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陪审团会失控吗?有必要吗?
评失控陪审团
失控陪审团讲述了一个以温顿·洛尔为代表的控方,以蓝金·费奇为主导的辩方,以及被尼克·伊斯特控制的陪审团三方势力相互角逐的审判故事。最终在被伊斯特掌控的陪审团的搅局下,控方获得胜利,原告赢得一亿多美金。
这是一部情节刺激,扣人心弦的电影。但也不得不说这仅是一部电影。虽然电影意图介绍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事实上它也很精彩地做到了),但不得不说该审判过程及结果很难在现实中出现。
在此案中,控方的逻辑在法律上难以说通,控方认为,枪械公司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制造极具杀伤力的枪支,且任由枪支在黑市流通,这些导致了新奥尔良枪击案的发生。结果是该杀人犯疯狂扫杀11人,重伤5人。基于是枪械公司置公民于威胁的境地,所以枪械公司必须承担责任。控方的方式是不断的打同情牌,对比原告未丧失丈夫时的生活。但是,显然控方律师没有足够的法律证据与足够的法理支持。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保障了公民的持枪权。该宪法是全体美国人民的选择。美国人民出于对政府的不信任,避免陷入专政政府肆意扰民的境地,从而规定公民持枪权来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但同时也意味着美国人民自己愿意承担可能遭受他人枪击的可能。社会中终会存在丧心病狂的谋杀犯,仇视社会者等。但不能因为出现了枪击案,施害人已亡就把责任推到枪械公司。公正的讲,这对枪械公司是不公平的。
另外,即使枪械公司存在谋求最高利润,滥造,滥卖枪械的行为置公共安全于危险之中。但即使要惩罚这种侵犯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应该由产品检查机关来经检查,国家检察机关来进行控诉,个人是不适合就此起诉枪械公司的。更离谱的是,原告最终获得了一亿一千的惩罚性赔偿,这对其他未起诉的受害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那么到底谁应该为此类悲剧埋单,个人的看法是不应该找制造枪械的人或法人,枪本身仅是工具而已。原子弹毁灭了10几万人,能怪制造原子弹的科学家吗,再推过去,能责怪发现能量等于光速乘质量的等式的爱因斯坦。应该收到惩罚的只能是滥杀无辜的施害者。那么遇到此类迫害人以已亡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我认为最好的办法是纳税人和枪械制造公司共同出一笔资金,成立一个基金,专门用来弥补不幸遭受枪击的死者的家属。但是不应该像电影里那样直接向法院起诉。
其次该电影把法官的职能与权力缩得太小,虽然美国的法庭是以抗诉制为主的,但法官还是有相当的权力与职能的,绝不是如电影里所示的如此消极,乃至于法官被伊斯特(九号陪审员)貌似高明的雕虫小技所左右。在显示情况下法官必然会引导陪审团,对控方来说,本案的证明力度显然是不够的,那么正常情况下,陪审团必然会在法官的引导下做出不利于控方的判决。
当然,电影仅仅是电影。为了突出陪审团的失控的主题,出于艺术与效果的考虑,牺牲一些逻辑也也是无可厚非的。
那么更加值得思索的问题是美国的陪审团会失控吗?如果会
失控,那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电影里的陪审团显然失控了。在绝对异议程序中,辩方陪审团审查员蓝金费奇运用强大的经济实力与敏锐的洞察力,再结合每个陪审员的命门,或贿赂,或恐吓控制了陪审员的选拔。在审判中,尼克伊斯特又凭借自己的口才与技巧操纵了原本应独立思考,做出决断的陪审员。
电影里的两次失控实则反映了美国陪审团制度中的两处软肋。在绝对异议程序中,经济实力更强大的一方往往可以聘用高技术人才和分析设备来排除对己方不利的陪审员。这显然违背了绝对异议程序的初衷,但实践中必然会存在这种情况。另一处的软肋是在陪审团的讨论中,如果有一个辩才很好,善于蛊惑人心且动机不纯的陪审员,那么本次案件可能成为由他主导的案件这是极其危险的。
如此说来,陪审团的失控是有可能的。但可能性大不大呢。这可以从陪审团的选拔与裁决两个时间段进行考察,在选拔过程中,法庭会尽量选拔对双方都没有偏见的陪审员(具体要求不详细阐述)。在裁决过程中法官会指引陪审团进行事实裁定。由此可见,陪审团的失控确有可能,但可能性不大,接下来考虑的另一个问题是不容易失控但成本高昂的陪审团有无足够作用,即有无存在的必要。
一般来说,法官作为社会的法律精英是不需要外行的陪审员来指手画脚的。都说陪审团制度可以防止司法腐败等,其实最难的还不是人心中的物质欲望(可以通过制度来控制个人欲望,如通过高薪养廉来加大腐败的经济会成本)但是不可忽视的法官首先是一个人,每个
人都有属于自己的价值观,心中的观念不可不免地造成对事物看法的偏见,这实是人类的一个不可弥补的弱点。如法官或倾向于强制政府,或倾向于有限政府;或反对人民武装,或支持公民持枪;或反对堕胎,或同意堕胎自由。指一切选择对普通人来说都无所谓对错,无甚轻重。但对于法官来说
却有所不同,法官在这种两难案件中往往很难避免这种个人价值,从而使得法官个人的意志凌驾于个别两难案件中,成为某种意义上的专治。
我想,这才是陪审团存在的最大价值,在结合法官个人的法律技术和陪审团心中的道德法则的基础上最大可能的实现司法正义。
美国的陪审团会失控吗?有必要吗?
