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危害

十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危害

一、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危害

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主要有: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伪造、变造号牌,套用其它车辆号牌,无证无牌。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臵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95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臵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9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记6分。

(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96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主要危害:

当前一些车主、驾驶员交通法制意识极为淡薄,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甚至套用他人车辆号牌,危害极大。

一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驾驶人使用无牌、套牌、假牌或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大多为了超速行驶,极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

二是加大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抢劫、盗窃、抢夺等案件的难度。由于车辆无牌、套牌、假牌或号牌被遮挡,车辆一旦肇事逃逸,目击证人、电子监控、电子警察都无法记下肇事车辆的号牌,极大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

三是引发其它交通违法行为。此项违法行为可视为其他违法行为预备,驾驶人可能更多出现肆意违法行为危及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

四是扰乱正常的牌证管理。此类违法行为不及时加强有效严厉地打击制止,很容易产生效仿效应,削弱公民的守法意识,使

号牌失去意义,机动车管理陷入混乱。

五是给办理正常业务的车主带来诸多不便。套牌、假牌车辆使用的车牌号大多是和办理正常手续的合法车辆相同,增加了违法信息录入难度的同时,影响了原车的注册、登记、年检等办理合法手续的进程。

二、超速行驶的处罚及危害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等规定,对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视不同情形处以罚款50—200元,记3分;依据第99条第4款等规定:机动车辆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视不同情形处以罚款300—2000元,记6分,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主要危害:

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行车危害性由此可见一斑。超速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有六大危害:

第一,超速行车影响驾驶人视觉。测试表明,时速40公里时,驾驶人可观察到90度至100度视野度范围内的物体;时速为105公里时,只能观察到40度范围内的物体。时速为40公里时,一般驾驶人可看清前方200米以内的物体;时速为100公里时,只能看清160米以内的物体。超速行车,使驾驶人视野变窄,视力减弱,对前方突然出现的险情,难以及时、准确、妥善处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第二,超速行车使制动非安全期延长。车辆制动距离主要受车速制约,因惯性作用,车速越快,制动距离和制动非安全期越长。测试表明,同等条件下,时速分别为40公里和60公里时,同在离物体25米处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制动安全距离分别为21.6米和39.1米。也就是说,前者在距物体3.4米处安全停车,而后者将直接撞上物体。超速行车的制动非安全期延长,也就增大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

第三,超速行车影响车辆操作稳定性。超速行车的操作稳定性恶化,特别是在弯道处行驶,因离心力作用,易使车辆侧滑或倾斜。测算显示,同等条件下,车速提高一倍,其离心力就会增大三倍。过大的离心力使车辆变得极难驾驭甚至失控,此时如果在路面附着系数较小的道路行驶,就可能测滑、撞车或撞岩;如果在路面附着系数较大的道路行驶,就可能造成翻倾等交通事故。

第四,超速行车增加道路交织点和冲突点,因为超速行车造成超车机会增多,每次超车都必须提高车速,被超者则需减速让行,这就增加了道路交织点和冲突点,从而增加了事故几率。

第五,超速行车会造成心理紧张,措施失当,驾驶人超速行车时,如遇意外就会极度心理紧张,无暇冷静思考、准确判断,采取的紧急措施常常顾此失彼、欲避却趋,交通事故往往就在此时发生了。

第六,超速行驶车辆发生机械故障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容易

造成车辆与零部件的损坏,发生爆胎、制动失效等机械故障。

超速不仅得不到赶时间的目的,还潜在增加了事故发生率。让生命的时钟停摆,绝对得不偿失。

三、客车超员的处罚及危害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1款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等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处罚款300元,记6分;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的,处1000-2000元罚款,记12分;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上述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主要危害:

车辆在超员状态下,载运质量增大,车辆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危害性也相应增加。如果严重超员,则极易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而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

状况,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客车超员是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罪恶根源,每年的重特大事故多与超员载客有关。超员客车在客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所占总量在七成以上。

四、酒后驾驶的处罚及危害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主要危害:

