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渊源

07050126

法学071 方鹏程

国际组织的决议能否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摘要

并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文件都有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而只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才有此可能;而且只能是这些文件中一部分形成国际法的渊源。它们或者反映着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或者体现着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而且在国际法的发展中起着一定的作用。这样,这一部分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文件才形成国际法的补充渊源。

关键词

渊源 国际组织的决议 传统的国际法渊源 联合国 世界性国际政治组织

正文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此外, 还有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国际仲裁法庭和国际法院的判决、国内立法和国内法院判决、各国政府所发表的关于国际事务的文件、国际组织的决议(特别是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以及权威的公法学家的学说等是否能成为渊源还存在一定争议。这里我主要是对国际组织的决议能否成为国际法的渊源发表我自己的看法。

并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文件都有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而只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才有此可能;而且只能是这些文件中一部分形成国际法的渊源。它们或者反映着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或者体现着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而且在国际法的发展中起着一定的作用。这样,这一部分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文件才形成国际法的补充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了国际法院在审理裁判案件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虽然这条规定没有提及国际法的“渊源”,但许多国际法学者认为,这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其中条约和习惯被称为直接渊源或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和“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与公法学家学说被称为辅助渊源或次要渊源。规约第38条没有列入国际组织的决议,这成为许多人否认国际组织决议法律效力的根据之一。

其实,国际组织的决议与传统的国际法渊源之间存在许多联系。

首先,国际组织的决议既可构成各国际组织基本文件的有权解释,也可以奠定条约的原则基础。 以联合国为例,《联合国宪章》作为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具有纲领性强,原则性规定较多,一些条文措辞笼统概括等特点。因此,联合国大会在实践中通过决议对宪章进行解释的情况的确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可否对宪章的规定作出解释,从而从宪章的规定中取得约束的效力?一般说来,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宪章没有关于解释权的规定,而联合国大会不是有权解释的机构。但这并不排斥联大就宪章规定的职权在日常活动中所作的决议,如能获得普遍接受,就可构成对宪章有关条款的有约束力的解释。比如,联大如果需要决定某个问题是否属于“国内管辖事项”,以确定联合国职权范围的限度,就对宪章第2条第7项进行了解释。再如,宪章第17条规定了会员国有负担组织经费的任务,联大有批准预算的权力,但组织经费包括哪些具体项目,还需联大作出解释予以决定。实际上,联大在内部事务方面行使的职权比宪章规定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例如:关于批准联合国与美国、瑞士政府订立会址协定的决议,关于国联财产转移的决议等,都属于宪章没有具体授权的行为。但可以认为,这些行为是根据宪章宗旨目的对联大职权范围进行解释的结果

其次,国际组织的决议能够影响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形成,对国际习惯法规则的产生起证明作用。在现代的条件下,国际交往频繁,信息传递迅速,特别是由于在世界范围内像联合国这样的一般政治性国际组织以及各种专门性国际组织成立的结果,“会议外交”的方法常常取代了传统上个体主义的国际谈判制度。这必然影响习惯国际法产生的方式,因为从此以后,任何国家都不必事事均需将其意见向少数直接有关的

国家作出表示,而是有可能通过这类国际组织向其全体成员国表达其立场,并立即知悉它们的反应。这样,过去有时需要上百年才能产生的习惯国际法,现在则可能只需要一代或者甚至更少得多的时间来实现这一点。

近年来已有不少作者在他们的著作中把国际组织的决议列为国际法的辅助渊源之一。例如,欧美学者斯塔克的《国际法导论》、布朗利的《国际公法原理》、阿库斯特的《现代国际法概论》和伊格纳钦科主编的《国际法》等,我国学者王铁崖主编的《国际法》和梁西主编的《国际法》等,都肯定了一部分国际组织的决议可以作为国际法辅助性渊源的地位。

总的说来,像联合国这样重要的世界性国际政治组织,它的主要机关的决议,例如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不仅在国际政治上有重大的影响,而且在国际法上也有重要的意义。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反映了各国政府的意愿,是世界舆论的积累和集中表达,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特别是直接有关法律问题的那些决议,必然影响产生国际习惯的传统方式,它们代表一种普遍的信念,可以作为国际习惯形成的有力证据。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某种阐明、确认或宣示国际法原则及规则的作用。而且事实上,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有些已为各国进一步缔结为国际公约(如外层空间条约等)。从这个角度来看,国际组织的决议起了促进公约签订的作用,国际公约是国际组织决议的一种发展。”所以它可以成为国际法的重要渊源,并能进一步完善国际法的内容,从而使国际法更好的实施。

