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师分所生存现状调查报告

对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 生存与发展状况的调查报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战略发展委员会

二ΟΟ四年十二月

前 言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20多年以来,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发展越来越引起律师业的重视。自1992年新中国第一家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开始,我国目前已有100多家律师事务所设立了240多家分所。多家注重规模化发展的律师事务所设立了4家以上的分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在美国、欧洲等境外设立了分所。

但是,我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发展遇到的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也引起了有识之士的密切关注。全国律师协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将“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之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作为2004年重点调研课题之一,对此开展了长达半年的调研。调研目的是全面了解我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历史与现状,总结国内律师所设立分所的经验和教训,研究分析分所发展的主要困难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促进中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本次调研由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并由其成立了专门的调研小组,指派其在总部、济南分所、北京分所以及海外代表处的律师,联合全国律师协会及其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面向全国设有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以及部分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地方律协展开调研工作。在有限的条件下制作了本调查报告,并在调查报告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的修订建议,供决策部门参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战略发展委员会

二ΟΟ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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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分所调研组成员:栾少湖、胡明、蒋琪、廉恩臣、王中、邱榆霞、刘振方、黄雅君、李倩倩、王丽

目 录

前言

第一部分 调研工作简述

第二部分 普查:全国律师事务所分所概况

2.1调研资料依据 2.2调研普查基本情况

2.2.1设立分所的地域选择 2.2.2设立分所的主要意图

2.2.3设立分所的主要是北京\上海规模所 2.2.4设立分所:北京所一枝独秀

2.2.5个别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步伐很大

第三部分 问卷调查:主要问题反馈

3.1分所与总部的关系

3.1.1分所的独立性 3.1.2分所设立的目的 3.1.3分所负责人的产生方式 3.1.4分所向总部缴纳管理费的方式 3.1.5分所与总部之间律师业务合作 3.1.6分所与总部律师业务市场的联系程度 3.1.7分所希望从总部得到的支持种类 3.2分所的“外患”

3.2.1分所在注册地的被认可程度

3.2.2分所在注册地市场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3.2.3分所名称对开拓案源的影响 3.2.4分所的主要压力 3.2.5制约分所发展的因素

3.2.6分所律师与注册地律师所融洽的程度 3.2.7分所与注册地律师协会的联系

3.2.8分所律师有否担任注册地律师协会职务

3.2.9分所能否正常参加注册地律协、司法部门组织的活动 3.3分所的“内忧”

3.3.1分所设立的方式 3.3.2分所的律师来源 3.3.3分所律师的流动性

3.3.4总部和分所律师对分所的满意度 3.3.5对于分所现状的总体评价

3.3.6对分所名称是否应保留原总部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调查 3.4其他问题

3.4.1分所发展的主要优势和困难 3.4.2对同行在设立分所方面的建议 3.4.3对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律协的建议

第四部分 问题分析与建议

4.1通过调研反映出来的问题

4.2建议:修改完善《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和《律师法》

4.2.1 统一各地在异地设立分所的规定,严禁提高设立门槛的做法 4.2.2 各地应该端正对分所的看法,使分所及其律师享受本地待遇 4.2.3 改变单一的分支机构设立方式,鼓励多种形式的组织形式 4.2.4 取消强制名称公式等行政干涉

4.2.5 努力创造有利于总部与分所人员流动的行政服务机制 4.2.6 为总部与分所业务合作创造良好的制度保障

第五部分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的修订建议 5.1建议修订的原因

5.2关于条款架框的修订建议

5.3 关于建议修改的条款主要内容及理由

5.3 修改后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部分 结束语 第七部分 附录

第一部分 调研工作简述

2004年4月16日,全国律协战略发展委员会讨论确定了12个年度调研课题。会议上栾少湖委员提出增加“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之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课题,得到了不少委员的认同。会议确定增加该调研课题,由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牵头具体承办,负责人为该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栾少湖。之后,按照全国律协的要求,该所专门召开调研会议,对调研人员组成与分工、调研方式、调研要求、注意事项等进行了安排。

本次调研采取的调研方式为:网上普查、问卷调查、专题研讨及调研人员拜访调研等多种形式。调研小组设计了分别针对设立分所的总部(以下简称总部)和律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分所)的调查问卷,各30个问题,主要涉及分所与总部的关系、分所的外部发展环境以及分所的人财物管理及业务开拓情况。为了及时收集信息和网上互动,调研小组获得全国律协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在中国律师网、德衡商法网上公布了可供下载的调查问卷,开辟了网上留言和论坛。为了更深入、广泛地开展交流,调研小组还组织了各种形式的研讨会,邀请了来自多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负责人座谈。调查资料收集后,调研小组采用了SPSS、SAS、Excel等统计分析软件进行统计,并据此作了基本的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

但是由于问卷调研的问卷回复率不高,反馈效果不理想,所以对于全国律师事务所分所发展中暴露的问题、分析和对策意见都还不全面,还需要进一步解决。

第二部分 普查:全国律师所分所概况

2.1调研资料依据

2.1.1数据权威性

调研数据系结合被调查的律师事务所,各地律协的回函及全国律师管理数据中心(www.lawyer.org.cn)和法律365网站(www.law365.cn)记载的数据和我们的调查。

2.1.2调查数据基准日---- 2004年11月18日

2.1.3调查范围

我国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包括境外在华设立的分所或代表处。

2.1.4调查基本数据

全国律师事务所分所总共242家,系由全国133家律师事务所所设,平均每所设立约2家分所。全国律师事务所11593所,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占全国律师所总数的1%强一点。调研小组选取了总所及其分所共375家作为调查对象。

2.2调研普查基本情况

2.2.1设立分所的地域选择

(1)全国分所在北京、上海、深圳非常集中

全国分所242家,其中设立在北京(40家)、上海(79家)、深圳(37家)的分所有161家,占总数一半以上,非常集中。

(2)在各省会城市、沿海发达城市略为集中

这主要是本省律师所设立分所的主要选择。如广州(10家)、南京(3家)等,同时在大连(8家)、青岛(7家)等沿海发达城市也较为集中。

2.2.2设立分所的主要意图:趋利性较为明显

拿北京、上海来比较,上海分所有79家,几乎是北京分所数量(40)的一倍。拿沿海经济发达城市和省会相比,大连分所的数量(8家)远远超过沈阳分所(3家),青岛也比济南

的分所多。

2.2.3设立分所的主要是北京、上海的规模化律师所

这可以通过下表比较: 分所数 北京分所 40家 上海分所 79家 深圳分所 37家 广州分所 10家

上海8

广东6

设立分所的省份

辽宁5 其它14个省份每省2其他8省份 每省2家左右 其它8省份 每省1家左右

山西1

涉及省份 17

北京26 广东5 江苏9 浙江8 13

北京10 广东7 上海3 湖南4 12

北京6 上海1 湖南1 河南1 5

2.2.4设立分所:北京一枝独秀

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在辖区外设立的分所,据我们不完全统计,在9个省份设立51家分所远远超过上海、广东等,而上海的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之外设立的分所不仅非常少而且很零散。但北京设立的触角并没有以前那样覆盖面很宽,并且过去设立的边缘分所很多已经撤销。

2.2.5个别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步伐很大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设立各地分所10家;个别发达省份的律师事务所在本省内试图设立分所的步伐也在逐步显现,如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在省内主要城市设立5家分所。这种群体设立方式固然步伐很大,但在全国只是个别几家。其次,律师集团以另外一种方式集合,如全国性律师所集团国浩律师集团由6家组成,地方性律师集团湖南通程律师集团由8家组成。

由此可见,从目前资料看我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发展,北京律师事务所起到了绝对的龙头作用,一枝独秀。这也反映了上海律师事务所对外设立的分所发展滞后,反映了各省份内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发展贫乏,发展分所的力度和空间都有待探索。

2.2.6 分所名称表里不一

由于“分所”两个字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后出现可能给客户带来一些类似于实力不强的印象,很多律师事务所分所对外宣传印制名片,门头,网站和广告资料上显示的并非其在管辖地司法机关经核准登记的名称。

2.2.7分所管理体制五花八门

分所管理体制虽然在我国法律规定仅有分所一种形式,然而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超越法律框定的直属式,更多的律师事务所选择采用承包、挂靠、松散联合等方式来进行规模化发展。

2.2.8我国海外分所开始增长

1993年君合律师事务所在纽约设立分所,成为中国第一家走出国门的律师事务所。1998年上海四维律师事务所柏林分所是中国第一家在欧洲大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

第三部分 问卷调查:主要问题反馈

调研小组设计了两份问卷,一份调查总部,一份调查分所。问卷各30个问题,问题内容大同小异,这样设计目的是通过两者不同侧面真实反映分所发展的问题,调查结果证明两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许多差异很大,说明我们当初的这种设计是正确的。问卷内容涉及分所的外部关系、分所发展的内忧外患等情况。

截止到2004年11月18日,共收到答卷86份,其中总部44份,占发出问卷的33.1%;分所42 份,占发出问卷的17.4%。“已撤销”,“将要撤销,不便协助填写调查问卷”36家,及“地址不详”被退回的有12 家。这样低的反馈,是出乎我们意料的。本报告是在收到86份回卷的基础上做出的,虽然很不全面,但也可以“窥斑见豹”。

为了便于集中分析出现的问题,对上述回收的问卷根据分类进行综合整理分析如下:

3.1分所与总部的关系

调查问卷(一)的第1、2、4、5、6、7、12、13、14题及调查问卷(二)中第1、2、4、5、9、10、21题涉及到分所与总部的关系。具体相应的问题与反馈如下:

3.1.1分所的独立性

分所与总部的关系: □人财物基本独立, 家 □人财物较密切联系, 家 □完全依附总部, 家 □其他

多数回答基本独立,分所回答独立的占78.6%,总部回答独立的占47.2%。两者看法分歧较大。

3.1.2分所设立的目的

贵所设立分所的主要目的是: □进行业务开拓 □扩大贵所的知名度 □试探性发展 □其他

85.2%的律师事务所总部认为其设立分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行业务开拓,而92.3%的分

所也选择了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业务开拓。

上述很多所同时选择了扩大总部的知名度这一选项。36.4%的律师事务所总部和71.4%的分所选择了这一选项。分所与总部对于该问题认识的差异性,在于大部分分所认为其存在的主要受益者为总部。

试探性发展,在被调查的律师事务所中,18.5%的律师事务所总部和7.7%的分所赞同这一设立分所的目的。

总的来看,有88.75%被调查所认为设立分所的主要目的是进行业务开拓;53.5%认为设立分所的主要目的是扩大知名度;试探性发展的有13.1%。

3.1.3分所负责人的产生方式

分所负责人的产生方式: □总部委派, 家 □分所推选, 家 □当地聘任, 家

85.2%的分所负责人是由总部委派,12.5%的分所负责人由分所推选产生,2.3%的分所由当地聘任。总部与分所的回答是一致的。

3.1.4分所向总部缴纳管理费的方式

分所与总部利润分配关系: □定额制, 家

□按一定比例每年递增, 家 □按比例分成:

按每年利润比例分成, 家 按每年收费比例分成, 家 □其他 , 家

17.1%的分所以定额制的方式向总部缴纳管理费;29.3%的分所按比例缴纳;53.6% 的分所回答分别为创始阶段不上缴、目前未上缴、入不敷出交不出管理费、不缴纳管理费、或者扣除成本后均归总部合伙人所有等。

3.1.5分所与总部之间律师业务合作

分所与总部之间律师业务合作: □合作密切, 家

□一般, 家 □比较少, 家

41.5%的分所认为与总部之间律师业务合作密切;认为合作一般的有48.8%;合作较少的有9.7%。

3.1.6分所与总部律师业务市场的联系程度

分所与总部律师业务市场的联系程度: □很高, 家(80%以上来自总部市场) □较高, 家(50%左右) □一般, 家(20%——30%) □几乎没有联系, 家(20%以下)

在所有参与调查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中,没有一家分所选择第一项;只有22%的分所和总部的业务联系较高(50%左右的业务来自总部市场);大多数分所(58.5%)和总部的联系一般(20%-30%的业务量来自总部);有19.5%几乎和总部没有任何联系。

3.1.7分所希望从总部得到的支持种类

图一 表明的是分所希望从总部得到的支持,回答问卷时,大多数分所希望从总部得到精干律师的人力支持(35.7%),其余依次为业务分配(21.5%)和资金支持(21.4%);另外有21.4%的分所希望得到总部业务研讨机会、广告支持等等。

3.2分所的“外患”

调查问卷(一)的第15、17、18、19、20、21、24题以及调查问卷的(二)的第11、13、14、18、19、20、22、23、24题中的问答旨在了解分所的外部生存环境,问题回答情况

如下:

3.2.1分所在注册地的被认可程度

分所在注册地市场的被认可程度: □较高, 家 □一般, 家 □很低, 家

不到一半(43.5%)认为其分所在当地认可程度较高,52.8%的被调查所认为一般,只有3.7%的律所认为其分所市场认可程度很低。

3.2.2分所在注册地市场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图二浅灰代表总部的回答,深灰代表分所的回答。

关于分所在当地知名度,总部认为分所在注册当地占很大劣势的占相当一部分比例。但要注意:回答占有优势的100%的都是北京律师事务所总部。回答处于劣势的则100%是外地律师事务所在北京设立或者小城市总所在省会城市设立的分所。

关于分所的市场占有率方面的比较,结果和上面基本相同。大部分到省会大城市或北京设立的分所认为在市场占有率上占绝对劣势。

由此可见,“下乡”和“进城”设立分所的效果极端分化。

3.2.3分所名称对开拓案源的影响

分所名称对开拓案源产生的影响: □ 正面影响较大 □ 负面影响较大

□ 基本没有影响

图三浅灰代表分所的看法,深灰代表总部的看法。

很多大所的总部认为,作为其律所的分所在以该所名称对外承揽业务时会有一些正面影响(22.2%)。但要注意:回答正面影响的律师事务所全部是大城市总部在中小城市设立的分所的情况;回答负面影响的无一例外是总部在中小城市而在大城市设立分所的情况。

3.2.4分所的主要压力

分所遇到的主要压力来自于 □ 总部 □ 同行 □ 司法部门 □ 其他

分所的看法,42.9%的分所认为分所面临的主要压力来自同行竞争,而14.2%的分所认为压力来自总部;只有极少部分分所(7.1%)认为压力来自司法部门;另外有35.8%的分所认为管理机制和开拓案源的专业限制是分所的压力。

总部的看法,85.2%则将分所的压力主要归结为同行竞争;另外有3.7%的总部认为司法部门是分所的主要压力;另外11.1%的总部将分所压力归结于资金不足和人员缺乏等。

3.2.5制约分所发展的因素

本题为多选题,故百分比的总额并不等于一百。

表一:对制约分所发展的各因素比例

制约因素 缺拳头业务 分所名称中含有总部 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当地关系 律师素质 其他

