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作者:宋希仁

道德与文明 1995年04期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句话,是列宁在一次关于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的演说中使用的引语。俄文版原文是Bce 3a oдHoro и oдиH 3a Bcex(《列宁全集》俄文版第108页)。中文本《列宁全集》第一版译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新版改译为“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列宁全集》1986年第100页)。应该说,新译更符合俄文原文。

   问题在于怎样理解这句话。有的同志想把这句话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来代替集体主义原则,或者把这句话理解为社会主义道德或共产主义道德基本原则的表达,或者理解为非集体主义原则和其他原则的表述,如“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贡献与索取等价”等等。这些说法实际上都发生于对这个命题的误解。其实,这句话所表达的并不是一个道德命题,而是表达一种在正常社会分工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生产劳动和交换的经济关系或联系,也可以说是表达一种生活常规,即列宁所说的пpaBило。

   “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这种思想,古已有之。从商品经济发展较早的欧洲来说,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学派,就曾把正义界说为“一人为别人所做的,也就是别人为他所做的”(引自《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第169页)。意思是一样的,只是表述不同。这就是说,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这个命题表达的是社会正义或道德原则。柏拉图也曾表述过类似的思想。不过,亚里士多德批评了这种看法,认为把它作为正义原则,就是把交易中的互惠推广到一切领域并提升为普遍原则。亚里士多德的批评是有道理的,因为在他看来正义不只是交易中的互利互惠。

   中世纪的基督教鄙视商人和商业活动,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必须包含“为上帝”的崇高目的。托马斯·阿奎那在谈到交易活动时,强调交易双方必须心中有上帝,并且要为着共同的利益而进行活动,爱人如己。他从基督教道德上理解人与人的交换活动和关系,其原则就是《圣经》所训;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这是“上帝的律法”,以互爱互助为出发点。恪守这种教义当然理解不了“一切为别人所做的,也就是别人为他所做的”这个命题的真实意义。

   17、18世纪,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互为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在生产劳动和交换中充分表现出来,表达方式也多种多样。例如,法国经济学家加尼尔说:“每人为大家劳动,大家为每人劳动”,杜尔阁说:“每一个工人都为了满足一切他种工人的需要而劳动,而各种工人也就为他而劳动着”,还有一种说法叫做“一个为大家幸福,大家为一人幸福”,等等。

   19世纪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对这个命题作过思辨的分析。他在阐述劳动的普遍意义时指出,“现实的东西直接地也是普遍的东西”,因为现实的就是在普遍联系和关系中存在的,不是孤产自存的。因此,在劳动的联系中,“一个人劳动时,他既是为他自己劳动也是为一切人劳动,而且一切人也都为他而劳动”。他说这是“为他的存在和自为的存在统一”。他把这种统一简要地概括为“他们为我,我为他们”(《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35页)。

   以上,从毕达哥拉斯学派到黑格尔关于“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的思想及其表述,一方面反映了一般社会分工条件下,人们生产劳动和交易中的相需相求、相互依赖的经济联系;另一方面,在私有制社会中,这种对社会生活的抽象理解,只不过是柏拉图“理想国”式的设想。因为在私有制条件下,由于阶级剥削、压迫和贫富两级分化,人与人之间的分工不能正常形成,目的与手段常常分离,通行的准则只有“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黑格尔在描述资产者的市民社会时,就曾说它是“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实际上,在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并非“人人互为目的”,而是相反,“人人互为手段”,正如马克思所说,“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96页),他们的相互依赖、相互补充,“也只是一种以相互掠夺为基础的假象”(同上书,第42卷,第35页)。正因为这样,马克思在分析这个命题时,总是指出它的抽象性和非现实性,总是限定它的作用范围,并强调指出要实现这种生活常规,“必须以扬弃私有制为前提”。

