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零零三年八月

目 录

1、教育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图…………………………………………………………1 2、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2 3、教育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3 4、教育局行政执法流程图………………………………………………………………6 5、教育局行政执法保障措施……………………………………………………………7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图

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残疾人保障法》 二、行政法规(2件) 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2、《幼儿园管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4件) 1、《幼儿园工作规程》; 2、《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1件)

《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条例》 四、政府规章(4件) 1、《大连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若干规定》 2、《大连市关于托幼园所报销办法的通知》 3、《幼儿园(班)托儿所登记注册的几项规定》; 4、《大连市幼儿园定级标准评分细则》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

一、行政许可(申办园所、申请办学)

二、行政处罚(违犯规定)

保 障 措 施

一、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二、关于教育局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四、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

五、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教育局及其所属职能科室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教育局对所属职能科室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教育局各执法科室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六条 教育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教育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予以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

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并追究科室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了解掌握教育局各职能科室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法情况,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向教育局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办公室、机关党委、监察室组织力量及时查处,并按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局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区教育局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防止和减少行政执法过错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岗区教育局所有职权执法科室和授权执法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下列情形属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因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主要事实不清;没有或者缺少主要证据;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等;经行政

复议或行政诉讼被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二)在管辖范围内,对已经发现的违法案件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伪证、隐匿、销毁证据,故意泄露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者或者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

(四)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的。

(五)其他不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或违法行使职权,且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第四条 因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造成过失或过错的,追究具体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第五条 因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在审查案卷过程中,应发现而未发现错误,或者因错误批改原案卷的事实、定性和处罚意见造成错案的,追究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因主管执法科室的局领导在审查案卷过程中,应发现而未发现错误,或者因错误批改原案卷的事实、定性和处罚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局主管领导承担过错责任。

第七条 局领导集体审批的案件,由于错误批改原案卷的事实、定性和处罚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局领导集体承担过错责任。

第八条 对过错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分为行政惩戒和行政处分两种。

行政惩戒为:

(一)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二)扣发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奖金;

(三)取消一次职务晋升或者工资晋级的资格;

(四)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处分分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九条 对过错责任者,应根据过错性质、原因、后果及本人平时表现,按下列情况及其奖惩权限予以处罚;

(一)因过失导致过错案件发生,且情节及后果轻微的,可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四)项规定予以行政惩

戒。因上列原因发生的过错案件年累计三件以上或情节、后果严重的,可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至(四)

项规定予以行政惩戒。

(二)因失职导致过错案件发生,且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可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惩戒和依据第八条

第三款第(一)、(二)项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营私舞弊行为,故意导致过错案件发生的,可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第(三)至(六)

项规定予以行政处分,也可再依照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四)项规定并处行政惩戒。其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过

错案件,直接责任人员还应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四)对处以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应由教育局追究办审核,经主管领导同意,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对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的错案,且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区教育局局长全面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监察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对过错责任人的自理决定应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第十二条 区教育局综合科是追究过错案件责任的办事机构,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应会同监察室、机关党委依法提出对过错案件责任予以追究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 局长办公会在审议或复核是否属于过错案件时,应吸收综合科、监察室、机关党委负责人参加,并通知与案件有关负责人到会,对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对局长办公会审议,确认为过错案件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应由综合科会同监察室制作过错案件处理决定书,并送达有关过错责任人。

第十五条 有关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接到过错案件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提出重新审议或复核的申请,也可依法向区政府法制机构申诉或者申请复议,其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和制止中途辍学管理办法。

二、中小学转入学制度。

三、中小学借读收费规定。

四、中小学学区认定办法。

五、幼儿园管理条例。

六、幼儿园工作规程。

七、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条件。

八、社会力量办学广告审批规定。

九、职教专干职责。

十、各科职责范围公开制度。

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

第一条 学习培训要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实施,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二条 学习培训由教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人事科、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教育法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国家法律、法规等。

第四条 坚持学习和培训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学习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作到学习培训有计划、有组织、有检查、有考核。

