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深化改革献一策

我为改革献一策

回顾历史,30多年来我国的发展始终是以“改革”为核心,而改革的重点又是由各届三中全会来确定。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十二届三中全会主题是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十三届三中全会主题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价格改革、企业改革,十四届三中全会主题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五届三中全会主题是农村改革,十六届三中全会主题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七届三中全会主题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由此可见,这6次三中全会基本上都是专注于某个领域或者某个方面的改革,而且都是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主。直到去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全面深化改革,是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以协同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全面性、系统性、整体性改革,改革涉及的领域之多、范围之广前所未有。可以说,这是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就改革作出的最全面最系统的一次部署。正因为这样,全面改革就成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重大历史特点。

从现实情况看,全面深化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也远比以往更为敏感和复杂,任务更加艰巨而繁重。30多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由浅入深、由易到难、逐步深化,破解了许多影响和制约发展的重大难题,但还有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不仅如此,随着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变化,我国发展又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老问题新问题相互交织,国内国际因素相互影响,需要解决的问题分外艰巨,需要攻克的是体制机制上的一系列痼疾。中央提出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就是对改革所处时代背景和现实条件的一个形象而又准确的重大判断。基于这一判断,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都特别提醒全党,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更大决心和勇气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冲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而作为青年学生,我们有责任为祖国的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这一次我也想针对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伴随市场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养老保障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据有关资料显示,预计我国老年人口的绝对数2003年将达到9000多万,相当于目前欧洲老年人口之和;预计到2015年前后,老年人口将达到2亿。在21世纪的20年代到40年代,我国老年人口将由占世界人口1/5逐步提高到1/4.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新世纪人类发展的主要特征。纵观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正视市场经济中

养老保险的新需求,直面新旧养老保险制度的矛盾冲突及诸多现实问题,借鉴和研究国外先进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构筑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对养老保险的新要求,已是理论和实务界的当务之急。

我们首先总结一下世当今世界其他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般概括为4类:

(1)福利型。以英国的庇古、凯恩斯和贝费里奇的经济理论为基础构建的一种以国家为主的全民保障模式。其特点是强调全民性和公平性原则,以及统一缴费、统一给付,基金主要由国家承担。西欧和北欧的一些国家实行这一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2)社会共济型。该模式由德国政府首创,美国、日本、荷兰等国也实行此模式。“社会共济型”模式强调“选择性”和“个人责任”原则,主张支付标准与个人收入、交费相联系,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或其中两方负担。(3)国家保障型。该模式的理论根据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划分以及列宁提出的“最好的工人保险形式是国家保险„„”,即国家责任主体说。其突出特点是社会保障资金完全由国家承担,个人不交纳任何保险费。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以及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实行这一模式。由于苏联的解体、东欧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变化,以及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该模式正处在剧烈的变革之中。(4)“个人储蓄型”。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一些东南亚国家实行该模式。其特点是国家立法强制性地由雇主和雇员交费,以职工个人名义进行储蓄。上述各种养老保险模式的运作都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比如人口结构的变化及人口老龄化的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减慢和通货膨胀加剧;国民需求提高及政府开支增大,国家财政负担过重;福利国家的高福利和高税收政策削弱了市场对劳动力供求关系的调节等等。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新世纪养老保险制度的新模式。

根据我国国情,我们可以从英、美及新加坡三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吸收经验,得到如下启示: (1)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应适当延长,不同性质的劳动者不应“一刀切”规定退休工龄,性别也不应是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2)养老金的筹资模式必须拓宽渠道;(3)多层次养老保险结构中,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责任应适当增加等。

1.重新设计退休年龄,以缓解老年高峰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压力。

现行养老制度中的退休年龄过早就是造成养老负担过重的重要问题之一。可以考虑将新制度的退休年龄规定为男65岁,女60岁。基于中国目前就业压力较大等问题,可实施一个推迟退休年肝的计划过渡期,同时辅之以养老金调整机制,提前退休者按比例削减社会统筹体系的养老金;推迟退休者按比例增加养老金。过渡期结束后,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后才可以领取社会统筹体系的养老金。其他如养老金替代率设计、基金投资回报率确定等也需高度重视。