酒后驾驶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1、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出现视觉障碍。饮酒后不易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灯、标志和标线。视野也变窄,易发生事故。

4、心理变态。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大脑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饮酒后,人的血液中酒精浓度会增高,从而出现中枢神经被麻痹,理性、自制力降低,视力下降、视野变窄、注意力不集中、身体平衡感减弱等状况。易导致驾驶人操纵制动、加速、离合器踏板时反应迟钝、行动迟缓等现象。从而引发因转弯角度不够飞出路外或撞到建筑物上、无视过路行人、交通信号灯或不注意交叉路口而迎面相撞等事故。因此,世界各国法律均规定,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五、疲劳驾驶的处罚及危害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7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等规定,疲劳驾驶处罚款150-200元。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20-200元罚款,记6分。

主要危害:

疲劳驾驶主要有以下4点危害:

1、感知机能弱化。驾驶人一般经过2-4个小时连续驾驶机动车后,他的中枢神经就会产生疲劳,开始出现视觉、听觉、触觉迟钝,敏感性减弱。其辨认和识别交通标志的能力大幅度下降,甚至还会引起错觉,极易发生追尾、碰撞灯事故。

2、驾驶动作失调。长时间驾驶机动车,使驾驶人肌肉的收缩调节机能降低,致使操作动作节律失调,动作的自动化程度降低,准确性下降,有时发生反常反应。表现在遇到紧急情况下,把油门当刹车使用等,严重威胁到行车安全。

3、注意力、记忆力下降。随着疲劳的产生,驾驶人的思维能力明显降低,注意力涣散,注意范围缩小,注意力的分配和转移发生困难,有时忘记操作规程,并经常丢失重要的交通信息,

甚至走错路线。

4、判断和驾驶错误增多。产生疲劳以后,驾驶人的判断和驾驶失误都远比平时增多。主要表现为对道路的通畅情况、潜在事故的可能性及处理方法考虑不周等。驾驶错误多表现为掌握方向盘、刹车、换档不当等行为。严重疲劳者甚至发生手臂发抖、肌肉痉挛、动作失调,驾驶员甚至进入睡眠状态,发生事故就再所难免。

因此,驾驶人感到疲劳时应及时驶离道路,停到安全地带休息,减轻疲劳后再继续驾车。

六、非客运车辆载人的处罚及危害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第50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臵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2款规定: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臵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规定: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或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它机动

车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等规定,处以罚款20-200元。

主要危害:

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原农用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从设计制造初衷上讲,是为了满足农村地区载货需求,并不适合载人。这类车在速度较快的情况下转向、掉头易发生侧翻等事故,而且车体结构安全防护性差,发生事故后很可能造成乘车者严重受伤。加之这些车辆长年行驶在路况较差的乡村道路上,机件磨损较大,缺乏相应的维护和保养,易在行驶中发生故障,引发交通事故。

七、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罚及危害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否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等规定,处以罚款20-50元,记2分。

主要危害:

别看摩托车比汽车小,安全系数就高,其实往往摩托车存在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在市区,很多摩托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无牌、无证摩托车随处可见;摩托车违法载客,驾驶和

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尤其是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情况非常突出。为什么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呢?多数人回答:“就只走一小段路,用不着戴”,“上街逛一下,懒得戴”,“戴头盔麻烦,不方便”,“有什么好戴的,我开的慢,很安全了”,诸如此类。骑乘摩托车上路不戴安全头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由于缺少头盔的保护,头部往往会受到重创。

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中,因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的在交通事故死亡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从生理学、人体解剖学的角度来说:头部是人的生命神经中枢所在部位,人的头部是生命裸露在外面的要害部位,对头部的保护就是对生命的保护,驾驶和乘座摩托车戴安全头盔就是在发生交通意外时对头部的重点保护,防止头部受到严重伤害。一般摩托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速度惯性,人体往往是头部先向前撞击和跌落,而头部是生命的要害部位,又极其脆弱。如果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戴上安全头盔,发生交通事故时,受伤和死亡的机率相对于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要高得多。据调查,死亡的摩托车驾乘人员中,有80%以上是因为不戴安全头盔造成的,只有20%是因为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而丧身。由此可见,驾驶和乘座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对生命的危害性是何其之大,戴安全头盔是预防交通事故死亡的重要保证。

