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内容

纪检监察工作内容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保障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具有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套完整的组织系

统,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

一、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任务

主要工作任务是:遵照《党章》的规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为了实现这个任务,要做好以下工作: 1、向党员进行党章和党的纪律教育;协助党委宣传和

维护好党风。

2、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检查党员和党组织遵守纪律的情况,

同各种违反纪律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3、受理党员的申诉,受理对党员和党组织的控告。

4、审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送的案件。

5、检查、指导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吴官正同志在中纪委六次全会的工作报告中强调,各级纪委要进一步增强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的自觉性。要认真完成三项主要任务,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尤其要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要抓好五项经常性工作,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严肃查办违反党纪的案件,重视受理党员的申诉和控告,保障党员权利。 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的四项职能,即:1、监督职能、2、教育职能、3、惩处职能、4、保

护职能。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其具体职责包括:(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纪检监察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际工作中形成了“三项工作”格局,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这三项工作的格局是基于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和十几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探索而形成的,是符合这一时期的实际情况而且实践证明是卓有成效的。“三项工作”格局是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问题而制定的,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一定时期要完成任务的具体化。

二、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实施党内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的专门机关。这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区别于其他党政机

关的本质所在。

我国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

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三、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

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是指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权限。它是依照党和政府的职能分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通过党章、党内法规、国家立法赋予的纪检监察机

关的权力及其行使权力的范围和限度。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权主要有: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

附: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概念

监督权是指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成员和下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权限。主要有:(1)参加、列席和召集有关会议权。(2)初步核实权。即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3)反映报告权。地方(部门)纪委(纪检组)可以不经过同级党委同意,直接向上级纪委反映情况,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准干预、压制。(4)请求复查权。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5)提出申诉权。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情况下,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6)对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提出审核意见权。凡属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党的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意见。(7)巡视权。中央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派部级干部到地方和部门巡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可选派相应级别的干部进行

巡视。

检查权是指纪检机关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被检查对象行使事前、事中、事后检查的权力。在检查工作中可以行使以下权力:(1)有权参加、列席和召集有关会议。(2)有权询问。纪检机关在纪律检查活动的任何一个环节,有权向被检查对象提出问题,被检查的党组织和党员有义务回答其询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3)有权了解。纪检机关在检查工作的过程中,有权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有权要求有关组织或个人提供相关的文

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调查权是指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和检查中发现的党组织或党员的有关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或经初核后发现党组织或党员有违犯党纪的行为需要给予一定的党纪处分而决定立案后,实施调查、取证的权力。纪检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4)必要时可以对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6)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7)根据中央办发〔1997〕17号文规定,在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监察机关名义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8)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9)建议或决定调查对象停职检查。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其中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停止党外职务

的,由纪检机关向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建议权,是指纪检机关对被检查对象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后,向被检查对象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权受理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力。主要包括:(1)有权建议“为”、

“不为”或“改正”。纪检机关对被检查对象应该履行而未履行职责的,有权建议其正当履行;对于被检查对象按有关规定不应当作为的,有权建议其“不为”;对于被检查对象的违纪行为尚未构成追究党纪责任程度的,纪检机关有权向被检查对象提出改正或纠正的建议。(2)有权建议移送。纪检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若发现违犯党纪同时又触犯刑律的,有权建议有关司法机关处理,有权向司法机关移送有关案件。(3)有权建议给予、撤销或改变处。纪检

机关有权建议党外组织对党员或非党人士给予撤销或改变非党纪处分。

党纪处分权,是指纪检机关对被检查对象,按其违纪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程度给予一定的党纪处分的权力。主要包括:(1)有权作出处分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含县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特殊情况”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犯错误的党员,由于工作机密程度较大,不宜由支部大会讨论;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组织领导人同犯错误人有直接牵连;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检查处理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纪检机关对于重要案件或按批准权限应由同级党委批准的案件,要报同级党委批准。(2)有权批准处分。一般情况下,各级纪委对党员的处分,各有批准权限。(3)有权改变处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分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

