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XX县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十二五”水价改革的意见》(苏政办发„2012‟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经储存并加压后,再次供给居民住宅用户的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闸门位臵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储水池、水泵、电机、电控装臵、阀门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供水范围内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服务压力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城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住建局、发改局、卫生局、供电公司、众兴镇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需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其二

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其中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图设计与审核必须纳入项目建设审核,原则上由开发企业委托相关资质企业或供水企业负责,由县水务局、规划局负责审核。

第六条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纳入小区综合验收范围,严格把关。综合验收前,由县水务局会同住建局、众兴镇等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管、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

第七条 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县水务局会同住建局、众兴镇,逐一查验,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开发企业整改到位。符合要求后,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

第八条 新建、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费用,由县发改局会同水务局,根据建设标准和支出实际进行核定,并将费用纳入住宅建设成本;运行维护费用标准,由县发改局会同水务局,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核定,并将费用(含电费)纳入供水企业成本,在供水价格中予以平衡。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实行“改造一处、验收一处、接管一处”的方式,由县水务局会同住建局、众兴镇共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的,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检查不合格或需要补建的,由县水务局编制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有开发企业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补建)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无开发企业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补建)费用,原则上由县财政承担。居民住宅小区有无开发企业,由县住建局确认。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含电费)按本办法第八条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准及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城市供水条件,并经县水务局、规划局审定。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定期维修保养水池、水泵、管线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池,每半年至少一次;

2.负责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

3.对居民用户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水价按县发改局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

4.委托具有检验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保证供水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6.受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和服务的投诉。

从事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维护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应

当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一天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标准需要停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缓解居民用水,并及时向县水务局、卫生局报告。

第十三条 县水务局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运行的监督管理。县卫生局负责对二次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每半年至少抽检一次。

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

禁止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和擅自改动、停止使用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修建构筑物、公厕、化粪池等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影响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县供电公司应当保障二次供水设施正常用电,如需停电的,需报经县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水务局和其他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财政资金使用由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单位负责全程监管。

县水务局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凡我县之前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XX县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十二五”水价改革的意见》(苏政办发„2012‟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经储存并加压后,再次供给居民住宅用户的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闸门位臵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储水池、水泵、电机、电控装臵、阀门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供水范围内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服务压力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城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住建局、发改局、卫生局、供电公司、众兴镇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需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其二

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其中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图设计与审核必须纳入项目建设审核,原则上由开发企业委托相关资质企业或供水企业负责,由县水务局、规划局负责审核。

第六条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纳入小区综合验收范围,严格把关。综合验收前,由县水务局会同住建局、众兴镇等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管、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

第七条 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县水务局会同住建局、众兴镇,逐一查验,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开发企业整改到位。符合要求后,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

第八条 新建、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费用,由县发改局会同水务局,根据建设标准和支出实际进行核定,并将费用纳入住宅建设成本;运行维护费用标准,由县发改局会同水务局,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核定,并将费用(含电费)纳入供水企业成本,在供水价格中予以平衡。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实行“改造一处、验收一处、接管一处”的方式,由县水务局会同住建局、众兴镇共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的,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检查不合格或需要补建的,由县水务局编制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有开发企业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补建)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无开发企业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补建)费用,原则上由县财政承担。居民住宅小区有无开发企业,由县住建局确认。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含电费)按本办法第八条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准及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城市供水条件,并经县水务局、规划局审定。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定期维修保养水池、水泵、管线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池,每半年至少一次;

2.负责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

3.对居民用户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水价按县发改局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

4.委托具有检验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保证供水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6.受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和服务的投诉。

从事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维护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应

当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一天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标准需要停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缓解居民用水,并及时向县水务局、卫生局报告。

第十三条 县水务局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运行的监督管理。县卫生局负责对二次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每半年至少抽检一次。

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

禁止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和擅自改动、停止使用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修建构筑物、公厕、化粪池等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影响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县供电公司应当保障二次供水设施正常用电,如需停电的,需报经县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水务局和其他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财政资金使用由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单位负责全程监管。

县水务局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凡我县之前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查看


  •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 ...查看


  •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
  •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修正)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2月3日山东省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4月21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查看


  •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txt 人永远不知道谁哪次不经意的跟你说了再见之后就真的再也不见了.一分钟有多长?这要看你是蹲在厕所里面,还是等在厕所外面„„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2007年11月20日 16时36分 217 主题分类: 建设建 ...查看


  • 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 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水质.水压和安全供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天津市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二次 ...查看


  • 苏州市供水办法
  • 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41201(颁布时间) 20050201(实施时间)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文号) 苏州市供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供水水源地保护 第三章 供水工程规划与建设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五章 罚则 ...查看


  • 村镇供水研报
  • 村镇供水研报 一.村镇供水概述 (一)概念 村镇供水指为村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供水统称.农村供水有时也称村镇用水,供水范围包含县城(含县城所在的镇)出外的村镇.农村. (二)分类 按供水方式分类,村镇供水分为集中式供水和 ...查看


  • 县级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细则
  • *县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农村饮水工程的良性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县实 ...查看


  • 城市供水二次加压管理办法
  •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 ...查看


  • 智慧供水解决方案
  • 智慧供水解决方案 前言 地球的空间是有限的,地球的资源也是是有限的, 但相对的人类的诉求却是无限的.同样水资源对于人类来说也是有限的,怎样使有限的水资源可再生.可循环利用.可持续来满足人类无限的需求是我们急须解决的问题. 基于现状,我们展望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