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摩托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对安全防范意识还很淡薄,骑乘摩托车上路图轻便,根本没有戴安全头盔加强自身保护的意识,所带来的事故隐患是可想而知的。在此,我们

也真诚奉劝那些骑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人,不要忽视戴安全头盔这个小小的举动,它是生命的重要保证,在你驾驶和搭乘摩托车外出时请一定戴好安全头盔。每次花费一分钟的时间,就可以换来一生的平安。

八、超载的处罚及危害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第1种行为)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等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300元罚款,记2分;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1000-2000元罚款,记3分;违反规定载客的,处1000元罚款,记3分。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上述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主要危害:

超载行驶主要有以下5点危害:

1、严重毁坏道路设施,减少道路通行年限。

2、降低车辆性能指标,容易诱发交通事故,

3、影响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

4、影响道路通行能力,导致交通堵塞。

5、流失大量路桥通行费和养路费,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九、开车拔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罚及危害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否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等规定,处罚款50-100元,记2分。

主要危害:

开车拔打接听手持电话主要有以下2点危害:

1、开车打电话极易分散司机注意力,使其反应速度明显减低,打手机和开车的“一心二用”,影响了驾车人对前方事物和情况的判断分析,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很难在第一时间内迅速做出反应和处理。

2、开车接打手机时,驾驶人只有一只手在扶方向盘,在换档时,还可能出现两只手都离开方向盘的情况,此时万一遇到情

况,驾车人来不及打方向,或是忙中出错,打错方向,误把油门当成刹车踩,都很容易酿成事故。

十、闯红灯的处罚及危害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等规定,处以罚款50-100元,记3分。

主要危害:

闯红灯通行主要有以下4点危害:

1、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且自己承担事故责任和损失。

2、造成城市交通秩序混乱。

3、影响路口其它车辆及行人通行。

4、有损城市文明形象。

十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危害

一、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危害

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主要有: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伪造、变造号牌,套用其它车辆号牌,无证无牌。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臵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95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臵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9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记6分。

(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96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主要危害:

当前一些车主、驾驶员交通法制意识极为淡薄,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甚至套用他人车辆号牌,危害极大。

一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驾驶人使用无牌、套牌、假牌或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大多为了超速行驶,极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

二是加大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抢劫、盗窃、抢夺等案件的难度。由于车辆无牌、套牌、假牌或号牌被遮挡,车辆一旦肇事逃逸,目击证人、电子监控、电子警察都无法记下肇事车辆的号牌,极大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

三是引发其它交通违法行为。此项违法行为可视为其他违法行为预备,驾驶人可能更多出现肆意违法行为危及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

四是扰乱正常的牌证管理。此类违法行为不及时加强有效严厉地打击制止,很容易产生效仿效应,削弱公民的守法意识,使

号牌失去意义,机动车管理陷入混乱。

五是给办理正常业务的车主带来诸多不便。套牌、假牌车辆使用的车牌号大多是和办理正常手续的合法车辆相同,增加了违法信息录入难度的同时,影响了原车的注册、登记、年检等办理合法手续的进程。

二、超速行驶的处罚及危害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等规定,对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视不同情形处以罚款50—200元,记3分;依据第99条第4款等规定:机动车辆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视不同情形处以罚款300—2000元,记6分,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主要危害:

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行车危害性由此可见一斑。超速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有六大危害:

第一,超速行车影响驾驶人视觉。测试表明,时速40公里时,驾驶人可观察到90度至100度视野度范围内的物体;时速为105公里时,只能观察到40度范围内的物体。时速为40公里时,一般驾驶人可看清前方200米以内的物体;时速为100公里时,只能看清160米以内的物体。超速行车,使驾驶人视野变窄,视力减弱,对前方突然出现的险情,难以及时、准确、妥善处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第二,超速行车使制动非安全期延长。车辆制动距离主要受车速制约,因惯性作用,车速越快,制动距离和制动非安全期越长。测试表明,同等条件下,时速分别为40公里和60公里时,同在离物体25米处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制动安全距离分别为21.6米和39.1米。也就是说,前者在距物体3.4米处安全停车,而后者将直接撞上物体。超速行车的制动非安全期延长,也就增大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

