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基础理论及法律法规体系授课纲要(修改稿)

招标投标基础理论及法律法规体系授课纲要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一、 国家基本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规范, 我国的招投标活动逐步展开, 但真正依靠法律规范的招投标活动是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后逐步完善的。截止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招标投标法》在总则里规定了制定本法的目的,即:“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在第2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了管辖属地和必须招标的所属领域。

第4条规定了禁止性行为。

第5条规定了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的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个原则不但是招投标活动的原则,也是我们评标专家履行职务的行为准则。

第6条规定了招投标活动不准搞地域保护和部门保护,要进行平等竞争。

第7条规定了招投标活动的法律监督和法律审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尽管也是一种招投标活动,但仅限政府的采购业务,并未纳入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体系。

二、 国家性综合法规、政策

根据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部门也出台了相应 的法规和政策,用以补充和完善招投标活动的规范体系。

1.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2000年3月4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办发[2000]34

该文件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就

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进行了确定。

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工作,会同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拟订《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 准; 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以及国家出资项目 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 。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 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 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四、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 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 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 认定; 从事其它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 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 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作 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 《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4]56号)

为规范招投标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本文件并在本文件中提出了以下规范意见:

一、 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

二、 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市场统一

三、 实行公告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四、 完善专家评审制度,提高评标活动公正性

五、 规范代理行为,建立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

六、 积极引入竞争,进一步拓宽招投标领域

七、 依法实施管理,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

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3号)

4.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4号)

5.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5号)

6.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9号)

7.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2001年第12号)

8.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8号)

9.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9号)

10.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2003年第30号)

11.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2003年第2号)

1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

13.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2005年第27号)

14.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 (计政策[2001]1400号)

上述3——14项为国家计委发布或国家计委与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以及体制改革后的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一系列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的、科学的、较全面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是严格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工作的特点而制定的,这些规定主要涉及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招标公告的发布、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范围、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

标活动程序环节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方法应用的规定和如何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完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可操作的、科学的、长期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

上述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招标投标项目,是《招标投标法》之下的基本性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具有具体性、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是目前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所适用的主要规范。

15.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

1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17.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36号)

上述15、16、17项的规定为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代理机构的确定和其相应资格的获得、可参与的活动范围以及提供代理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明确规定,用于指导招标代理机构如何依法从事招投标标业务和确定相应主管部门如何履行管理职责、事实监督管理活动。

三、 部门规章、政策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2001年第89号)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部公告119号)

上述1、2两项为建设部部门规章,是建设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针对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细化规定和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该《办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3.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

4.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

上述3、4两项为交通部部门规章,是交通部依据《招标投标法》

和《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针对我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细化规定和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上述规章明确规定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应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2001年第14号)

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2]585号)

7.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2]587号)

8.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

(水监[2006]256号)

上述5、6、7、8各项为水利部部门规章,是水利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而制定的针对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等招投标工作和如何实施有效的行政监察管理进行的细化规定。上述规章明确规定水利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应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9.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产业部令2000年第2号)

10.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述9、10两项为信息产业部部门规章,是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来制定的针对我国境内进行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细化规定和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上述规章明确规定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应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 地方性法规及政策

1.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5年1月1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该条例是我省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我省关于招投标活动最重要的地方性法律文件,也是制定我省关于招投标活动其他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的指导性文件。

该地方性法规对《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结合本省实际补充和完善了: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和投标以及开标、评标和中标环节的相关事项;明确了如何进行行政监督及其法律责任。

2.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124号)

3.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 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24号)

4.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国有企业机电设备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甘国资规划[2006]371号)

上述2、3、4项文件,是我省政府及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械设备成套局等部门结合《招标投标法》及《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针对我省招投标活动中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市场所作出的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市场机制、保护国家、社会和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的具体工作指导和政策性指引。

(参考资料:《招标投标基础理论及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招标投标基础理论及法律法规体系授课纲要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一、 国家基本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规范, 我国的招投标活动逐步展开, 但真正依靠法律规范的招投标活动是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后逐步完善的。截止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招标投标法》在总则里规定了制定本法的目的,即:“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在第2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了管辖属地和必须招标的所属领域。

第4条规定了禁止性行为。

第5条规定了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的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个原则不但是招投标活动的原则,也是我们评标专家履行职务的行为准则。

第6条规定了招投标活动不准搞地域保护和部门保护,要进行平等竞争。

第7条规定了招投标活动的法律监督和法律审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尽管也是一种招投标活动,但仅限政府的采购业务,并未纳入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体系。

二、 国家性综合法规、政策

根据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部门也出台了相应 的法规和政策,用以补充和完善招投标活动的规范体系。

1.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2000年3月4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办发[2000]34

该文件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就

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进行了确定。

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工作,会同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拟订《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 准; 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以及国家出资项目 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 。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 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 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四、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 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 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 认定; 从事其它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 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 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作 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 《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4]56号)

为规范招投标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本文件并在本文件中提出了以下规范意见:

一、 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

二、 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市场统一

三、 实行公告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四、 完善专家评审制度,提高评标活动公正性

五、 规范代理行为,建立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

六、 积极引入竞争,进一步拓宽招投标领域

七、 依法实施管理,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

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3号)

4.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4号)

5.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5号)

6.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9号)

7.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2001年第12号)

8.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8号)

9.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9号)

10.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2003年第30号)

11.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2003年第2号)

1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

13.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2005年第27号)

14.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 (计政策[2001]1400号)

上述3——14项为国家计委发布或国家计委与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以及体制改革后的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一系列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的、科学的、较全面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是严格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工作的特点而制定的,这些规定主要涉及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招标公告的发布、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范围、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

标活动程序环节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方法应用的规定和如何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完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可操作的、科学的、长期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

上述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招标投标项目,是《招标投标法》之下的基本性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具有具体性、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是目前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所适用的主要规范。

15.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

1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17.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36号)

上述15、16、17项的规定为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代理机构的确定和其相应资格的获得、可参与的活动范围以及提供代理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明确规定,用于指导招标代理机构如何依法从事招投标标业务和确定相应主管部门如何履行管理职责、事实监督管理活动。

三、 部门规章、政策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2001年第89号)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部公告119号)

上述1、2两项为建设部部门规章,是建设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针对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细化规定和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该《办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3.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

4.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

上述3、4两项为交通部部门规章,是交通部依据《招标投标法》

和《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针对我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细化规定和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上述规章明确规定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应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2001年第14号)

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2]585号)

7.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2]587号)

8.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

(水监[2006]256号)

上述5、6、7、8各项为水利部部门规章,是水利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而制定的针对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等招投标工作和如何实施有效的行政监察管理进行的细化规定。上述规章明确规定水利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应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9.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产业部令2000年第2号)

10.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述9、10两项为信息产业部部门规章,是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来制定的针对我国境内进行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细化规定和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上述规章明确规定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应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 地方性法规及政策

1.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5年1月1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该条例是我省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我省关于招投标活动最重要的地方性法律文件,也是制定我省关于招投标活动其他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的指导性文件。

该地方性法规对《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结合本省实际补充和完善了: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和投标以及开标、评标和中标环节的相关事项;明确了如何进行行政监督及其法律责任。

2.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124号)

3.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 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24号)

4.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国有企业机电设备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甘国资规划[2006]371号)

上述2、3、4项文件,是我省政府及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械设备成套局等部门结合《招标投标法》及《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针对我省招投标活动中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市场所作出的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市场机制、保护国家、社会和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的具体工作指导和政策性指引。

(参考资料:《招标投标基础理论及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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