分所(%) 28.6 28.6 28.6 21.4 14.3

表一中可以看出,分所对于限制其发展的各因素比例基本相当,但可以看到分所律师的素质并不是至关重要的。

总部选择“与当地关系”作为主要的限制因素。对于品牌,大部分总部认为设立分所是延伸其总部名称品牌的一个策略的结果。

3.2.6分所律师与注册地律师所融洽的程度

图四可以得出,认为分所律师与注册地律师融洽程度一般的占主流意见(50%)。

3.2.7分所与注册地律师协会的联系

图五浅灰代表分所的看法,深灰代表总部的意见。

由此看出,分所自认为与注册地律协的关系紧密的居多,而总部认为分所与注册地律协关系一般的居多。两者认识的差距,应该表明总部并不太了解分所与注册地律师协会的关系,并且认为分所受注册地律师协会冷落的偏多。

3.2.8分所律师有否担任注册地律师协会职务

对于本问题,分所回答“有”的占21.4 %;回答“没有”的占78.6 %;总部回答“有”的占3.7 %;回答“没有”的占96.2 %。

由此可以得出,绝大多数的分所律师在其注册当地的律师协会中没能担任任何职务。

3.2.9分所能否正常参加注册地律协、司法部门组织的活动

对本问题,总部与分所均回答“能”。

3.3分所的“内忧”

调查问卷(一)的第3、8、9、10、11、16、22、23、25、26、27题以及调查问卷(二)的第3、6、7、8、12、15、16、17、25、26题是了解分所内部情况的。问题答复情况如下:

3.3.1分所设立的方式

分所设立的方式: □兼并设立 □合并设立 □新设设立 □其他

选择新设设立占绝大多数(90.1%),形式简单单一。

3.3.2分所的律师来源

分所律师构成模式: □当地律师为主 □总部委派为主

□总部委派和当地聘任各占一半

从图六可以得出,分所律师的组成则以当地律师为主的居多,有57.1%的分所以当地律师为主,而总部委派居最少数占14.2%。总部委派、当地聘任各占一半的分别占到总来源的28.7%。律师所分所的“当地化”比较明显。

3.3.3分所律师的流动性

分所律师流动性: □ 每三年流动占50%以上 □ 每三年流动占20%左右 □ 律师的流动性很小

分所认为,85.7%的分所律师流动性较小,而一般流动的只占14.2%;在总部方面看来,大多数分所的律师流动性还是较小(77.8%),一般流动的占18.5%,而频繁流动的只有3.7%。两者都肯定了分所律师的稳定性。

3.3.4总部和分所的律师对分所的满意度

表二:分所和总部对分所的满意程度 很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很不满意 合计

从表二显示的数据来看,大多数分所对分所目前的发展状况是基本满意的(64.3%);而

分所(%) 14.2 64.3 21.5 0 100

总部(%) 25.9 55.6 14.8 3.7 100

很满意的只占14.2%,另外有21.5%对发展现状不太满意。总部55.6%的总部对于目前分所的发展较为满意,25.9%的总部对分所发展满意,而不满意只有14.8%,很不满意的占3.7%。看来总部对分所的期望值要低于分所的期望值。

3.3.5对于分所现状的总体评价

对分所现状总的评价是: □ 步履维艰,主要因素是: □ 业务因素 □ 人员因素 □ 地方因素 □ 负责人因素 □ 其他 □ 维持正常 □ 较好

□ 很好,取得较好的成绩原因: □ 业务开拓 □ 人员因素 □ 政策因素 □ 总部因素 □ 管理因素 □ 其他

见图七,浅灰代表分所的意见,深灰代表总部的意见。

只有14.3%的分所认为目前现状很好,35.7%的分所认为目前分所的现状较好,而28.6%的分所认为举步维艰,21.4%的分所认为维持正常;而48.1%的总部认为分所现状较好, 29.6%的总部认为能够维持正常, 11.1%的认为很好,只有7.4%的总部认为分所步履维艰。

总部对于分所现状的评价总的来说相对于分所乐观,1/3强的分所认为其现状“举步维艰”,并将举步维艰的原因归结于人财务管理权受制约、当地歧视、分所负责人系总部合伙人并不了解分所情况,不能与分所利益共进退以及人才缺乏等。

3.3.6对分所名称是否应保留原总部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调查

59.3%的律师事务所总部选择了应当取消,而40.7%的律师所选择了保持原状。认为应当保持原状的律师事务所总部90%为北京律师事务所,而10%为其他省会城市的律师事务所。总的看来,“北京派”主张保留,其他则反对。原因自然众所周知。

3.4其他问题

3.4.1分所发展的主要优势和困难

对于分所发展的优势,回答比较笼统。而对于分所存在困难部分则回答比较多,基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总部派驻人员长期异地居住,易因为文化差异导致当地关系协调困难; (2) 当地因排外而案源紧缺,总部案源供应不足,导致业务缺乏; (3)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领导不平等待遇,设立分所门槛高; (4) 分所名称里总部地域和分所字样导致业务开展困难;

(5) 分所人员组成单一,很难招揽到人才,人员缺乏影响专业化发展。 这些问题需要总部与分所协商沟通解决,值得引起总部的重视。

3.4.2对同行在设立分所方面的建议

建议主要是:

(1) 建议先增加总部的品牌知名度再考虑分所的发展,或者如果设立分所仅仅是为了增加总部的知名度就不要苛求分所的绩效。

“大所的分所可能会有品牌效应”是一般分所的评论,多数分所认为,大的律师事务所在小城市设立分所会比较顺利,至少在承揽当地案源方面会有依品牌收费的可能。

(2) 建议以业务带发展,当地没有业务基础就没有必要设立分所; (3) 建议分所本地化,聘当地的律师,发展当地的案源;

(4) 加强总部与分所的人员流动,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

3.4.3对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律协的建议

(1)部分被调查所建议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乃至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将分所与注册地当地所平等相待。

分所60%,总部23%呼吁相同待遇。有一家分所在回答调查问卷这一问题时,使用很大的字体写了四个字“一视同仁!”,这种情况似乎不在少数。

(2)部分被调查所建议取消分所名称前总部的省级行政区域名称以及“分所”两个字,特别对跨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总部字号+分支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为宜,且易于行业内辨认。这体现了绝大多数分所和总部的意见。

(3)部分被调查所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联手捍卫原本应属于律师执业的工商注册、专利商标、税务代理、企业法律顾问等服务领域,打击黑律师和限定公民代理的案件性质,以建立一个有利于律师发展的社会环境。

(5) 部分被调查所建议全国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实现资源共享,避免分所律师在执业手续上繁琐、重复的行文调转。

如今的作法,持总所所在地执业证的律师才能申请成为合伙人,因此,如果一名分所律师被接纳成为合伙人,要先将其所持分所执业证调回总部,申请总部所在地执业证后再申请成为合伙人,然后再派回分所当地,重新领取当地的执业证。这种做法,一方面影响了分所在执业当地吸引更多的人才,另方面复杂的行政程序不但影响了律师的执业活动而且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和资金浪费。

(6) 部分被调查所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事务所年检时,具体考虑个别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情况。某个分所的总部,在当年注册时注册律师不足20人,分所注册当地司法局以根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给该分所注册。分所认为其注册后应该在主体上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应因总所的过错导致分所受过。

(7)部分被调查所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违反我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变相雇用中国执业律师与中国律师在中国法律服务方面争揽业务的情况加大处罚力度。并建议修改《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分所的设立条件比照外国律师所驻华代表处的条件。

提出这项建议的律师事务所认为:我国现在对于分所设立的条件明显严于《条例》中对于外国所在华设代表处的条件。

i.对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总所的要求 a. 总所成立时间

《条例》中外国律师事务所要在中国设代表处,需满足已在中国境外执业时间不少于2年;《办法》规定中国律师事务所要设立分所需成立时间满四年。

b. 总所规模要求

《条例》中对于在华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没有资产或者人数的要求;《办法》规定中国律师事务所要设立分所需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ii.分支机构本身要求

c. 《条例》中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代表处并没有资产的要求;《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分所需要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d. 《条例》中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代表处并没有人数的要求,一名首席代表便可以设立;而《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分所需要有三名以上由总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提出本建议的律师事务所认为,中国律师所要想早日实现规模化发展,至少在国内就应该以宽松的环境允许有设立分所愿望,希望实现规模化发展的律师事务所得到发展,降低对设立分所的各种要求,至少不应高于国外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的门槛。

第四部分 问题分析与建议

4.1通过调研反映出来的问题

调查结果表明,设立分所的大部分律师事务所认为分所的设立对于总部具有扩大总部知名度,进行业务开拓等益处。个别律师事务所则认为在大城市设立分所其结果是为其他律师事务所输送人才,总部很难获得收益,很多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后缺乏业务和人才支持,分所名存实亡,以致撤销的占有相当的比例。目前北京律师事务所在外地设立的分所无论从数量和地域覆盖面而言都是一强独大,外地在北京设立的分所大多经营比较艰难,究其原因,首先可能是自身素质问题。北京各所由于规模化,分工协作化比较早,业务品种多,竞争力相对较大。其它各地律师所应向北京各发展比较好的律师事务所学习,打铁还要自身硬。

在设立地域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成为兵家必争之地,其他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则“人迹罕至”,个别省份如江西省就没有一家任何形式的分所,个别省会城市设立的分所数量也比较有限,可见社会经济生活水平与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息息相关。

总结调查问卷的回答意见我们得出,当今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面临着诸如地域发展不均衡、组织形式过于单一且责任严格由设立的律师事务连带承担所导致的分所活力缺乏、利益冲突机制不健全影响业务开展、行政干预导致的不平等待遇以及分所名称所带来的劣势使其竞争力被削弱等等问题。

4.2建议:修改完善《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和《律师法》

我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是现行的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所发展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它们对于分所的组织形式规定过于单一、分所人员组成固守总所“派驻”、甚至连名称公式也是强制规定等问题,严重束缚了我国律师事务所对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积极性,并与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强烈要求不相协调,因此建议修订。建议立法机关在修改《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4.2.1 统一各地在异地设立分所的规定,严禁提高设立门槛的做法

从现在的实践来看,有些司法行政机关往往把异地律师事务所来本地设立分所,看作是来与本地律师“分一杯羹”的,因此在原《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基础上另行规定了旨在抬高设立分所门槛的规定。如有的被调查的律师事务所反映,该地的司法厅要求“分所执业律师应该系法律本科毕业,在当地有自己的住房或是法学硕士”;有的

司法厅要求“分所负责人应当是派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合作人)”;有的司法局要求“分所的办公地址必须是80平方米以上的写字楼”等等。应该说,这些规定客观上起到了限制外地律师事务所在当地设立分所的作用。并且分所的律师在加入当地律协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业位委员且担任理事的机会也不多,部分律协甚至不会考虑外地所在本地分所执业律师的申请。

4.2.2各地应该端正对分所的看法,使分所及其律师享受本地待遇

(1) 平等对待外地分所有利于我国法律服务平衡健康发展

我国律师事务所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2004年3月22日,张福森同志在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目前,我国律师队伍地区分布不均衡、不合理,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数量短缺严重。全国还有206个县没有1名律师,363家律师事务所不足3名律师。这些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律师业务开拓成长空间的局限。目前的律师队伍需要进一步扩大规模,调整布局,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①分所执业律师与注册当地律师的平等待遇有利于解决我国律师地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部分律师事务所反映,总部在偏远地区设立分所时对外选派律师是个难题。由于律师职业的特点决定律师个人的社会关系网络对于个人的长期发展影响很大。律师在总部与分所流动执业,很容易引起其社会网络的不稳定,影响长期的业务来源。相反在经济发达地区执业,律师考虑更多的是大城市本身给其带来的机会。另一方面,由于司法行政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协调欠缺,接受地的行政机关并不认可外地分所在当地的贡献。分所律师常会碰到诸如不能享受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子女教育受限制等等困难。相反,部分经济发达的城市尽管也会有类似的问题,但总所却可以采用地域消费补贴等方式来吸引律师派出执业,并且大城市往往有一些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实际困难的措施,偏远地区却没有类似的安排。前述诸多原因,导致律师事务所不愿在偏远地区设立分所。因此,改善分所律师在当地的各种待遇,是鼓励律师事务所到边远地区设分所从而解决我国律师业地域发展不平衡的一个有效途径。

②平等对待分所与当地所,有利于提高我国律师事务所竞争力。

2001年司法部《关于中国加入WTO后加快律师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提出“面对21世纪法律服务业全球化趋势加强,国外律师事务所兼并组合加快,公司化运营、集团化发展、业务覆盖面全方位展开,竞争愈益激烈的强劲势头,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十五计划”,抓住机遇,发奋图强,加快律师业改革和发展步伐,促进律师业新的腾飞。”在具体措施上,提出“加快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进程,尽快形成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有国际

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支持和鼓励律师事务所重组、兼并和联合,组建规模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异地设立分所,是其在现有律师管理制度模式下最为直接的规模化发展方式。促进分所与当地所的平等待遇,鼓励分所的发展从而为我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提供前提。

(2)平等对待外地分所有利于注册地的经济繁荣

有一份问卷中这样写道:“律师所设立分所是出于诉讼成本控制和自身规模化发展的需要,但同时我们也给当地带来一些投资、交了一些税费以及其他的贡献,为什么不能与当地律师享有平等的待遇?”。分所在注册地不能享受到与当地律师的平等待遇,这是多家律师事务所反应的问题,我们认为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是个别城市的行政机关没有能够正确认识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地设立分所的作用。

国际上很多国家和城市为了能够为前来投资的外地投资者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会千方百计地吸引外国(地)所到本地来设所(既便只是办事处),以完善本地的投资环境,我国的上海市就很有前瞻性。 1998年上海市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意见》,2001年底对该意见进行了升级,公布了关于扩大对内开放的24条政策,鼓励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到沪投资,鼓励国内各地各类企业(机构)到沪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各地到沪投资信息、金融、法律等重点产业。据我们统计,截止到2004年10月,全国各地在上海设律师事务所分所有79家,占全国分所总数的33%,国外及香港特区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设立了64家办事处,占我国境内执业的外国和香港地区律师事务所代表处总额的36%。近几年,上海的飞速发展有目共睹。正是上海以这种宽大的胸襟和博大的胸怀,大力加强对内外交流和引进,才使上海朝着中国乃至亚洲地区商业、金融中心城市的方向坚定的迈进。另据新华网报道,2003年12月上海律师管理部门做出的上年度业绩排名中,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取得了全行业人均创收第一名,总创收第二名的好成绩。这同时也告诉我们,一个开放的执业环境给分所的发展影响有多么巨大。

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如果当地律师事务所发展缓慢或者较少,引进一些异地分所来带动和促进本地法律业的发展可能会是一个很好的解决问题办法。

