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内部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促进纪检监察干部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委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的对象:委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加强对委局班子成员的监督。

(一)凡属重大事项决定或全局性的问题,凡属干部推荐、任免及奖惩、大额资金使用等问题,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二)委局班子成员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财产申报制度,带头管好配偶、子女和亲属,严禁利用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三)认真执行纪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维护集体决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

(一)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党和国家的政治纪律要求。

1、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章》;

2、不得参加各种非法组织或者参加游行、示威、非法集会活动以及其它群体性事件;

3、不得发表、散布、传播反对或诋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4、不得参加封建迷信等活动。

(二)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制度。

1、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认真履行职责;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影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3、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拒不执行、拖延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

4、不得越权批办、催办有关工作事项,私自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或干部人事工作;

5、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亲友谋取工作安排调动、干部录用提拔、经商办企业、收受钱物等方面的利益;

6、因公出差期间,不得携带家属,或者擅自变更出差路线绕道探亲访友、旅游观光或办理其他个人事务;

7、不得在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接受其提供的外出私人免费旅游、度假、探亲等;

8、不得向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索要或借用财物;

9、不得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10、严禁酗酒,不得在工作日期间、执行公务中饮酒;

11、不得参与赌博。

(三)加强对保密纪律的监督。

1、不得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

2、不得打听和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

3、不得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4、不得透露书记办公会、常委会研究的涉密事项,或在公共场所谈论工作秘密。

5、不得公开报道或披露涉密事项。

第六条 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监督,严格执行《市纪委监察局办案工作暂行规定》。

第七条 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

(一)正确行使监督权。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廉政准则》执行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要客观公正,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评定考核对象。

(二)正确行使廉政鉴定权。干部的提拔、评先、评优需要作出廉政鉴定时,应有客观公正的依据。

(三)客观公正组织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不得授意、暗示甚至操纵评议代表的评议活动,确保评议代表独立行使评议权。

(四)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廉政签定、民主评议、执法监察、或需立案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在检查工作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违纪问题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 加强对干部管理工作的监督。

(一)建立干部考察责任制。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对群众有反映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对考察中未按程序操作,故意隐瞒事实,造成考察结果失真的,要追究考察者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干部提拔任用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三)认真落实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加强对网络、信息工作的监督。       (一)不得借职务影响和工作之便,搭售或推销任何营利性书籍、资料。

(二)报道、稿件要按规定程序经主管领导审查同意。

(三)警示训诫网络要严格管理,专网专用,严防失密泄密。

第十条 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

(一)严格执行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二)案件暂扣款实行专户管理,违规坐支挪用的,对责任人加重处理,。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按规定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物品,必须报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四)实行财务票据会签和财务公开制度,每半年对财务收支情况公布一次。

第十一条 加强对后勤服务工作的监督。

(一)严格执行机关接待工作制度。

(二)严格执行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机关工作人员、福利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十二条 成立内部监督检查组,成员由主管组织人事的副书记、协管组织人事的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和干部室主任组成。

第十三条 实行目标管理。对纪检监察机关主要业务工作实行量化管理,并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实行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不定期对机关自身监督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有关责任人,及时纠正和处理;年终考核实行述职述廉,通过自我评价、民主测评,综合考核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工资、评选先进、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加强跟踪督办。各项工作必须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结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任务,明确时限要求,全程督办。

第十六条 严格责任追究。对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失职行为,或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给纪检监察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接受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定期向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土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违纪行为举报箱,拓宽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渠道,认真受理有关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来信来访,并按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建立工作回访制度。对重要专项工作或连续在一个单位工作一个月以上的,由监督检查组组织有关人员或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到工作点进行回访,听取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执纪、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和反映。

第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办公室负责制度建设和落实工作;监督检查组负责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监督管理制度的受理、查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机关目标管理考核由机关目标任务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由机关干部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干部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促进纪检监察干部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委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的对象:委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加强对委局班子成员的监督。

(一)凡属重大事项决定或全局性的问题,凡属干部推荐、任免及奖惩、大额资金使用等问题,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二)委局班子成员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财产申报制度,带头管好配偶、子女和亲属,严禁利用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三)认真执行纪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维护集体决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

(一)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党和国家的政治纪律要求。

1、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章》;

2、不得参加各种非法组织或者参加游行、示威、非法集会活动以及其它群体性事件;

3、不得发表、散布、传播反对或诋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4、不得参加封建迷信等活动。

(二)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制度。

1、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认真履行职责;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影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3、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拒不执行、拖延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

4、不得越权批办、催办有关工作事项,私自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或干部人事工作;

5、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亲友谋取工作安排调动、干部录用提拔、经商办企业、收受钱物等方面的利益;

6、因公出差期间,不得携带家属,或者擅自变更出差路线绕道探亲访友、旅游观光或办理其他个人事务;

7、不得在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接受其提供的外出私人免费旅游、度假、探亲等;

8、不得向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索要或借用财物;

9、不得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10、严禁酗酒,不得在工作日期间、执行公务中饮酒;

11、不得参与赌博。

(三)加强对保密纪律的监督。

1、不得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

2、不得打听和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

3、不得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4、不得透露书记办公会、常委会研究的涉密事项,或在公共场所谈论工作秘密。

5、不得公开报道或披露涉密事项。

第六条 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监督,严格执行《市纪委监察局办案工作暂行规定》。

第七条 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

(一)正确行使监督权。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廉政准则》执行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要客观公正,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评定考核对象。

(二)正确行使廉政鉴定权。干部的提拔、评先、评优需要作出廉政鉴定时,应有客观公正的依据。

(三)客观公正组织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不得授意、暗示甚至操纵评议代表的评议活动,确保评议代表独立行使评议权。

(四)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廉政签定、民主评议、执法监察、或需立案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在检查工作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违纪问题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 加强对干部管理工作的监督。

(一)建立干部考察责任制。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对群众有反映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对考察中未按程序操作,故意隐瞒事实,造成考察结果失真的,要追究考察者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干部提拔任用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三)认真落实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加强对网络、信息工作的监督。       (一)不得借职务影响和工作之便,搭售或推销任何营利性书籍、资料。

(二)报道、稿件要按规定程序经主管领导审查同意。

(三)警示训诫网络要严格管理,专网专用,严防失密泄密。

第十条 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

(一)严格执行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二)案件暂扣款实行专户管理,违规坐支挪用的,对责任人加重处理,。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按规定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物品,必须报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四)实行财务票据会签和财务公开制度,每半年对财务收支情况公布一次。

第十一条 加强对后勤服务工作的监督。

(一)严格执行机关接待工作制度。

(二)严格执行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机关工作人员、福利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十二条 成立内部监督检查组,成员由主管组织人事的副书记、协管组织人事的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和干部室主任组成。

第十三条 实行目标管理。对纪检监察机关主要业务工作实行量化管理,并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实行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不定期对机关自身监督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有关责任人,及时纠正和处理;年终考核实行述职述廉,通过自我评价、民主测评,综合考核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工资、评选先进、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加强跟踪督办。各项工作必须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结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任务,明确时限要求,全程督办。

第十六条 严格责任追究。对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失职行为,或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给纪检监察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接受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定期向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土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违纪行为举报箱,拓宽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渠道,认真受理有关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来信来访,并按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建立工作回访制度。对重要专项工作或连续在一个单位工作一个月以上的,由监督检查组组织有关人员或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到工作点进行回访,听取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执纪、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和反映。

第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办公室负责制度建设和落实工作;监督检查组负责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监督管理制度的受理、查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机关目标管理考核由机关目标任务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由机关干部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干部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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