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2-367-01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3/view-8090.htm 摘 要 平销返利行为大量的存在于商业经营活动中,本文主要是通过现金返利的会计处理与实物返利的会计处理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对企业的的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 平销返利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在这种销售方式下,生产企业返还给商业企业的利润一般按其销量确定,商业企业购物越多则返点越高。 一、平销返利的方式 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包括: 一是现金返利,即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 二是实物返利,即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 平销行为大多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也有出现。而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 二、平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准则中对平销业务的会计处理并未作出相关规定,实务中各企业的会计处理并不一致,较为混乱。为此,现对生产企业以现金和实物返还给商业企业的两种主要平销方式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现金返利的会计处理 现以某空调生产企业销售100万元空调(不含税价)给批发商,月末返还现金2万元为例。 1.生产企业一般是如下处理的: ①销售实现时与正常销售没有区别,即: 借:银行存款11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②支付现金返利时,有计入“销售折扣与折让”、“营业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等会计科目的情况,显而易见这样处理是不妥当的。因为《企业会计制度》已取消了“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而“营业费用”则是核算企业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营业外支出”是核算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记入该科目更不妥。比较合理的做法应是冲减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2万元 贷:银行存款2万元 这里应注意的是,平销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生产企业支付的返利,如果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2.商业企业会计处理。根据业务性质分析,大多数平销返利是在商品售出后结算的,故作为进货成本的减少、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较为恰当。上例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2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1.71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29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场收取的返还收入,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且强调,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在平销返利活动中,商场从供应商手里收取上述返还资金,其实并不是销售收入,而是对进销差价损失的补偿,也可以理解为是对购进成本价的让步,自然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可以看出,对于商场向供应方收取的返还资金,商场不出具发票,而应由供应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商场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 (二)实物返利的会计处理 假设上例中的空调生产企业月末给予实物返利,商品生产成本1.5万元,售价2万元,其他资料不变。 1.生产企业会计处理。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同上。但实务中,以商品支付返利时的会计处理并不一样,有计入费用的,也有计入营业外支出的,这样的处理如前所述显然偷逃了增值税。对这笔业务应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1.79万元 贷:库存商品1.5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29万元 具体操作时有的企业不按视同销售增加销项税额,而将其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的进项税额按0.22万元(1.5÷1.17×0.17)计算,两者相差0.05万元,显然是投机取巧。在实务中,还有的企业发出商品返利时不冲减“主营业务收入”,而将其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做确认销项税额处理,而只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在纳税稽核时,税务机关会检查企业的库存商品是否有非正常减少,是否有发出的商品未入账,或以其他名义不做销售处理的偷逃税款情况。 2.商业企业会计处理。收到实物返利时,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1.17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29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1.71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29万元 ②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2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1.71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29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供应商平销返利的方式不论是资金返还赠送实物或其他方式,商业企业因购买货物而从供应商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因此,平销返利如果与销售额、销售量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属于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应开具或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相应的服务业发票。如果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可以由厂家按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返利时,按国税发[2004]136号文的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第四版).大连市: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9. [2]胡俊生.平销返利的企业所得税计征.辽宁财税.2000.10.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2-367-01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3/view-8090.htm 摘 要 平销返利行为大量的存在于商业经营活动中,本文主要是通过现金返利的会计处理与实物返利的会计处理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对企业的的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 平销返利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在这种销售方式下,生产企业返还给商业企业的利润一般按其销量确定,商业企业购物越多则返点越高。 一、平销返利的方式 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包括: 一是现金返利,即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 二是实物返利,即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 平销行为大多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也有出现。而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 二、平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准则中对平销业务的会计处理并未作出相关规定,实务中各企业的会计处理并不一致,较为混乱。为此,现对生产企业以现金和实物返还给商业企业的两种主要平销方式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现金返利的会计处理 现以某空调生产企业销售100万元空调(不含税价)给批发商,月末返还现金2万元为例。 1.生产企业一般是如下处理的: ①销售实现时与正常销售没有区别,即: 借:银行存款11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②支付现金返利时,有计入“销售折扣与折让”、“营业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等会计科目的情况,显而易见这样处理是不妥当的。因为《企业会计制度》已取消了“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而“营业费用”则是核算企业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营业外支出”是核算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记入该科目更不妥。比较合理的做法应是冲减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2万元 贷:银行存款2万元 这里应注意的是,平销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生产企业支付的返利,如果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2.商业企业会计处理。根据业务性质分析,大多数平销返利是在商品售出后结算的,故作为进货成本的减少、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较为恰当。上例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2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1.71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29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场收取的返还收入,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且强调,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在平销返利活动中,商场从供应商手里收取上述返还资金,其实并不是销售收入,而是对进销差价损失的补偿,也可以理解为是对购进成本价的让步,自然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可以看出,对于商场向供应方收取的返还资金,商场不出具发票,而应由供应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商场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 (二)实物返利的会计处理 假设上例中的空调生产企业月末给予实物返利,商品生产成本1.5万元,售价2万元,其他资料不变。 1.生产企业会计处理。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同上。但实务中,以商品支付返利时的会计处理并不一样,有计入费用的,也有计入营业外支出的,这样的处理如前所述显然偷逃了增值税。对这笔业务应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1.79万元 贷:库存商品1.5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29万元 具体操作时有的企业不按视同销售增加销项税额,而将其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的进项税额按0.22万元(1.5÷1.17×0.17)计算,两者相差0.05万元,显然是投机取巧。在实务中,还有的企业发出商品返利时不冲减“主营业务收入”,而将其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做确认销项税额处理,而只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在纳税稽核时,税务机关会检查企业的库存商品是否有非正常减少,是否有发出的商品未入账,或以其他名义不做销售处理的偷逃税款情况。 2.商业企业会计处理。收到实物返利时,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1.17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29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1.71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29万元 ②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2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1.71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29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供应商平销返利的方式不论是资金返还赠送实物或其他方式,商业企业因购买货物而从供应商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因此,平销返利如果与销售额、销售量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属于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应开具或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相应的服务业发票。如果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可以由厂家按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返利时,按国税发[2004]136号文的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第四版).大连市: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9. [2]胡俊生.平销返利的企业所得税计征.辽宁财税.2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