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心理推理方法的分析

关于犯罪心理推理方法的浅析

——对《犯罪心理画像》推理论的解析

摘要:对于犯罪心理的推理,主要有两大方法,即归纳性推理和演绎性推理,而将这两种推理方法运用于实际案件中必然产生不同结果。其中,演绎性推理由于其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逻辑性,因而对于犯罪人心理的刻画也就较归纳性推理更具合理性,准确率也更高。

关键词:犯罪心理画像、归纳性推理、演绎性推理

犯罪心理学,按照狭义的理解,其研究对象为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

犯罪心理学在实际案件侦破中的运用通常被叫做“作案人画像”、“心里画像”或“犯罪侦查分析”等。但是“犯罪侦查分析”但从字面意思来看,不仅包括了对案件中犯罪人的心里分析,还涵盖了对案件起因、现场、被害人等整个案件的进程的侦查分析,所以美国的刑事科学家布伦特 E 维特更愿意称其为“犯罪心理画像”。

犯罪心理学的起源可以归于犯罪学,它属于犯罪学的一个分支。从最早的意大利犯罪学家切萨雷 龙勃罗梭通过收集分析数据来研究犯罪人开始,就已经出现了有关犯罪心理的研究描述,之后对案件及学术问题进行分析讨论的刑事学家、刑事科学家和行为科学家等群体又不断对犯罪心理问题的研究进行了更新和完善。对于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历程在此不多做赘述,只是无论任何群体,在研究犯罪人心理时都离不开理论与案件实际侦查行为相结合的手段与方法。

时至今日,犯罪心理画像作为较为有用的一种技术手段,已经被很多组织所采用和发展,而对于犯罪心理画像的论证和推理方法,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即归纳性犯罪心理画像和演绎性犯罪心理画像。

归纳性犯罪心理画像

在过去不短的一段时间中,很多人都比较擅长运用归纳法进行案件侦破。众所周知,对于一个案件的分析和侦破,经验的积累必然是必不可少的,侦查人员通常能够运用自己之前所掌握的破案经验对案件有一个大概的分析,从而寻找破案线索,长久之后,大家就形成了一种错误认识,即犯罪心理画像就是靠大量经验积累之后得出的结论,这就对犯罪心理画像造成了一种误导。而归纳性犯罪心理画像就是以大量的经验积累为其逻辑推理基础的一大典型。

归纳性犯罪心理画像,也就是先对相关数据收集进行,再通过比较、分析、研究和统计整理进行归纳,而后将得出的结论经验作为分析案件的依据。这是一个通过实践总结形成一个一般性结论,并运用该理论指导破案的方法。

归纳性推理是一种普遍且十分实用的方法。在案件推理过程中,从每一个特殊案件中得到一个普遍性的规律,将其作为一个大前提,以此为理论依据,再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推理。这种推理方式很大程度上,这一结论基本可以适用于大多数普通案件,从而节省了很多破案成本。但是,

这种将事前归纳好的前提作为案件开始的假设方法,并非能够适用于所有的情况,于是,当特殊或复杂情况案件出现并且根本不能适用于这种事前做好的假设时,案件的侦破就出现了难以突破的障碍。

将归纳性推理运用于犯罪心理画像的刻画中,就形成了对犯罪人在实际作案中的目的动机等主观因素的透视,这对于整个案件的侦破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归纳性推理最大的优势就在于便于适用,不论接受教育的程度如何,对于破案的知识结构如何,只要有一定的对于破案的基本知识,就可以依照归纳假设对案件进行侦破,而不需要哈飞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进行更多的投入以助于破获案件。

但是很显然,依靠以往的经验得出的归纳性推理结论并不是了解所有的犯罪人具体的作案心理,这并非万能定律。所有的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任何一个犯罪人都各有特点,人的心理都是千差万别并且不断变化的,以一个固定的论断来指导变化多端的案件侦破是一种十分愚蠢的行为。对于这一点,从很早以前就有先例,15世纪末期出版的《巫师的锤子》就是中世纪天主教裁判用于审判和处罚被认为是巫师的人的方法和准则。书中将巫师刻画为对大多数居民有害的女人。然而更为不合理的是,作者认为,确认巫师的准则只需要专家或有权者的指证和确认即可,并不需要进行切实的认证和审判,也就是说只需要有经验者的判断即可对“巫师”处以火刑。这可以看作是较早的对于犯罪心理画像的滥用,而这种方法的确很像是归纳性推理运用于犯罪心理画像之中的雏形。