此外,退休年龄的规定也不宜采取“一刀切”方式,即不分职业、学历,劳动者统一按到规定年龄实行退休。劳动者的学历、职业应列于新体制制定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采取“一刀切”规定退休年龄,将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同时对高学历的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新的养老保险立法将劳动者的学历作为参考因素来规定退休年龄,应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长若干年。

2.养老基金的筹集途径可多样化。

据有关部门预测,到2022年,我国基本养老金支出将达到在职人员 工资总

额的30%; 2027年将超过35%; 2033年将达到峰值39.2%。如果按照现在的筹资模式,届时能不能满足养老基金日益扩大的需求,企业还能不能承受日益加重的社会保险负担,应当引起关注。虽然国家提出养老基金来源要多渠道,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面要合理负担,但是,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已经提高到了8%,企业负担的比例普遍超过20%以上,而国家只承诺“财政兜底”或“最后出台”。这表明,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机制还没有建立。国家提出要坚持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旨在通过设立个人账户实现部分积累,增强抗风险的能力。但由于退休职工根据个人账户计发的养老金要由企业和在职职工负担,而且随着经济发展而提高的养老金也要通过企业和在职人员缴费来提供,保险机构筹集的养老保险费大部分甚至全部发放给现有离退休人员了,个人账户基金被统筹基金大量占用。这意味着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难以坚持。实践证明,单纯依靠企业和职工缴费已无法满足日益扩大的养老金需求。

3.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法规体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备,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已是当务之急。迄今国家对养老保险尚未单独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种政策、暂行规定、通知、决定等低层次的行政法规模式,且经常变动的政策文件,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的依据,不少退休劳动者的养老费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乏实施的物质基础。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新世纪人类发展的主要特征,解决老龄问题,关键是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逐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老年照料服务体系,使老年人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照料慰藉、文化娱乐等基本得到保障,生活质量普遍得到提高。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离开法律规制无疑是空谈。因此,建议新世纪初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应对养老保险问题作详细明确规定。

当然,养老金制度的改革会触动不少人的利益,这项制度的推行也会十分艰难,但是目前,全国有些地方已经开始实施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我相信,在经过党中央的努力和全国各阶层人民的献计献策配合之下,这项制度一定会被完善起来,祖国的未来必将更加美好。

我为改革献一策

回顾历史,30多年来我国的发展始终是以“改革”为核心,而改革的重点又是由各届三中全会来确定。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十二届三中全会主题是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十三届三中全会主题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价格改革、企业改革,十四届三中全会主题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五届三中全会主题是农村改革,十六届三中全会主题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七届三中全会主题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由此可见,这6次三中全会基本上都是专注于某个领域或者某个方面的改革,而且都是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主。直到去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全面深化改革,是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以协同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全面性、系统性、整体性改革,改革涉及的领域之多、范围之广前所未有。可以说,这是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就改革作出的最全面最系统的一次部署。正因为这样,全面改革就成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重大历史特点。

从现实情况看,全面深化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也远比以往更为敏感和复杂,任务更加艰巨而繁重。30多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由浅入深、由易到难、逐步深化,破解了许多影响和制约发展的重大难题,但还有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不仅如此,随着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变化,我国发展又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老问题新问题相互交织,国内国际因素相互影响,需要解决的问题分外艰巨,需要攻克的是体制机制上的一系列痼疾。中央提出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就是对改革所处时代背景和现实条件的一个形象而又准确的重大判断。基于这一判断,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都特别提醒全党,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更大决心和勇气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冲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而作为青年学生,我们有责任为祖国的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这一次我也想针对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伴随市场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养老保障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据有关资料显示,预计我国老年人口的绝对数2003年将达到9000多万,相当于目前欧洲老年人口之和;预计到2015年前后,老年人口将达到2亿。在21世纪的20年代到40年代,我国老年人口将由占世界人口1/5逐步提高到1/4.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新世纪人类发展的主要特征。纵观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正视市场经济中

养老保险的新需求,直面新旧养老保险制度的矛盾冲突及诸多现实问题,借鉴和研究国外先进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构筑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对养老保险的新要求,已是理论和实务界的当务之急。

我们首先总结一下世当今世界其他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般概括为4类:

(1)福利型。以英国的庇古、凯恩斯和贝费里奇的经济理论为基础构建的一种以国家为主的全民保障模式。其特点是强调全民性和公平性原则,以及统一缴费、统一给付,基金主要由国家承担。西欧和北欧的一些国家实行这一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2)社会共济型。该模式由德国政府首创,美国、日本、荷兰等国也实行此模式。“社会共济型”模式强调“选择性”和“个人责任”原则,主张支付标准与个人收入、交费相联系,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或其中两方负担。(3)国家保障型。该模式的理论根据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划分以及列宁提出的“最好的工人保险形式是国家保险„„”,即国家责任主体说。其突出特点是社会保障资金完全由国家承担,个人不交纳任何保险费。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以及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实行这一模式。由于苏联的解体、东欧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变化,以及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该模式正处在剧烈的变革之中。(4)“个人储蓄型”。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一些东南亚国家实行该模式。其特点是国家立法强制性地由雇主和雇员交费,以职工个人名义进行储蓄。上述各种养老保险模式的运作都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比如人口结构的变化及人口老龄化的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减慢和通货膨胀加剧;国民需求提高及政府开支增大,国家财政负担过重;福利国家的高福利和高税收政策削弱了市场对劳动力供求关系的调节等等。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新世纪养老保险制度的新模式。

根据我国国情,我们可以从英、美及新加坡三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吸收经验,得到如下启示: (1)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应适当延长,不同性质的劳动者不应“一刀切”规定退休工龄,性别也不应是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2)养老金的筹资模式必须拓宽渠道;(3)多层次养老保险结构中,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责任应适当增加等。

1.重新设计退休年龄,以缓解老年高峰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压力。

现行养老制度中的退休年龄过早就是造成养老负担过重的重要问题之一。可以考虑将新制度的退休年龄规定为男65岁,女60岁。基于中国目前就业压力较大等问题,可实施一个推迟退休年肝的计划过渡期,同时辅之以养老金调整机制,提前退休者按比例削减社会统筹体系的养老金;推迟退休者按比例增加养老金。过渡期结束后,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后才可以领取社会统筹体系的养老金。其他如养老金替代率设计、基金投资回报率确定等也需高度重视。

此外,退休年龄的规定也不宜采取“一刀切”方式,即不分职业、学历,劳动者统一按到规定年龄实行退休。劳动者的学历、职业应列于新体制制定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采取“一刀切”规定退休年龄,将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同时对高学历的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新的养老保险立法将劳动者的学历作为参考因素来规定退休年龄,应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长若干年。

2.养老基金的筹集途径可多样化。

据有关部门预测,到2022年,我国基本养老金支出将达到在职人员 工资总

额的30%; 2027年将超过35%; 2033年将达到峰值39.2%。如果按照现在的筹资模式,届时能不能满足养老基金日益扩大的需求,企业还能不能承受日益加重的社会保险负担,应当引起关注。虽然国家提出养老基金来源要多渠道,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面要合理负担,但是,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已经提高到了8%,企业负担的比例普遍超过20%以上,而国家只承诺“财政兜底”或“最后出台”。这表明,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机制还没有建立。国家提出要坚持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旨在通过设立个人账户实现部分积累,增强抗风险的能力。但由于退休职工根据个人账户计发的养老金要由企业和在职职工负担,而且随着经济发展而提高的养老金也要通过企业和在职人员缴费来提供,保险机构筹集的养老保险费大部分甚至全部发放给现有离退休人员了,个人账户基金被统筹基金大量占用。这意味着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难以坚持。实践证明,单纯依靠企业和职工缴费已无法满足日益扩大的养老金需求。

3.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法规体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备,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已是当务之急。迄今国家对养老保险尚未单独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种政策、暂行规定、通知、决定等低层次的行政法规模式,且经常变动的政策文件,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的依据,不少退休劳动者的养老费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乏实施的物质基础。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新世纪人类发展的主要特征,解决老龄问题,关键是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逐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老年照料服务体系,使老年人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照料慰藉、文化娱乐等基本得到保障,生活质量普遍得到提高。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离开法律规制无疑是空谈。因此,建议新世纪初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应对养老保险问题作详细明确规定。

当然,养老金制度的改革会触动不少人的利益,这项制度的推行也会十分艰难,但是目前,全国有些地方已经开始实施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我相信,在经过党中央的努力和全国各阶层人民的献计献策配合之下,这项制度一定会被完善起来,祖国的未来必将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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