委员会批准的,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职权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决定权和其他一些权力。

附: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决定权和其他一些权力概念

检查权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的权力。监察机关在行使检查时,可采取下列措施:(1)查阅、复制材料;(2)要

求解释和说明问题;(3)责令停止违纪违法行为。

调查权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门的调查核实的权力。监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除了可以采取行使检查权时所采用的三项措施之外,还可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1)暂予扣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材料;(2)责令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财物;(3)责令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解释和说明问题;(4)建议暂停执行职务;(5)查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和

提请法院予以冻结。

建议权是指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或 者有处理权的有关机关提出处理问题及改进工作的建议的权力。监察建议的适用内容,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形:(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纠正的;(2)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3)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6)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决定权是指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力。监察机关行使决定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内容有两项:

(1)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在具体行使行政处分权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仅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2)

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除了上述四项基本职权之外,为了确保监察机关有效地履行职责,国家权力机关还赋予了监察机关其他一些权力,主要包括查询权、请求协助权、列席有关会议的权力、奖励控告

检举有功人员的权力等。

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职能机构

合署办公后,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内部机构,从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执法监察、宣传教育、信息交流等方面形成了职责明确、分工合

理、灵敏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主要特点:

1、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办事机构一般称为“室”。其领导称为“主任”、“副主任”。如县

纪委监察局案件检查室、信访举报室、执法监察室等,各室领导,即室主任。

2、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后,内部机构设置不搞统一模式,不要求上下对口。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主要设有办公厅、监察综合室、研究室、法规室、宣传教育室、执法监察室、纪

检监察室、干部室、外事局、机关事物管理局等厅、室、局和机关党委。

克孜勒苏自治州纪委、监察局一般设有办公室、监察综合室、宣传教育室、党风廉政室、

信访室、纠风室、审理室、案管室、干部室等内部职能机构。

阿合奇县纪委、监察局机关一般设有办公室、案件检查室、案件审理室、党风室、宣教

室、信访室、干部室、执法监察室、纠风室等内部职能机构。

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各室主要职能:

办公室:负责秘书、机要、档案管理、编发纪检监察信息、行政等工作;负责后勤保障、

车辆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案件检查室:负责调查党员和党组织遵守党规党法的情况;检查党内违法乱纪案件;检

查下级的纪律检查工作;承办委局交办的调查事项。

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等案件,审查下级纪委报送的案件。 信访室:负责处理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党员或党组织的来信来访;检查和指导下级纪委的

信访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监督、检查、综合分析全县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检查、纠正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专项治理突出问题;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负责综合乡镇、县直部门

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宣教室:负责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新闻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党风党纪、政风政纪的宣传教育;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和本系统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起草有关文件、报告,承办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组织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指导和检查各级各部门宣传教育工

作。

干部室:负责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作;负责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干部、工人的考察、考核、任免、调配、交流、奖惩、锻炼、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评聘和人事档案管理;负责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班子的管理及领导干部的考察、调配、任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考察了解县、乡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的表现情况,考察、审核县、乡纪委换届选举候选人名单和人事安排方案,提出任免、交流意见,指导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管理工作;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纪检、监察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受理涉及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问题的来信来访;承办领导交办的其

它事宜。

执法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负责组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立项的监察活动,组织实施全县性或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参与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执法监察活动

和县政府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纠风室: (一)负责对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进行调查监督;(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组织协调工作;(三)负责对全县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四)纠正县直部门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五)征求社会各界对有关单位政风行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不正之风进行专项治理;(六)分析行业不正之风的情况,提出纠正不正之风的措施和意见;(七)受理社会群众对有关单位或工作人

员在工作作风、工作效能、违法行政行为、违反服务承诺、三乱(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四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方面的投诉、举报事项;(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