归纳性画像的另一大硬伤就是其难以避免的滞后性。如之前所说,归纳性推理的一大特点是根据以往已经发生过的案件进行归纳总结,以经验知道新的案件,刻画犯罪人的心理特征,所以可以说是在一种根本不知道该理论是否正确,或是否真正可以对案件有实际指导作用的情形下进行案件分析。换句话说,如果之前得到的结论有偏差或者根本就是错误的,错误的假设推导出错误的结论,那么在这一结论指导下进行的对犯罪人心理的分析也必然出现差错,从而影响案件侦查。归纳性方法的前提假设都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而案件推理是一种及其灵活而缜密的行为,并非理论指导可以解决的,所以,归纳性画像必然出现无法预计的情况甚至是错误的指导。

此外,归纳性犯罪心理画像还有很多弊端,比如得出的具体结论只能是普遍理论,因而个案中的有些具体特征,甚至是具有决定性的一些心理因素会因为不具有普遍性而被舍弃,最后得出的所谓具有指导性的结论或许可以运用与大多数普通案件中,但其作用也就仅仅只是适用,而不能起到对具体案件中犯罪人心理的透视,对案件也就起不了多大的实际作用。还有作为归纳前提的个案样本的可靠性也有很多疑问,这种方法大大局限了样本的来源,只能是发生一起案件才获得一个样本,再提取案件中特殊的心理原因进行归纳。所以,很容易出现一个结论一方面不明确或不完整,另一方面却不得不考虑其普遍性而舍弃一些有价值的参考因素,造成该前提假设的适用价值大大降低。

演绎性犯罪心理画像

演绎性推理运用于犯罪心理画像中,就是一种专门针对个案中的犯罪行为人的心理进行具体分析推理的方法。

归纳性推理和演绎性推理之间就像是哲学中的由具体到一般,再从一般到具体的概念,或者说是一种从具体案件中得出一般结论,再将该理论运用于实际案件的过程。两者间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注重理论,一个注重实践,因此两种方法所产生的结果也就必然不同。

演绎性犯罪心理画像不仅仅只是针对犯罪心理而言的,其他还包括对犯罪现场、证据等与犯罪相关的证据进行的推理。演绎推理相对于归纳性推理更具有合理性,这并不是说演绎性推理不注重理论,而是指演绎性推理能在有大量经验累积的基础上更好的运用理论。从演绎法的角度来讲,归纳是整个推理的起点,而演绎推理则是对整个案件的论证过程。

演绎性犯罪心理画像,是对个案或系列案件中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犯罪现场以及受害人状况等进行分析得出的特征描述。因此,演绎推理更注重的是针对特定的犯罪行为模式,而非一般的犯罪行为模式。演绎法画像注重对个案或系列案件的各种信息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在进行犯罪分析的过程中注重各种具体科学知识和原则的运用,比如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提倡坚持批判性思维、逻辑性分析,注意保持对数据动态变化的观察,此外还包括法庭疑点分析、被害人研究、以及对犯罪现场特征的分析等。

演绎性犯罪心理画像法也称行为证据分析,它所使用的科学方法大致有六个步骤,包括1、详细说明问题即观察,2、收集具体信息即收集资料,

3、建立一个初步假设或解释即推测,4、通过实验来验证假设即假设检验,

5、诠释结果,6、提取结论和根据需要适当修改假设即形成结论。由此可见,演绎推理在犯罪心理画像中的运用是一个不断完善推进的过程,它并不是在追求一个固定的结论或评判标准,正是因为演绎画像是一种追求真相的论证过程,才能不断适用于不同性质的案件而不被淘汰。