   那么,“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这个命题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就其本义而言,这个命题不过是表达着这样一种劳动和交换的关系:个别性劳动同时也是一般社会劳动,特殊产品采取了为每个人而存在的普遍形式,即交换价值的形式。从简单流通过程来看,这就是每个人的生产依赖于一切人的生产,同样,每个人的产品转化为本人的生活资料,也是依赖于其他一切人的消费,他们由此互相依赖,互通有无。这种关系就表现在“不断交换的必要性和作为全面媒介的交换价值上”。他们作为各个个人,本来是毫不相干的,可是由于他们个人之间的这种相互依赖,就构成了他们之间的社会联系。这种联系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个人为别人而存在,别人也为他而存在”,或者说“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2页)。应当注意,这里所用的“为”字,并不是表示道德动机或目的,而是意味着一种客观的经济活动趋向及其结果,按中文字义说就是“助成”、“造成”的意思。在这个意义上,有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也把这种关系解释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所谓“客观为别人”,可以作两种分析:一是指客观的经济活动及其结果,其“为”并不是行为主体出于道德动机和意志所为;二是指行为主体活动中的主观谋虑、计算社会需求,以便使自己的交易活动取得更大的利益,这也不是出于道德的同情。这两种情形本质上是一致的。所以,无论从什么角度去看,“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这个命题本身所表示的只是一定社会条件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生产劳动和交易中的经济关系。如果把这个命题作为道德命题理解,就会造成谬误。这只要看看马克思对法国经济学家加尼尔的批评,就可以清楚理解了。

   前面所引加尼尔的话:“每人为大家劳动,大家为每人劳动”,原意是说,只有这样,个人或各国人民才会有财富。马克思在批评加尼尔这一观点时指出,加尼尔所说:“每人为大家劳动”,“只是表示每人的劳动表现为一般社会劳动。如果不这样理解,这句话就是荒谬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05-206页)为什么只能这样理解而不能作别的理解呢?因为,如果把“为大家劳动”理解为“每人”出于道德动机为了大家的财富而劳动,那显然不是事实;如果抛开个别劳动的一般社会意义去理解,那就应该说每一种具体劳动的劳动者不是为大家劳动,而只是为某种具体产品的消费者劳动,如制鞋者不是为大家劳动,而只是为鞋的消费者劳动,等等。同样的道理,如果把“大家为每人劳动”理解为“大家”出于道德的同情,以使用价值去满足“每人”的需要,那也是不可能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这里谈的是使用价值,那又是荒谬的”。为什么呢?因为,“大家”的产品全都是特殊产品,而“每人”所需要的只是某种特殊产品。因此要能满足“每人”的特殊需要,每种特殊产品都只能采取“为每人而存在”的形式,即只能以交换价值的形式存在。在这里,无论是“大家”为“每人”,或是“每人”为“大家”,都是受“看不见的手”的支配,双方都不是出于道德动机和意志而建立的相互联系,这种关系本身也不构成道德原则。正因为这样,马克思才不把“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看作道德命题或道德原则,而是看作“现实生活要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2页)。

   对旧译“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理解,还应该注意毛泽东所作的批评。1959年11月,毛泽东在读斯大林的《笔AB·萨宁那和B·温什尔两同志》时批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句话不对,翻译得不恰当。”在读《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时,又批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不妥当,结果都离不开我,……人人为我,是人人都为我一个人,我为人人,能为几个人?”毛泽东的批语虽说是由读斯大林的书而发,实则是针对国内自1958年刮起的头脑发热的“共产风”而发的。当时有些同志喜欢用这句话概括各地一时呈现的所谓“新风尚”,理论界也有的同志主张把它作为共产主义道德原则加以推广。毛泽东看出了其中的误译和误解,提出予以纠正,并批示:“可以不作宣传”。毛泽东的批评,正是针对着把“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看作道德命题的错误,指出这种理解不但与事实相背,而且从道德上提倡也是荒谬的。毛泽东的简短、机智而深刻的批评,其基本精神同马克思对加尼尔的批评是一致的。

   那么,应当怎样理解列宁在那篇演说中所说的话呢?

