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管理财务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叶予舜)

酒店管理财务 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

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上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而是从非专业角度对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等概念的统称,不涉及帐务处理问题,多用于经营术语的表达,如:“销售方给多少回扣”,“购货方拿多少回扣”,有时干脆叫“给回扣”、“拿回扣”或“吃回扣”等等,这些语言的表达一般不考虑销售方或购货方的财务、会计和涉税处理。

销售回扣与商业贿赂有密切的联系。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贿赂,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因此,商业贿赂是一种暗扣支出。销售回扣包括暗扣支出和明扣支出。

销售佣金的界定

① 销售佣金的定义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

的职工。

② 佣金与回扣的区别

佣金与回扣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

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如保险营销员推销保险所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佣金是给付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因为中间人为促成交易付出了劳务,佣金可以是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这是佣金和回扣的重要区别。接受佣金的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③ 国外佣金

佣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是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国外佣金是根据

出口合同的佣金率和付佣方式进行的。出口付佣方式通常有明佣和暗佣两种.

 明佣是指根据成交的价格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其金额

根据出口发票所列货款乘以规定的佣金率计算而得.在会计上可

按出口发票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

 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是指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

买卖合同中规定佣金率和支付方法,这种佣金一般是支付给中间

商或代理商的。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即出口后在向银

行议付信用证时,由银行按规定佣金率在结汇款中代扣后,支付

给国外客户。另一种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

付国外。企业在支付佣金后,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

入,以外币支付的与上述处理方法相同

销售佣金和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销售佣金和手续费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 有合法真实凭证;

(2)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

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①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

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除另有规定

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可以看出,准予税前扣

除佣金的支付对象不包括本企业雇员,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应

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用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进行纳税调整。支付给本

企业职工的佣金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佣金,应按工资所得缴纳个人所

得税的。

② 佣金的规定只是对外部的有资格进行中介服务的公司以及个人才适

用佣金,需要提供合法依据,就是要中介公司的发票或者个人部分

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的才可以作为佣金入帐抵扣。

③ 企业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得到的报

酬,属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企业支付给个人(非本企业雇员)的

佣金,属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应指定支付佣金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具体办理个人所

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纳税款由取

得佣金的个人缴纳,企业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

款。

(3)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销售佣金和手续费的会计、税务处理技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对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务处理进行了以下规定:

(1)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

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

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

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

计算限额。

②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

(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

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

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

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

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

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

进场费等费用。

(4)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

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

期直接扣除。

(5)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并如实入账。

(6)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

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定义不同

(1) 手续费

“手续”一词的解释为:办事的程序“手续费”,就是为代理他人办理有关事项,所收取的一种劳务补偿;或对委托人来讲,是属于因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如:证券交易手续费、代办机票手续费、代扣代缴费用手续费、国债代办手续费等等。从纳税角度来讲,经营者收取的各种代办手续费应作为应税收入,缴纳营业税;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所得额,还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有一种情况,就是为税务部门实施代扣代缴税金业务,如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属于应税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分给经办人员,则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手续费的概念没有固定或者完整的表述,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概述、不同的标准、不同的收取范围。如保险业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该保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三项费用之和。证券交易手续费,是指投资者在做不同证券产品交易时所需缴纳的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中规定,代理手续费是指企业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费用。

(2) 佣金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佣金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是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二是经营者给予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

不同行业的佣金有不同的具体表述,收取范围也不尽相同。如证券佣金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之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券商的费用。此项费用一般由券商的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等构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指出,佣金是指公司向专门推销寿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费用。

(3) 销售回扣

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法律性质不同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可以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而销售回扣是交易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比例的价款,这是佣金和回扣的重要区别。

税前扣除的条件不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通知的精神,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二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三是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四是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五是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六是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数额,不得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不含房开企业及保险公司);七是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费用支付形式进行规范,可以说是及其少见的,应该引起纳税人的高度重视。从上述可见,凡是一般企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未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均不得税前扣除。

销售回扣在前述中已阐述,暗扣属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抵扣;而明扣要符合税法的要求方能在税前扣除。

会计核算中应关注的问题

(1) 企业必须分清“手续费及佣金”与回扣的界限,不得将“手续费及佣

金”支出计入回扣,以逃避税前扣除的相关限制。

(2) 企业必须分清资本性支出与费用化开支的界限。凡是应该计入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计入当期的销售费用而一次性税前扣除,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

 例:某工业企业拟通过竞拍方式获取土地一宗,用于自建厂房。2009年

2月18日该企业通过竞拍成功获取土地100亩,其土地价款为2亿元。按照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合同》约定,该公司应该支付土地拍卖佣金500万元给拍卖公司。这500万元的拍卖佣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该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构成土地价值的组成部分,按照土地使用年限分年摊入成本费用而税前扣除。

如果该企业将500万元的拍卖佣金计入了2009年的当期费用,按照财税〔2009〕29号文的规定,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3) 企业必须如实核算收入与支出,不得将应该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直接

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销售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销售总金额为2亿元,房产公司支付销售佣金400万元(占合同金额的2%)。正确的处理方式是:销售公司将商品房销售款2亿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房产公司,而房产公司支付销售佣金600万元,并取得合规的票据,房产公司支付的佣金完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酒店管理财务 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