与之前的归纳性推理法相比较可以发现,归纳推理在第一、二步即观察和收集资料上缺乏深度,而且资料的收集来源有限不够丰富,欠缺说服力,在此基础之上完成的第三个步骤即推测就很难以立足,然而对于这个情况,归纳性推理却缺少了之后的假设检验。归纳法推理的结论基本上就停留于初步建立的假设或解释,之后直接就用于指导案件的侦查,缺少了运用实际案件进行检验和重新评估的步骤。一般来说,归纳所得的结论在实际运用之前只是一个前提假设,是需要检验和理论修正的,但是错误的做法常常将归纳结论所得的前提假设直接看作是演绎结果,大大降低了所形成结论的准确度。

演绎性犯罪心理画像法的运用要求侦查人员有较强的观察分析能力,既能够从整体上把握案情进行系统分析,又能抓住重要的细节线索,而且必须具备严密的批判性思维技能。另外,犯罪心理画像人员还必须对自身有充分了解,因为演绎法的运用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推理人员在进行案件侦查时需要依靠很大的自主能动性,自己的个性、思维模式、行为方式、道德观念等对于案件的侦查和案情的判断有很大的影响。一个对自己并不十分了解,而且缺乏批判性思维的人员,如果将自己对案件的分析直接运用到案件侦查中,就极易造成对犯罪人心理描述的偏差和错误,破坏画像过程的严谨性和客观性。影响推理人员的主观行为主要有生活经验、直觉、偏见、常识。道德观念等等。其中直觉和偏见的形成多多少少都会受到经验的影响,比如,长期的经验积累很容易让推理人员在第一时间对案件做出判断,甚至是在还未完全了解案情的情况之下出现直觉的认定,这种不

自觉的出现的结论通常又会让人们对犯罪人及其行为形成一种偏见,典型的比如对于惯犯和累犯的态度。而假如这种潜在的直觉和偏见一旦形成并广为传播,就会慢慢发展成一种大众的道德评判,但是在实际案件中这种道德评判是毫无道理的,通常只会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分析。阿瑟 柯南 道尔笔下的著名侦探夏洛克 福尔摩斯就十分善于通过观察运用演绎法解决难题。

明显不同与归纳性推理出现的效果的是,演绎推理在结论发生效力之前,首先会对该前提是否成立进行论证。假如该前提成立,那么演绎结果当然有效。但是假如该前提在实际案件中根本不成立,却在假设中被假设为成立,并且该前提本身又是正确的,那么在归纳推理中就会造成一系列结果的错误而得不到更正,但是如果用演绎推理则会先论证还假设在实际案件中是否成立,从而保证推论过程的客观性。

演绎法的重点在于其作为出发点的一般性结论是否正确,包括因果之间的联系是否客观,如果能够验证前提正确遵循逻辑规则并且在案件中能够适用,那么这个一般性原理就可以正确知道具体推论的进行。演绎法是逻辑证明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一种作出科学预见的手段。但是并不是说演绎法就是完美的推论方法,或者说极力推举演绎法而反对归纳法。演绎法在实际运用中也有相当的局限性,比如,很多人认为演绎法不能解决思维活动中演绎前提的真实性问题。前提的真实性要靠其它科学方法和实践来检验。如果演绎前提不可靠,即便没有违犯逻辑规则,也不能保证结论的正确。而且演绎法不具有绝对性普遍意义。因为演绎法是从一般推知个别事实.它只说明一般与个别的统一,不能揭示一般与个别的差异。再说,具体事物是发展的,当事物由于发展而出现了一般没有的特点时,以一般直接、简单地演绎到个别就往往不能成功。演绎法得出的结论正确与否,有待于实践检验。它只能从逻辑上保证其结论的正确性,而不能从内容上确保其结论的真理性。

总之,事实证明在犯罪心理画像中,演绎性推理的运用比归纳性推理更为广泛,也更为适用。因为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及行为、作案方式等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演绎推理所追求的即是一个不断进行批判、质疑,在变化中不断适应,寻找案件突破口的过程,所以毋庸置疑,演绎推理法在犯罪心理画像中是一种更好的推理方法。