   列宁的演说是在1920年4月,主题是讲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重点讲的是在推翻旧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关系之后,要移风易俗,改变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人人为自己”的恶习,努力把“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这种劳动的正常关系,变为人们的行为习惯和社会生活的常规。当时,列宁曾设想在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后,实行战时共产主义体制,实行“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的生活常规,同时在分配中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样来建造一个新的苏维埃国家。后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改变了战时共产主义体制,实行了新经济政策。但列宁对于在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艰难创业阶段的工人自发的义务劳动,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它是“共产主义的东西”,它不是农村常见的邻舍的帮忙,而是要在全国进行的、大规模组织的、无报酬的劳动。它是“共产主义的实际开端”。但是列宁并没有把它说成道德原则或道德关系,而是把它看作‘专门用来指我们生活中真正实现着共产主义的那些经济现象。”(《列宁选集》第4卷,第143页)。就列宁演说的内容来看,显然是把“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作为在新社会条件下的生产劳动和交换的经济关系或联系对待的,特别是作为在没有剥削的社会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对待的。这样才能理解列宁为什么把“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并提,都作为原则或法则来对待,才能理解列宁所说的“生活常规”的意义。再说,在那样一种社会条件下,列宁也不可能提出一个柏拉图理想国式的道德原则。因此,从翻译上说,我认为把“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理解为“常规”更恰当。这样理解不仅与马克思所说的“现实生活要素”相一致,而且也能体现列宁当时所坚持推行的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

   当然,当着某一表达生活常规的命题渗透到群众意识中成为人们自觉遵循的原则时,也会在社会意识形态中形成一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原则。不过,不能把生活常规直接当作道德原则或价值标准。因为事实和价值、实存和应当,还是不同的,不能把前者归于后者,或把后者归于前者。应当的东西来自实存,但不能归结为实存。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把常规直接当作道德原则的也有先例,这就是费尔巴哈。费尔巴哈认为,“凡是成为常规或者更精确地说成为生活规则的东西,也成为,至少应该成为道德规则”(《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第435页)。他的用意是强调人的本性的利己主义倾向,论证这种倾向在男女性爱中,在一般交往和生产与消费、买者与卖者的关系中,就表现为“本人的利己主义的满足也是同别人的利己主义的满足有关联的”。因此,他的结论是:“道德的任务不就是要自觉自愿地把自己追求幸福的愿望和别人追求幸福的愿望之间的联系当作人类思想和行动的准则吗?”(同上)他的一条根本理由就是:“因为如果我不用我的幸福、我的好处、我的利益作为确定我的意志的基础,我是活不下去的”(同上)。正如毛泽东所说,“结果都离不开我”。

   如果不是抽象地谈论人的关系和人的道德,而是把人和人的道德放到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中去,那么正如列宁所说,无产阶级道德、共产主义道德,“是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者的利益中引伸出来的”,这样的道德“是为破坏剥削者的旧社会、把全体劳动者团结到共产主义者新社会的无产阶级周围服务的。”这就是自恩格斯提出集体主义思想和原则以来,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精神。在社会主义社会,根据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要求,它就表现为社会主义道德的集体主义原则,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人个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应该说,社会主义道德的集体主义原则在一定层次上反映着:“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的客观关系的要求,但它同时又从更高层次上给人们的生产劳动和交换关系以道德指导,以它的规范体系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相互关系。

   至于前些年报纸上争论什么“人人为我”放到前面是个人主义,“我为人人”放到前面就是集体主义,纯属望文生义,无稽之谈。还有人用“既要贡献,又要索取”作解释,说什么“我为人人”是贡献,“人人为我”是索取,贡献和索取要等值。这简直是要把等价交换原则提升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了。不过,这也说明,把“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作为道德原则来宣传,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误解和思想混乱。