评失控陪审团
失控陪审团讲述了一个以温顿·洛尔为代表的控方,以蓝金·费奇为主导的辩方,以及被尼克·伊斯特控制的陪审团三方势力相互角逐的审判故事。最终在被伊斯特掌控的陪审团的搅局下,控方获得胜利,原告赢得一亿多美金。
这是一部情节刺激,扣人心弦的电影。但也不得不说这仅是一部电影。虽然电影意图介绍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事实上它也很精彩地做到了),但不得不说该审判过程及结果很难在现实中出现。
在此案中,控方的逻辑在法律上难以说通,控方认为,枪械公司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制造极具杀伤力的枪支,且任由枪支在黑市流通,这些导致了新奥尔良枪击案的发生。结果是该杀人犯疯狂扫杀11人,重伤5人。基于是枪械公司置公民于威胁的境地,所以枪械公司必须承担责任。控方的方式是不断的打同情牌,对比原告未丧失丈夫时的生活。但是,显然控方律师没有足够的法律证据与足够的法理支持。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保障了公民的持枪权。该宪法是全体美国人民的选择。美国人民出于对政府的不信任,避免陷入专政政府肆意扰民的境地,从而规定公民持枪权来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但同时也意味着美国人民自己愿意承担可能遭受他人枪击的可能。社会中终会存在丧心病狂的谋杀犯,仇视社会者等。但不能因为出现了枪击案,施害人已亡就把责任推到枪械公司。公正的讲,这对枪械公司是不公平的。
另外,即使枪械公司存在谋求最高利润,滥造,滥卖枪械的行为置公共安全于危险之中。但即使要惩罚这种侵犯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应该由产品检查机关来经检查,国家检察机关来进行控诉,个人是不适合就此起诉枪械公司的。更离谱的是,原告最终获得了一亿一千的惩罚性赔偿,这对其他未起诉的受害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那么到底谁应该为此类悲剧埋单,个人的看法是不应该找制造枪械的人或法人,枪本身仅是工具而已。原子弹毁灭了10几万人,能怪制造原子弹的科学家吗,再推过去,能责怪发现能量等于光速乘质量的等式的爱因斯坦。应该收到惩罚的只能是滥杀无辜的施害者。那么遇到此类迫害人以已亡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我认为最好的办法是纳税人和枪械制造公司共同出一笔资金,成立一个基金,专门用来弥补不幸遭受枪击的死者的家属。但是不应该像电影里那样直接向法院起诉。
其次该电影把法官的职能与权力缩得太小,虽然美国的法庭是以抗诉制为主的,但法官还是有相当的权力与职能的,绝不是如电影里所示的如此消极,乃至于法官被伊斯特(九号陪审员)貌似高明的雕虫小技所左右。在显示情况下法官必然会引导陪审团,对控方来说,本案的证明力度显然是不够的,那么正常情况下,陪审团必然会在法官的引导下做出不利于控方的判决。
当然,电影仅仅是电影。为了突出陪审团的失控的主题,出于艺术与效果的考虑,牺牲一些逻辑也也是无可厚非的。
那么更加值得思索的问题是美国的陪审团会失控吗?如果会
失控,那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电影里的陪审团显然失控了。在绝对异议程序中,辩方陪审团审查员蓝金费奇运用强大的经济实力与敏锐的洞察力,再结合每个陪审员的命门,或贿赂,或恐吓控制了陪审员的选拔。在审判中,尼克伊斯特又凭借自己的口才与技巧操纵了原本应独立思考,做出决断的陪审员。
电影里的两次失控实则反映了美国陪审团制度中的两处软肋。在绝对异议程序中,经济实力更强大的一方往往可以聘用高技术人才和分析设备来排除对己方不利的陪审员。这显然违背了绝对异议程序的初衷,但实践中必然会存在这种情况。另一处的软肋是在陪审团的讨论中,如果有一个辩才很好,善于蛊惑人心且动机不纯的陪审员,那么本次案件可能成为由他主导的案件这是极其危险的。
如此说来,陪审团的失控是有可能的。但可能性大不大呢。这可以从陪审团的选拔与裁决两个时间段进行考察,在选拔过程中,法庭会尽量选拔对双方都没有偏见的陪审员(具体要求不详细阐述)。在裁决过程中法官会指引陪审团进行事实裁定。由此可见,陪审团的失控确有可能,但可能性不大,接下来考虑的另一个问题是不容易失控但成本高昂的陪审团有无足够作用,即有无存在的必要。
一般来说,法官作为社会的法律精英是不需要外行的陪审员来指手画脚的。都说陪审团制度可以防止司法腐败等,其实最难的还不是人心中的物质欲望(可以通过制度来控制个人欲望,如通过高薪养廉来加大腐败的经济会成本)但是不可忽视的法官首先是一个人,每个
人都有属于自己的价值观,心中的观念不可不免地造成对事物看法的偏见,这实是人类的一个不可弥补的弱点。如法官或倾向于强制政府,或倾向于有限政府;或反对人民武装,或支持公民持枪;或反对堕胎,或同意堕胎自由。指一切选择对普通人来说都无所谓对错,无甚轻重。但对于法官来说
却有所不同,法官在这种两难案件中往往很难避免这种个人价值,从而使得法官个人的意志凌驾于个别两难案件中,成为某种意义上的专治。
我想,这才是陪审团存在的最大价值,在结合法官个人的法律技术和陪审团心中的道德法则的基础上最大可能的实现司法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