第五条 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专题讲座和专题研讨相结合,抓好骨干培训和队伍建设。

第六条 加强学习培训的组织检查。每半年检查一次学习笔记,年终进行学习培训总结,学习培训考核作为年度考核评议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

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为了加强区教育局的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教育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区教育局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做到执法严明,奖惩分明,依据区教育局有关执法公示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过错追究制度、执法培训制度的要求,结合各科室的执法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评议范围

区教育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机关科室和授权执法的事业单位,均纳入本考核评议制度,即:人事科、行政计划科、学前科、基础教育科、职教体卫科、校建办、招生办。

二、考核评议原则

通过建立健全严格的考核评议制度和组织机构,力求使考核评议工作做到奖惩分明,突出重点,注意实效,客观公正。

三、考核评议机构

成立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姜廷才

副组长:段京华 王学刚 李生滨 李莲秋

成 员:闫福兄 王丽萍 孙福全 王长青 石丽杰 刘 杰 石 瑜

成员单位:综合科、人事科、行政计划科、基教科、学前科、职教体卫科

四、考核评议办法

1、分项分级考核:根据教育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分解成10-12个项目分别考核,区教育局考核评议小组只考核到科室和部门,各科室和部门负责制定对所属执法人员考核办法,保证责任落实到人。

2、实行百分制考核:对考核评议的项目,每项赋10-20分,酌情扣分,年终根据各科室得分情况进行总评,划分等次。评议结果分四等,即:优秀(95分以上)、良好(90分以上)、一般(85分以上)、较差(85分以下)。

3、各科室公有考核基础上与专项考核基础上相结合,根据教育行政执法内容及要求,共设六个共有考核项目,每项赋10分,共计60分。根据各相关科室执法工作内容分别设2-4个专项,每项赋10-20分,共计40分。专项设2项者每个扣分点每次扣2分,设4项者每个扣分点每次扣1分。

4、问卷调查和抽查相结合。评议小组视情况定期在有关执法对象中展开问卷调查和按比例抽查各科室执法工作案卷,其工

作结果将列为评议的重要依据。

5、月积累、半年自查、年终总评。评议采取分级分阶段进行,即各科室每月对本科室执法情况进行积累汇总,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考核评议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评议,年终进行总评。

五、考核指标

(一)各科室和部门公有考核项目(60分)

1、法制学习、考核(10分)。按规定参加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学习并参加有关考试,成绩合格。学习、考试有一人无故缺席者扣1分。

2、执法形象(10分)。执行行政执法任务,必须做到持证执法,平等待人,语言文明,依法行政,廉洁高效,执法过程中有一人次损害执法形象者扣1分。

3、法制基础建设(10分)。按规定搞好法制基础建设,制定执法和办事制度。有一例未按制度规定办的扣2分。

4、严格遵守法定程序(10分)。行政执法不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有一例扣2分。

5、正确使用执法文书(10分)。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正确熟练地使用执法文书。凡发现使用不规范不恰当者,发现一例扣2分。

6、教育行政许可(10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条件进行许可证书的印刷、发放、验印工作和须区教育局审批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建制审批和申报工作。发现一例不条例审批条件的扣2分。

(二)各科室和部门专项考核项目(40分)

在此考核项目规范内,凡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法的得满分,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法的,每人次或每一例扣1-2分。

1、人事科

(1)教师资格证书

(2)中小学校长上岗证书

(3)教师队伍管理

2、计财科

(1)全区各中小学的财务及校产的统计与管理

(2)局直单位的财务管理

3、学前科

(1)幼儿园审批注册、定级

(2)幼儿园教育、保育、卫生保健管理

(3)行政处罚

4、基础教育科

(1)初、高中毕业证书

(2)中小学教学、收费、学生用书和学籍管理

(3)行政处罚

5、职教体卫科

(1)社会力量办学审核、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备案。

(2)行政处罚

6、招生办

(1)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中专招生考核考务、工作管理

(2)考试违纪处罚

(3)考核报名、考核收费

7、督学

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

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零零三年八月

目 录

1、教育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图…………………………………………………………1 2、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2 3、教育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3 4、教育局行政执法流程图………………………………………………………………6 5、教育局行政执法保障措施……………………………………………………………7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图