作者:宋希仁

道德与文明 1995年04期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句话,是列宁在一次关于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的演说中使用的引语。俄文版原文是Bce 3a oдHoro и oдиH 3a Bcex(《列宁全集》俄文版第108页)。中文本《列宁全集》第一版译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新版改译为“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列宁全集》1986年第100页)。应该说,新译更符合俄文原文。

   问题在于怎样理解这句话。有的同志想把这句话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来代替集体主义原则,或者把这句话理解为社会主义道德或共产主义道德基本原则的表达,或者理解为非集体主义原则和其他原则的表述,如“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贡献与索取等价”等等。这些说法实际上都发生于对这个命题的误解。其实,这句话所表达的并不是一个道德命题,而是表达一种在正常社会分工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生产劳动和交换的经济关系或联系,也可以说是表达一种生活常规,即列宁所说的пpaBило。

   “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这种思想,古已有之。从商品经济发展较早的欧洲来说,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学派,就曾把正义界说为“一人为别人所做的,也就是别人为他所做的”(引自《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第169页)。意思是一样的,只是表述不同。这就是说,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这个命题表达的是社会正义或道德原则。柏拉图也曾表述过类似的思想。不过,亚里士多德批评了这种看法,认为把它作为正义原则,就是把交易中的互惠推广到一切领域并提升为普遍原则。亚里士多德的批评是有道理的,因为在他看来正义不只是交易中的互利互惠。

   中世纪的基督教鄙视商人和商业活动,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必须包含“为上帝”的崇高目的。托马斯·阿奎那在谈到交易活动时,强调交易双方必须心中有上帝,并且要为着共同的利益而进行活动,爱人如己。他从基督教道德上理解人与人的交换活动和关系,其原则就是《圣经》所训;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这是“上帝的律法”,以互爱互助为出发点。恪守这种教义当然理解不了“一切为别人所做的,也就是别人为他所做的”这个命题的真实意义。

   17、18世纪,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互为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在生产劳动和交换中充分表现出来,表达方式也多种多样。例如,法国经济学家加尼尔说:“每人为大家劳动,大家为每人劳动”,杜尔阁说:“每一个工人都为了满足一切他种工人的需要而劳动,而各种工人也就为他而劳动着”,还有一种说法叫做“一个为大家幸福,大家为一人幸福”,等等。

   19世纪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对这个命题作过思辨的分析。他在阐述劳动的普遍意义时指出,“现实的东西直接地也是普遍的东西”,因为现实的就是在普遍联系和关系中存在的,不是孤产自存的。因此,在劳动的联系中,“一个人劳动时,他既是为他自己劳动也是为一切人劳动,而且一切人也都为他而劳动”。他说这是“为他的存在和自为的存在统一”。他把这种统一简要地概括为“他们为我,我为他们”(《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35页)。

   以上,从毕达哥拉斯学派到黑格尔关于“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的思想及其表述,一方面反映了一般社会分工条件下,人们生产劳动和交易中的相需相求、相互依赖的经济联系;另一方面,在私有制社会中,这种对社会生活的抽象理解,只不过是柏拉图“理想国”式的设想。因为在私有制条件下,由于阶级剥削、压迫和贫富两级分化,人与人之间的分工不能正常形成,目的与手段常常分离,通行的准则只有“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黑格尔在描述资产者的市民社会时,就曾说它是“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实际上,在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并非“人人互为目的”,而是相反,“人人互为手段”,正如马克思所说,“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96页),他们的相互依赖、相互补充,“也只是一种以相互掠夺为基础的假象”(同上书,第42卷,第35页)。正因为这样,马克思在分析这个命题时,总是指出它的抽象性和非现实性,总是限定它的作用范围,并强调指出要实现这种生活常规,“必须以扬弃私有制为前提”。

