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同步练习册答案 1

法理学同步练习册参考答案

自测一

一、

二、

三、 FFTFT TTFFT BADBB CBCBD 1、法律汇编是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列并汇编成册。这种汇编并不改变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因此,它并不是制定法律而仅是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法律汇编的种类很多,有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官方的法律汇编主要是由各级法的创制机关汇编的法律;非官方的法律汇编通常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大学、研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学习或教学科研的需要而汇编的。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加以整理、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因此,法典编纂不同于法律汇编,它并不是一项单纯的技术性工作,而是制定法律的活动。

2、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当今整个法律制度基本的、也是首要的分类。宪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为公法,民法,广义上包括商法、劳动法和其他民事特别法为私法。

四、1、法律汇编;法典编纂;法规清理

2、(略)参见课本第132页

五、(略)考察学生在网上查找资料的能力

自测二

一、 FTFTF FTTTF

二、 CDCBA DCBAC

三、 ABD / ABCD / ABCD / ABC / ACD /

四、 1、所谓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

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不仅中国有,而且在世界各地广泛存在。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习惯法与判例法之间所存在的只是区别而不存在相同之处。

2、法制指一个国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而法治却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法制的内涵比法治要小的多。法制着重讲的是法的一系列规则、原则及与此相关的制度,而法治的内容就要丰富的多。一般讲,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

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状态至少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而且这种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群体意志的前提条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在明确了法制与法治的基本含义之后,就会看出二者有许多区别。诸如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拆人治。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拆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五、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律解释(legal interpretation):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意义: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3、(略)参见课本第213-218页

自测三

一、 FTFTF

二、 BDACD CBCBD

三、 ABCD / ABCD / ABCD / BCD / ABCD

四、 1、(略)参见课本第99页

2、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具体解释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五、(略)可以在网上查找有关资料

自测四

一、 TFFTF TFTTF

二、 BADBB ADADB

三、 ABCD / ABD / AB / ABC / BC

四、 1、法律权利,是一个和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

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或请求保护。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相互独立;权利与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对应。

2、秩序是法律的价值。法律的秩序价值是连接法律与法律其他价值的中介,法律的秩序价值是法律的基础价值。

秩序对于法律的基础价值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成立的。即:秩序是法律的直接追求,其他价值是以秩序价值为基础的法律企望;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就没有法律的其他价值。

五、 政府推动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立足于本国国情与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相结合,使法治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统一

把观念更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通过制度与观念的互动推进法治化

把扩展民众权利与约束政府权力相结合,处理好个人主体性与国际权威性之间的关系。

自测五

一、FTTFT FTTFT

二、BADAD DCBBA

三、ABCD / ABCD / ACD / BCD / ABCD

四、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法的实效,在国外有些学者的著作里又被称为“法的功效”,它是指应受法律规范指引和约束的对象在事实上合乎法律规范的指引和约束。换句话讲,就是人们的行为合乎法律规范,“人们实际上就像根据法律规范规定的应当那样行为而行为,规范实际上被适用和服从。”

五、 1、所谓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

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不仅中国有,而且在世界各地广泛存在。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习惯法与判例法之间所存在的只是区别而不存在相同之处。 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如调整国家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行政法部门,调整劳动关系 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社会法部门;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另外还考虑一些原则。 客观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主次原则。

六、(略)可上网查找资料

法理学同步练习册参考答案

自测一

一、

二、

三、 FFTFT TTFFT BADBB CBCBD 1、法律汇编是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列并汇编成册。这种汇编并不改变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因此,它并不是制定法律而仅是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法律汇编的种类很多,有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官方的法律汇编主要是由各级法的创制机关汇编的法律;非官方的法律汇编通常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大学、研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学习或教学科研的需要而汇编的。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加以整理、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因此,法典编纂不同于法律汇编,它并不是一项单纯的技术性工作,而是制定法律的活动。

2、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当今整个法律制度基本的、也是首要的分类。宪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为公法,民法,广义上包括商法、劳动法和其他民事特别法为私法。

四、1、法律汇编;法典编纂;法规清理

2、(略)参见课本第132页

五、(略)考察学生在网上查找资料的能力

自测二

一、 FTFTF FTTTF

二、 CDCBA DCBAC

三、 ABD / ABCD / ABCD / ABC / ACD /

四、 1、所谓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

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不仅中国有,而且在世界各地广泛存在。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习惯法与判例法之间所存在的只是区别而不存在相同之处。

2、法制指一个国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而法治却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法制的内涵比法治要小的多。法制着重讲的是法的一系列规则、原则及与此相关的制度,而法治的内容就要丰富的多。一般讲,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

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状态至少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而且这种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群体意志的前提条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在明确了法制与法治的基本含义之后,就会看出二者有许多区别。诸如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拆人治。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拆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五、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律解释(legal interpretation):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意义: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3、(略)参见课本第213-218页

自测三

一、 FTFTF

二、 BDACD CBCBD

三、 ABCD / ABCD / ABCD / BCD / ABCD

四、 1、(略)参见课本第99页

2、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具体解释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五、(略)可以在网上查找有关资料

自测四

一、 TFFTF TFTTF

二、 BADBB ADADB

三、 ABCD / ABD / AB / ABC / BC

四、 1、法律权利,是一个和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

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或请求保护。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相互独立;权利与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对应。

2、秩序是法律的价值。法律的秩序价值是连接法律与法律其他价值的中介,法律的秩序价值是法律的基础价值。

秩序对于法律的基础价值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成立的。即:秩序是法律的直接追求,其他价值是以秩序价值为基础的法律企望;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就没有法律的其他价值。

五、 政府推动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立足于本国国情与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相结合,使法治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统一

把观念更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通过制度与观念的互动推进法治化

把扩展民众权利与约束政府权力相结合,处理好个人主体性与国际权威性之间的关系。

自测五

一、FTTFT FTTFT

二、BADAD DCBBA

三、ABCD / ABCD / ACD / BCD / ABCD

四、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法的实效,在国外有些学者的著作里又被称为“法的功效”,它是指应受法律规范指引和约束的对象在事实上合乎法律规范的指引和约束。换句话讲,就是人们的行为合乎法律规范,“人们实际上就像根据法律规范规定的应当那样行为而行为,规范实际上被适用和服从。”

五、 1、所谓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

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不仅中国有,而且在世界各地广泛存在。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习惯法与判例法之间所存在的只是区别而不存在相同之处。 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如调整国家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行政法部门,调整劳动关系 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社会法部门;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另外还考虑一些原则。 客观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主次原则。

六、(略)可上网查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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