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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务员考试纪律想到的
公务员考试是选拨和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试,也是为国家的明天选拨管理人才和工作人员的考试,是神圣不可玷污的,被称之为“国考”。从考试资格的审查、考场纪律、阅卷评审、面试、政审等各阶段都有严格的规定,不得有任何的营私舞弊现象,整个过程都不能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论是国家公务员考试还是地方公务员考试,考试录取的标准有别,但“国考”的严肃性、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则是一样的,不容有任何的破坏和扭曲。可是,在严格执行有关公务员考试制度和纪律的同时,却出现了许多的“出乎意料”的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在2010河北省公务员考试中,为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招录秩序,由河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五部门联合发文,对公务员考录违纪舞弊行为实行“零容忍”,并规定了严厉处罚措施:舞弊考生一律取消当年成绩,在省内终身不允许报考公务员。同时,规定对直接或间接参与舞弊的公职人员、甚至学生家长等实行处分或是曝光等措施。
对参加考试的考生实行严格的纪律考核,也对参与考试的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并严格执行,这是非常令人高兴的,可是高兴之余,又不禁要问:“零容忍”是个什么概念?对违纪考生禁考范围何以只限定在“省内”?
依笔者看来,“零容忍”不是没有容忍,而是不想再容忍,也就是说,已经或多或少容忍了这样那样的违规现象,已经有或多或少的一部分考生虽然带着“被容忍”的尴尬,却也没能挡住顺利进入公务员的脚步,“零容忍”就在暗示还可以再容忍。容忍就等于是放流,容忍就等于是在对运用资格审查、监考、政审、面试等等环节存在滥用权力的现象。这是在为自己开脱,也是在为考生的不良行为开脱,目的就是为了达到某个不可告人的目的,在整个公务员考试的过程中千方百计寻找更多的机会而修桥铺路。
而“舞弊考生一律取消当年成绩,在省内终身不允许报考公务员”,这看似极其严格的规定,却为自己预留了非常广阔的后路。很明显,“规定”是在告诉舞弊的考生:你不是要作弊吗?别给我惹麻烦,到别处去好不好?至于在其它省份,你是否违规违法那不管我的事。试问:被你取消公务员考试资格的考生,一旦在其它省份被录取,工作几年后再回到时你河北省,届时你是否接收?终身禁考意味着终身不可能成为国家公务员,这看似有些“惨忍”的规定原来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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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你会说,如果每个省都有这样的规定,那些违纪考生和考官岂有容身之地?可是笔者不禁要问:如果全国每个省都只管自己的“清白”,那我们的国家概念如何体现,我们还是不是一个统一的集体,我们的责任感、使命感到底该如何理解?这种各自为政、“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做法表现在如此重要的“诸侯大员”身上,令人不能不为国家的未来担忧,更遑论公务员考试的公平与公正了。
另有江苏泰兴考生陈某在被考试录取后,政审时因“未婚先孕”而被刷了下来,小陈因此而诉诸法律,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大不小的讨论。笔者在此先不论“未婚先孕”的考生不被录取到底合不合法,也暂且不论这场官司最后到底“花落谁家”。笔者要说的是,我们在铁面无私地执行有关公务员考试的纪律时,是否也应该考虑到人性化的一面。我们的考生在走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后,只是一个开始,以后的道路还很长很长,考进公务员不等于就一成不变,不等于就不需要学习和进步了。我们在不断地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的同时,还负有对各级公务员继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我们注意到,小陈的“未婚先孕”主要是由于家人反对,推迟婚期等原因造成,而与其本人的生活作风等无关。考生陈某的现象肯定还会在其它考生的身上出现,在现在的社会大背景下,陈某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面对此类现象,我们在套用各种规定和法律的同时,是否可以考虑到人性化的一面。
这只是笔者面对公务员考试中出现的一些现象的思考,正确与否,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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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务员考试纪律想到的
公务员考试是选拨和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试,也是为国家的明天选拨管理人才和工作人员的考试,是神圣不可玷污的,被称之为“国考”。从考试资格的审查、考场纪律、阅卷评审、面试、政审等各阶段都有严格的规定,不得有任何的营私舞弊现象,整个过程都不能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论是国家公务员考试还是地方公务员考试,考试录取的标准有别,但“国考”的严肃性、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则是一样的,不容有任何的破坏和扭曲。可是,在严格执行有关公务员考试制度和纪律的同时,却出现了许多的“出乎意料”的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在2010河北省公务员考试中,为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招录秩序,由河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五部门联合发文,对公务员考录违纪舞弊行为实行“零容忍”,并规定了严厉处罚措施:舞弊考生一律取消当年成绩,在省内终身不允许报考公务员。同时,规定对直接或间接参与舞弊的公职人员、甚至学生家长等实行处分或是曝光等措施。
对参加考试的考生实行严格的纪律考核,也对参与考试的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并严格执行,这是非常令人高兴的,可是高兴之余,又不禁要问:“零容忍”是个什么概念?对违纪考生禁考范围何以只限定在“省内”?
依笔者看来,“零容忍”不是没有容忍,而是不想再容忍,也就是说,已经或多或少容忍了这样那样的违规现象,已经有或多或少的一部分考生虽然带着“被容忍”的尴尬,却也没能挡住顺利进入公务员的脚步,“零容忍”就在暗示还可以再容忍。容忍就等于是放流,容忍就等于是在对运用资格审查、监考、政审、面试等等环节存在滥用权力的现象。这是在为自己开脱,也是在为考生的不良行为开脱,目的就是为了达到某个不可告人的目的,在整个公务员考试的过程中千方百计寻找更多的机会而修桥铺路。
而“舞弊考生一律取消当年成绩,在省内终身不允许报考公务员”,这看似极其严格的规定,却为自己预留了非常广阔的后路。很明显,“规定”是在告诉舞弊的考生:你不是要作弊吗?别给我惹麻烦,到别处去好不好?至于在其它省份,你是否违规违法那不管我的事。试问:被你取消公务员考试资格的考生,一旦在其它省份被录取,工作几年后再回到时你河北省,届时你是否接收?终身禁考意味着终身不可能成为国家公务员,这看似有些“惨忍”的规定原来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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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你会说,如果每个省都有这样的规定,那些违纪考生和考官岂有容身之地?可是笔者不禁要问:如果全国每个省都只管自己的“清白”,那我们的国家概念如何体现,我们还是不是一个统一的集体,我们的责任感、使命感到底该如何理解?这种各自为政、“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做法表现在如此重要的“诸侯大员”身上,令人不能不为国家的未来担忧,更遑论公务员考试的公平与公正了。
另有江苏泰兴考生陈某在被考试录取后,政审时因“未婚先孕”而被刷了下来,小陈因此而诉诸法律,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大不小的讨论。笔者在此先不论“未婚先孕”的考生不被录取到底合不合法,也暂且不论这场官司最后到底“花落谁家”。笔者要说的是,我们在铁面无私地执行有关公务员考试的纪律时,是否也应该考虑到人性化的一面。我们的考生在走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后,只是一个开始,以后的道路还很长很长,考进公务员不等于就一成不变,不等于就不需要学习和进步了。我们在不断地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的同时,还负有对各级公务员继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我们注意到,小陈的“未婚先孕”主要是由于家人反对,推迟婚期等原因造成,而与其本人的生活作风等无关。考生陈某的现象肯定还会在其它考生的身上出现,在现在的社会大背景下,陈某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面对此类现象,我们在套用各种规定和法律的同时,是否可以考虑到人性化的一面。
这只是笔者面对公务员考试中出现的一些现象的思考,正确与否,大家一起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