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残疾人保障法》 二、行政法规(2件) 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2、《幼儿园管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4件) 1、《幼儿园工作规程》; 2、《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1件)

《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条例》 四、政府规章(4件) 1、《大连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若干规定》 2、《大连市关于托幼园所报销办法的通知》 3、《幼儿园(班)托儿所登记注册的几项规定》; 4、《大连市幼儿园定级标准评分细则》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

一、行政许可(申办园所、申请办学)

二、行政处罚(违犯规定)

保 障 措 施

一、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二、关于教育局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四、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

五、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教育局及其所属职能科室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教育局对所属职能科室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教育局各执法科室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六条 教育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教育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予以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

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并追究科室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了解掌握教育局各职能科室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法情况,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向教育局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办公室、机关党委、监察室组织力量及时查处,并按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局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区教育局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防止和减少行政执法过错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岗区教育局所有职权执法科室和授权执法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下列情形属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因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主要事实不清;没有或者缺少主要证据;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等;经行政

复议或行政诉讼被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二)在管辖范围内,对已经发现的违法案件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伪证、隐匿、销毁证据,故意泄露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者或者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

(四)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的。

(五)其他不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或违法行使职权,且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第四条 因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造成过失或过错的,追究具体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第五条 因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在审查案卷过程中,应发现而未发现错误,或者因错误批改原案卷的事实、定性和处罚意见造成错案的,追究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因主管执法科室的局领导在审查案卷过程中,应发现而未发现错误,或者因错误批改原案卷的事实、定性和处罚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局主管领导承担过错责任。

第七条 局领导集体审批的案件,由于错误批改原案卷的事实、定性和处罚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局领导集体承担过错责任。

第八条 对过错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分为行政惩戒和行政处分两种。

行政惩戒为:

(一)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二)扣发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奖金;

(三)取消一次职务晋升或者工资晋级的资格;

(四)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处分分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九条 对过错责任者,应根据过错性质、原因、后果及本人平时表现,按下列情况及其奖惩权限予以处罚;

(一)因过失导致过错案件发生,且情节及后果轻微的,可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四)项规定予以行政惩

戒。因上列原因发生的过错案件年累计三件以上或情节、后果严重的,可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至(四)

项规定予以行政惩戒。

(二)因失职导致过错案件发生,且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可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惩戒和依据第八条

第三款第(一)、(二)项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营私舞弊行为,故意导致过错案件发生的,可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第(三)至(六)

项规定予以行政处分,也可再依照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四)项规定并处行政惩戒。其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过

错案件,直接责任人员还应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四)对处以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应由教育局追究办审核,经主管领导同意,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对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的错案,且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区教育局局长全面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监察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对过错责任人的自理决定应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第十二条 区教育局综合科是追究过错案件责任的办事机构,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应会同监察室、机关党委依法提出对过错案件责任予以追究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 局长办公会在审议或复核是否属于过错案件时,应吸收综合科、监察室、机关党委负责人参加,并通知与案件有关负责人到会,对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对局长办公会审议,确认为过错案件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应由综合科会同监察室制作过错案件处理决定书,并送达有关过错责任人。

第十五条 有关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接到过错案件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提出重新审议或复核的申请,也可依法向区政府法制机构申诉或者申请复议,其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和制止中途辍学管理办法。

二、中小学转入学制度。

三、中小学借读收费规定。

四、中小学学区认定办法。

五、幼儿园管理条例。

六、幼儿园工作规程。

七、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条件。

八、社会力量办学广告审批规定。

九、职教专干职责。

十、各科职责范围公开制度。

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

第一条 学习培训要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实施,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二条 学习培训由教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人事科、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教育法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国家法律、法规等。

第四条 坚持学习和培训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学习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作到学习培训有计划、有组织、有检查、有考核。