关于犯罪心理推理方法的浅析

——对《犯罪心理画像》推理论的解析

摘要:对于犯罪心理的推理,主要有两大方法,即归纳性推理和演绎性推理,而将这两种推理方法运用于实际案件中必然产生不同结果。其中,演绎性推理由于其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逻辑性,因而对于犯罪人心理的刻画也就较归纳性推理更具合理性,准确率也更高。

关键词:犯罪心理画像、归纳性推理、演绎性推理

犯罪心理学,按照狭义的理解,其研究对象为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

犯罪心理学在实际案件侦破中的运用通常被叫做“作案人画像”、“心里画像”或“犯罪侦查分析”等。但是“犯罪侦查分析”但从字面意思来看,不仅包括了对案件中犯罪人的心里分析,还涵盖了对案件起因、现场、被害人等整个案件的进程的侦查分析,所以美国的刑事科学家布伦特 E 维特更愿意称其为“犯罪心理画像”。

犯罪心理学的起源可以归于犯罪学,它属于犯罪学的一个分支。从最早的意大利犯罪学家切萨雷 龙勃罗梭通过收集分析数据来研究犯罪人开始,就已经出现了有关犯罪心理的研究描述,之后对案件及学术问题进行分析讨论的刑事学家、刑事科学家和行为科学家等群体又不断对犯罪心理问题的研究进行了更新和完善。对于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历程在此不多做赘述,只是无论任何群体,在研究犯罪人心理时都离不开理论与案件实际侦查行为相结合的手段与方法。

时至今日,犯罪心理画像作为较为有用的一种技术手段,已经被很多组织所采用和发展,而对于犯罪心理画像的论证和推理方法,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即归纳性犯罪心理画像和演绎性犯罪心理画像。

归纳性犯罪心理画像

在过去不短的一段时间中,很多人都比较擅长运用归纳法进行案件侦破。众所周知,对于一个案件的分析和侦破,经验的积累必然是必不可少的,侦查人员通常能够运用自己之前所掌握的破案经验对案件有一个大概的分析,从而寻找破案线索,长久之后,大家就形成了一种错误认识,即犯罪心理画像就是靠大量经验积累之后得出的结论,这就对犯罪心理画像造成了一种误导。而归纳性犯罪心理画像就是以大量的经验积累为其逻辑推理基础的一大典型。

归纳性犯罪心理画像,也就是先对相关数据收集进行,再通过比较、分析、研究和统计整理进行归纳,而后将得出的结论经验作为分析案件的依据。这是一个通过实践总结形成一个一般性结论,并运用该理论指导破案的方法。

归纳性推理是一种普遍且十分实用的方法。在案件推理过程中,从每一个特殊案件中得到一个普遍性的规律,将其作为一个大前提,以此为理论依据,再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推理。这种推理方式很大程度上,这一结论基本可以适用于大多数普通案件,从而节省了很多破案成本。但是,

这种将事前归纳好的前提作为案件开始的假设方法,并非能够适用于所有的情况,于是,当特殊或复杂情况案件出现并且根本不能适用于这种事前做好的假设时,案件的侦破就出现了难以突破的障碍。

将归纳性推理运用于犯罪心理画像的刻画中,就形成了对犯罪人在实际作案中的目的动机等主观因素的透视,这对于整个案件的侦破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归纳性推理最大的优势就在于便于适用,不论接受教育的程度如何,对于破案的知识结构如何,只要有一定的对于破案的基本知识,就可以依照归纳假设对案件进行侦破,而不需要哈飞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进行更多的投入以助于破获案件。

但是很显然,依靠以往的经验得出的归纳性推理结论并不是了解所有的犯罪人具体的作案心理,这并非万能定律。所有的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任何一个犯罪人都各有特点,人的心理都是千差万别并且不断变化的,以一个固定的论断来指导变化多端的案件侦破是一种十分愚蠢的行为。对于这一点,从很早以前就有先例,15世纪末期出版的《巫师的锤子》就是中世纪天主教裁判用于审判和处罚被认为是巫师的人的方法和准则。书中将巫师刻画为对大多数居民有害的女人。然而更为不合理的是,作者认为,确认巫师的准则只需要专家或有权者的指证和确认即可,并不需要进行切实的认证和审判,也就是说只需要有经验者的判断即可对“巫师”处以火刑。这可以看作是较早的对于犯罪心理画像的滥用,而这种方法的确很像是归纳性推理运用于犯罪心理画像之中的雏形。

