束时,社团剩余资金上交社团联合会统一并由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整理后公开详细账目。在新学年开始后计入社团新学年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对社团举办的精品活动,经校团委研究批准后,学校酌情给予支持。

第六章 社团的外联

第二十七条 社团的外联活动必须单独提前一周以书面或电子档的形式上报社团联合会外联部。

第二十八条 社团间的联谊活动、社团和外校或其它组织单位的联谊活动,经批准后方可举办。与校外团体、机构联合举办的活动,经批准后按规定执行,活动结束后必须单独向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提交活动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 社团活动涉及商家开设的讲座、促销以及招聘兼职等活动的必须提前单独以书面形式递

交活动策划书、外联协议书和财务资金报告至社团联合会外联部审批,不得私自执行。

第条 社团赞助协议书原件须在活动结束后上交至社团联合会外联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社团的任何外联活动不得损害学校或学校社团的名誉。社团外联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而造成错误或重大失误的,经济责任自负,并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七章 社团的分级及评优

第三十二条 为更好地促进社团健康发展,调动各级学生社团成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社团的管理,并量化其工作成效,引入竞争机制,增强社团适应社会的能力,特对各社团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具体分级办法。

(一)、甲级社团:严格遵守社团管理条例及各项制度,遵守本社团章程,认真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活动。按学期活动计划认真、扎实地开展工作。主动承办及协办校内各项活动,积极参加高校间的活动与比赛,开展交流与合作。在校内有较大影响,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乙级社团:严格遵守社团管理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本社团的章程,开展丰富健康的活动,能较好地完成学期各项活动。

第三十四条 对甲级社团,校团委将在资金、场地及其他方面给以积极支持,受重点扶持。对乙级社团,社团联合会在开展活动时给予一定支持,所需经费将视其实际情况而定。第三十五条 社团分级评比的程序如下:

1、学生社团分级评比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时间为每年的五月)。

2、根据社团联合会要求,各社团在五月初前递交评选材料。

3、社团联合会对各社团材料进行认真评定,组织力量对各社团情况进行核实。

4、社团联合会进行初评,将评比结果报校团委。(具体评选办法见《重庆理工大学学生社团分级评定量化细则》)

5、经校团委核实同意后,社团联合会组织通过初评的社团召开评选大会,最终确定甲级社团,并在“五四”表彰大会上予以公布,进行表彰和奖励。

6、对于分级评比过程中低于乙级基础标准的社团,将调整或撤换社团主要负责人,并责令其清理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社团。

第三十六条 社团从被评为甲级或乙级社团之日起,在一学年内享受该级别和相应待遇。

第八章 社团整顿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三)、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四)、不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

(五)、社团管理混乱,或一学期内未举行正常活动;

(六)、其它应予以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社团终止有两种形式;一是自行解散,二是由校团委或社团联合会予以注销和取缔。

(一)、每学年开学后三周内对学生社团进行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社团,视为自动解散。

(二)、注册期内,任何学生社团自行解散,需由社团按其章程的有关规定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报送校团委备案,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校团委有权对其进行取缔:

1、 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

非法活动;

2、 背弃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3、 停止活动予以整顿,但未见好转;

4、 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5、 盗用其它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6、 社团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理工大学内一切学生社团。 第四十条 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团委,具体实施由校团委委托社团联合会负责。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注:总则和评优不分我还没来得及改。王旭 09.6.24

重庆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09第2次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明确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活跃课余文化生活,自愿组织参加的群众性团体,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纪律及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服从学校党政组织的领导。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具体由社团联合会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类学生社团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活动,弘扬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为社团成员提供成长和发展的舞台,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培养。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为拥有重庆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学生社团发起和成立的程序是:发起人将成立社团的申请报告及章程等书面材料报社团联合会审核,经校团委批准登记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成立。

第七条 学生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发起成立;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四)、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五)、现有社团中,无类似社团。

第八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持基础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章程、发起人名单、社团负责人简历、社团主要成员通讯录)一式两份,交社团联合会。

(二)、经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一式两份。社团联合会提出初步意见,上报校团委。

(三)、校团委全面审核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四)、社团应尽快以通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九条 学生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称,及其他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条 学生社团在征得社团联合会同意后,可自图标或其它标识,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 社团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组织机构设置

(一)、应设会长1人,副会长1-3人,理事若干,由上述人员组成该社团理事会,负责管理本社团日常事务。社团理事会人数视本社团会员人数而定,但至少应有3名。社团组成人员情况(社团成员登记表)须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二)、学生社团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指导教师等。

第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社团联合会有权进行批评,直至暂停其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三周内到社团联合会履行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学期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未履行注册手续的社团,不得进行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到社团联合会履行变更手续。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情况须上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主要干部均享受学生干部待遇。学生社团活动

