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法问题

  摘要:标准必要专利为推动经济与科技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掌握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利用日益增长的市场影响力,在权利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本文就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违反专利披露义务或虚假承诺引起的反垄断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法;标准;专利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64-01   作者简介:郑柏超(1991-),男,汉族,湖南邵东人,湘潭大学,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一、标准、标准必要专利与反垄断   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产物,通过制定可以共同使用、重复使用的条款,以此简化一些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实现产品和服务的通用性,降低生产生活成本。按标准化的对象来划分,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及工作标准。标准必要专利主要涉及的是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包含了细节性技术要求和相关技术方案,规定了进入市场的产品或服务安全标准或准入要求,代表了制定标准时的技术发展和商业化水平。   专利集中体现了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和发展趋势。据世界知识产权�M织报道,全球每年90%左右的最新科研成果在专利文献中公开,而其中70%左右的技术方案从未在其他文献上发表。在标准制定中,在技术上没有可替代方案的情况下,如果刻意回避专利,就相当于回避了更为先进的科技成果,进而影响到标准实施者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导致这些标准的废弃,这与标准化活动的初衷是相背离的。因此,在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当代,标准与专利的结合既是无可避免的事实,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为标准所采用的专利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我国相关法律将其定义为实施某项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国际电信联盟将其定义为任何可能完全或部分覆盖标准草案的专利或专利申请,美国电器及电子工程师学会则认为其是实施某项标准草案的标准条款一定会使用到的专利权利要求。   标准必要专利兼具专利与标准两者的特性。专利着重保护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未经其许可而实施该专利的行为构成对该专利权的侵犯;标准则致力于技术的统一性和通用性,以此降低社会成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侵犯专利权的,可以用专利法进行规制;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可以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规制。标准规定了某一行业的技术基础或市场准入要求,由于技术标准在一定意义上的必要性和单一性,可以为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带来巨大的市场优势,提升其谈判地位。如果专利权人借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损害了标准实施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这就落入了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排除、限制竞争,可能造成垄断的行为包括违反专利披露义务和虚假承诺。   二、违反专利披露义务和虚假承诺所引起的反垄断问题   为规避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标准的制定方会优先考虑选择不受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在不具备其他明显优势的情况下,专利技术并不具备较高的编入标准的可能性。为了获得技术标准可能带来的优势,专利权人有可能作出放弃专利权甚至隐瞒专利权的选择。隐瞒专利信息的将会导致违反专利披露义务,而声称放弃专利权却出尔反尔的则属于虚假承诺。   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时,如果故意不披露规定的权利信息,使得标准制定方误认为已经排除了私权的干涉并将这些专利技术纳入标准,但在标准的实施过程中,却向实施者主张其专利权,这种行为即违反了专利披露义务。专利的披露义务一般要求专利权人对所涉及的专利的申请状态、权利状态、保护范围、技术领域等事项进行披露,比较严格的还要求披露专利的许可条件,并规定了违反披露义务所要承担的后果。专利的披露可以使标准的制定者、实施者和社会公众知悉相关专利技术,为标准的制定、专利权的处置或替代方案的使用提供参考意见。在分析违反专利披露义务而引起的反垄断法问题时,应同时从两方面进行考虑:从反垄断法的角度,主要考虑专利权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等;从专利披露义务的角度,应当对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政策进行解读,判断专利权人是否负有专利信息的披露义务,是否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披露,并判断其未进行披露的原因是由于权利人的主观恶意还是其他因素。   虚假承诺,即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专利权人履行了专利披露义务,同时明确承诺其不会行使专利权,但是在专利被纳入标准后,在标准的实施过程中,专利权人对实施者主张其专利权。权利人利用标准所带来的市场优势排除、限制了可替代技术的竞争、提升了谈判地位之后,重申在先已经明确放弃的权利,事实上是挟持了标准制定组织和相关人员的信任,对进行资本投入的标准实施者、领域内的其他竞争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损害。对于作出虚假承诺而引起的反垄断法问题,也应同时从两方面进行考虑:从反垄断法的角度与违反专利披露义务的类似,考虑专利权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等;从虚假承诺的判定上,主要对权利人在标准制定之时,其权利的不主张或放弃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参考文献]   [1]张吉豫.标准必要专利“合理无歧视”许可费计算的原则与方法[J].知识产权,2013.   [2]王先林.涉及专利的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反垄断问题[J].法学家,2015(4):66-74,182.   [3]赵启杉.论对标准化中专利行使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J].科技与法律,2013(04):20-31.