   那么,“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这个命题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就其本义而言,这个命题不过是表达着这样一种劳动和交换的关系:个别性劳动同时也是一般社会劳动,特殊产品采取了为每个人而存在的普遍形式,即交换价值的形式。从简单流通过程来看,这就是每个人的生产依赖于一切人的生产,同样,每个人的产品转化为本人的生活资料,也是依赖于其他一切人的消费,他们由此互相依赖,互通有无。这种关系就表现在“不断交换的必要性和作为全面媒介的交换价值上”。他们作为各个个人,本来是毫不相干的,可是由于他们个人之间的这种相互依赖,就构成了他们之间的社会联系。这种联系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个人为别人而存在,别人也为他而存在”,或者说“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2页)。应当注意,这里所用的“为”字,并不是表示道德动机或目的,而是意味着一种客观的经济活动趋向及其结果,按中文字义说就是“助成”、“造成”的意思。在这个意义上,有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也把这种关系解释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所谓“客观为别人”,可以作两种分析:一是指客观的经济活动及其结果,其“为”并不是行为主体出于道德动机和意志所为;二是指行为主体活动中的主观谋虑、计算社会需求,以便使自己的交易活动取得更大的利益,这也不是出于道德的同情。这两种情形本质上是一致的。所以,无论从什么角度去看,“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这个命题本身所表示的只是一定社会条件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生产劳动和交易中的经济关系。如果把这个命题作为道德命题理解,就会造成谬误。这只要看看马克思对法国经济学家加尼尔的批评,就可以清楚理解了。

   前面所引加尼尔的话:“每人为大家劳动,大家为每人劳动”,原意是说,只有这样,个人或各国人民才会有财富。马克思在批评加尼尔这一观点时指出,加尼尔所说:“每人为大家劳动”,“只是表示每人的劳动表现为一般社会劳动。如果不这样理解,这句话就是荒谬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05-206页)为什么只能这样理解而不能作别的理解呢?因为,如果把“为大家劳动”理解为“每人”出于道德动机为了大家的财富而劳动,那显然不是事实;如果抛开个别劳动的一般社会意义去理解,那就应该说每一种具体劳动的劳动者不是为大家劳动,而只是为某种具体产品的消费者劳动,如制鞋者不是为大家劳动,而只是为鞋的消费者劳动,等等。同样的道理,如果把“大家为每人劳动”理解为“大家”出于道德的同情,以使用价值去满足“每人”的需要,那也是不可能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这里谈的是使用价值,那又是荒谬的”。为什么呢?因为,“大家”的产品全都是特殊产品,而“每人”所需要的只是某种特殊产品。因此要能满足“每人”的特殊需要,每种特殊产品都只能采取“为每人而存在”的形式,即只能以交换价值的形式存在。在这里,无论是“大家”为“每人”,或是“每人”为“大家”,都是受“看不见的手”的支配,双方都不是出于道德动机和意志而建立的相互联系,这种关系本身也不构成道德原则。正因为这样,马克思才不把“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看作道德命题或道德原则,而是看作“现实生活要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2页)。

   对旧译“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理解,还应该注意毛泽东所作的批评。1959年11月,毛泽东在读斯大林的《笔AB·萨宁那和B·温什尔两同志》时批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句话不对,翻译得不恰当。”在读《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时,又批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不妥当,结果都离不开我,……人人为我,是人人都为我一个人,我为人人,能为几个人?”毛泽东的批语虽说是由读斯大林的书而发,实则是针对国内自1958年刮起的头脑发热的“共产风”而发的。当时有些同志喜欢用这句话概括各地一时呈现的所谓“新风尚”,理论界也有的同志主张把它作为共产主义道德原则加以推广。毛泽东看出了其中的误译和误解,提出予以纠正,并批示:“可以不作宣传”。毛泽东的批评,正是针对着把“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看作道德命题的错误,指出这种理解不但与事实相背,而且从道德上提倡也是荒谬的。毛泽东的简短、机智而深刻的批评,其基本精神同马克思对加尼尔的批评是一致的。

   那么,应当怎样理解列宁在那篇演说中所说的话呢?