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中出现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

第四章 社团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通知、海报、展板等必须署名,按照学校规定位置张贴、摆放。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开展任何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须社团联合会审核后,报团委批准。

其中需宣传活动的附加“宣传申请表”;需会费开支的附加“协会资金申请表”;需使用教室的附加“教室申请表”;需使用校园活动场地的附加“学生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举办讲座需学分单的附加“学分单申请表”;以下活动需附加“外联申请表”:

1、 与校外团体、机构联合举办的活动;

2、 校内活动但涉及三个及以上社团或其他组织单位的;

3、 有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赞助的;

4、 需另筹集活动经费的;

5、 有涉外因素的活动。

活动结束后,社团须及时向社团联合会新闻部上报活动总(可附图片、音像等资料)。

第十九条 各学生社团须制定面向会员的常规活动或例行活动,例如训练、教学或交流等。常规活动须于每学期初递交活动策划等相关材料至社团联合会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出版刊物必须符合学校刊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提交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五章 社团的财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必须奉行透明公开的原则。学生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员的会费。在报经社团联合会审批后,可以接受企业、组织或个人的赞助费。

第二十三条 社团会员的会费在每学年的10月份纳新时统一收取,其他时间不得再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学生社团的会费统一定为

15-20元/学年,所收取会费的30%上交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用于对全校范围内社团活动进行调剂,其余70%为社团的基本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学年结束时,社团剩余资金上交社团联合会统一并由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整理后公开详细账目。在新学年开始后计入社团新学年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对社团举办的精品活动,经校团委研究批准后,学校酌情给予支持。

第六章 社团的外联

第二十七条 社团的外联活动必须单独提前一周以书面或电子档的形式上报社团联合会外联部。

第二十八条 社团间的联谊活动、社团和外校或其它组织单位的联谊活动,经批准后方可举办。与校外团体、机构联合举办的活动,经批准后按规定执行,活动结束后必须单独向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提交活动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 社团活动涉及商家开设的讲座、促销以及招聘兼职等活动的必须提前单独以书面形式递

交活动策划书、外联协议书和财务资金报告至社团联合会外联部审批,不得私自执行。

第条 社团赞助协议书原件须在活动结束后上交至社团联合会外联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社团的任何外联活动不得损害学校或学校社团的名誉。社团外联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而造成错误或重大失误的,经济责任自负,并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七章 社团的分级及评优

第三十二条 为更好地促进社团健康发展,调动各级学生社团成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社团的管理,并量化其工作成效,引入竞争机制,增强社团适应社会的能力,特对各社团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具体分级办法。

(一)、甲级社团:严格遵守社团管理条例及各项制度,遵守本社团章程,认真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活动。按学期活动计划认真、扎实地开展工作。主动承办及协办校内各项活动,积极参加高校间的活动与比赛,开展交流与合作。在校内有较大影响,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乙级社团:严格遵守社团管理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本社团的章程,开展丰富健康的活动,能较好地完成学期各项活动。

第三十四条 对甲级社团,校团委将在资金、场地及其他方面给以积极支持,受重点扶持。对乙级社团,社团联合会在开展活动时给予一定支持,所需经费将视其实际情况而定。第三十五条 社团分级评比的程序如下:

1、学生社团分级评比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时间为每年的五月)。

2、根据社团联合会要求,各社团在五月初前递交评选材料。

3、社团联合会对各社团材料进行认真评定,组织力量对各社团情况进行核实。

4、社团联合会进行初评,将评比结果报校团委。(具体评选办法见《重庆理工大学学生社团分级评定量化细则》)

5、经校团委核实同意后,社团联合会组织通过初评的社团召开评选大会,最终确定甲级社团,并在“五四”表彰大会上予以公布,进行表彰和奖励。

6、对于分级评比过程中低于乙级基础标准的社团,将调整或撤换社团主要负责人,并责令其清理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社团。

第三十六条 社团从被评为甲级或乙级社团之日起,在一学年内享受该级别和相应待遇。

第八章 社团整顿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三)、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四)、不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

(五)、社团管理混乱,或一学期内未举行正常活动;

(六)、其它应予以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社团终止有两种形式;一是自行解散,二是由校团委或社团联合会予以注销和取缔。

(一)、每学年开学后三周内对学生社团进行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社团,视为自动解散。

(二)、注册期内,任何学生社团自行解散,需由社团按其章程的有关规定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报送校团委备案,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校团委有权对其进行取缔:

1、 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

非法活动;

2、 背弃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3、 停止活动予以整顿,但未见好转;

4、 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5、 盗用其它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6、 社团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理工大学内一切学生社团。 第四十条 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团委,具体实施由校团委委托社团联合会负责。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注:总则和评优不分我还没来得及改。王旭 0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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