4.2.3改变单一的分支机构设立方式,鼓励多种形式的组织形式

单一的分支机构设立方式限制了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目前绝大多数采取新设设立方式从总部派驻律师,太绝对化,对设立成本、当地市场驾驭能力有一定限制。而律师业务通常要求与客户在经济、文化方面的深层次沟通,律师当地化应该是一种发展趋势。大多数被调查所认为曲线进入当地市场可以避免部分缺陷。

(1)我国现行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体制影响规模发展

由于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性质在法律上属于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其从事的营业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往往最终需由其设立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很多律师事务所在对外设立分所时有很多顾虑,不敢放手由分所自主经营。这种顾虑一方面制约了我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发展,另一方面影响了我国律师业的规模化发展进程。

(2)借鉴国际律师行规模化发展的经验允许我国律师事务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分支机构,有利于我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

2000年1月,英国高伟绅律师行(Clifford Chance LLP)、美国罗杰斯律师行(Rogers&Wells)与德国潘德律师行(Punder,Volhard, Weber& Axster)律师行合并为高伟绅律师行(Clifford Chance LLP),使其一举成为全球最大规模的事务所。如今高伟绅律师行在全球19个国家和地区的31个重要的金融中心都设有办公室,包括香港、法兰克福、杜索多夫、伦敦、巴黎、布鲁塞尔、莫斯科、纽约、华盛顿特区、新加坡、东京,营业额达到

,比如布鲁塞尔,14亿美元。在这些当地办公室,大多是当地设立的独立有限责任合伙(LLP)

阿姆斯特丹,纽约,布达佩斯,迪拜等;有的是当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比如莫斯科(Clifford Chance CIS Ltd),华沙,新加坡;还有是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的联营,比如在卢森堡的高伟绅克莱马联营体(Kremer Associes in association with Clifford Chance)以及直属办公室或者办事处的方式存在的。可以说,高伟绅律师行在全世界的扩展,因其涉及地域广,几乎可以涵盖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形。

对于一些渴求发展的当地律师事务所,如果能够与国际律师事务所联营或者合资,借助国际大所的品牌优势,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共享资源,也是一个快速发展和实现专业化的捷径。比

2000如新加坡的艾伦格禧律师行(Allen&Gledhill),原是新加坡一家中型的本地律师事务所,

年9月,该所与著名的国际律师事务所linklaters在新加坡实现联合执业,快速成长为专业化律师行,被《国际金融法律观察》评为新加坡最佳金融律师行,处理了多家企业上市、私募以及重组并购事务。像这样的案例在国际律师界比比皆是。

综上,不拘形式的分支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体制促成了国际律师行的繁荣发展,这也许是中国律师将来应该努力的方向。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在制定关于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时,对律师所的组织形式少做干涉或者不做干涉。实践掌握中允许在异地以有限责任的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允许律师事务所牵头建立多种形式的律师集团,无论是紧密型的集团组合方式,还是采取共用品牌,相对独立的连锁加盟的形式,或者采取松散的服务联盟的形式,都可以满足我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的需要。

4.2.4取消强制名称公式等行政干涉

(1)我国现有分所名称的缺陷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名称中不得使用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名称作字号。” 该规定的目的就在于杜绝“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然而,1998年5月14日司律字(98)21号《司法部律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名片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各地根据需要可以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前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名,如:“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名称中不得出现“省”、“自治区”、“市”的字样。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司法厅、局却将前条款中的“可以”理解为“必须”,一律规定其管区内律师事务所名称前加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导致地方律师事务所到异地设所时遭受“外地所”的“白眼”,和北京等地的律师所在全国各地设置当地分所时挂着“北京**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大旗,享受由大地方所到小地方的优越形象的境遇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调查结果显示,北京律师事务所反对取消分所地域名称,有的外地律师所更希望挂一个北京分所的牌子,并且倾向于除了上缴牌子使用费外,不涉及其他人员、业务、管理上的改变。

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分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十分所所在地(市、县)地名十‘分所’,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这种“分所”的名称构成加上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其管区内律所名称前强加地域名称的做法,使外地律师事务所在大城市设立分所时承担了不必要的竞争弱势前提。比如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在北京设立的分所名称便被定名为: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非常明显,这种地理名称就是一种极大的不正当竞争弱势。与北京到外地设分所,大城市的律所到小城市开设分所得到较高的认可程度相反,像这样小城市的律所在大城市设的分所受的认可程度相对较低。它们背着总部的地域形象,在很多强调“本地人,外地人”的城市里被当作外地人另眼看待,或者遭受“小地方来的、乡下来的”的歧视,当地的各社会群体很自然的就将一个“没有实力”的、带有地域歧视性心理的标签强加于分所之上,使其承受不公平的社会评价,这也直接导致了很多分所的业务及生存困难。鉴于此,很多律师事务所的分所不得不独立出来本地化,或者即便是仍保持原先的规模所也是将原先的分所变为总所,转而将原先总部变为分所,改头换面成大城市的律师事务所。

(2)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国际化发展需要名称的重新规范

从国际经验来看,很少有律师事务所采用在律所名称前限定国别或者行政地域的情形,比如国际第一大所高伟绅律师行,在名称上不会自称“英国高伟绅律师行”,尽管这个名称

可能对其在其他国家承揽业务时甚至可能起到积极的影响。他们也不会主动自己限定自己的地域服务范围,而更愿意朝全球或者国际方面倾斜。再如英国著名的海事律师行英士律师行的名称为:英士国际律师行(Ince & Co International Law Firm)。我国著名的律师事务所之一金杜律师事务所在海外设立的各分支机构也无一再使用经过司法部批准的“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或者直译英语“Beijing King&Wood”,因为加上一个中国的地域名称,即便是“北京”,也已经大大的束缚了律师行的国际化发展。

也许我国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在具体执法时考虑的是中国幅员辽阔,律所众多的事实,通过在名称上前置行政区划更易于区分管理,除此之外我们找不出其他的合理解释。但即使这种说法其实也很牵强。举例来说,美国可以算世界上拥有律师事务所最多的国家,但其律师所的名称前也没有强制规定一定需含有行政区域名或者是州的名称,美国的律师业依然秩序井然。

综上,我国律师管理实践中,对于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前需要加上总部行政区划以及表明分所字样的规定制约了律师事务所分所乃至律师事务所母所的规模化发展,不利于我国律师在世界法律舞台上与其他外国律师行进行同台竞技,影响了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建议予以纠正。

(3)对分所名称登记的建议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因此,辖区内再设分支机构并称为分所似乎已成多余。部分接受调查的律师事务所建议,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办公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事务所(分所)”。对此建议,调研组认为既符合国际做法,也方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具有可行性。因此,按照这一方案,调研组建议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名称应该为:

省内分支机构的名称:律师事务所字号+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县)地名+“办公室(办事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律师事务字号+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县)+“事务所(分所)”。

4.2.5努力创造有利于总部与分所人员流动的行政服务机制

调查结果表明,在许多问题的看法上总部与分所的认识分歧比较大,有的相差还很大,这对分所发展很不利,需要建立定期交流或其他沟通方式,需要彼此理解和讨论。

人员缺乏是目前很多律师事务所分所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由于分所的名称给人的直观

地域印象,分所本身对于总部的附属性以及个别城市在吸纳外地人员方面的行政限制都导致其在招揽人才方面自主性不强,竞争力不大,很难招聘到业务精深的律师。当分所对于当地律师缺乏吸引力,而总部又不能及时调配相应的人员供应,分所在竞标相应的法律业务时就难免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国际化的律师行吸引人才的策略之一便是国际培训和适当的异地经历,这种培训和经历在比较有实力的律师事务所各国办公室间的交流便可以实现,这使得国际律师行在人才争夺战中占据有利地位,同时可以解决部分分支办公室专业人员的调剂问题。我国律师行在向国际化发展的预备过程中也不妨借鉴学习,通过总部与分所之间人员调剂或者定期轮值,以解决分所的人员缺乏问题。

总部调配人员遇到的另一个障碍是繁琐的行政手续。现在的做法是必须持总部所在地执业证的律师方能申请成为分所的合伙人,也就是必须“总部派驻”。因此如果一名分所律师被接纳成为合伙人,要先将其所持分所执业正调至总部,申请总部所在地执业证后再申请成为合伙人,然后再派回分所当地,重新领取当地的执业证。如此繁琐、重复的人事及律师档案的调转工作,给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和不必要的资金浪费。

建议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各部门,真正实现律师取得资格证后能够在本国各地内自由执业,对于总部与分所之间互派律师或者轮值等安排减少不必要的行文调转。

4.2.6为总部与分所业务合作创造良好的制度保障

分所普遍的反应是,总部交给分所的案件或者业务,有时需要两份律师事务所的出庭函、调查函,利益冲突审查规则不规范,在交税问题上也有很多障碍。这就导致总部在决定是否将业务交给分所时会顾虑很多行政因素,这种顾虑影响了分所承接总部交办的业务。另一个导致分所经营困难的原因是,很多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时没有明确的市场定位,仅仅为了一时名声上好听而设立一家或几家分所。设立以后,却由于分所自身的外部压力过重,总部没有足够的业务供给,而导致很多分所逐步萎缩,甚至最终不得不被撤销或者分离。这是对规模化的一种误解,规模化应当是保证质量情况下的规模化,不仅做大,而且要做强,仅摆摊子是不够的,需要母所强力支持。而如果总部和分所分别所属的行政机关繁琐的行政手续构成分所在承揽总部交办案件时的障碍,影响了分所的成长,则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应考虑进行相应的协调调整。

据了解,国际律师事务所在华的业务发展态势较好,这除了市场本身的原因外,关键取决于律师事务所的母体规模及由此产生的对分所的支持能力。英、美的律师事务所在国内的办事处其母体规模较大,都是长期从事国际业务的大型事务所,其选择设立分支机构的城市往往是其先有成熟的常年客户比较集中或者是易于到达的地方,律师在处理一些跨国事务时手续也比较简便,几乎没有行政障碍。同时英、美律师事务所在华办事处的经营策略注重于

战略性长期发展,一般早期投入较大,业务拓展和经营较为成功。

建议减少对于总部将承揽案件移至分所办理,或者分所的业务交给总部处理的相关出庭函等手续的障碍,建立利益冲突机制的统一审查,强调分所与总部的配合。以便律师事务所制定有利于分所专业化发展和准确市场定位的战略性目标,增加分所的业务来源。

第五部分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的修订建议

5.1建议修订的原因

在我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方面曾经有过两个行政规章,第一,1994年7月2日司法部第33号令发布并于发布当日实施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 第二,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第49号令发布, 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个办法在第二个办法实施日废止。现行有效的只有《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行的《办法》虽然起到了规范我国律师事务所分所发展的作用,但是由于它对于分所的存在形式规定过于单一,分所人员组成固守总所“派驻”,甚至连名称公式也是强制规定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行政机关的过度干预,影响了我国律师事务所对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积极性,并与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对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强烈要求不相协调,因此建议修订。

5.2 关于条款架框的修订建议

对于条文的框架,我们建议采用如下的结构: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机关

第三章 登记条件、内容及程序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5.3 关于建议修改的条款主要内容及理由

(1)使用广义的“分支机构”代替“分所”这一单一的组织形式,鼓励律师事务所以多种形式规模化发展。

纵观世界各国规模化发展的律师事务所现状,以各种形式存在的分支机构在世界经济舞台上积极的放射着五彩的光芒。而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对外发展模式目前官方仅仅限定了“分所”这种单一的发展形式,这一规定在客观上束缚了我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本次建议将“分所”之称改为比较笼统的“分支机构”以适应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建议修订【1】:《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修改为《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2)为了鼓励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允许各种形式的分支机构扩大执业覆盖面,增加了

第二条对于分支机构的定义。

建议修订【2】新增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原登记注册的地址之外购买、租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特定场所的使用权,并在该地址开展执业活动,均为设立分支机构。”

(3)将各级司法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管理事项进行了明确。

建议修订【3】新增第四条“分支机构住所地的县、市级司法局负责分支机构具体执业活动的监管工作和报送、传递申请与批复等材料的转送。”

(4)调整了分支机构应具有的条件。

由于现行规定强行要求律师事务所往分支机构派驻负责人和发起律师,往来的行政手续降低了工作效率,并且不利于分支机构的本地发展。

建议修订【4】要求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应该具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对于设立律师,删除了需由总所派驻律师的要求,仅要求具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我们认为,这样规定符合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长远目标和现实情况,有利于分支机构在注册当地的生存需求。相应的,在第八条第二款的措辞也进行修改,将原先“派驻分支机构的…”改为“拟设分支机构的…”。

(5)按照非禁止及许可的原则来规范分支机构的名称。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得在律师所字号前加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名称。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名称作字号”,而该《办法》第九条却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异地设立的分所,其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名

+分所,这显然自相矛盾。调查显示,只要加上地名不论是否在字号里还是在字号以前,这样的名称就可能引起公众的误解。我们认为,强调律师所字号的使用并不得要求在律师所名称前加行政区名称,有利于避免公众误解并且为律师所跨地域规模化发展扫除障碍。

调查报告显示,80%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建议在其名称前取消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并认为跨地域执业时行政区名称会对承揽业务产生消极影响。由于在我国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因此有必要对于省内和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加以区别,建议对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办公室(办事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事务所(分所)”。

建议修订【5】将对名称的规定修改为建议性的条款,如“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在省内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为:律师事务所字号+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县)地名+“办公室(办事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为:律师事务所字号+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县)+“事务所(分所)”。

(6)强调对司法机关登记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建议修订【6】新增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人,对批准机关不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批准的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7) 增加了对于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

建议修订【7】新增第十四条“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分支机构应当提前30日向住所地省、自治区、市司法厅(局)提交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材料。”

建议修订【8】新增第十五条“分支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在收到相应材料后在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报送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8) 限制了律师事务所对于分支机构的控制力度。

建议修订【9】删除了原规定中“(三)决定分支机构的分配方案,对分支机构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四)处置分支机构的资产; (五)决定分支机构的终止;“

(9)增加了关于分所年检程序的规定。

建议修订【10】新增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的年检及其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注册,由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办理。未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不得继续执业。”

建议修订【11】新增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与住所地律师事务所同时参加年检。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年检自下一年度进行。”

建议修订【12】新增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应当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二)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证书(副本);

(三)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年度财务的报表;

(四)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以及律师的纳税凭证;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10)法律责任承担上,强调律师事务所仅就分所登记程序上的问题承担法律责任,对外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由于现行的分所机制强调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对外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许多律师事务所担心设立的异地分所会产生殃及自身的法律后果,在考虑扩大执业规模时畏首畏尾。征集的意见反映,律师事务所倾向于设立有限合伙或者公司制的子所。因此我们建议,既然本办法规定了分支机构应具有10万元以上的资产且部分地区要求分所律师参加所在地律师执业保险,对于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也应当先由分支机构的自有资产来承担,而由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对于登记管理方面的程序遵守产生责任时,再由申请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修订【13】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建议修订【14】新增第二十六条:“分支机构对外执业产生的责任由分支机构以自有资产承担,不足部分由申请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承担。”