归纳性画像的另一大硬伤就是其难以避免的滞后性。如之前所说,归纳性推理的一大特点是根据以往已经发生过的案件进行归纳总结,以经验知道新的案件,刻画犯罪人的心理特征,所以可以说是在一种根本不知道该理论是否正确,或是否真正可以对案件有实际指导作用的情形下进行案件分析。换句话说,如果之前得到的结论有偏差或者根本就是错误的,错误的假设推导出错误的结论,那么在这一结论指导下进行的对犯罪人心理的分析也必然出现差错,从而影响案件侦查。归纳性方法的前提假设都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而案件推理是一种及其灵活而缜密的行为,并非理论指导可以解决的,所以,归纳性画像必然出现无法预计的情况甚至是错误的指导。

此外,归纳性犯罪心理画像还有很多弊端,比如得出的具体结论只能是普遍理论,因而个案中的有些具体特征,甚至是具有决定性的一些心理因素会因为不具有普遍性而被舍弃,最后得出的所谓具有指导性的结论或许可以运用与大多数普通案件中,但其作用也就仅仅只是适用,而不能起到对具体案件中犯罪人心理的透视,对案件也就起不了多大的实际作用。还有作为归纳前提的个案样本的可靠性也有很多疑问,这种方法大大局限了样本的来源,只能是发生一起案件才获得一个样本,再提取案件中特殊的心理原因进行归纳。所以,很容易出现一个结论一方面不明确或不完整,另一方面却不得不考虑其普遍性而舍弃一些有价值的参考因素,造成该前提假设的适用价值大大降低。

演绎性犯罪心理画像

演绎性推理运用于犯罪心理画像中,就是一种专门针对个案中的犯罪行为人的心理进行具体分析推理的方法。

归纳性推理和演绎性推理之间就像是哲学中的由具体到一般,再从一般到具体的概念,或者说是一种从具体案件中得出一般结论,再将该理论运用于实际案件的过程。两者间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注重理论,一个注重实践,因此两种方法所产生的结果也就必然不同。

演绎性犯罪心理画像不仅仅只是针对犯罪心理而言的,其他还包括对犯罪现场、证据等与犯罪相关的证据进行的推理。演绎推理相对于归纳性推理更具有合理性,这并不是说演绎性推理不注重理论,而是指演绎性推理能在有大量经验累积的基础上更好的运用理论。从演绎法的角度来讲,归纳是整个推理的起点,而演绎推理则是对整个案件的论证过程。

演绎性犯罪心理画像,是对个案或系列案件中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犯罪现场以及受害人状况等进行分析得出的特征描述。因此,演绎推理更注重的是针对特定的犯罪行为模式,而非一般的犯罪行为模式。演绎法画像注重对个案或系列案件的各种信息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在进行犯罪分析的过程中注重各种具体科学知识和原则的运用,比如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提倡坚持批判性思维、逻辑性分析,注意保持对数据动态变化的观察,此外还包括法庭疑点分析、被害人研究、以及对犯罪现场特征的分析等。

演绎性犯罪心理画像法也称行为证据分析,它所使用的科学方法大致有六个步骤,包括1、详细说明问题即观察,2、收集具体信息即收集资料,

3、建立一个初步假设或解释即推测,4、通过实验来验证假设即假设检验,

5、诠释结果,6、提取结论和根据需要适当修改假设即形成结论。由此可见,演绎推理在犯罪心理画像中的运用是一个不断完善推进的过程,它并不是在追求一个固定的结论或评判标准,正是因为演绎画像是一种追求真相的论证过程,才能不断适用于不同性质的案件而不被淘汰。