他工作。

纪检监察工作内容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保障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具有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套完整的组织系

统,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

一、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任务

主要工作任务是:遵照《党章》的规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为了实现这个任务,要做好以下工作: 1、向党员进行党章和党的纪律教育;协助党委宣传和

维护好党风。

2、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检查党员和党组织遵守纪律的情况,

同各种违反纪律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3、受理党员的申诉,受理对党员和党组织的控告。

4、审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送的案件。

5、检查、指导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吴官正同志在中纪委六次全会的工作报告中强调,各级纪委要进一步增强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的自觉性。要认真完成三项主要任务,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尤其要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要抓好五项经常性工作,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严肃查办违反党纪的案件,重视受理党员的申诉和控告,保障党员权利。 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的四项职能,即:1、监督职能、2、教育职能、3、惩处职能、4、保

护职能。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其具体职责包括:(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纪检监察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际工作中形成了“三项工作”格局,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这三项工作的格局是基于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和十几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探索而形成的,是符合这一时期的实际情况而且实践证明是卓有成效的。“三项工作”格局是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问题而制定的,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一定时期要完成任务的具体化。

二、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实施党内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的专门机关。这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区别于其他党政机

关的本质所在。

我国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

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三、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

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是指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权限。它是依照党和政府的职能分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通过党章、党内法规、国家立法赋予的纪检监察机

关的权力及其行使权力的范围和限度。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权主要有: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

附: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概念

监督权是指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成员和下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权限。主要有:(1)参加、列席和召集有关会议权。(2)初步核实权。即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3)反映报告权。地方(部门)纪委(纪检组)可以不经过同级党委同意,直接向上级纪委反映情况,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准干预、压制。(4)请求复查权。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5)提出申诉权。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情况下,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6)对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提出审核意见权。凡属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党的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意见。(7)巡视权。中央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派部级干部到地方和部门巡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可选派相应级别的干部进行

巡视。

检查权是指纪检机关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被检查对象行使事前、事中、事后检查的权力。在检查工作中可以行使以下权力:(1)有权参加、列席和召集有关会议。(2)有权询问。纪检机关在纪律检查活动的任何一个环节,有权向被检查对象提出问题,被检查的党组织和党员有义务回答其询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3)有权了解。纪检机关在检查工作的过程中,有权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有权要求有关组织或个人提供相关的文

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调查权是指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和检查中发现的党组织或党员的有关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或经初核后发现党组织或党员有违犯党纪的行为需要给予一定的党纪处分而决定立案后,实施调查、取证的权力。纪检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4)必要时可以对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6)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7)根据中央办发〔1997〕17号文规定,在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监察机关名义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8)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9)建议或决定调查对象停职检查。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其中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停止党外职务

的,由纪检机关向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建议权,是指纪检机关对被检查对象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后,向被检查对象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权受理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力。主要包括:(1)有权建议“为”、

“不为”或“改正”。纪检机关对被检查对象应该履行而未履行职责的,有权建议其正当履行;对于被检查对象按有关规定不应当作为的,有权建议其“不为”;对于被检查对象的违纪行为尚未构成追究党纪责任程度的,纪检机关有权向被检查对象提出改正或纠正的建议。(2)有权建议移送。纪检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若发现违犯党纪同时又触犯刑律的,有权建议有关司法机关处理,有权向司法机关移送有关案件。(3)有权建议给予、撤销或改变处。纪检

机关有权建议党外组织对党员或非党人士给予撤销或改变非党纪处分。

党纪处分权,是指纪检机关对被检查对象,按其违纪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程度给予一定的党纪处分的权力。主要包括:(1)有权作出处分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含县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特殊情况”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犯错误的党员,由于工作机密程度较大,不宜由支部大会讨论;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组织领导人同犯错误人有直接牵连;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检查处理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纪检机关对于重要案件或按批准权限应由同级党委批准的案件,要报同级党委批准。(2)有权批准处分。一般情况下,各级纪委对党员的处分,各有批准权限。(3)有权改变处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分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

