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几点认识
农业经济管理2010级博士 郭铖 2010000525
摘要:本文根据经济学中产权、规模经济、激励等理论对当前中国土地制度中的所有权问题和经营方式问题进行了分析,系统地认识了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认为这种土地制度在中国必须长期坚持。但坚持并不等于固守,本文还从短期和长期两个角度对土地制度的创新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产权 规模经济 激励
土地是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一种稀缺资源。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人多地少的矛盾尤为突出,土地问题尤其是土地制度问题历来是经济学家们争论的焦点。关于土地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一是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即土地是公有还是私有;二是土地的经营方式问题,即土地是分散经营还是规模经营。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两方面的分析,对我国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判断一种制度的好坏首先要确立一个标准,这个标准构成了判断的依据。笔者认为,判断一种土地制度是否是坏要有两个标准:一是是否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步发展,农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农业能否稳定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一个好的土地制度应该能促进而不是阻碍农业生产的发展;二是是否能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保障,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9亿农业人口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中国社会的团结和安定,也关系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下面将在这两个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对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和经营方式问题进行分析。
一、土地所有权问题
首先看土地的所有权问题。科斯等经济学家的产权理论传入中国以来,土地私有化的呼声就从未间断过。西方产权理论认为: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在内的产权应该配置给那些能最有效地利用该权利的人。这是主流经济学对产权问题的基本观点,这种观点是基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实践的。但是,中国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度,以及当前印度的土地私有制也告诉我们一条铁的定律:土地私有及土地所有权的交易会导致土地集中,而土地集中则会造成贫苦农民的流离失所,导致社会的动乱。中国当前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农业劳动力转移及社会保障制度都有待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土地私有制,随着土地逐渐集中于一部分人,剩余失地农民既无法有效转移到非农产业又得不到足够的社会保障,必然成为中国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
问题在于,土地私有制虽然能够给农业生产提供充分的激励,但它的有效性是有一定前提的。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国家,二三产业发展水平高,农业产值和农业人口比例都很小,在地多人少的情况下,土地基本可以满足每一个农户,人地关系比较缓和。而且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健全,即使农民失去了生产资料也不至于面临生存问题。在农民生存和社会稳定得以保障的前提下,当然应该尽可能追求生产的高效率,这正是西方产权理论产生和适用的环境。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逐渐废除了以社队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实行土地集体所有下的家庭承包经营。在这种制度下,一方面,农民虽然不具有土地的所有权,但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农民可以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自由地安排生产活动,生产成果也主要由自己支配,这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土地集体所有又可以避免土地的集中,使每个农民都有对土地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和二元结构突出的中国,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构成了农民生存的最后一道保障,对保证农民的生存和我国社会的安定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集体所有和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直到现在仍是适应中国国情的。
二、土地经营方式问题
近年来,随着规模经济的概念在经济学界日益深入人心,土地规模经营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土地规模经营的支持者认为:土地规模经营可以充分地利用农业技术、机器设备,减少农业生产的平均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但来自孟加拉国、马来西亚、印度等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数据则表明:生产力最高的农场是那些土地所有者自己耕种并使用家庭劳动力的农场,然后才是大规模机械化并雇佣劳动力的农场,平均而言,小农场比大农场有更高的生产力。又一次出现了理论与现实的矛盾。问题又出在哪里呢?
先来对土地规模经营的特点作一个分析。土地规模经营的优点在于能够降低农业技术和机器设备的单位成本,但是大规模经营也有其缺陷,它会造成严重的激励问题。农业生产的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受自然条件影响很大,而且农业生产具有长期性,农业劳动质量的显现滞后于劳动过程,这就造成了农业生产的成果不利于计量和监督。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就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激励机制将面临崩溃。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农业机械化程度很高,一般只靠家庭成员就可以完成农场的生产活动,雇佣劳动大都是少数的和临时性的。在这些地广人稀,机械化程度很高的国家里,规模经营可以充分发挥其降低生产成本的优势,又不会造成激励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规模经济带来的效率大大超过了激励问题所带来的成本,规模经营是有效的。但是,在发展中国家,机械化程度远不如发达国家,在一些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农业生产活动还主要靠人力劳动,大规模农场不得不雇佣大量的劳动力。在这种情况下,前面所说的激励问题将会产生并相当严重。所以,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机械化水平还比较低,大规模经营的激励问题将会超过规模经济带来的效率改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在中国,即使使用最为普遍的灌溉机械(1590万台)或是小型拖拉机(1380万台)的使用数量也远远少于农户数量(2.48亿户)。这表明中国农业整体上仍是属于劳动密集型的,机械化水平很低。在这种情况下,大规模经营的激励问题将会大于规模经济带来的效率。为了避免大规模经营带来的激励问题,提高劳动的积极性和劳动效率,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分散经营在我国还居于主导地位。
三、对土地制度改革的几点看法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在西方发达国家,私有制和规模经营带来的效率是举世 公认的。但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经济发展水平低,又处于经济政治的转型期,各方面的制度都有待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保持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是适应我国国情的。虽然这一制度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权宜之计,但是在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农业劳动力转移、社会保障体系等相关制度都有待健全的环境下,它又是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当然,这并不是说要始终固守这一制度,相反,农业要发展,农民要增收,就必须不断地进行土地制度的创新。笔者认为,土地制度的创新应该从短期和长期两个角度分别考虑。
从短期来看,以上分析表明,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家庭承包经营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可动摇的。但是,小规模分散经营也有其自身的缺陷。比如,单个家庭无力进行大型机械的购买,不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在政府支持下发展机械的租赁市场,这种机械租赁在中部平原地区已初见成效。再比如,单个农户在市场上谈判能力弱,不利于对抗市场上的垄断力量,对此,可以建立以营销为主要目标的合作社,建立合作社的固定成本可以由农户分摊。这种合作社在发达国家的美国和不发达国家的印度都比较成功,我国也可以拿来借鉴。另外,伴随农业劳动力转移的进程,越来越多的土地荒废,造成很大的土地浪费。针对这一情况,应该赋予农户充分的土地处置权,把自己无力耕种的土地转让给愿意耕种的农户。当前一些省份实行的土地入股方式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果,这种制度是农民以自己承包的土地入股,按股取得报酬。这种土地入股的经营方式不仅避免了土地的浪费,也是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一种方式。
从长期来看,随着我国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农业人口大量减少,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也使得大规模的机械化成为可能,社会保障体系也已完善,不再需要由耕地提供社会保障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逐步地实行土地的私有制和大规模经营,实行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农业生产模式。但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仍然要坚持农业生产的稳步发展和农民生存发展权得以保障这一准则。
参考文献:
[1]杨东群、李先德.印度农业与农村的发展现状及问题[J].世界农业,2007年6期, 44页~47页.