与之前的归纳性推理法相比较可以发现,归纳推理在第一、二步即观察和收集资料上缺乏深度,而且资料的收集来源有限不够丰富,欠缺说服力,在此基础之上完成的第三个步骤即推测就很难以立足,然而对于这个情况,归纳性推理却缺少了之后的假设检验。归纳法推理的结论基本上就停留于初步建立的假设或解释,之后直接就用于指导案件的侦查,缺少了运用实际案件进行检验和重新评估的步骤。一般来说,归纳所得的结论在实际运用之前只是一个前提假设,是需要检验和理论修正的,但是错误的做法常常将归纳结论所得的前提假设直接看作是演绎结果,大大降低了所形成结论的准确度。

演绎性犯罪心理画像法的运用要求侦查人员有较强的观察分析能力,既能够从整体上把握案情进行系统分析,又能抓住重要的细节线索,而且必须具备严密的批判性思维技能。另外,犯罪心理画像人员还必须对自身有充分了解,因为演绎法的运用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推理人员在进行案件侦查时需要依靠很大的自主能动性,自己的个性、思维模式、行为方式、道德观念等对于案件的侦查和案情的判断有很大的影响。一个对自己并不十分了解,而且缺乏批判性思维的人员,如果将自己对案件的分析直接运用到案件侦查中,就极易造成对犯罪人心理描述的偏差和错误,破坏画像过程的严谨性和客观性。影响推理人员的主观行为主要有生活经验、直觉、偏见、常识。道德观念等等。其中直觉和偏见的形成多多少少都会受到经验的影响,比如,长期的经验积累很容易让推理人员在第一时间对案件做出判断,甚至是在还未完全了解案情的情况之下出现直觉的认定,这种不

自觉的出现的结论通常又会让人们对犯罪人及其行为形成一种偏见,典型的比如对于惯犯和累犯的态度。而假如这种潜在的直觉和偏见一旦形成并广为传播,就会慢慢发展成一种大众的道德评判,但是在实际案件中这种道德评判是毫无道理的,通常只会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分析。阿瑟 柯南 道尔笔下的著名侦探夏洛克 福尔摩斯就十分善于通过观察运用演绎法解决难题。

明显不同与归纳性推理出现的效果的是,演绎推理在结论发生效力之前,首先会对该前提是否成立进行论证。假如该前提成立,那么演绎结果当然有效。但是假如该前提在实际案件中根本不成立,却在假设中被假设为成立,并且该前提本身又是正确的,那么在归纳推理中就会造成一系列结果的错误而得不到更正,但是如果用演绎推理则会先论证还假设在实际案件中是否成立,从而保证推论过程的客观性。

演绎法的重点在于其作为出发点的一般性结论是否正确,包括因果之间的联系是否客观,如果能够验证前提正确遵循逻辑规则并且在案件中能够适用,那么这个一般性原理就可以正确知道具体推论的进行。演绎法是逻辑证明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一种作出科学预见的手段。但是并不是说演绎法就是完美的推论方法,或者说极力推举演绎法而反对归纳法。演绎法在实际运用中也有相当的局限性,比如,很多人认为演绎法不能解决思维活动中演绎前提的真实性问题。前提的真实性要靠其它科学方法和实践来检验。如果演绎前提不可靠,即便没有违犯逻辑规则,也不能保证结论的正确。而且演绎法不具有绝对性普遍意义。因为演绎法是从一般推知个别事实.它只说明一般与个别的统一,不能揭示一般与个别的差异。再说,具体事物是发展的,当事物由于发展而出现了一般没有的特点时,以一般直接、简单地演绎到个别就往往不能成功。演绎法得出的结论正确与否,有待于实践检验。它只能从逻辑上保证其结论的正确性,而不能从内容上确保其结论的真理性。

总之,事实证明在犯罪心理画像中,演绎性推理的运用比归纳性推理更为广泛,也更为适用。因为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及行为、作案方式等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演绎推理所追求的即是一个不断进行批判、质疑,在变化中不断适应,寻找案件突破口的过程,所以毋庸置疑,演绎推理法在犯罪心理画像中是一种更好的推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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