委员会批准的,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职权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决定权和其他一些权力。

附: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决定权和其他一些权力概念

检查权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的权力。监察机关在行使检查时,可采取下列措施:(1)查阅、复制材料;(2)要

求解释和说明问题;(3)责令停止违纪违法行为。

调查权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门的调查核实的权力。监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除了可以采取行使检查权时所采用的三项措施之外,还可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1)暂予扣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材料;(2)责令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财物;(3)责令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解释和说明问题;(4)建议暂停执行职务;(5)查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和

提请法院予以冻结。

建议权是指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或 者有处理权的有关机关提出处理问题及改进工作的建议的权力。监察建议的适用内容,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形:(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纠正的;(2)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3)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6)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决定权是指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力。监察机关行使决定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内容有两项:

(1)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在具体行使行政处分权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仅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2)

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除了上述四项基本职权之外,为了确保监察机关有效地履行职责,国家权力机关还赋予了监察机关其他一些权力,主要包括查询权、请求协助权、列席有关会议的权力、奖励控告

检举有功人员的权力等。

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职能机构

合署办公后,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内部机构,从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执法监察、宣传教育、信息交流等方面形成了职责明确、分工合

理、灵敏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主要特点:

1、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办事机构一般称为“室”。其领导称为“主任”、“副主任”。如县

纪委监察局案件检查室、信访举报室、执法监察室等,各室领导,即室主任。

2、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后,内部机构设置不搞统一模式,不要求上下对口。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主要设有办公厅、监察综合室、研究室、法规室、宣传教育室、执法监察室、纪

检监察室、干部室、外事局、机关事物管理局等厅、室、局和机关党委。

克孜勒苏自治州纪委、监察局一般设有办公室、监察综合室、宣传教育室、党风廉政室、

信访室、纠风室、审理室、案管室、干部室等内部职能机构。

阿合奇县纪委、监察局机关一般设有办公室、案件检查室、案件审理室、党风室、宣教

室、信访室、干部室、执法监察室、纠风室等内部职能机构。

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各室主要职能:

办公室:负责秘书、机要、档案管理、编发纪检监察信息、行政等工作;负责后勤保障、

车辆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案件检查室:负责调查党员和党组织遵守党规党法的情况;检查党内违法乱纪案件;检

查下级的纪律检查工作;承办委局交办的调查事项。

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等案件,审查下级纪委报送的案件。 信访室:负责处理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党员或党组织的来信来访;检查和指导下级纪委的

信访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监督、检查、综合分析全县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检查、纠正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专项治理突出问题;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负责综合乡镇、县直部门

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宣教室:负责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新闻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党风党纪、政风政纪的宣传教育;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和本系统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起草有关文件、报告,承办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组织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指导和检查各级各部门宣传教育工

作。

干部室:负责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作;负责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干部、工人的考察、考核、任免、调配、交流、奖惩、锻炼、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评聘和人事档案管理;负责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班子的管理及领导干部的考察、调配、任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考察了解县、乡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的表现情况,考察、审核县、乡纪委换届选举候选人名单和人事安排方案,提出任免、交流意见,指导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管理工作;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纪检、监察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受理涉及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问题的来信来访;承办领导交办的其

它事宜。

执法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负责组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立项的监察活动,组织实施全县性或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参与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执法监察活动

和县政府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纠风室: (一)负责对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进行调查监督;(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组织协调工作;(三)负责对全县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四)纠正县直部门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五)征求社会各界对有关单位政风行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不正之风进行专项治理;(六)分析行业不正之风的情况,提出纠正不正之风的措施和意见;(七)受理社会群众对有关单位或工作人

员在工作作风、工作效能、违法行政行为、违反服务承诺、三乱(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四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方面的投诉、举报事项;(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

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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