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内容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优先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分类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居家养老的支持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推动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完善全省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提升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17年,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

(一)老年人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覆盖所有县区,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30%(其中失能失智老年人覆盖面不低于60%)。

(二)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低于每百户15平方米,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

(三)全省养老机构入住率不低于60%,其中失能老年人入住率不低于20%;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20%以上,15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比例达到70%以上。

(四)全省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覆盖率达到20%。

三、实施内容

(一)居家养老服务

1、补助范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根据其困难程度和失能程度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提供生活照料等居家养老服务。

2、补助方式。高龄津贴,按月发放到个人;养老服务补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二)社区养老服务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所列各项要求的县级居家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配餐、活动)中心。纳入养老机构管理的社区嵌入式中小型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2、补助方式。符合条件的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并按照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三)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各类养老机构。

医疗机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既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又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2017版,试行)》,且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可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法申请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2、补助方式。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购买服务补贴。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向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给予购买服务补贴。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的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

(四)全面建立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进一步建立完善全省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鼓励养老机构参保,实现辖区内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保费、赔付标准按照省招标结果执行。各级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省、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0%;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补助标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补贴标准,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及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确定并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备案。其中: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

(三)资金管理。各地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强化低收入老年人相关补贴、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按照各地老年人口数、财力状况、购买服务、医养结合、改革改制、PPP等模式参与、工作绩效情况等工作开展情况因素拨付各地。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省民政厅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省财政厅负责安排落实省级财政资金,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加强检查。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各市、县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内容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优先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分类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居家养老的支持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推动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完善全省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提升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17年,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

(一)老年人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覆盖所有县区,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30%(其中失能失智老年人覆盖面不低于60%)。

(二)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低于每百户15平方米,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

(三)全省养老机构入住率不低于60%,其中失能老年人入住率不低于20%;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20%以上,15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比例达到70%以上。

(四)全省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覆盖率达到20%。

三、实施内容

(一)居家养老服务

1、补助范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根据其困难程度和失能程度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提供生活照料等居家养老服务。

2、补助方式。高龄津贴,按月发放到个人;养老服务补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二)社区养老服务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所列各项要求的县级居家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配餐、活动)中心。纳入养老机构管理的社区嵌入式中小型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2、补助方式。符合条件的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并按照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三)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各类养老机构。

医疗机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既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又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2017版,试行)》,且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可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法申请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2、补助方式。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购买服务补贴。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向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给予购买服务补贴。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的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

(四)全面建立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进一步建立完善全省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鼓励养老机构参保,实现辖区内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保费、赔付标准按照省招标结果执行。各级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省、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0%;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补助标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补贴标准,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及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确定并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备案。其中: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

(三)资金管理。各地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强化低收入老年人相关补贴、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按照各地老年人口数、财力状况、购买服务、医养结合、改革改制、PPP等模式参与、工作绩效情况等工作开展情况因素拨付各地。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省民政厅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省财政厅负责安排落实省级财政资金,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加强检查。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各市、县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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