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与标准

《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与标准》补充规定

【颁布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31127

【实施日期】 19931127

1993年11月2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章名】 全文

一、关于审批权限问题

二级甲等以上中医医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卫生)行政部 门审批;二级乙、丙等以下中医医院审批按原要求执行。对三级甲等中医 医院我局将组织必要的抽查复核,抽查结果与原评审结论不符者,将通过 复审重新判定其级别等次。

二、关于中医医院级别问题

1.卫生部综合医院与中医医院分级管理评审同步开展的省、市,应 严格按照《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总则第二条的规定,中医医院的级别 与同级综合医院相一致。

2.卫生部综合医院没有开展分级管理评审的省、市,中医医院的级 别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中医区域规划, 比照其他省市情况,合理确定中医医院的级别。

3.确实具备三级中医医院功能和承担三级中医医院工作任务的地市 级中医医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 进入三级,按三级中医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进行评审。

三、关于各级甲等中医医院的必备条件

为进一步强化中医医院分级管理的导向作用,各级甲等中医医院除总 分达到规定要求外,在第一评审周期,其门诊中医药治疗率应达到标准, 病房中医药治疗率的得分数分别不应低于应得分的75%。凡此两项指标 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全院总分超过900分以上,也不能评为甲等中医医 院。

以上要求是鉴于试评工作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标值,第二评审周期此 标值将上调。

四、门诊、住院病案检查评分问题

按新颁发的《中医病案书写规范》,我司已制定了新的中医门诊、住 院病案、住院记录的检查评分办法,自93年10月起一律按新制定的“ 中医医院门诊病案检查评分方法”、“中医医院住院病案检查评分方法” 、“中医医院住院记录检查评分方法”执行。(见《细则》5-12、5 -13、5-14)

五、关于第一评审周期调整有关指标的说明

1.住院病案抽样方法

(1)在第一个评审周期内,只查最近一个年度的病案。要求检查的 病案必须覆盖四个季度。

(2)抽样的病案必须是原始记录,凡是经过重新整理加工的病案不 能入选,如检查时发现,要按有关要求扣分。

(3)各科疾病分析登记表改为按病人出院先后顺序登记。

(4)住院病案抽查的数量:三级医院抽查300份;二级医院抽查 200份。调整后的各科抽查的病案数如下表:----------- ------------

科 别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

内 科 100 80

外 科 20 20

妇 科 30 20

儿 科 30 20

针灸科 30 20

骨伤科 30 20

肛肠科 20 20

眼 科 20

耳鼻喉科 20------------------

-----

总 计 300 200-----------

------------

2.关于门诊病案管理要求及检查方法

(1)三级中医医院合同单位,疑难病症,科研观察病例和急诊留观 病例应建立并保管门诊病案。

(2)二级中医医院上述病案可由医院或各科保管。

(3)门诊中医药治疗率检查方法:按要求抽查病案和诊疗手册,实 现对门诊中医药治疗率的统计和有关医疗质量评价。

3.单病种管理标准值问题

凡只有一所三级中医医院的省市,第一评审周期三个单病种的标准值 可在本大区内调查统计,得出标准值,在本区内进行比较。

4.重点中医专科学术带头人职称要求

三级中医医院重点中医专科学术带头人,原细则要求为“全国性专业 委员会委员”,第一评审周期内调整为“同级或上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委员 ”。

六、关于“中医药治疗率”的统计范围

1.单纯用各种剂型的中药以各种给药途径针对病人主病主证进行治 疗者;

2.以中医非药物疗法针对病人主病主证进行治疗者;

3.以中医药物疗法并配合中医非药物疗法针对病人主病主证进行治 疗者;

4.符合第一至第三条中任何一条,同时采用支持疗法(补液、输血 、吸氧)者(载有对主病主证具有治疗作用西药的输液除外);

5.中医手术(如肛肠、皮肤疮疡引流、眼科中医手术等)对病人主 病主证进行治疗者;

6.符合第一至第五条中任何一条,对病人主病主证或其他疾病因作 特殊检查诊断而使用诊断性西药者;

7.符合第一至第六条因特殊疾病(如破伤风)使用国家法定用疫苗

者。

注:(1)中医治疗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采用各种剂型的中药药物 疗法和非药物(含中医手术)疗法。