5.4 修改后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机关

第三章 登记条件、内容及程序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律师事务所在原登记注册的地址之外购买、租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特定场所的使用权,并在该地址开展执业活动,均为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

第四条 分支机构住所地的县、市级司法局负责分支机构具体执业活动的监管工作和报送、传递申请与批复等材料的转送。

第三章 登记的条件、内容及程序

第一节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成立时间满四年;

(二)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第六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在省内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为:律师事务所字号+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县)地名+“办公室(办事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为:律师事务所字号+律师+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县)+“事务所(分所)”。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拟设分支机构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向分支机构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分支机构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五)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设立登记

第九条 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报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分支机构的开业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并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证,同时将派驻分支机构律师的执业证书更换为分支机构住所地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凭据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证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可以在当地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分支机构聘用的律师向分支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人,对批准机关不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批准的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分支机构应当提前30日向住所地省、自治区、市司法厅(局)提交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在收到相应材料后在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也应当作相应的变更。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停办、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由分支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收回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证、分支机构公章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停办、被吊销执业证书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其分支机构应当终止,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后,由登记机关在报刊上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具有下列权利:

(一)任免分支机构的设立负责人;

(二)制定分支机构的规章制度;

(三)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当接受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分支机构及其律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分支机构住所地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处罚,并向分支机构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机关通报。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律师事务所应负的责任对其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年检及其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注册,由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办理。未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不得继续执业。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与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同时参加年检。

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年检自下一年度进行。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应当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二)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证书(副本);

(三)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年度财务的报表;

(四)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以及律师的纳税凭证;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对外执业产生的责任由分支机构以自有资产承担,不足部分由申请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司法部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第49号令发布,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部分 结束语

从本次调研问卷的回收情况来看,存在整体调查问卷反馈率低,部分律师事务所明确表示对律师协会的调研课题不感兴趣,以及部分司法行政机关不愿配合提供其管区内分所的情况等问题。这些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权利关心不够,不热衷或者不习惯于协助律师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认为分所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己无关。对此,我们也确实感受到此次组织调研的必要性和全国律协充分发挥律师行业代言人的紧迫性。律协应该更充分的发挥协会的作用,更多的组织类似的活动,制定切实可行的行业自律规则,提出更多的促进中国律师执业环境的办法。

所以,虽然本次调研的社会反响没有组织者预期的那么热烈,但是,作为一种工作模式的探索,我们认为《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之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这一课题本身就会在那些对中国律师业发展踌躇满志的人心中的平静之水划过一道涟漪。我们希望《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之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的调研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激起更多的有志之士对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进言献策。

在《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之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调研课题的提出、论证、实施过程当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公室、《中国律师》杂志社给予了调研小组大力支持;中国律师网在网络调研中给予了全方位的技术支持,对此,我会表示衷心的感谢;更感谢来自全国众多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积极协助和认真反馈,他们不但认真填写问卷,而且积极为调研小组出谋划策。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朱树英主任专程致函调研小组,对分所调研课题表示关注和支持,并表示愿意参加组织相应的论坛,研讨分所的发展前景和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方向;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岳成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和内蒙古大兴安岭律师事务所牙克石分所也对此次调研活动给予热心的支持。他们对全国律协此次调研的关注和支持无疑令我们感受到了中国律师在促进自身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 在此,特别鸣谢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在承办此次调研过程当中所付出的努力和工作,感谢该所调研小组在分发调研问卷、组织收集资料、分析数据到报告的制作最终形成中所付出的汗水和心血。

虽然,调研小组克服了各种困难,尽职尽责地完成了本次调研并制作出了《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的修订建议,但由于水平和能力所限,恐难免出现不当和疏漏,还请不吝批评指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战略发展委员会

二ΟΟ四年十二月

第七部分 附录

附录一 《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之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调研简介----德衡所致被调查人的函

附录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介绍信

附录三 调查问卷(一)适用于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

附录四 调查问卷(二)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分所

附录一: 《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之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调研简介----德衡所致被调查人的函

《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之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调研简介

----德衡所致被调查人的函

为了充分调查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现状,寻找推动律师事务所分所发展的有效途径,促进我国律师业发展,根据律师发展战略委员会2004—2005年重点选题和会议安排,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计划并组织了此次《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之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的调研活动。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研目的:

了解我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历史与现状,总结国内律师所设立分所的经验和教训,研究分析分所发展的主要困难及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促进推动中国律师业的发展。

二、调研的方式:

本次调研会采取的调研的具体方式为:问卷、网上调查、专题研讨及调研人员拜访调研等多种方式。

三、调研参与人员和机构: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及其济南分所、北京分所以及香港代表处、汉城代表处、欧洲代表处的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及其战略发展委员成员单位;全国设有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代表以及部分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地方律协。

四、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 我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历史与现状

1、 历史情况

2、 目前分所的数量、设置方式、地域分布、发展特色等基本情况

(二) 律师事务所分所发展成功的经验有哪些?

(三) 律师事务所分所发展遇到的主要困难及其原因有哪些?

(四) 制约律师事务所分所发展的症结所在及解决方案设想。

具体内容请参考附后的《调查问卷》(问卷一针对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总部进行调研;问卷二针对律师事务所分所进行调研)。

五、调研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栾少湖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 副组长:胡明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蒋琪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分管合伙人 六、调研实施小组成员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青岛总部:王中、王丽、李倩倩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廉恩臣、邱榆霞、黄雅君 附件: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委员会之介绍函

2、《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之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的调查问卷(一)(二)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二00四年九月十日

附录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介绍信

《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之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系全国律协律师发展战略委员会2004年重点调研项目,旨在通过向全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协、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调查,查清我国律师事务所分所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原因,研讨对策促进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发展。

本调查问卷只作研究用途,并对调研的具体事项保密。本调查问卷请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或者主要合伙人填写,在选择项目前面的方框中打“√”或根据贵所的实际情况填写相关内容,并在问卷完成后签字或加盖贵所公章及时寄回或传真至具体承办此项调研任务的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贵所也可通过该所网站(www.deheng.com.cn)下载电子问卷,填妥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问卷回收日期截止2004年 9 月 30 日)。欢迎贵所参与中国律师网和德衡商法网的“分所发展论坛”栏目的讨论,共同研讨对策促进贵所和全国律师所分所的发展。

在此,对贵所的合作表示由衷的感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委员会

二OO四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邱榆霞 律师

联系电话:010-65122496 传真:010-65264365-810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http://www.deheng.com.cn

通讯地址:北京市前门东大街3号首都大酒店一层 德衡律师 邮编:100006

附录三 调查问卷(一)适用于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的调查问卷

(一)

贵所全称: 所在城市:

设置分所的地点:

1、贵所设立的分所:

□ 1家 □ 2家 □ 3家

□ 3家以上, 家 2、贵所设立分所的主要目的是:

□ 进行业务开拓 □ 扩大贵所的知名度 □ 试探性发展 □ 其他 3、分所设立的方式:

□ 兼并设立, 家 □ 合并设立, 家 □ 新设设立, 家 □ 其他 4、分所与总部的关系:

□ 人财物基本独立, 家 □ 人财物统一由总部管理, 家

□ 人财物基本由总部管理,分所有一定的自主权, 家 □ 其他 5、贵所对目前分所的发展满意吗?

□ 满意, 家 □ 较为满意, 家 □ 不满意, 家 □ 很不满意, 家 6、贵所对分所感到最满意的是:

□ 业务开拓面广,收费高 □ 人员团结 □ 很有发展潜力

□ 其他 7、贵所对分所现状总的评价是:

□ 维持正常, 家

□ 较好, 家 □ 很好, 家

□ 步履维艰, 家,原因主要是:

□ 业务因素 □ 人员因素 □ 地方因素 □ 负责人因素 □ 其他

8、分所负责人的产生方式:

□ 总部委派, 家 □ 分所推选, 家 □ 当地聘任, 家 9、分所律师构成模式:

□ 当地律师为主 □ 总部委派为主

□ 总部委派和当地聘任各占一半 10、分所的律师流动性:

□ 频繁流动(每年流动50%以上) □ 一般流动(每年流动20%—30%左右) □ 较小流动(每年流动低于10%) 11、分所律师对分所现状基本态度:

□ 很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太满意

12、分所每年以何种方式向总部上缴管理费用:

□ 定额制, 家 □ 按比例分成:

按每年利润比例分成, 家 按每年收费比例分成, 家

□ 其他 , 家 13、分所与总部之间律师业务合作程度:

□ 密切, 家 □ 一般, 家 □ 较少, 家

14、分所与总部律师业务市场的联系程度:

□ 很高, 家(80%以上来自总部市场) □ 较高, 家(50%左右) □ 一般, 家(20%——30%) □ 几乎没有联系, 家(20%以下) 15、分所在注册地市场的被认可程度:

□ 较高, 家 □ 一般, 家 □ 很低, 家

16、分所承办的业务:

□ 以诉讼业务为主, 家 □ 以非诉业务为主, 家 □ 两者基本持平, 家

17、分所与注册地当地律师所相比,在市场知名度方面:

□ 占有优势 □ 基本相当 □ 处于劣势 □ 处于很大劣势 在市场占有率方面: □ 占有优势 □ 基本相当 □ 处于劣势 □ 处于很大劣势

18、分所与注册地律师协会的联系:

□ 紧密, 家 □ 一般, 家 □ 较少, 家

19、分所律师有无担任注册地的律师协会理事或其他职务

□ 有 □ 没有

20、分所律师能否正常参加注册地律师协会组织的活动

□ 能

□ 不能,原因:

□ 律师协会未通知 □ 分所律师不愿参加活动 □ 其它

21、如果贵所的分所所采用的名称包含总部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该名称是否成为影响业务开拓的因素之一:

□ 不是 □ 是,其影响:

□ 正面影响较大 □ 负面影响较大

□ 其它

22、贵所赞成分所名称采取:

□ 取消总部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 保持现状

□ 其他 23、分所的近期发展趋势:

□ 扩大 □ 平稳 □ 缩小

□ 准备撤销,原因: 24、贵所认为分所面临的压力主要来自于

□ 总部 □ 同行竞争

□ 司法部门 □ 其他

25、贵所认为制约分所发展的最大因素是:

□ 品牌影响力不够 □ 缺“拳头”业务

□ 分所名称中含有总部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 律师素质 □ 与当地关系 □ 其它

26、分所规模及人员结构(如贵所设立分所超过一家的,可在电子版中复制此题或附表说明)

合伙人( )人 专职律师( )人 兼职律师( )人 总部派驻律师( )人 当地聘用律师( )人 固定制工资律师 ( )人 效益制工资律师 ( )人

非业务人员( ) 人

27、分所近几年经营状况(逐年)(如贵所设立分所超过一家的,可在电子版中复制此题或附表说明)

前 律师业务人员 ( ) 人 人 员 结 构

28、除了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外,分所注册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有无其他设立分所的条件,如有请回答: 区域:

条件: 区域:

条件: 区域:

条件: 区域:

条件:

29、贵所对分所发展的前景估计:

30、欢迎贵所就以下问题发表看法:(1)当前分所主要优势和困难分别是: 原因: (2)关于分所发展对同行提出的建议是:

(3)关于分所发展想对司法部管理部门、律协提出的意见与建议是: 谢谢您的合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

二OO四年九月十日

附录四 调查问卷(二)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分所

“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的调查问卷

(二)

贵所全称: 设立时间: 总部所在城市:

1、贵所与总部的关系:

□ 人财物基本独立 □ 人财物统一由总部管理

□ 人财物基本由总部管理,分所有一定的自主权。 □ 其它 2、总部设立分所的主要目的是:

□ 进行业务开拓 □ 扩大总部的知名度 □ 试探性发展

□ 其它 3、贵所设立的方式:

□ 兼并设立 □ 合并设立 □ 新设设立

□ 其他 4、贵所负责人的产生方式:

□ 总部委派 □ 分所推选 □ 当地聘任

5、总部每年以何种方式向分所收缴管理费用:

□ 定额制

□ 按分所每年利润比例分成 □ 按分所每年收费比例分成 □ 其他 6、贵所律师构成模式:

□ 当地律师为主 □ 总部委派为主

□ 总部委派和当地聘任各占一半 7、贵所律师流动性:

□ 频繁流动(每年流动50%以上) □ 一般流动(每年流动20%—30%左右) □ 较小流动(每年流动低于10%) 8、贵所律师对贵所现状基本态度:

□ 很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太满意

9、贵所与总部之间律师业务合作:

□ 合作密切 □ 一般 □ 比较少

10、贵所与总部律师业务市场的联系程度:

□ 很高(80%以上业务来自总部市场) □ 较高(50%左右业务来自总部市场) □ 一般(20%——30%左右业务来自总部市场) □ 几乎没有联系(20%以下业务来自总部市场) 11、贵所在注册地市场的被认可程度:

□ 较高 □ 一般 □ 很低

12、贵所目前的业务状况:

□ 诉讼业务为主 □ 非诉业务为主 □ 两者基本持平 □ 业务尚未开展 □ 业务停滞

13、贵所与注册地律师在市场知名度方面:

□ 占有优势 □ 基本相当 □ 处于劣势 □ 处于很大劣势 在市场占有率方面: □ 占有优势 □ 基本相当 □ 处于劣势 □ 处于很大劣势

14、贵所名称对开拓案源产生的影响:

□ 正面影响较大 □ 负面影响较大 □ 基本没有影响 15、贵所赞成分所名称采取:

□ 取消总部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 保持现状

□ 其他 16、贵所的近期发展趋势:

□ 扩大 □ 平稳 □ 缩小

□ 准备撤销,原因: 17、贵所现状总的评价是:

□ 步履维艰,原因:

□ 业务因素 □ 人员因素

□ 地方因素 □ 负责人因素 □ 其他

□ 维持正常 □ 较好

□ 很好,原因:

□ 业务开拓 □ 人员因素 □ 政策因素 □ 总部因素 □ 管理因素 □ 其他

18、贵所遇到的主要压力来自于

□ 总部 □ 同行竞争 □ 司法部门 □ 其他

19、制约贵所发展的最大因素是:

□ 品牌影响力不够 □ 缺“拳头”业务

□ 分所名称中包含总部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 律师素质 □ 当地关系 □ 其它

20、贵所与注册地律师所融洽的程度:

□ 较高 □ 一般 □ 较低

21、贵所最希望得到总部哪一方面的支持:

□ 资金支持 □ 精干律师支持 □ 业务分配 □ 其它

22、贵所与注册地律师协会的联系:

□ 紧密 □ 一般

23、贵所律师有无担任注册地律师协会理事等职务

□ 有,任职 □ 没有

24、贵所律师业能否正常参加注册地律师协会、司法部门组织的活动

□ 能

□ 不能,原因:

□ 律师协会不通知 □ 律师不愿参加

□ 其它

对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 生存与发展状况的调查报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战略发展委员会

二ΟΟ四年十二月

前 言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20多年以来,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发展越来越引起律师业的重视。自1992年新中国第一家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开始,我国目前已有100多家律师事务所设立了240多家分所。多家注重规模化发展的律师事务所设立了4家以上的分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在美国、欧洲等境外设立了分所。

但是,我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发展遇到的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也引起了有识之士的密切关注。全国律师协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将“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之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作为2004年重点调研课题之一,对此开展了长达半年的调研。调研目的是全面了解我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历史与现状,总结国内律师所设立分所的经验和教训,研究分析分所发展的主要困难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促进中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本次调研由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并由其成立了专门的调研小组,指派其在总部、济南分所、北京分所以及海外代表处的律师,联合全国律师协会及其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面向全国设有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以及部分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地方律协展开调研工作。在有限的条件下制作了本调查报告,并在调查报告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的修订建议,供决策部门参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战略发展委员会

二ΟΟ四年十二月

1

1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分所调研组成员:栾少湖、胡明、蒋琪、廉恩臣、王中、邱榆霞、刘振方、黄雅君、李倩倩、王丽

目 录

前言

第一部分 调研工作简述

第二部分 普查:全国律师事务所分所概况

2.1调研资料依据 2.2调研普查基本情况

2.2.1设立分所的地域选择 2.2.2设立分所的主要意图

2.2.3设立分所的主要是北京\上海规模所 2.2.4设立分所:北京所一枝独秀

2.2.5个别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步伐很大

第三部分 问卷调查:主要问题反馈

3.1分所与总部的关系

3.1.1分所的独立性 3.1.2分所设立的目的 3.1.3分所负责人的产生方式 3.1.4分所向总部缴纳管理费的方式 3.1.5分所与总部之间律师业务合作 3.1.6分所与总部律师业务市场的联系程度 3.1.7分所希望从总部得到的支持种类 3.2分所的“外患”

3.2.1分所在注册地的被认可程度

3.2.2分所在注册地市场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3.2.3分所名称对开拓案源的影响 3.2.4分所的主要压力 3.2.5制约分所发展的因素

3.2.6分所律师与注册地律师所融洽的程度 3.2.7分所与注册地律师协会的联系

3.2.8分所律师有否担任注册地律师协会职务

3.2.9分所能否正常参加注册地律协、司法部门组织的活动 3.3分所的“内忧”

3.3.1分所设立的方式 3.3.2分所的律师来源 3.3.3分所律师的流动性

3.3.4总部和分所律师对分所的满意度 3.3.5对于分所现状的总体评价

3.3.6对分所名称是否应保留原总部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调查 3.4其他问题

3.4.1分所发展的主要优势和困难 3.4.2对同行在设立分所方面的建议 3.4.3对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律协的建议

第四部分 问题分析与建议

4.1通过调研反映出来的问题

4.2建议:修改完善《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和《律师法》

4.2.1 统一各地在异地设立分所的规定,严禁提高设立门槛的做法 4.2.2 各地应该端正对分所的看法,使分所及其律师享受本地待遇 4.2.3 改变单一的分支机构设立方式,鼓励多种形式的组织形式 4.2.4 取消强制名称公式等行政干涉

4.2.5 努力创造有利于总部与分所人员流动的行政服务机制 4.2.6 为总部与分所业务合作创造良好的制度保障

第五部分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的修订建议 5.1建议修订的原因

5.2关于条款架框的修订建议

5.3 关于建议修改的条款主要内容及理由

5.3 修改后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部分 结束语 第七部分 附录

第一部分 调研工作简述

2004年4月16日,全国律协战略发展委员会讨论确定了12个年度调研课题。会议上栾少湖委员提出增加“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之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课题,得到了不少委员的认同。会议确定增加该调研课题,由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牵头具体承办,负责人为该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栾少湖。之后,按照全国律协的要求,该所专门召开调研会议,对调研人员组成与分工、调研方式、调研要求、注意事项等进行了安排。

本次调研采取的调研方式为:网上普查、问卷调查、专题研讨及调研人员拜访调研等多种形式。调研小组设计了分别针对设立分所的总部(以下简称总部)和律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分所)的调查问卷,各30个问题,主要涉及分所与总部的关系、分所的外部发展环境以及分所的人财物管理及业务开拓情况。为了及时收集信息和网上互动,调研小组获得全国律协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在中国律师网、德衡商法网上公布了可供下载的调查问卷,开辟了网上留言和论坛。为了更深入、广泛地开展交流,调研小组还组织了各种形式的研讨会,邀请了来自多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负责人座谈。调查资料收集后,调研小组采用了SPSS、SAS、Excel等统计分析软件进行统计,并据此作了基本的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

但是由于问卷调研的问卷回复率不高,反馈效果不理想,所以对于全国律师事务所分所发展中暴露的问题、分析和对策意见都还不全面,还需要进一步解决。

第二部分 普查:全国律师所分所概况

2.1调研资料依据

2.1.1数据权威性

调研数据系结合被调查的律师事务所,各地律协的回函及全国律师管理数据中心(www.lawyer.org.cn)和法律365网站(www.law365.cn)记载的数据和我们的调查。

2.1.2调查数据基准日---- 2004年11月18日

2.1.3调查范围

我国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包括境外在华设立的分所或代表处。

2.1.4调查基本数据

全国律师事务所分所总共242家,系由全国133家律师事务所所设,平均每所设立约2家分所。全国律师事务所11593所,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占全国律师所总数的1%强一点。调研小组选取了总所及其分所共375家作为调查对象。

2.2调研普查基本情况

2.2.1设立分所的地域选择

(1)全国分所在北京、上海、深圳非常集中

全国分所242家,其中设立在北京(40家)、上海(79家)、深圳(37家)的分所有161家,占总数一半以上,非常集中。

(2)在各省会城市、沿海发达城市略为集中

这主要是本省律师所设立分所的主要选择。如广州(10家)、南京(3家)等,同时在大连(8家)、青岛(7家)等沿海发达城市也较为集中。

2.2.2设立分所的主要意图:趋利性较为明显

拿北京、上海来比较,上海分所有79家,几乎是北京分所数量(40)的一倍。拿沿海经济发达城市和省会相比,大连分所的数量(8家)远远超过沈阳分所(3家),青岛也比济南

的分所多。

2.2.3设立分所的主要是北京、上海的规模化律师所

这可以通过下表比较: 分所数 北京分所 40家 上海分所 79家 深圳分所 37家 广州分所 10家

上海8

广东6

设立分所的省份

辽宁5 其它14个省份每省2其他8省份 每省2家左右 其它8省份 每省1家左右

山西1

涉及省份 17

北京26 广东5 江苏9 浙江8 13

北京10 广东7 上海3 湖南4 12

北京6 上海1 湖南1 河南1 5

2.2.4设立分所:北京一枝独秀

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在辖区外设立的分所,据我们不完全统计,在9个省份设立51家分所远远超过上海、广东等,而上海的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之外设立的分所不仅非常少而且很零散。但北京设立的触角并没有以前那样覆盖面很宽,并且过去设立的边缘分所很多已经撤销。

2.2.5个别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步伐很大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设立各地分所10家;个别发达省份的律师事务所在本省内试图设立分所的步伐也在逐步显现,如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在省内主要城市设立5家分所。这种群体设立方式固然步伐很大,但在全国只是个别几家。其次,律师集团以另外一种方式集合,如全国性律师所集团国浩律师集团由6家组成,地方性律师集团湖南通程律师集团由8家组成。

由此可见,从目前资料看我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发展,北京律师事务所起到了绝对的龙头作用,一枝独秀。这也反映了上海律师事务所对外设立的分所发展滞后,反映了各省份内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发展贫乏,发展分所的力度和空间都有待探索。

2.2.6 分所名称表里不一

由于“分所”两个字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后出现可能给客户带来一些类似于实力不强的印象,很多律师事务所分所对外宣传印制名片,门头,网站和广告资料上显示的并非其在管辖地司法机关经核准登记的名称。

2.2.7分所管理体制五花八门

分所管理体制虽然在我国法律规定仅有分所一种形式,然而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超越法律框定的直属式,更多的律师事务所选择采用承包、挂靠、松散联合等方式来进行规模化发展。

2.2.8我国海外分所开始增长

1993年君合律师事务所在纽约设立分所,成为中国第一家走出国门的律师事务所。1998年上海四维律师事务所柏林分所是中国第一家在欧洲大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

第三部分 问卷调查:主要问题反馈

调研小组设计了两份问卷,一份调查总部,一份调查分所。问卷各30个问题,问题内容大同小异,这样设计目的是通过两者不同侧面真实反映分所发展的问题,调查结果证明两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许多差异很大,说明我们当初的这种设计是正确的。问卷内容涉及分所的外部关系、分所发展的内忧外患等情况。

截止到2004年11月18日,共收到答卷86份,其中总部44份,占发出问卷的33.1%;分所42 份,占发出问卷的17.4%。“已撤销”,“将要撤销,不便协助填写调查问卷”36家,及“地址不详”被退回的有12 家。这样低的反馈,是出乎我们意料的。本报告是在收到86份回卷的基础上做出的,虽然很不全面,但也可以“窥斑见豹”。

为了便于集中分析出现的问题,对上述回收的问卷根据分类进行综合整理分析如下:

3.1分所与总部的关系

调查问卷(一)的第1、2、4、5、6、7、12、13、14题及调查问卷(二)中第1、2、4、5、9、10、21题涉及到分所与总部的关系。具体相应的问题与反馈如下:

3.1.1分所的独立性

分所与总部的关系: □人财物基本独立, 家 □人财物较密切联系, 家 □完全依附总部, 家 □其他

多数回答基本独立,分所回答独立的占78.6%,总部回答独立的占47.2%。两者看法分歧较大。

3.1.2分所设立的目的

贵所设立分所的主要目的是: □进行业务开拓 □扩大贵所的知名度 □试探性发展 □其他

85.2%的律师事务所总部认为其设立分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行业务开拓,而92.3%的分

所也选择了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业务开拓。

上述很多所同时选择了扩大总部的知名度这一选项。36.4%的律师事务所总部和71.4%的分所选择了这一选项。分所与总部对于该问题认识的差异性,在于大部分分所认为其存在的主要受益者为总部。

试探性发展,在被调查的律师事务所中,18.5%的律师事务所总部和7.7%的分所赞同这一设立分所的目的。

总的来看,有88.75%被调查所认为设立分所的主要目的是进行业务开拓;53.5%认为设立分所的主要目的是扩大知名度;试探性发展的有13.1%。

3.1.3分所负责人的产生方式

分所负责人的产生方式: □总部委派, 家 □分所推选, 家 □当地聘任, 家

85.2%的分所负责人是由总部委派,12.5%的分所负责人由分所推选产生,2.3%的分所由当地聘任。总部与分所的回答是一致的。

3.1.4分所向总部缴纳管理费的方式

分所与总部利润分配关系: □定额制, 家

□按一定比例每年递增, 家 □按比例分成:

按每年利润比例分成, 家 按每年收费比例分成, 家 □其他 , 家

17.1%的分所以定额制的方式向总部缴纳管理费;29.3%的分所按比例缴纳;53.6% 的分所回答分别为创始阶段不上缴、目前未上缴、入不敷出交不出管理费、不缴纳管理费、或者扣除成本后均归总部合伙人所有等。

3.1.5分所与总部之间律师业务合作

分所与总部之间律师业务合作: □合作密切, 家

□一般, 家 □比较少, 家

41.5%的分所认为与总部之间律师业务合作密切;认为合作一般的有48.8%;合作较少的有9.7%。

3.1.6分所与总部律师业务市场的联系程度

分所与总部律师业务市场的联系程度: □很高, 家(80%以上来自总部市场) □较高, 家(50%左右) □一般, 家(20%——30%) □几乎没有联系, 家(20%以下)

在所有参与调查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中,没有一家分所选择第一项;只有22%的分所和总部的业务联系较高(50%左右的业务来自总部市场);大多数分所(58.5%)和总部的联系一般(20%-30%的业务量来自总部);有19.5%几乎和总部没有任何联系。

3.1.7分所希望从总部得到的支持种类

图一 表明的是分所希望从总部得到的支持,回答问卷时,大多数分所希望从总部得到精干律师的人力支持(35.7%),其余依次为业务分配(21.5%)和资金支持(21.4%);另外有21.4%的分所希望得到总部业务研讨机会、广告支持等等。

3.2分所的“外患”

调查问卷(一)的第15、17、18、19、20、21、24题以及调查问卷的(二)的第11、13、14、18、19、20、22、23、24题中的问答旨在了解分所的外部生存环境,问题回答情况

如下:

3.2.1分所在注册地的被认可程度

分所在注册地市场的被认可程度: □较高, 家 □一般, 家 □很低, 家

不到一半(43.5%)认为其分所在当地认可程度较高,52.8%的被调查所认为一般,只有3.7%的律所认为其分所市场认可程度很低。

3.2.2分所在注册地市场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图二浅灰代表总部的回答,深灰代表分所的回答。

关于分所在当地知名度,总部认为分所在注册当地占很大劣势的占相当一部分比例。但要注意:回答占有优势的100%的都是北京律师事务所总部。回答处于劣势的则100%是外地律师事务所在北京设立或者小城市总所在省会城市设立的分所。

关于分所的市场占有率方面的比较,结果和上面基本相同。大部分到省会大城市或北京设立的分所认为在市场占有率上占绝对劣势。

由此可见,“下乡”和“进城”设立分所的效果极端分化。

3.2.3分所名称对开拓案源的影响

分所名称对开拓案源产生的影响: □ 正面影响较大 □ 负面影响较大

□ 基本没有影响

图三浅灰代表分所的看法,深灰代表总部的看法。

很多大所的总部认为,作为其律所的分所在以该所名称对外承揽业务时会有一些正面影响(22.2%)。但要注意:回答正面影响的律师事务所全部是大城市总部在中小城市设立的分所的情况;回答负面影响的无一例外是总部在中小城市而在大城市设立分所的情况。

3.2.4分所的主要压力

分所遇到的主要压力来自于 □ 总部 □ 同行 □ 司法部门 □ 其他

分所的看法,42.9%的分所认为分所面临的主要压力来自同行竞争,而14.2%的分所认为压力来自总部;只有极少部分分所(7.1%)认为压力来自司法部门;另外有35.8%的分所认为管理机制和开拓案源的专业限制是分所的压力。

总部的看法,85.2%则将分所的压力主要归结为同行竞争;另外有3.7%的总部认为司法部门是分所的主要压力;另外11.1%的总部将分所压力归结于资金不足和人员缺乏等。

3.2.5制约分所发展的因素

本题为多选题,故百分比的总额并不等于一百。

表一:对制约分所发展的各因素比例

制约因素 缺拳头业务 分所名称中含有总部 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当地关系 律师素质 其他