第三,超速行车影响车辆操作稳定性。超速行车的操作稳定性恶化,特别是在弯道处行驶,因离心力作用,易使车辆侧滑或倾斜。测算显示,同等条件下,车速提高一倍,其离心力就会增大三倍。过大的离心力使车辆变得极难驾驭甚至失控,此时如果在路面附着系数较小的道路行驶,就可能测滑、撞车或撞岩;如果在路面附着系数较大的道路行驶,就可能造成翻倾等交通事故。

第四,超速行车增加道路交织点和冲突点,因为超速行车造成超车机会增多,每次超车都必须提高车速,被超者则需减速让行,这就增加了道路交织点和冲突点,从而增加了事故几率。

第五,超速行车会造成心理紧张,措施失当,驾驶人超速行车时,如遇意外就会极度心理紧张,无暇冷静思考、准确判断,采取的紧急措施常常顾此失彼、欲避却趋,交通事故往往就在此时发生了。

第六,超速行驶车辆发生机械故障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容易

造成车辆与零部件的损坏,发生爆胎、制动失效等机械故障。

超速不仅得不到赶时间的目的,还潜在增加了事故发生率。让生命的时钟停摆,绝对得不偿失。

三、客车超员的处罚及危害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1款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等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处罚款300元,记6分;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的,处1000-2000元罚款,记12分;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上述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主要危害:

车辆在超员状态下,载运质量增大,车辆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危害性也相应增加。如果严重超员,则极易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而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

状况,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客车超员是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罪恶根源,每年的重特大事故多与超员载客有关。超员客车在客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所占总量在七成以上。

四、酒后驾驶的处罚及危害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主要危害:

酒后驾驶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1、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出现视觉障碍。饮酒后不易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灯、标志和标线。视野也变窄,易发生事故。

4、心理变态。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大脑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饮酒后,人的血液中酒精浓度会增高,从而出现中枢神经被麻痹,理性、自制力降低,视力下降、视野变窄、注意力不集中、身体平衡感减弱等状况。易导致驾驶人操纵制动、加速、离合器踏板时反应迟钝、行动迟缓等现象。从而引发因转弯角度不够飞出路外或撞到建筑物上、无视过路行人、交通信号灯或不注意交叉路口而迎面相撞等事故。因此,世界各国法律均规定,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五、疲劳驾驶的处罚及危害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7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等规定,疲劳驾驶处罚款150-200元。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20-200元罚款,记6分。

主要危害:

疲劳驾驶主要有以下4点危害:

1、感知机能弱化。驾驶人一般经过2-4个小时连续驾驶机动车后,他的中枢神经就会产生疲劳,开始出现视觉、听觉、触觉迟钝,敏感性减弱。其辨认和识别交通标志的能力大幅度下降,甚至还会引起错觉,极易发生追尾、碰撞灯事故。

2、驾驶动作失调。长时间驾驶机动车,使驾驶人肌肉的收缩调节机能降低,致使操作动作节律失调,动作的自动化程度降低,准确性下降,有时发生反常反应。表现在遇到紧急情况下,把油门当刹车使用等,严重威胁到行车安全。

3、注意力、记忆力下降。随着疲劳的产生,驾驶人的思维能力明显降低,注意力涣散,注意范围缩小,注意力的分配和转移发生困难,有时忘记操作规程,并经常丢失重要的交通信息,

甚至走错路线。

4、判断和驾驶错误增多。产生疲劳以后,驾驶人的判断和驾驶失误都远比平时增多。主要表现为对道路的通畅情况、潜在事故的可能性及处理方法考虑不周等。驾驶错误多表现为掌握方向盘、刹车、换档不当等行为。严重疲劳者甚至发生手臂发抖、肌肉痉挛、动作失调,驾驶员甚至进入睡眠状态,发生事故就再所难免。