(2)主病主证,指病人本次就诊的主病主证,以中医辨证第一诊断 为主。

(3)中医药治疗率是指针对主病、主证以中医进行治疗的病人数占 全部收治病人数的百分比。

《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与标准》补充规定

【颁布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31127

【实施日期】 19931127

1993年11月2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章名】 全文

一、关于审批权限问题

二级甲等以上中医医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卫生)行政部 门审批;二级乙、丙等以下中医医院审批按原要求执行。对三级甲等中医 医院我局将组织必要的抽查复核,抽查结果与原评审结论不符者,将通过 复审重新判定其级别等次。

二、关于中医医院级别问题

1.卫生部综合医院与中医医院分级管理评审同步开展的省、市,应 严格按照《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总则第二条的规定,中医医院的级别 与同级综合医院相一致。

2.卫生部综合医院没有开展分级管理评审的省、市,中医医院的级 别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中医区域规划, 比照其他省市情况,合理确定中医医院的级别。

3.确实具备三级中医医院功能和承担三级中医医院工作任务的地市 级中医医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 进入三级,按三级中医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进行评审。

三、关于各级甲等中医医院的必备条件

为进一步强化中医医院分级管理的导向作用,各级甲等中医医院除总 分达到规定要求外,在第一评审周期,其门诊中医药治疗率应达到标准, 病房中医药治疗率的得分数分别不应低于应得分的75%。凡此两项指标 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全院总分超过900分以上,也不能评为甲等中医医 院。

以上要求是鉴于试评工作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标值,第二评审周期此 标值将上调。

四、门诊、住院病案检查评分问题

按新颁发的《中医病案书写规范》,我司已制定了新的中医门诊、住 院病案、住院记录的检查评分办法,自93年10月起一律按新制定的“ 中医医院门诊病案检查评分方法”、“中医医院住院病案检查评分方法” 、“中医医院住院记录检查评分方法”执行。(见《细则》5-12、5 -13、5-14)

五、关于第一评审周期调整有关指标的说明

1.住院病案抽样方法

(1)在第一个评审周期内,只查最近一个年度的病案。要求检查的 病案必须覆盖四个季度。

(2)抽样的病案必须是原始记录,凡是经过重新整理加工的病案不 能入选,如检查时发现,要按有关要求扣分。

(3)各科疾病分析登记表改为按病人出院先后顺序登记。

(4)住院病案抽查的数量:三级医院抽查300份;二级医院抽查 200份。调整后的各科抽查的病案数如下表:----------- ------------

科 别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

内 科 100 80

外 科 20 20

妇 科 30 20

儿 科 30 20

针灸科 30 20

骨伤科 30 20

肛肠科 20 20

眼 科 20

耳鼻喉科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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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30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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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门诊病案管理要求及检查方法

(1)三级中医医院合同单位,疑难病症,科研观察病例和急诊留观 病例应建立并保管门诊病案。

(2)二级中医医院上述病案可由医院或各科保管。

(3)门诊中医药治疗率检查方法:按要求抽查病案和诊疗手册,实 现对门诊中医药治疗率的统计和有关医疗质量评价。

3.单病种管理标准值问题

凡只有一所三级中医医院的省市,第一评审周期三个单病种的标准值 可在本大区内调查统计,得出标准值,在本区内进行比较。

4.重点中医专科学术带头人职称要求

三级中医医院重点中医专科学术带头人,原细则要求为“全国性专业 委员会委员”,第一评审周期内调整为“同级或上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委员 ”。

六、关于“中医药治疗率”的统计范围

1.单纯用各种剂型的中药以各种给药途径针对病人主病主证进行治 疗者;

2.以中医非药物疗法针对病人主病主证进行治疗者;

3.以中医药物疗法并配合中医非药物疗法针对病人主病主证进行治 疗者;

4.符合第一至第三条中任何一条,同时采用支持疗法(补液、输血 、吸氧)者(载有对主病主证具有治疗作用西药的输液除外);

5.中医手术(如肛肠、皮肤疮疡引流、眼科中医手术等)对病人主 病主证进行治疗者;

6.符合第一至第五条中任何一条,对病人主病主证或其他疾病因作 特殊检查诊断而使用诊断性西药者;

7.符合第一至第六条因特殊疾病(如破伤风)使用国家法定用疫苗

者。

注:(1)中医治疗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采用各种剂型的中药药物 疗法和非药物(含中医手术)疗法。

(2)主病主证,指病人本次就诊的主病主证,以中医辨证第一诊断 为主。

(3)中医药治疗率是指针对主病、主证以中医进行治疗的病人数占 全部收治病人数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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