分所(%) 28.6 28.6 28.6 21.4 14.3

表一中可以看出,分所对于限制其发展的各因素比例基本相当,但可以看到分所律师的素质并不是至关重要的。

总部选择“与当地关系”作为主要的限制因素。对于品牌,大部分总部认为设立分所是延伸其总部名称品牌的一个策略的结果。

3.2.6分所律师与注册地律师所融洽的程度

图四可以得出,认为分所律师与注册地律师融洽程度一般的占主流意见(50%)。

3.2.7分所与注册地律师协会的联系

图五浅灰代表分所的看法,深灰代表总部的意见。

由此看出,分所自认为与注册地律协的关系紧密的居多,而总部认为分所与注册地律协关系一般的居多。两者认识的差距,应该表明总部并不太了解分所与注册地律师协会的关系,并且认为分所受注册地律师协会冷落的偏多。

3.2.8分所律师有否担任注册地律师协会职务

对于本问题,分所回答“有”的占21.4 %;回答“没有”的占78.6 %;总部回答“有”的占3.7 %;回答“没有”的占96.2 %。

由此可以得出,绝大多数的分所律师在其注册当地的律师协会中没能担任任何职务。

3.2.9分所能否正常参加注册地律协、司法部门组织的活动

对本问题,总部与分所均回答“能”。

3.3分所的“内忧”

调查问卷(一)的第3、8、9、10、11、16、22、23、25、26、27题以及调查问卷(二)的第3、6、7、8、12、15、16、17、25、26题是了解分所内部情况的。问题答复情况如下:

3.3.1分所设立的方式

分所设立的方式: □兼并设立 □合并设立 □新设设立 □其他

选择新设设立占绝大多数(90.1%),形式简单单一。

3.3.2分所的律师来源

分所律师构成模式: □当地律师为主 □总部委派为主

□总部委派和当地聘任各占一半

从图六可以得出,分所律师的组成则以当地律师为主的居多,有57.1%的分所以当地律师为主,而总部委派居最少数占14.2%。总部委派、当地聘任各占一半的分别占到总来源的28.7%。律师所分所的“当地化”比较明显。

3.3.3分所律师的流动性

分所律师流动性: □ 每三年流动占50%以上 □ 每三年流动占20%左右 □ 律师的流动性很小

分所认为,85.7%的分所律师流动性较小,而一般流动的只占14.2%;在总部方面看来,大多数分所的律师流动性还是较小(77.8%),一般流动的占18.5%,而频繁流动的只有3.7%。两者都肯定了分所律师的稳定性。

3.3.4总部和分所的律师对分所的满意度

表二:分所和总部对分所的满意程度 很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很不满意 合计

从表二显示的数据来看,大多数分所对分所目前的发展状况是基本满意的(64.3%);而

分所(%) 14.2 64.3 21.5 0 100

总部(%) 25.9 55.6 14.8 3.7 100

很满意的只占14.2%,另外有21.5%对发展现状不太满意。总部55.6%的总部对于目前分所的发展较为满意,25.9%的总部对分所发展满意,而不满意只有14.8%,很不满意的占3.7%。看来总部对分所的期望值要低于分所的期望值。

3.3.5对于分所现状的总体评价

对分所现状总的评价是: □ 步履维艰,主要因素是: □ 业务因素 □ 人员因素 □ 地方因素 □ 负责人因素 □ 其他 □ 维持正常 □ 较好

□ 很好,取得较好的成绩原因: □ 业务开拓 □ 人员因素 □ 政策因素 □ 总部因素 □ 管理因素 □ 其他

见图七,浅灰代表分所的意见,深灰代表总部的意见。

只有14.3%的分所认为目前现状很好,35.7%的分所认为目前分所的现状较好,而28.6%的分所认为举步维艰,21.4%的分所认为维持正常;而48.1%的总部认为分所现状较好, 29.6%的总部认为能够维持正常, 11.1%的认为很好,只有7.4%的总部认为分所步履维艰。

总部对于分所现状的评价总的来说相对于分所乐观,1/3强的分所认为其现状“举步维艰”,并将举步维艰的原因归结于人财务管理权受制约、当地歧视、分所负责人系总部合伙人并不了解分所情况,不能与分所利益共进退以及人才缺乏等。

3.3.6对分所名称是否应保留原总部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调查

59.3%的律师事务所总部选择了应当取消,而40.7%的律师所选择了保持原状。认为应当保持原状的律师事务所总部90%为北京律师事务所,而10%为其他省会城市的律师事务所。总的看来,“北京派”主张保留,其他则反对。原因自然众所周知。

3.4其他问题

3.4.1分所发展的主要优势和困难

对于分所发展的优势,回答比较笼统。而对于分所存在困难部分则回答比较多,基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总部派驻人员长期异地居住,易因为文化差异导致当地关系协调困难; (2) 当地因排外而案源紧缺,总部案源供应不足,导致业务缺乏; (3)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领导不平等待遇,设立分所门槛高; (4) 分所名称里总部地域和分所字样导致业务开展困难;

(5) 分所人员组成单一,很难招揽到人才,人员缺乏影响专业化发展。 这些问题需要总部与分所协商沟通解决,值得引起总部的重视。

3.4.2对同行在设立分所方面的建议

建议主要是:

(1) 建议先增加总部的品牌知名度再考虑分所的发展,或者如果设立分所仅仅是为了增加总部的知名度就不要苛求分所的绩效。

“大所的分所可能会有品牌效应”是一般分所的评论,多数分所认为,大的律师事务所在小城市设立分所会比较顺利,至少在承揽当地案源方面会有依品牌收费的可能。

(2) 建议以业务带发展,当地没有业务基础就没有必要设立分所; (3) 建议分所本地化,聘当地的律师,发展当地的案源;

(4) 加强总部与分所的人员流动,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

3.4.3对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律协的建议

(1)部分被调查所建议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乃至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将分所与注册地当地所平等相待。

分所60%,总部23%呼吁相同待遇。有一家分所在回答调查问卷这一问题时,使用很大的字体写了四个字“一视同仁!”,这种情况似乎不在少数。

(2)部分被调查所建议取消分所名称前总部的省级行政区域名称以及“分所”两个字,特别对跨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总部字号+分支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为宜,且易于行业内辨认。这体现了绝大多数分所和总部的意见。

(3)部分被调查所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联手捍卫原本应属于律师执业的工商注册、专利商标、税务代理、企业法律顾问等服务领域,打击黑律师和限定公民代理的案件性质,以建立一个有利于律师发展的社会环境。

(5) 部分被调查所建议全国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实现资源共享,避免分所律师在执业手续上繁琐、重复的行文调转。

如今的作法,持总所所在地执业证的律师才能申请成为合伙人,因此,如果一名分所律师被接纳成为合伙人,要先将其所持分所执业证调回总部,申请总部所在地执业证后再申请成为合伙人,然后再派回分所当地,重新领取当地的执业证。这种做法,一方面影响了分所在执业当地吸引更多的人才,另方面复杂的行政程序不但影响了律师的执业活动而且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和资金浪费。

(6) 部分被调查所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事务所年检时,具体考虑个别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情况。某个分所的总部,在当年注册时注册律师不足20人,分所注册当地司法局以根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给该分所注册。分所认为其注册后应该在主体上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应因总所的过错导致分所受过。

(7)部分被调查所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违反我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变相雇用中国执业律师与中国律师在中国法律服务方面争揽业务的情况加大处罚力度。并建议修改《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分所的设立条件比照外国律师所驻华代表处的条件。

提出这项建议的律师事务所认为:我国现在对于分所设立的条件明显严于《条例》中对于外国所在华设代表处的条件。

i.对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总所的要求 a. 总所成立时间

《条例》中外国律师事务所要在中国设代表处,需满足已在中国境外执业时间不少于2年;《办法》规定中国律师事务所要设立分所需成立时间满四年。

b. 总所规模要求

《条例》中对于在华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没有资产或者人数的要求;《办法》规定中国律师事务所要设立分所需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ii.分支机构本身要求

c. 《条例》中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代表处并没有资产的要求;《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分所需要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d. 《条例》中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代表处并没有人数的要求,一名首席代表便可以设立;而《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分所需要有三名以上由总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提出本建议的律师事务所认为,中国律师所要想早日实现规模化发展,至少在国内就应该以宽松的环境允许有设立分所愿望,希望实现规模化发展的律师事务所得到发展,降低对设立分所的各种要求,至少不应高于国外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的门槛。

第四部分 问题分析与建议

4.1通过调研反映出来的问题

调查结果表明,设立分所的大部分律师事务所认为分所的设立对于总部具有扩大总部知名度,进行业务开拓等益处。个别律师事务所则认为在大城市设立分所其结果是为其他律师事务所输送人才,总部很难获得收益,很多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后缺乏业务和人才支持,分所名存实亡,以致撤销的占有相当的比例。目前北京律师事务所在外地设立的分所无论从数量和地域覆盖面而言都是一强独大,外地在北京设立的分所大多经营比较艰难,究其原因,首先可能是自身素质问题。北京各所由于规模化,分工协作化比较早,业务品种多,竞争力相对较大。其它各地律师所应向北京各发展比较好的律师事务所学习,打铁还要自身硬。

在设立地域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成为兵家必争之地,其他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则“人迹罕至”,个别省份如江西省就没有一家任何形式的分所,个别省会城市设立的分所数量也比较有限,可见社会经济生活水平与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息息相关。

总结调查问卷的回答意见我们得出,当今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面临着诸如地域发展不均衡、组织形式过于单一且责任严格由设立的律师事务连带承担所导致的分所活力缺乏、利益冲突机制不健全影响业务开展、行政干预导致的不平等待遇以及分所名称所带来的劣势使其竞争力被削弱等等问题。

4.2建议:修改完善《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和《律师法》

我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是现行的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所发展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它们对于分所的组织形式规定过于单一、分所人员组成固守总所“派驻”、甚至连名称公式也是强制规定等问题,严重束缚了我国律师事务所对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积极性,并与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强烈要求不相协调,因此建议修订。建议立法机关在修改《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4.2.1 统一各地在异地设立分所的规定,严禁提高设立门槛的做法

从现在的实践来看,有些司法行政机关往往把异地律师事务所来本地设立分所,看作是来与本地律师“分一杯羹”的,因此在原《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基础上另行规定了旨在抬高设立分所门槛的规定。如有的被调查的律师事务所反映,该地的司法厅要求“分所执业律师应该系法律本科毕业,在当地有自己的住房或是法学硕士”;有的

司法厅要求“分所负责人应当是派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合作人)”;有的司法局要求“分所的办公地址必须是80平方米以上的写字楼”等等。应该说,这些规定客观上起到了限制外地律师事务所在当地设立分所的作用。并且分所的律师在加入当地律协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业位委员且担任理事的机会也不多,部分律协甚至不会考虑外地所在本地分所执业律师的申请。

4.2.2各地应该端正对分所的看法,使分所及其律师享受本地待遇

(1) 平等对待外地分所有利于我国法律服务平衡健康发展

我国律师事务所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2004年3月22日,张福森同志在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目前,我国律师队伍地区分布不均衡、不合理,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数量短缺严重。全国还有206个县没有1名律师,363家律师事务所不足3名律师。这些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律师业务开拓成长空间的局限。目前的律师队伍需要进一步扩大规模,调整布局,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①分所执业律师与注册当地律师的平等待遇有利于解决我国律师地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部分律师事务所反映,总部在偏远地区设立分所时对外选派律师是个难题。由于律师职业的特点决定律师个人的社会关系网络对于个人的长期发展影响很大。律师在总部与分所流动执业,很容易引起其社会网络的不稳定,影响长期的业务来源。相反在经济发达地区执业,律师考虑更多的是大城市本身给其带来的机会。另一方面,由于司法行政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协调欠缺,接受地的行政机关并不认可外地分所在当地的贡献。分所律师常会碰到诸如不能享受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子女教育受限制等等困难。相反,部分经济发达的城市尽管也会有类似的问题,但总所却可以采用地域消费补贴等方式来吸引律师派出执业,并且大城市往往有一些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实际困难的措施,偏远地区却没有类似的安排。前述诸多原因,导致律师事务所不愿在偏远地区设立分所。因此,改善分所律师在当地的各种待遇,是鼓励律师事务所到边远地区设分所从而解决我国律师业地域发展不平衡的一个有效途径。

②平等对待分所与当地所,有利于提高我国律师事务所竞争力。

2001年司法部《关于中国加入WTO后加快律师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提出“面对21世纪法律服务业全球化趋势加强,国外律师事务所兼并组合加快,公司化运营、集团化发展、业务覆盖面全方位展开,竞争愈益激烈的强劲势头,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十五计划”,抓住机遇,发奋图强,加快律师业改革和发展步伐,促进律师业新的腾飞。”在具体措施上,提出“加快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进程,尽快形成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有国际

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支持和鼓励律师事务所重组、兼并和联合,组建规模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异地设立分所,是其在现有律师管理制度模式下最为直接的规模化发展方式。促进分所与当地所的平等待遇,鼓励分所的发展从而为我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提供前提。

(2)平等对待外地分所有利于注册地的经济繁荣

有一份问卷中这样写道:“律师所设立分所是出于诉讼成本控制和自身规模化发展的需要,但同时我们也给当地带来一些投资、交了一些税费以及其他的贡献,为什么不能与当地律师享有平等的待遇?”。分所在注册地不能享受到与当地律师的平等待遇,这是多家律师事务所反应的问题,我们认为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是个别城市的行政机关没有能够正确认识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地设立分所的作用。

国际上很多国家和城市为了能够为前来投资的外地投资者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会千方百计地吸引外国(地)所到本地来设所(既便只是办事处),以完善本地的投资环境,我国的上海市就很有前瞻性。 1998年上海市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意见》,2001年底对该意见进行了升级,公布了关于扩大对内开放的24条政策,鼓励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到沪投资,鼓励国内各地各类企业(机构)到沪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各地到沪投资信息、金融、法律等重点产业。据我们统计,截止到2004年10月,全国各地在上海设律师事务所分所有79家,占全国分所总数的33%,国外及香港特区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设立了64家办事处,占我国境内执业的外国和香港地区律师事务所代表处总额的36%。近几年,上海的飞速发展有目共睹。正是上海以这种宽大的胸襟和博大的胸怀,大力加强对内外交流和引进,才使上海朝着中国乃至亚洲地区商业、金融中心城市的方向坚定的迈进。另据新华网报道,2003年12月上海律师管理部门做出的上年度业绩排名中,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取得了全行业人均创收第一名,总创收第二名的好成绩。这同时也告诉我们,一个开放的执业环境给分所的发展影响有多么巨大。

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如果当地律师事务所发展缓慢或者较少,引进一些异地分所来带动和促进本地法律业的发展可能会是一个很好的解决问题办法。