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上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而是从非专业角度对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等概念的统称,不涉及帐务处理问题,多用于经营术语的表达,如:“销售方给多少回扣”,“购货方拿多少回扣”,有时干脆叫“给回扣”、“拿回扣”或“吃回扣”等等,这些语言的表达一般不考虑销售方或购货方的财务、会计和涉税处理。

销售回扣与商业贿赂有密切的联系。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贿赂,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因此,商业贿赂是一种暗扣支出。销售回扣包括暗扣支出和明扣支出。

销售佣金的界定

① 销售佣金的定义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

的职工。

② 佣金与回扣的区别

佣金与回扣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

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如保险营销员推销保险所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佣金是给付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因为中间人为促成交易付出了劳务,佣金可以是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这是佣金和回扣的重要区别。接受佣金的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③ 国外佣金

佣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是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国外佣金是根据

出口合同的佣金率和付佣方式进行的。出口付佣方式通常有明佣和暗佣两种.

 明佣是指根据成交的价格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其金额

根据出口发票所列货款乘以规定的佣金率计算而得.在会计上可

按出口发票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

 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是指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

买卖合同中规定佣金率和支付方法,这种佣金一般是支付给中间

商或代理商的。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即出口后在向银

行议付信用证时,由银行按规定佣金率在结汇款中代扣后,支付

给国外客户。另一种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

付国外。企业在支付佣金后,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

入,以外币支付的与上述处理方法相同

销售佣金和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销售佣金和手续费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 有合法真实凭证;

(2)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

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①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

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除另有规定

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可以看出,准予税前扣

除佣金的支付对象不包括本企业雇员,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应

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用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进行纳税调整。支付给本

企业职工的佣金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佣金,应按工资所得缴纳个人所

得税的。

② 佣金的规定只是对外部的有资格进行中介服务的公司以及个人才适

用佣金,需要提供合法依据,就是要中介公司的发票或者个人部分

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的才可以作为佣金入帐抵扣。

③ 企业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得到的报

酬,属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企业支付给个人(非本企业雇员)的

佣金,属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应指定支付佣金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具体办理个人所

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纳税款由取

得佣金的个人缴纳,企业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

款。

(3)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销售佣金和手续费的会计、税务处理技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对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务处理进行了以下规定:

(1)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

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

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

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

计算限额。

②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

(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

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

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

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

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

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

进场费等费用。

(4)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

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

期直接扣除。

(5)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并如实入账。

(6)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

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定义不同

(1) 手续费

“手续”一词的解释为:办事的程序“手续费”,就是为代理他人办理有关事项,所收取的一种劳务补偿;或对委托人来讲,是属于因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如:证券交易手续费、代办机票手续费、代扣代缴费用手续费、国债代办手续费等等。从纳税角度来讲,经营者收取的各种代办手续费应作为应税收入,缴纳营业税;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所得额,还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有一种情况,就是为税务部门实施代扣代缴税金业务,如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属于应税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分给经办人员,则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手续费的概念没有固定或者完整的表述,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概述、不同的标准、不同的收取范围。如保险业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该保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三项费用之和。证券交易手续费,是指投资者在做不同证券产品交易时所需缴纳的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中规定,代理手续费是指企业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费用。

(2) 佣金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佣金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是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二是经营者给予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

不同行业的佣金有不同的具体表述,收取范围也不尽相同。如证券佣金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之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券商的费用。此项费用一般由券商的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等构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指出,佣金是指公司向专门推销寿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费用。

(3) 销售回扣

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法律性质不同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可以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而销售回扣是交易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比例的价款,这是佣金和回扣的重要区别。

税前扣除的条件不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通知的精神,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二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三是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四是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五是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六是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数额,不得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不含房开企业及保险公司);七是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费用支付形式进行规范,可以说是及其少见的,应该引起纳税人的高度重视。从上述可见,凡是一般企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未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均不得税前扣除。

销售回扣在前述中已阐述,暗扣属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抵扣;而明扣要符合税法的要求方能在税前扣除。

会计核算中应关注的问题

(1) 企业必须分清“手续费及佣金”与回扣的界限,不得将“手续费及佣

金”支出计入回扣,以逃避税前扣除的相关限制。

(2) 企业必须分清资本性支出与费用化开支的界限。凡是应该计入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计入当期的销售费用而一次性税前扣除,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

 例:某工业企业拟通过竞拍方式获取土地一宗,用于自建厂房。2009年

2月18日该企业通过竞拍成功获取土地100亩,其土地价款为2亿元。按照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合同》约定,该公司应该支付土地拍卖佣金500万元给拍卖公司。这500万元的拍卖佣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该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构成土地价值的组成部分,按照土地使用年限分年摊入成本费用而税前扣除。

如果该企业将500万元的拍卖佣金计入了2009年的当期费用,按照财税〔2009〕29号文的规定,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3) 企业必须如实核算收入与支出,不得将应该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直接

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销售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销售总金额为2亿元,房产公司支付销售佣金400万元(占合同金额的2%)。正确的处理方式是:销售公司将商品房销售款2亿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房产公司,而房产公司支付销售佣金600万元,并取得合规的票据,房产公司支付的佣金完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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