因此,驾驶人感到疲劳时应及时驶离道路,停到安全地带休息,减轻疲劳后再继续驾车。

六、非客运车辆载人的处罚及危害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第50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臵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2款规定: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臵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规定: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或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它机动

车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等规定,处以罚款20-200元。

主要危害:

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原农用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从设计制造初衷上讲,是为了满足农村地区载货需求,并不适合载人。这类车在速度较快的情况下转向、掉头易发生侧翻等事故,而且车体结构安全防护性差,发生事故后很可能造成乘车者严重受伤。加之这些车辆长年行驶在路况较差的乡村道路上,机件磨损较大,缺乏相应的维护和保养,易在行驶中发生故障,引发交通事故。

七、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罚及危害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否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等规定,处以罚款20-50元,记2分。

主要危害:

别看摩托车比汽车小,安全系数就高,其实往往摩托车存在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在市区,很多摩托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无牌、无证摩托车随处可见;摩托车违法载客,驾驶和

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尤其是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情况非常突出。为什么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呢?多数人回答:“就只走一小段路,用不着戴”,“上街逛一下,懒得戴”,“戴头盔麻烦,不方便”,“有什么好戴的,我开的慢,很安全了”,诸如此类。骑乘摩托车上路不戴安全头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由于缺少头盔的保护,头部往往会受到重创。

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中,因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的在交通事故死亡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从生理学、人体解剖学的角度来说:头部是人的生命神经中枢所在部位,人的头部是生命裸露在外面的要害部位,对头部的保护就是对生命的保护,驾驶和乘座摩托车戴安全头盔就是在发生交通意外时对头部的重点保护,防止头部受到严重伤害。一般摩托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速度惯性,人体往往是头部先向前撞击和跌落,而头部是生命的要害部位,又极其脆弱。如果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戴上安全头盔,发生交通事故时,受伤和死亡的机率相对于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要高得多。据调查,死亡的摩托车驾乘人员中,有80%以上是因为不戴安全头盔造成的,只有20%是因为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而丧身。由此可见,驾驶和乘座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对生命的危害性是何其之大,戴安全头盔是预防交通事故死亡的重要保证。

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摩托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对安全防范意识还很淡薄,骑乘摩托车上路图轻便,根本没有戴安全头盔加强自身保护的意识,所带来的事故隐患是可想而知的。在此,我们

也真诚奉劝那些骑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人,不要忽视戴安全头盔这个小小的举动,它是生命的重要保证,在你驾驶和搭乘摩托车外出时请一定戴好安全头盔。每次花费一分钟的时间,就可以换来一生的平安。

八、超载的处罚及危害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第1种行为)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等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300元罚款,记2分;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1000-2000元罚款,记3分;违反规定载客的,处1000元罚款,记3分。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上述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主要危害:

超载行驶主要有以下5点危害:

1、严重毁坏道路设施,减少道路通行年限。

2、降低车辆性能指标,容易诱发交通事故,

3、影响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

4、影响道路通行能力,导致交通堵塞。

5、流失大量路桥通行费和养路费,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九、开车拔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罚及危害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否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等规定,处罚款50-100元,记2分。

主要危害:

开车拔打接听手持电话主要有以下2点危害:

1、开车打电话极易分散司机注意力,使其反应速度明显减低,打手机和开车的“一心二用”,影响了驾车人对前方事物和情况的判断分析,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很难在第一时间内迅速做出反应和处理。

2、开车接打手机时,驾驶人只有一只手在扶方向盘,在换档时,还可能出现两只手都离开方向盘的情况,此时万一遇到情

况,驾车人来不及打方向,或是忙中出错,打错方向,误把油门当成刹车踩,都很容易酿成事故。

十、闯红灯的处罚及危害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等规定,处以罚款50-100元,记3分。

主要危害:

闯红灯通行主要有以下4点危害:

1、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且自己承担事故责任和损失。

2、造成城市交通秩序混乱。

3、影响路口其它车辆及行人通行。

4、有损城市文明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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