4.2.3改变单一的分支机构设立方式,鼓励多种形式的组织形式

单一的分支机构设立方式限制了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目前绝大多数采取新设设立方式从总部派驻律师,太绝对化,对设立成本、当地市场驾驭能力有一定限制。而律师业务通常要求与客户在经济、文化方面的深层次沟通,律师当地化应该是一种发展趋势。大多数被调查所认为曲线进入当地市场可以避免部分缺陷。

(1)我国现行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体制影响规模发展

由于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性质在法律上属于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其从事的营业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往往最终需由其设立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很多律师事务所在对外设立分所时有很多顾虑,不敢放手由分所自主经营。这种顾虑一方面制约了我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发展,另一方面影响了我国律师业的规模化发展进程。

(2)借鉴国际律师行规模化发展的经验允许我国律师事务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分支机构,有利于我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

2000年1月,英国高伟绅律师行(Clifford Chance LLP)、美国罗杰斯律师行(Rogers&Wells)与德国潘德律师行(Punder,Volhard, Weber& Axster)律师行合并为高伟绅律师行(Clifford Chance LLP),使其一举成为全球最大规模的事务所。如今高伟绅律师行在全球19个国家和地区的31个重要的金融中心都设有办公室,包括香港、法兰克福、杜索多夫、伦敦、巴黎、布鲁塞尔、莫斯科、纽约、华盛顿特区、新加坡、东京,营业额达到

,比如布鲁塞尔,14亿美元。在这些当地办公室,大多是当地设立的独立有限责任合伙(LLP)

阿姆斯特丹,纽约,布达佩斯,迪拜等;有的是当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比如莫斯科(Clifford Chance CIS Ltd),华沙,新加坡;还有是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的联营,比如在卢森堡的高伟绅克莱马联营体(Kremer Associes in association with Clifford Chance)以及直属办公室或者办事处的方式存在的。可以说,高伟绅律师行在全世界的扩展,因其涉及地域广,几乎可以涵盖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形。

对于一些渴求发展的当地律师事务所,如果能够与国际律师事务所联营或者合资,借助国际大所的品牌优势,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共享资源,也是一个快速发展和实现专业化的捷径。比

2000如新加坡的艾伦格禧律师行(Allen&Gledhill),原是新加坡一家中型的本地律师事务所,

年9月,该所与著名的国际律师事务所linklaters在新加坡实现联合执业,快速成长为专业化律师行,被《国际金融法律观察》评为新加坡最佳金融律师行,处理了多家企业上市、私募以及重组并购事务。像这样的案例在国际律师界比比皆是。

综上,不拘形式的分支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体制促成了国际律师行的繁荣发展,这也许是中国律师将来应该努力的方向。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在制定关于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时,对律师所的组织形式少做干涉或者不做干涉。实践掌握中允许在异地以有限责任的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允许律师事务所牵头建立多种形式的律师集团,无论是紧密型的集团组合方式,还是采取共用品牌,相对独立的连锁加盟的形式,或者采取松散的服务联盟的形式,都可以满足我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的需要。

4.2.4取消强制名称公式等行政干涉

(1)我国现有分所名称的缺陷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名称中不得使用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名称作字号。” 该规定的目的就在于杜绝“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然而,1998年5月14日司律字(98)21号《司法部律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名片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各地根据需要可以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前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名,如:“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名称中不得出现“省”、“自治区”、“市”的字样。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司法厅、局却将前条款中的“可以”理解为“必须”,一律规定其管区内律师事务所名称前加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导致地方律师事务所到异地设所时遭受“外地所”的“白眼”,和北京等地的律师所在全国各地设置当地分所时挂着“北京**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大旗,享受由大地方所到小地方的优越形象的境遇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调查结果显示,北京律师事务所反对取消分所地域名称,有的外地律师所更希望挂一个北京分所的牌子,并且倾向于除了上缴牌子使用费外,不涉及其他人员、业务、管理上的改变。

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分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十分所所在地(市、县)地名十‘分所’,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这种“分所”的名称构成加上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其管区内律所名称前强加地域名称的做法,使外地律师事务所在大城市设立分所时承担了不必要的竞争弱势前提。比如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在北京设立的分所名称便被定名为: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非常明显,这种地理名称就是一种极大的不正当竞争弱势。与北京到外地设分所,大城市的律所到小城市开设分所得到较高的认可程度相反,像这样小城市的律所在大城市设的分所受的认可程度相对较低。它们背着总部的地域形象,在很多强调“本地人,外地人”的城市里被当作外地人另眼看待,或者遭受“小地方来的、乡下来的”的歧视,当地的各社会群体很自然的就将一个“没有实力”的、带有地域歧视性心理的标签强加于分所之上,使其承受不公平的社会评价,这也直接导致了很多分所的业务及生存困难。鉴于此,很多律师事务所的分所不得不独立出来本地化,或者即便是仍保持原先的规模所也是将原先的分所变为总所,转而将原先总部变为分所,改头换面成大城市的律师事务所。

(2)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国际化发展需要名称的重新规范

从国际经验来看,很少有律师事务所采用在律所名称前限定国别或者行政地域的情形,比如国际第一大所高伟绅律师行,在名称上不会自称“英国高伟绅律师行”,尽管这个名称

可能对其在其他国家承揽业务时甚至可能起到积极的影响。他们也不会主动自己限定自己的地域服务范围,而更愿意朝全球或者国际方面倾斜。再如英国著名的海事律师行英士律师行的名称为:英士国际律师行(Ince & Co International Law Firm)。我国著名的律师事务所之一金杜律师事务所在海外设立的各分支机构也无一再使用经过司法部批准的“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或者直译英语“Beijing King&Wood”,因为加上一个中国的地域名称,即便是“北京”,也已经大大的束缚了律师行的国际化发展。

也许我国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在具体执法时考虑的是中国幅员辽阔,律所众多的事实,通过在名称上前置行政区划更易于区分管理,除此之外我们找不出其他的合理解释。但即使这种说法其实也很牵强。举例来说,美国可以算世界上拥有律师事务所最多的国家,但其律师所的名称前也没有强制规定一定需含有行政区域名或者是州的名称,美国的律师业依然秩序井然。

综上,我国律师管理实践中,对于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前需要加上总部行政区划以及表明分所字样的规定制约了律师事务所分所乃至律师事务所母所的规模化发展,不利于我国律师在世界法律舞台上与其他外国律师行进行同台竞技,影响了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建议予以纠正。

(3)对分所名称登记的建议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因此,辖区内再设分支机构并称为分所似乎已成多余。部分接受调查的律师事务所建议,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办公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事务所(分所)”。对此建议,调研组认为既符合国际做法,也方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具有可行性。因此,按照这一方案,调研组建议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名称应该为:

省内分支机构的名称:律师事务所字号+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县)地名+“办公室(办事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律师事务字号+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县)+“事务所(分所)”。

4.2.5努力创造有利于总部与分所人员流动的行政服务机制

调查结果表明,在许多问题的看法上总部与分所的认识分歧比较大,有的相差还很大,这对分所发展很不利,需要建立定期交流或其他沟通方式,需要彼此理解和讨论。

人员缺乏是目前很多律师事务所分所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由于分所的名称给人的直观

地域印象,分所本身对于总部的附属性以及个别城市在吸纳外地人员方面的行政限制都导致其在招揽人才方面自主性不强,竞争力不大,很难招聘到业务精深的律师。当分所对于当地律师缺乏吸引力,而总部又不能及时调配相应的人员供应,分所在竞标相应的法律业务时就难免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国际化的律师行吸引人才的策略之一便是国际培训和适当的异地经历,这种培训和经历在比较有实力的律师事务所各国办公室间的交流便可以实现,这使得国际律师行在人才争夺战中占据有利地位,同时可以解决部分分支办公室专业人员的调剂问题。我国律师行在向国际化发展的预备过程中也不妨借鉴学习,通过总部与分所之间人员调剂或者定期轮值,以解决分所的人员缺乏问题。

总部调配人员遇到的另一个障碍是繁琐的行政手续。现在的做法是必须持总部所在地执业证的律师方能申请成为分所的合伙人,也就是必须“总部派驻”。因此如果一名分所律师被接纳成为合伙人,要先将其所持分所执业正调至总部,申请总部所在地执业证后再申请成为合伙人,然后再派回分所当地,重新领取当地的执业证。如此繁琐、重复的人事及律师档案的调转工作,给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和不必要的资金浪费。

建议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各部门,真正实现律师取得资格证后能够在本国各地内自由执业,对于总部与分所之间互派律师或者轮值等安排减少不必要的行文调转。

4.2.6为总部与分所业务合作创造良好的制度保障

分所普遍的反应是,总部交给分所的案件或者业务,有时需要两份律师事务所的出庭函、调查函,利益冲突审查规则不规范,在交税问题上也有很多障碍。这就导致总部在决定是否将业务交给分所时会顾虑很多行政因素,这种顾虑影响了分所承接总部交办的业务。另一个导致分所经营困难的原因是,很多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时没有明确的市场定位,仅仅为了一时名声上好听而设立一家或几家分所。设立以后,却由于分所自身的外部压力过重,总部没有足够的业务供给,而导致很多分所逐步萎缩,甚至最终不得不被撤销或者分离。这是对规模化的一种误解,规模化应当是保证质量情况下的规模化,不仅做大,而且要做强,仅摆摊子是不够的,需要母所强力支持。而如果总部和分所分别所属的行政机关繁琐的行政手续构成分所在承揽总部交办案件时的障碍,影响了分所的成长,则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应考虑进行相应的协调调整。

据了解,国际律师事务所在华的业务发展态势较好,这除了市场本身的原因外,关键取决于律师事务所的母体规模及由此产生的对分所的支持能力。英、美的律师事务所在国内的办事处其母体规模较大,都是长期从事国际业务的大型事务所,其选择设立分支机构的城市往往是其先有成熟的常年客户比较集中或者是易于到达的地方,律师在处理一些跨国事务时手续也比较简便,几乎没有行政障碍。同时英、美律师事务所在华办事处的经营策略注重于

战略性长期发展,一般早期投入较大,业务拓展和经营较为成功。

建议减少对于总部将承揽案件移至分所办理,或者分所的业务交给总部处理的相关出庭函等手续的障碍,建立利益冲突机制的统一审查,强调分所与总部的配合。以便律师事务所制定有利于分所专业化发展和准确市场定位的战略性目标,增加分所的业务来源。

第五部分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的修订建议

5.1建议修订的原因

在我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方面曾经有过两个行政规章,第一,1994年7月2日司法部第33号令发布并于发布当日实施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 第二,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第49号令发布, 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个办法在第二个办法实施日废止。现行有效的只有《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行的《办法》虽然起到了规范我国律师事务所分所发展的作用,但是由于它对于分所的存在形式规定过于单一,分所人员组成固守总所“派驻”,甚至连名称公式也是强制规定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行政机关的过度干预,影响了我国律师事务所对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积极性,并与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对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强烈要求不相协调,因此建议修订。

5.2 关于条款架框的修订建议

对于条文的框架,我们建议采用如下的结构: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机关

第三章 登记条件、内容及程序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5.3 关于建议修改的条款主要内容及理由

(1)使用广义的“分支机构”代替“分所”这一单一的组织形式,鼓励律师事务所以多种形式规模化发展。

纵观世界各国规模化发展的律师事务所现状,以各种形式存在的分支机构在世界经济舞台上积极的放射着五彩的光芒。而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对外发展模式目前官方仅仅限定了“分所”这种单一的发展形式,这一规定在客观上束缚了我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本次建议将“分所”之称改为比较笼统的“分支机构”以适应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建议修订【1】:《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修改为《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2)为了鼓励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允许各种形式的分支机构扩大执业覆盖面,增加了

第二条对于分支机构的定义。

建议修订【2】新增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原登记注册的地址之外购买、租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特定场所的使用权,并在该地址开展执业活动,均为设立分支机构。”

(3)将各级司法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管理事项进行了明确。

建议修订【3】新增第四条“分支机构住所地的县、市级司法局负责分支机构具体执业活动的监管工作和报送、传递申请与批复等材料的转送。”

(4)调整了分支机构应具有的条件。

由于现行规定强行要求律师事务所往分支机构派驻负责人和发起律师,往来的行政手续降低了工作效率,并且不利于分支机构的本地发展。

建议修订【4】要求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应该具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对于设立律师,删除了需由总所派驻律师的要求,仅要求具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我们认为,这样规定符合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长远目标和现实情况,有利于分支机构在注册当地的生存需求。相应的,在第八条第二款的措辞也进行修改,将原先“派驻分支机构的…”改为“拟设分支机构的…”。

(5)按照非禁止及许可的原则来规范分支机构的名称。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得在律师所字号前加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名称。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名称作字号”,而该《办法》第九条却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异地设立的分所,其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名

+分所,这显然自相矛盾。调查显示,只要加上地名不论是否在字号里还是在字号以前,这样的名称就可能引起公众的误解。我们认为,强调律师所字号的使用并不得要求在律师所名称前加行政区名称,有利于避免公众误解并且为律师所跨地域规模化发展扫除障碍。

调查报告显示,80%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建议在其名称前取消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并认为跨地域执业时行政区名称会对承揽业务产生消极影响。由于在我国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因此有必要对于省内和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加以区别,建议对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办公室(办事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事务所(分所)”。

建议修订【5】将对名称的规定修改为建议性的条款,如“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在省内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为:律师事务所字号+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县)地名+“办公室(办事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为:律师事务所字号+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县)+“事务所(分所)”。

(6)强调对司法机关登记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建议修订【6】新增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人,对批准机关不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批准的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7) 增加了对于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

建议修订【7】新增第十四条“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分支机构应当提前30日向住所地省、自治区、市司法厅(局)提交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材料。”

建议修订【8】新增第十五条“分支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在收到相应材料后在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报送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8) 限制了律师事务所对于分支机构的控制力度。

建议修订【9】删除了原规定中“(三)决定分支机构的分配方案,对分支机构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四)处置分支机构的资产; (五)决定分支机构的终止;“

(9)增加了关于分所年检程序的规定。

建议修订【10】新增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的年检及其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注册,由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办理。未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不得继续执业。”

建议修订【11】新增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与住所地律师事务所同时参加年检。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年检自下一年度进行。”

建议修订【12】新增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应当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二)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证书(副本);

(三)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年度财务的报表;

(四)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以及律师的纳税凭证;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10)法律责任承担上,强调律师事务所仅就分所登记程序上的问题承担法律责任,对外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由于现行的分所机制强调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对外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许多律师事务所担心设立的异地分所会产生殃及自身的法律后果,在考虑扩大执业规模时畏首畏尾。征集的意见反映,律师事务所倾向于设立有限合伙或者公司制的子所。因此我们建议,既然本办法规定了分支机构应具有10万元以上的资产且部分地区要求分所律师参加所在地律师执业保险,对于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也应当先由分支机构的自有资产来承担,而由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对于登记管理方面的程序遵守产生责任时,再由申请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修订【13】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建议修订【14】新增第二十六条:“分支机构对外执业产生的责任由分支机构以自有资产承担,不足部分由申请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承担。”

