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十二五”水价改革的意见》(苏政办发„2012‟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经储存并加压后,再次供给居民住宅用户的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闸门位臵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储水池、水泵、电机、电控装臵、阀门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供水范围内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服务压力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城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住建局、发改局、卫生局、供电公司、众兴镇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需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其二
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其中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图设计与审核必须纳入项目建设审核,原则上由开发企业委托相关资质企业或供水企业负责,由县水务局、规划局负责审核。
第六条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纳入小区综合验收范围,严格把关。综合验收前,由县水务局会同住建局、众兴镇等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管、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
第七条 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县水务局会同住建局、众兴镇,逐一查验,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开发企业整改到位。符合要求后,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
第八条 新建、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费用,由县发改局会同水务局,根据建设标准和支出实际进行核定,并将费用纳入住宅建设成本;运行维护费用标准,由县发改局会同水务局,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核定,并将费用(含电费)纳入供水企业成本,在供水价格中予以平衡。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实行“改造一处、验收一处、接管一处”的方式,由县水务局会同住建局、众兴镇共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的,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检查不合格或需要补建的,由县水务局编制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有开发企业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补建)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无开发企业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补建)费用,原则上由县财政承担。居民住宅小区有无开发企业,由县住建局确认。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含电费)按本办法第八条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准及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城市供水条件,并经县水务局、规划局审定。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定期维修保养水池、水泵、管线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池,每半年至少一次;
2.负责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
3.对居民用户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水价按县发改局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
4.委托具有检验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保证供水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6.受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和服务的投诉。
从事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维护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应
当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一天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标准需要停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缓解居民用水,并及时向县水务局、卫生局报告。
第十三条 县水务局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运行的监督管理。县卫生局负责对二次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每半年至少抽检一次。
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
禁止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和擅自改动、停止使用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修建构筑物、公厕、化粪池等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影响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县供电公司应当保障二次供水设施正常用电,如需停电的,需报经县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水务局和其他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财政资金使用由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单位负责全程监管。
县水务局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凡我县之前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XX县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十二五”水价改革的意见》(苏政办发„2012‟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经储存并加压后,再次供给居民住宅用户的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闸门位臵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储水池、水泵、电机、电控装臵、阀门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供水范围内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服务压力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城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住建局、发改局、卫生局、供电公司、众兴镇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需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其二
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其中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图设计与审核必须纳入项目建设审核,原则上由开发企业委托相关资质企业或供水企业负责,由县水务局、规划局负责审核。
第六条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纳入小区综合验收范围,严格把关。综合验收前,由县水务局会同住建局、众兴镇等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管、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
第七条 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县水务局会同住建局、众兴镇,逐一查验,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开发企业整改到位。符合要求后,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
第八条 新建、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费用,由县发改局会同水务局,根据建设标准和支出实际进行核定,并将费用纳入住宅建设成本;运行维护费用标准,由县发改局会同水务局,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核定,并将费用(含电费)纳入供水企业成本,在供水价格中予以平衡。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实行“改造一处、验收一处、接管一处”的方式,由县水务局会同住建局、众兴镇共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的,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检查不合格或需要补建的,由县水务局编制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有开发企业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补建)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无开发企业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补建)费用,原则上由县财政承担。居民住宅小区有无开发企业,由县住建局确认。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含电费)按本办法第八条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准及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城市供水条件,并经县水务局、规划局审定。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定期维修保养水池、水泵、管线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池,每半年至少一次;
2.负责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
3.对居民用户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水价按县发改局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
4.委托具有检验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保证供水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6.受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和服务的投诉。
从事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维护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应
当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一天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标准需要停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缓解居民用水,并及时向县水务局、卫生局报告。
第十三条 县水务局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运行的监督管理。县卫生局负责对二次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每半年至少抽检一次。
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
禁止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和擅自改动、停止使用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修建构筑物、公厕、化粪池等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影响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县供电公司应当保障二次供水设施正常用电,如需停电的,需报经县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水务局和其他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财政资金使用由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单位负责全程监管。
县水务局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凡我县之前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