参考书目

1. 《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9页

2. 《中国国际法年刊》(1986),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6年版

3. 《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 页

07050126

法学071 方鹏程

国际组织的决议能否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摘要

并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文件都有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而只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才有此可能;而且只能是这些文件中一部分形成国际法的渊源。它们或者反映着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或者体现着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而且在国际法的发展中起着一定的作用。这样,这一部分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文件才形成国际法的补充渊源。

关键词

渊源 国际组织的决议 传统的国际法渊源 联合国 世界性国际政治组织

正文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此外, 还有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国际仲裁法庭和国际法院的判决、国内立法和国内法院判决、各国政府所发表的关于国际事务的文件、国际组织的决议(特别是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以及权威的公法学家的学说等是否能成为渊源还存在一定争议。这里我主要是对国际组织的决议能否成为国际法的渊源发表我自己的看法。

并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文件都有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而只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才有此可能;而且只能是这些文件中一部分形成国际法的渊源。它们或者反映着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或者体现着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而且在国际法的发展中起着一定的作用。这样,这一部分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文件才形成国际法的补充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了国际法院在审理裁判案件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虽然这条规定没有提及国际法的“渊源”,但许多国际法学者认为,这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其中条约和习惯被称为直接渊源或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和“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与公法学家学说被称为辅助渊源或次要渊源。规约第38条没有列入国际组织的决议,这成为许多人否认国际组织决议法律效力的根据之一。

其实,国际组织的决议与传统的国际法渊源之间存在许多联系。

首先,国际组织的决议既可构成各国际组织基本文件的有权解释,也可以奠定条约的原则基础。 以联合国为例,《联合国宪章》作为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具有纲领性强,原则性规定较多,一些条文措辞笼统概括等特点。因此,联合国大会在实践中通过决议对宪章进行解释的情况的确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可否对宪章的规定作出解释,从而从宪章的规定中取得约束的效力?一般说来,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宪章没有关于解释权的规定,而联合国大会不是有权解释的机构。但这并不排斥联大就宪章规定的职权在日常活动中所作的决议,如能获得普遍接受,就可构成对宪章有关条款的有约束力的解释。比如,联大如果需要决定某个问题是否属于“国内管辖事项”,以确定联合国职权范围的限度,就对宪章第2条第7项进行了解释。再如,宪章第17条规定了会员国有负担组织经费的任务,联大有批准预算的权力,但组织经费包括哪些具体项目,还需联大作出解释予以决定。实际上,联大在内部事务方面行使的职权比宪章规定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例如:关于批准联合国与美国、瑞士政府订立会址协定的决议,关于国联财产转移的决议等,都属于宪章没有具体授权的行为。但可以认为,这些行为是根据宪章宗旨目的对联大职权范围进行解释的结果

其次,国际组织的决议能够影响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形成,对国际习惯法规则的产生起证明作用。在现代的条件下,国际交往频繁,信息传递迅速,特别是由于在世界范围内像联合国这样的一般政治性国际组织以及各种专门性国际组织成立的结果,“会议外交”的方法常常取代了传统上个体主义的国际谈判制度。这必然影响习惯国际法产生的方式,因为从此以后,任何国家都不必事事均需将其意见向少数直接有关的

国家作出表示,而是有可能通过这类国际组织向其全体成员国表达其立场,并立即知悉它们的反应。这样,过去有时需要上百年才能产生的习惯国际法,现在则可能只需要一代或者甚至更少得多的时间来实现这一点。

近年来已有不少作者在他们的著作中把国际组织的决议列为国际法的辅助渊源之一。例如,欧美学者斯塔克的《国际法导论》、布朗利的《国际公法原理》、阿库斯特的《现代国际法概论》和伊格纳钦科主编的《国际法》等,我国学者王铁崖主编的《国际法》和梁西主编的《国际法》等,都肯定了一部分国际组织的决议可以作为国际法辅助性渊源的地位。

总的说来,像联合国这样重要的世界性国际政治组织,它的主要机关的决议,例如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不仅在国际政治上有重大的影响,而且在国际法上也有重要的意义。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反映了各国政府的意愿,是世界舆论的积累和集中表达,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特别是直接有关法律问题的那些决议,必然影响产生国际习惯的传统方式,它们代表一种普遍的信念,可以作为国际习惯形成的有力证据。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某种阐明、确认或宣示国际法原则及规则的作用。而且事实上,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有些已为各国进一步缔结为国际公约(如外层空间条约等)。从这个角度来看,国际组织的决议起了促进公约签订的作用,国际公约是国际组织决议的一种发展。”所以它可以成为国际法的重要渊源,并能进一步完善国际法的内容,从而使国际法更好的实施。

参考书目

1. 《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9页

2. 《中国国际法年刊》(1986),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6年版

3. 《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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