5.4 修改后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机关

第三章 登记条件、内容及程序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律师事务所在原登记注册的地址之外购买、租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特定场所的使用权,并在该地址开展执业活动,均为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

第四条 分支机构住所地的县、市级司法局负责分支机构具体执业活动的监管工作和报送、传递申请与批复等材料的转送。

第三章 登记的条件、内容及程序

第一节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成立时间满四年;

(二)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第六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在省内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为:律师事务所字号+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县)地名+“办公室(办事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为:律师事务所字号+律师+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县)+“事务所(分所)”。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拟设分支机构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向分支机构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分支机构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五)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设立登记

第九条 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报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分支机构的开业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并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证,同时将派驻分支机构律师的执业证书更换为分支机构住所地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凭据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证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可以在当地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分支机构聘用的律师向分支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人,对批准机关不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批准的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分支机构应当提前30日向住所地省、自治区、市司法厅(局)提交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在收到相应材料后在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也应当作相应的变更。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停办、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由分支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收回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证、分支机构公章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停办、被吊销执业证书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其分支机构应当终止,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后,由登记机关在报刊上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具有下列权利:

(一)任免分支机构的设立负责人;

(二)制定分支机构的规章制度;

(三)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当接受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分支机构及其律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分支机构住所地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处罚,并向分支机构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机关通报。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律师事务所应负的责任对其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年检及其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注册,由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办理。未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不得继续执业。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与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同时参加年检。

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年检自下一年度进行。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应当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二)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证书(副本);

(三)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年度财务的报表;

(四)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以及律师的纳税凭证;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对外执业产生的责任由分支机构以自有资产承担,不足部分由申请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司法部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第49号令发布,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部分 结束语

从本次调研问卷的回收情况来看,存在整体调查问卷反馈率低,部分律师事务所明确表示对律师协会的调研课题不感兴趣,以及部分司法行政机关不愿配合提供其管区内分所的情况等问题。这些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权利关心不够,不热衷或者不习惯于协助律师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认为分所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己无关。对此,我们也确实感受到此次组织调研的必要性和全国律协充分发挥律师行业代言人的紧迫性。律协应该更充分的发挥协会的作用,更多的组织类似的活动,制定切实可行的行业自律规则,提出更多的促进中国律师执业环境的办法。

所以,虽然本次调研的社会反响没有组织者预期的那么热烈,但是,作为一种工作模式的探索,我们认为《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之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这一课题本身就会在那些对中国律师业发展踌躇满志的人心中的平静之水划过一道涟漪。我们希望《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之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的调研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激起更多的有志之士对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进言献策。

在《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之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调研课题的提出、论证、实施过程当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公室、《中国律师》杂志社给予了调研小组大力支持;中国律师网在网络调研中给予了全方位的技术支持,对此,我会表示衷心的感谢;更感谢来自全国众多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积极协助和认真反馈,他们不但认真填写问卷,而且积极为调研小组出谋划策。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朱树英主任专程致函调研小组,对分所调研课题表示关注和支持,并表示愿意参加组织相应的论坛,研讨分所的发展前景和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方向;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岳成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和内蒙古大兴安岭律师事务所牙克石分所也对此次调研活动给予热心的支持。他们对全国律协此次调研的关注和支持无疑令我们感受到了中国律师在促进自身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 在此,特别鸣谢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在承办此次调研过程当中所付出的努力和工作,感谢该所调研小组在分发调研问卷、组织收集资料、分析数据到报告的制作最终形成中所付出的汗水和心血。

虽然,调研小组克服了各种困难,尽职尽责地完成了本次调研并制作出了《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的修订建议,但由于水平和能力所限,恐难免出现不当和疏漏,还请不吝批评指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战略发展委员会

二ΟΟ四年十二月

第七部分 附录

附录一 《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之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调研简介----德衡所致被调查人的函

附录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介绍信

附录三 调查问卷(一)适用于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

附录四 调查问卷(二)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分所

附录一: 《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之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调研简介----德衡所致被调查人的函

《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之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调研简介

----德衡所致被调查人的函

为了充分调查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现状,寻找推动律师事务所分所发展的有效途径,促进我国律师业发展,根据律师发展战略委员会2004—2005年重点选题和会议安排,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计划并组织了此次《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之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的调研活动。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研目的:

了解我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历史与现状,总结国内律师所设立分所的经验和教训,研究分析分所发展的主要困难及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促进推动中国律师业的发展。

二、调研的方式:

本次调研会采取的调研的具体方式为:问卷、网上调查、专题研讨及调研人员拜访调研等多种方式。

三、调研参与人员和机构: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及其济南分所、北京分所以及香港代表处、汉城代表处、欧洲代表处的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及其战略发展委员成员单位;全国设有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代表以及部分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地方律协。

四、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 我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历史与现状

1、 历史情况

2、 目前分所的数量、设置方式、地域分布、发展特色等基本情况

(二) 律师事务所分所发展成功的经验有哪些?

(三) 律师事务所分所发展遇到的主要困难及其原因有哪些?

(四) 制约律师事务所分所发展的症结所在及解决方案设想。

具体内容请参考附后的《调查问卷》(问卷一针对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总部进行调研;问卷二针对律师事务所分所进行调研)。

五、调研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栾少湖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 副组长:胡明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蒋琪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分管合伙人 六、调研实施小组成员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青岛总部:王中、王丽、李倩倩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廉恩臣、邱榆霞、黄雅君 附件: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委员会之介绍函

2、《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之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的调查问卷(一)(二)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二00四年九月十日

附录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介绍信

《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之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系全国律协律师发展战略委员会2004年重点调研项目,旨在通过向全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协、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调查,查清我国律师事务所分所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原因,研讨对策促进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发展。

本调查问卷只作研究用途,并对调研的具体事项保密。本调查问卷请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或者主要合伙人填写,在选择项目前面的方框中打“√”或根据贵所的实际情况填写相关内容,并在问卷完成后签字或加盖贵所公章及时寄回或传真至具体承办此项调研任务的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贵所也可通过该所网站(www.deheng.com.cn)下载电子问卷,填妥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问卷回收日期截止2004年 9 月 30 日)。欢迎贵所参与中国律师网和德衡商法网的“分所发展论坛”栏目的讨论,共同研讨对策促进贵所和全国律师所分所的发展。

在此,对贵所的合作表示由衷的感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委员会

二OO四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邱榆霞 律师

联系电话:010-65122496 传真:010-65264365-810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http://www.deheng.com.cn

通讯地址:北京市前门东大街3号首都大酒店一层 德衡律师 邮编:100006

附录三 调查问卷(一)适用于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的调查问卷

(一)

贵所全称: 所在城市:

设置分所的地点:

1、贵所设立的分所:

□ 1家 □ 2家 □ 3家

□ 3家以上, 家 2、贵所设立分所的主要目的是:

□ 进行业务开拓 □ 扩大贵所的知名度 □ 试探性发展 □ 其他 3、分所设立的方式:

□ 兼并设立, 家 □ 合并设立, 家 □ 新设设立, 家 □ 其他 4、分所与总部的关系:

□ 人财物基本独立, 家 □ 人财物统一由总部管理, 家

□ 人财物基本由总部管理,分所有一定的自主权, 家 □ 其他 5、贵所对目前分所的发展满意吗?

□ 满意, 家 □ 较为满意, 家 □ 不满意, 家 □ 很不满意, 家 6、贵所对分所感到最满意的是:

□ 业务开拓面广,收费高 □ 人员团结 □ 很有发展潜力

□ 其他 7、贵所对分所现状总的评价是:

□ 维持正常, 家

□ 较好, 家 □ 很好, 家

□ 步履维艰, 家,原因主要是:

□ 业务因素 □ 人员因素 □ 地方因素 □ 负责人因素 □ 其他

8、分所负责人的产生方式:

□ 总部委派, 家 □ 分所推选, 家 □ 当地聘任, 家 9、分所律师构成模式:

□ 当地律师为主 □ 总部委派为主

□ 总部委派和当地聘任各占一半 10、分所的律师流动性:

□ 频繁流动(每年流动50%以上) □ 一般流动(每年流动20%—30%左右) □ 较小流动(每年流动低于10%) 11、分所律师对分所现状基本态度:

□ 很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太满意

12、分所每年以何种方式向总部上缴管理费用:

□ 定额制, 家 □ 按比例分成:

按每年利润比例分成, 家 按每年收费比例分成, 家

□ 其他 , 家 13、分所与总部之间律师业务合作程度:

□ 密切, 家 □ 一般, 家 □ 较少, 家

14、分所与总部律师业务市场的联系程度:

□ 很高, 家(80%以上来自总部市场) □ 较高, 家(50%左右) □ 一般, 家(20%——30%) □ 几乎没有联系, 家(20%以下) 15、分所在注册地市场的被认可程度:

□ 较高, 家 □ 一般, 家 □ 很低, 家

16、分所承办的业务:

□ 以诉讼业务为主, 家 □ 以非诉业务为主, 家 □ 两者基本持平, 家

17、分所与注册地当地律师所相比,在市场知名度方面:

□ 占有优势 □ 基本相当 □ 处于劣势 □ 处于很大劣势 在市场占有率方面: □ 占有优势 □ 基本相当 □ 处于劣势 □ 处于很大劣势

18、分所与注册地律师协会的联系:

□ 紧密, 家 □ 一般, 家 □ 较少, 家

19、分所律师有无担任注册地的律师协会理事或其他职务

□ 有 □ 没有

20、分所律师能否正常参加注册地律师协会组织的活动

□ 能

□ 不能,原因:

□ 律师协会未通知 □ 分所律师不愿参加活动 □ 其它

21、如果贵所的分所所采用的名称包含总部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该名称是否成为影响业务开拓的因素之一:

□ 不是 □ 是,其影响:

□ 正面影响较大 □ 负面影响较大

□ 其它

22、贵所赞成分所名称采取:

□ 取消总部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 保持现状

□ 其他 23、分所的近期发展趋势:

□ 扩大 □ 平稳 □ 缩小

□ 准备撤销,原因: 24、贵所认为分所面临的压力主要来自于

□ 总部 □ 同行竞争

□ 司法部门 □ 其他

25、贵所认为制约分所发展的最大因素是:

□ 品牌影响力不够 □ 缺“拳头”业务

□ 分所名称中含有总部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 律师素质 □ 与当地关系 □ 其它

26、分所规模及人员结构(如贵所设立分所超过一家的,可在电子版中复制此题或附表说明)

合伙人( )人 专职律师( )人 兼职律师( )人 总部派驻律师( )人 当地聘用律师( )人 固定制工资律师 ( )人 效益制工资律师 ( )人

非业务人员( ) 人

27、分所近几年经营状况(逐年)(如贵所设立分所超过一家的,可在电子版中复制此题或附表说明)

前 律师业务人员 ( ) 人 人 员 结 构

28、除了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外,分所注册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有无其他设立分所的条件,如有请回答: 区域:

条件: 区域:

条件: 区域:

条件: 区域:

条件:

29、贵所对分所发展的前景估计:

30、欢迎贵所就以下问题发表看法:(1)当前分所主要优势和困难分别是: 原因: (2)关于分所发展对同行提出的建议是:

(3)关于分所发展想对司法部管理部门、律协提出的意见与建议是: 谢谢您的合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

二OO四年九月十日

附录四 调查问卷(二)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分所

“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的调查问卷

(二)

贵所全称: 设立时间: 总部所在城市:

1、贵所与总部的关系:

□ 人财物基本独立 □ 人财物统一由总部管理

□ 人财物基本由总部管理,分所有一定的自主权。 □ 其它 2、总部设立分所的主要目的是:

□ 进行业务开拓 □ 扩大总部的知名度 □ 试探性发展

□ 其它 3、贵所设立的方式:

□ 兼并设立 □ 合并设立 □ 新设设立

□ 其他 4、贵所负责人的产生方式:

□ 总部委派 □ 分所推选 □ 当地聘任

5、总部每年以何种方式向分所收缴管理费用:

□ 定额制

□ 按分所每年利润比例分成 □ 按分所每年收费比例分成 □ 其他 6、贵所律师构成模式:

□ 当地律师为主 □ 总部委派为主

□ 总部委派和当地聘任各占一半 7、贵所律师流动性:

□ 频繁流动(每年流动50%以上) □ 一般流动(每年流动20%—30%左右) □ 较小流动(每年流动低于10%) 8、贵所律师对贵所现状基本态度:

□ 很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太满意

9、贵所与总部之间律师业务合作:

□ 合作密切 □ 一般 □ 比较少

10、贵所与总部律师业务市场的联系程度:

□ 很高(80%以上业务来自总部市场) □ 较高(50%左右业务来自总部市场) □ 一般(20%——30%左右业务来自总部市场) □ 几乎没有联系(20%以下业务来自总部市场) 11、贵所在注册地市场的被认可程度:

□ 较高 □ 一般 □ 很低

12、贵所目前的业务状况:

□ 诉讼业务为主 □ 非诉业务为主 □ 两者基本持平 □ 业务尚未开展 □ 业务停滞

13、贵所与注册地律师在市场知名度方面:

□ 占有优势 □ 基本相当 □ 处于劣势 □ 处于很大劣势 在市场占有率方面: □ 占有优势 □ 基本相当 □ 处于劣势 □ 处于很大劣势

14、贵所名称对开拓案源产生的影响:

□ 正面影响较大 □ 负面影响较大 □ 基本没有影响 15、贵所赞成分所名称采取:

□ 取消总部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 保持现状

□ 其他 16、贵所的近期发展趋势:

□ 扩大 □ 平稳 □ 缩小

□ 准备撤销,原因: 17、贵所现状总的评价是:

□ 步履维艰,原因:

□ 业务因素 □ 人员因素

□ 地方因素 □ 负责人因素 □ 其他

□ 维持正常 □ 较好

□ 很好,原因:

□ 业务开拓 □ 人员因素 □ 政策因素 □ 总部因素 □ 管理因素 □ 其他

18、贵所遇到的主要压力来自于

□ 总部 □ 同行竞争 □ 司法部门 □ 其他

19、制约贵所发展的最大因素是:

□ 品牌影响力不够 □ 缺“拳头”业务

□ 分所名称中包含总部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 律师素质 □ 当地关系 □ 其它

20、贵所与注册地律师所融洽的程度:

□ 较高 □ 一般 □ 较低

21、贵所最希望得到总部哪一方面的支持:

□ 资金支持 □ 精干律师支持 □ 业务分配 □ 其它

22、贵所与注册地律师协会的联系:

□ 紧密 □ 一般

23、贵所律师有无担任注册地律师协会理事等职务

□ 有,任职 □ 没有

24、贵所律师业能否正常参加注册地律师协会、司法部门组织的活动

□ 能

□ 不能,原因:

□ 律师协会不通知 □ 律师不愿参加

□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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