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术语

2.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2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 范围

本规定除特别指出的条款,均适用于公司内部。 4. 职责

本规定由财务部制订,由公司内审监督执行。 5. 工作内容 5.1 汇票

5.1.1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5.1.1.1表明“汇票”的字样; 5.1.1.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5.1.1.3确定的金额; 5.1.1.4付款人名称; 5.1.1.5收款人名称;

5.1.1.6出票日期; 5.1.1.7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5.1.2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5.1.3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5.1.4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5.1.5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5.1.5.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5.1.5.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5.1.6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5.1.6.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5.1.6.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5.1.6.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5.2 支票

5.2.1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5.2.2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5.2.2.1表明“支票”的字样; 5.2.2.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5.2.2.3确定的金额; 5.2.2.4付款人名称; 5.2.2.5出票日期; 5.2.2.6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5.2.3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

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6. 票据保管

6.1空白票据要有专人保管,保管票据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银行的全部印鉴章。 6.2票据保管人员要设备查簿,连续记载票据的购买、使用和结存情况,票据领用要有领用人签章。凡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要全部联次保存,不得撕毁,丢弃。

6.3对于商业汇票要逐笔登记已使用票据的编号、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经办人姓名、到期日、承兑和退票情况等。

对于收到的商业汇票,要逐笔登记应收票据的种类,户数、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收到日期和收回金额、退回情况等。企业开具的商业汇票和收到的商业汇票均要及时与会计账簿记录核对。 6.4记账人员要在会计账簿的摘要中记录已使用票据的号码,随时检查已使用票据号码的连续性。

6.5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票据背书转让、不得擅自签发空白支票,对于已经开出的银行本票、汇票等,要随时关注使用情况,期满后要立即进行使用金额的核对和记录。

6.6每月由专人将银行对帐单与帐簿记录进行核对时,还要将票据的使用情况与银行对帐单有关记录一一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其中, 对于收到的承兑汇票要每月根据系统内的数据核对库存, 并作出调节表, 以保证每笔承兑汇票的正确使用和安全。

7. 作废票据的处理

7.1对签发错误而无效的支票,加盖“作废”章后放置于下张正确的支票存根所附的凭证号后妥善保管。

7.2对签发错误而无效的汇票申请书,因已交结算费用,为节约费用开支,待一定数量后交银行更换。 8. 其他

8.1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8.2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1. 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术语

2.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2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 范围

本规定除特别指出的条款,均适用于公司内部。 4. 职责

本规定由财务部制订,由公司内审监督执行。 5. 工作内容 5.1 汇票

5.1.1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5.1.1.1表明“汇票”的字样; 5.1.1.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5.1.1.3确定的金额; 5.1.1.4付款人名称; 5.1.1.5收款人名称;

5.1.1.6出票日期; 5.1.1.7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5.1.2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5.1.3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5.1.4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5.1.5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5.1.5.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5.1.5.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5.1.6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5.1.6.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5.1.6.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5.1.6.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5.2 支票

5.2.1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5.2.2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5.2.2.1表明“支票”的字样; 5.2.2.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5.2.2.3确定的金额; 5.2.2.4付款人名称; 5.2.2.5出票日期; 5.2.2.6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5.2.3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

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6. 票据保管

6.1空白票据要有专人保管,保管票据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银行的全部印鉴章。 6.2票据保管人员要设备查簿,连续记载票据的购买、使用和结存情况,票据领用要有领用人签章。凡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要全部联次保存,不得撕毁,丢弃。

6.3对于商业汇票要逐笔登记已使用票据的编号、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经办人姓名、到期日、承兑和退票情况等。

对于收到的商业汇票,要逐笔登记应收票据的种类,户数、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收到日期和收回金额、退回情况等。企业开具的商业汇票和收到的商业汇票均要及时与会计账簿记录核对。 6.4记账人员要在会计账簿的摘要中记录已使用票据的号码,随时检查已使用票据号码的连续性。

6.5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票据背书转让、不得擅自签发空白支票,对于已经开出的银行本票、汇票等,要随时关注使用情况,期满后要立即进行使用金额的核对和记录。

6.6每月由专人将银行对帐单与帐簿记录进行核对时,还要将票据的使用情况与银行对帐单有关记录一一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其中, 对于收到的承兑汇票要每月根据系统内的数据核对库存, 并作出调节表, 以保证每笔承兑汇票的正确使用和安全。

7. 作废票据的处理

7.1对签发错误而无效的支票,加盖“作废”章后放置于下张正确的支票存根所附的凭证号后妥善保管。

7.2对签发错误而无效的汇票申请书,因已交结算费用,为节约费用开支,待一定数量后交银行更换。 8. 其他

8.1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8.2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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