  摘要:标准必要专利为推动经济与科技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掌握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利用日益增长的市场影响力,在权利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本文就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违反专利披露义务或虚假承诺引起的反垄断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法;标准;专利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64-01   作者简介:郑柏超(1991-),男,汉族,湖南邵东人,湘潭大学,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一、标准、标准必要专利与反垄断   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产物,通过制定可以共同使用、重复使用的条款,以此简化一些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实现产品和服务的通用性,降低生产生活成本。按标准化的对象来划分,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及工作标准。标准必要专利主要涉及的是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包含了细节性技术要求和相关技术方案,规定了进入市场的产品或服务安全标准或准入要求,代表了制定标准时的技术发展和商业化水平。   专利集中体现了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和发展趋势。据世界知识产权�M织报道,全球每年90%左右的最新科研成果在专利文献中公开,而其中70%左右的技术方案从未在其他文献上发表。在标准制定中,在技术上没有可替代方案的情况下,如果刻意回避专利,就相当于回避了更为先进的科技成果,进而影响到标准实施者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导致这些标准的废弃,这与标准化活动的初衷是相背离的。因此,在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当代,标准与专利的结合既是无可避免的事实,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为标准所采用的专利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我国相关法律将其定义为实施某项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国际电信联盟将其定义为任何可能完全或部分覆盖标准草案的专利或专利申请,美国电器及电子工程师学会则认为其是实施某项标准草案的标准条款一定会使用到的专利权利要求。   标准必要专利兼具专利与标准两者的特性。专利着重保护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未经其许可而实施该专利的行为构成对该专利权的侵犯;标准则致力于技术的统一性和通用性,以此降低社会成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侵犯专利权的,可以用专利法进行规制;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可以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规制。标准规定了某一行业的技术基础或市场准入要求,由于技术标准在一定意义上的必要性和单一性,可以为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带来巨大的市场优势,提升其谈判地位。如果专利权人借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损害了标准实施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这就落入了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排除、限制竞争,可能造成垄断的行为包括违反专利披露义务和虚假承诺。   二、违反专利披露义务和虚假承诺所引起的反垄断问题   为规避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标准的制定方会优先考虑选择不受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在不具备其他明显优势的情况下,专利技术并不具备较高的编入标准的可能性。为了获得技术标准可能带来的优势,专利权人有可能作出放弃专利权甚至隐瞒专利权的选择。隐瞒专利信息的将会导致违反专利披露义务,而声称放弃专利权却出尔反尔的则属于虚假承诺。   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时,如果故意不披露规定的权利信息,使得标准制定方误认为已经排除了私权的干涉并将这些专利技术纳入标准,但在标准的实施过程中,却向实施者主张其专利权,这种行为即违反了专利披露义务。专利的披露义务一般要求专利权人对所涉及的专利的申请状态、权利状态、保护范围、技术领域等事项进行披露,比较严格的还要求披露专利的许可条件,并规定了违反披露义务所要承担的后果。专利的披露可以使标准的制定者、实施者和社会公众知悉相关专利技术,为标准的制定、专利权的处置或替代方案的使用提供参考意见。在分析违反专利披露义务而引起的反垄断法问题时,应同时从两方面进行考虑:从反垄断法的角度,主要考虑专利权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等;从专利披露义务的角度,应当对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政策进行解读,判断专利权人是否负有专利信息的披露义务,是否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披露,并判断其未进行披露的原因是由于权利人的主观恶意还是其他因素。   虚假承诺,即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专利权人履行了专利披露义务,同时明确承诺其不会行使专利权,但是在专利被纳入标准后,在标准的实施过程中,专利权人对实施者主张其专利权。权利人利用标准所带来的市场优势排除、限制了可替代技术的竞争、提升了谈判地位之后,重申在先已经明确放弃的权利,事实上是挟持了标准制定组织和相关人员的信任,对进行资本投入的标准实施者、领域内的其他竞争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损害。对于作出虚假承诺而引起的反垄断法问题,也应同时从两方面进行考虑:从反垄断法的角度与违反专利披露义务的类似,考虑专利权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等;从虚假承诺的判定上,主要对权利人在标准制定之时,其权利的不主张或放弃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参考文献]   [1]张吉豫.标准必要专利“合理无歧视”许可费计算的原则与方法[J].知识产权,2013.   [2]王先林.涉及专利的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反垄断问题[J].法学家,2015(4):66-74,182.   [3]赵启杉.论对标准化中专利行使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J].科技与法律,2013(04):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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