   列宁的演说是在1920年4月,主题是讲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重点讲的是在推翻旧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关系之后,要移风易俗,改变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人人为自己”的恶习,努力把“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这种劳动的正常关系,变为人们的行为习惯和社会生活的常规。当时,列宁曾设想在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后,实行战时共产主义体制,实行“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的生活常规,同时在分配中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样来建造一个新的苏维埃国家。后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改变了战时共产主义体制,实行了新经济政策。但列宁对于在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艰难创业阶段的工人自发的义务劳动,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它是“共产主义的东西”,它不是农村常见的邻舍的帮忙,而是要在全国进行的、大规模组织的、无报酬的劳动。它是“共产主义的实际开端”。但是列宁并没有把它说成道德原则或道德关系,而是把它看作‘专门用来指我们生活中真正实现着共产主义的那些经济现象。”(《列宁选集》第4卷,第143页)。就列宁演说的内容来看,显然是把“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作为在新社会条件下的生产劳动和交换的经济关系或联系对待的,特别是作为在没有剥削的社会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对待的。这样才能理解列宁为什么把“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并提,都作为原则或法则来对待,才能理解列宁所说的“生活常规”的意义。再说,在那样一种社会条件下,列宁也不可能提出一个柏拉图理想国式的道德原则。因此,从翻译上说,我认为把“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理解为“常规”更恰当。这样理解不仅与马克思所说的“现实生活要素”相一致,而且也能体现列宁当时所坚持推行的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

   当然,当着某一表达生活常规的命题渗透到群众意识中成为人们自觉遵循的原则时,也会在社会意识形态中形成一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原则。不过,不能把生活常规直接当作道德原则或价值标准。因为事实和价值、实存和应当,还是不同的,不能把前者归于后者,或把后者归于前者。应当的东西来自实存,但不能归结为实存。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把常规直接当作道德原则的也有先例,这就是费尔巴哈。费尔巴哈认为,“凡是成为常规或者更精确地说成为生活规则的东西,也成为,至少应该成为道德规则”(《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第435页)。他的用意是强调人的本性的利己主义倾向,论证这种倾向在男女性爱中,在一般交往和生产与消费、买者与卖者的关系中,就表现为“本人的利己主义的满足也是同别人的利己主义的满足有关联的”。因此,他的结论是:“道德的任务不就是要自觉自愿地把自己追求幸福的愿望和别人追求幸福的愿望之间的联系当作人类思想和行动的准则吗?”(同上)他的一条根本理由就是:“因为如果我不用我的幸福、我的好处、我的利益作为确定我的意志的基础,我是活不下去的”(同上)。正如毛泽东所说,“结果都离不开我”。

   如果不是抽象地谈论人的关系和人的道德,而是把人和人的道德放到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中去,那么正如列宁所说,无产阶级道德、共产主义道德,“是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者的利益中引伸出来的”,这样的道德“是为破坏剥削者的旧社会、把全体劳动者团结到共产主义者新社会的无产阶级周围服务的。”这就是自恩格斯提出集体主义思想和原则以来,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精神。在社会主义社会,根据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要求,它就表现为社会主义道德的集体主义原则,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人个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应该说,社会主义道德的集体主义原则在一定层次上反映着:“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的客观关系的要求,但它同时又从更高层次上给人们的生产劳动和交换关系以道德指导,以它的规范体系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相互关系。

   至于前些年报纸上争论什么“人人为我”放到前面是个人主义,“我为人人”放到前面就是集体主义,纯属望文生义,无稽之谈。还有人用“既要贡献,又要索取”作解释,说什么“我为人人”是贡献,“人人为我”是索取,贡献和索取要等值。这简直是要把等价交换原则提升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了。不过,这也说明,把“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作为道德原则来宣传,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误解和思想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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