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期间权利义务行政告知书
为维护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
二、经查:你们是 一方是农业,一方是非农业 户口, 结婚,现已有 1 个 孩,
属于 不符合法定生育第 二 孩条件。
三、你们夫妇享有的基本权利义务
(一)基本权利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的权利。
3、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未满18周岁前,到乡镇申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优惠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先、优惠、优待政策。
(二)基本义务
1、按法定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
2、婴儿出生当月主动向当地计生办申报出生人口。
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4、积极参加乡(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的环情、孕情监测、生殖保健服务和“孕产期”教育。
5、依法生育孩子45天后90天内,主动到乡(镇)计生服务站或村计生服务室领取避孕药具,并到乡(镇)计生办开具长效避孕措施免费手术介绍信和接受“育儿期”教育。
6、外出务工、经商,应到乡镇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后每半年至少给乡镇寄回一次环(孕)情检查证明;外来务工、经商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在务工经商地乡(镇)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时及时在户籍地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如对上述告知内容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本告知书的十日内向青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述和申辩。
签收人: 送达人:
证明人: 二OO 年 月 日(公章)
注:此告知书一式二份,被告知人一份,乡镇存档一份。
公民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期间权利义务行政告知书
青川县 乡(镇)计生行告( ) 号
为维护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流
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
二、经查:你们是 户口, 结婚,现居住在 类生育
现有 个 孩,属于 不符合法定生育第 孩条件。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
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为维护你们的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减少不必要的经济负担,请你们于 年 月 日以前,自觉到 计生服务站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落实补救措施。
三、如果你们拒不落实补救措施违法生育,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将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退回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三)逾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将按每月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县人口计
生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五、积极参加乡(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的环情、孕情监测和生殖保健服务。
六、外出务工、经商,应到乡镇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后至少每半年给乡镇寄
回一次环(孕)情检查证明;外来务工、经商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在务工经商地乡(镇)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时及时在户籍地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七、如对上述告知内容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本告知书的十日内向青川县人口和计划生
育局陈述和申辩。
签收人: 送达人:
证明人: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公章)
注:此告知书一式二份,被告知人一份,乡镇存档一份。
公民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期间权利义务行政告知书
为维护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
二、经查:你们是 一方是农业,一方是非农业 户口, 结婚,现已有 1 个 孩,
属于 不符合法定生育第 二 孩条件。
三、你们夫妇享有的基本权利义务
(一)基本权利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的权利。
3、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未满18周岁前,到乡镇申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优惠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先、优惠、优待政策。
(二)基本义务
1、按法定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
2、婴儿出生当月主动向当地计生办申报出生人口。
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4、积极参加乡(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的环情、孕情监测、生殖保健服务和“孕产期”教育。
5、依法生育孩子45天后90天内,主动到乡(镇)计生服务站或村计生服务室领取避孕药具,并到乡(镇)计生办开具长效避孕措施免费手术介绍信和接受“育儿期”教育。
6、外出务工、经商,应到乡镇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后每半年至少给乡镇寄回一次环(孕)情检查证明;外来务工、经商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在务工经商地乡(镇)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时及时在户籍地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如对上述告知内容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本告知书的十日内向青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述和申辩。
签收人: 送达人:
证明人: 二OO 年 月 日(公章)
注:此告知书一式二份,被告知人一份,乡镇存档一份。
公民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期间权利义务行政告知书
青川县 乡(镇)计生行告( ) 号
为维护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流
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
二、经查:你们是 户口, 结婚,现居住在 类生育
现有 个 孩,属于 不符合法定生育第 孩条件。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
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为维护你们的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减少不必要的经济负担,请你们于 年 月 日以前,自觉到 计生服务站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落实补救措施。
三、如果你们拒不落实补救措施违法生育,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将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退回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三)逾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将按每月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县人口计
生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五、积极参加乡(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的环情、孕情监测和生殖保健服务。
六、外出务工、经商,应到乡镇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后至少每半年给乡镇寄
回一次环(孕)情检查证明;外来务工、经商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在务工经商地乡(镇)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时及时在户籍地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七、如对上述告知内容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本告知书的十日内向青川县人口和计划生
育局陈述和申辩。
签收人: 送达人:
证明人: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公章)
注:此告知书一式二份,被告知人一份,乡镇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