第五条 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专题讲座和专题研讨相结合,抓好骨干培训和队伍建设。

第六条 加强学习培训的组织检查。每半年检查一次学习笔记,年终进行学习培训总结,学习培训考核作为年度考核评议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

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为了加强区教育局的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教育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区教育局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做到执法严明,奖惩分明,依据区教育局有关执法公示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过错追究制度、执法培训制度的要求,结合各科室的执法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评议范围

区教育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机关科室和授权执法的事业单位,均纳入本考核评议制度,即:人事科、行政计划科、学前科、基础教育科、职教体卫科、校建办、招生办。

二、考核评议原则

通过建立健全严格的考核评议制度和组织机构,力求使考核评议工作做到奖惩分明,突出重点,注意实效,客观公正。

三、考核评议机构

成立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姜廷才

副组长:段京华 王学刚 李生滨 李莲秋

成 员:闫福兄 王丽萍 孙福全 王长青 石丽杰 刘 杰 石 瑜

成员单位:综合科、人事科、行政计划科、基教科、学前科、职教体卫科

四、考核评议办法

1、分项分级考核:根据教育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分解成10-12个项目分别考核,区教育局考核评议小组只考核到科室和部门,各科室和部门负责制定对所属执法人员考核办法,保证责任落实到人。

2、实行百分制考核:对考核评议的项目,每项赋10-20分,酌情扣分,年终根据各科室得分情况进行总评,划分等次。评议结果分四等,即:优秀(95分以上)、良好(90分以上)、一般(85分以上)、较差(85分以下)。

3、各科室公有考核基础上与专项考核基础上相结合,根据教育行政执法内容及要求,共设六个共有考核项目,每项赋10分,共计60分。根据各相关科室执法工作内容分别设2-4个专项,每项赋10-20分,共计40分。专项设2项者每个扣分点每次扣2分,设4项者每个扣分点每次扣1分。

4、问卷调查和抽查相结合。评议小组视情况定期在有关执法对象中展开问卷调查和按比例抽查各科室执法工作案卷,其工

作结果将列为评议的重要依据。

5、月积累、半年自查、年终总评。评议采取分级分阶段进行,即各科室每月对本科室执法情况进行积累汇总,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考核评议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评议,年终进行总评。

五、考核指标

(一)各科室和部门公有考核项目(60分)

1、法制学习、考核(10分)。按规定参加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学习并参加有关考试,成绩合格。学习、考试有一人无故缺席者扣1分。

2、执法形象(10分)。执行行政执法任务,必须做到持证执法,平等待人,语言文明,依法行政,廉洁高效,执法过程中有一人次损害执法形象者扣1分。

3、法制基础建设(10分)。按规定搞好法制基础建设,制定执法和办事制度。有一例未按制度规定办的扣2分。

4、严格遵守法定程序(10分)。行政执法不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有一例扣2分。

5、正确使用执法文书(10分)。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正确熟练地使用执法文书。凡发现使用不规范不恰当者,发现一例扣2分。

6、教育行政许可(10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条件进行许可证书的印刷、发放、验印工作和须区教育局审批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建制审批和申报工作。发现一例不条例审批条件的扣2分。

(二)各科室和部门专项考核项目(40分)

在此考核项目规范内,凡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法的得满分,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法的,每人次或每一例扣1-2分。

1、人事科

(1)教师资格证书

(2)中小学校长上岗证书

(3)教师队伍管理

2、计财科

(1)全区各中小学的财务及校产的统计与管理

(2)局直单位的财务管理

3、学前科

(1)幼儿园审批注册、定级

(2)幼儿园教育、保育、卫生保健管理

(3)行政处罚

4、基础教育科

(1)初、高中毕业证书

(2)中小学教学、收费、学生用书和学籍管理

(3)行政处罚

5、职教体卫科

(1)社会力量办学审核、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备案。

(2)行政处罚

6、招生办

(1)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中专招生考核考务、工作管理

(2)考试违纪处罚

(3)考核报名、考核收费

7、督学

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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