[2]马翠玲.美日农业技术进步的经验与我国农业发展模式的选择[J].开发研究,1999年5期,54页~55页.
[3]德布拉吉.瑞.发展经济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91~455.
[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中国农业政策回顾与评价[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15~50.
对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几点认识
农业经济管理2010级博士 郭铖 2010000525
摘要:本文根据经济学中产权、规模经济、激励等理论对当前中国土地制度中的所有权问题和经营方式问题进行了分析,系统地认识了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认为这种土地制度在中国必须长期坚持。但坚持并不等于固守,本文还从短期和长期两个角度对土地制度的创新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产权 规模经济 激励
土地是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一种稀缺资源。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人多地少的矛盾尤为突出,土地问题尤其是土地制度问题历来是经济学家们争论的焦点。关于土地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一是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即土地是公有还是私有;二是土地的经营方式问题,即土地是分散经营还是规模经营。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两方面的分析,对我国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判断一种制度的好坏首先要确立一个标准,这个标准构成了判断的依据。笔者认为,判断一种土地制度是否是坏要有两个标准:一是是否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步发展,农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农业能否稳定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一个好的土地制度应该能促进而不是阻碍农业生产的发展;二是是否能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保障,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9亿农业人口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中国社会的团结和安定,也关系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下面将在这两个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对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和经营方式问题进行分析。
一、土地所有权问题
首先看土地的所有权问题。科斯等经济学家的产权理论传入中国以来,土地私有化的呼声就从未间断过。西方产权理论认为: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在内的产权应该配置给那些能最有效地利用该权利的人。这是主流经济学对产权问题的基本观点,这种观点是基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实践的。但是,中国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度,以及当前印度的土地私有制也告诉我们一条铁的定律:土地私有及土地所有权的交易会导致土地集中,而土地集中则会造成贫苦农民的流离失所,导致社会的动乱。中国当前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农业劳动力转移及社会保障制度都有待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土地私有制,随着土地逐渐集中于一部分人,剩余失地农民既无法有效转移到非农产业又得不到足够的社会保障,必然成为中国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
问题在于,土地私有制虽然能够给农业生产提供充分的激励,但它的有效性是有一定前提的。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国家,二三产业发展水平高,农业产值和农业人口比例都很小,在地多人少的情况下,土地基本可以满足每一个农户,人地关系比较缓和。而且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健全,即使农民失去了生产资料也不至于面临生存问题。在农民生存和社会稳定得以保障的前提下,当然应该尽可能追求生产的高效率,这正是西方产权理论产生和适用的环境。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逐渐废除了以社队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实行土地集体所有下的家庭承包经营。在这种制度下,一方面,农民虽然不具有土地的所有权,但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农民可以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自由地安排生产活动,生产成果也主要由自己支配,这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土地集体所有又可以避免土地的集中,使每个农民都有对土地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和二元结构突出的中国,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构成了农民生存的最后一道保障,对保证农民的生存和我国社会的安定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集体所有和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直到现在仍是适应中国国情的。
二、土地经营方式问题
近年来,随着规模经济的概念在经济学界日益深入人心,土地规模经营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土地规模经营的支持者认为:土地规模经营可以充分地利用农业技术、机器设备,减少农业生产的平均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但来自孟加拉国、马来西亚、印度等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数据则表明:生产力最高的农场是那些土地所有者自己耕种并使用家庭劳动力的农场,然后才是大规模机械化并雇佣劳动力的农场,平均而言,小农场比大农场有更高的生产力。又一次出现了理论与现实的矛盾。问题又出在哪里呢?
先来对土地规模经营的特点作一个分析。土地规模经营的优点在于能够降低农业技术和机器设备的单位成本,但是大规模经营也有其缺陷,它会造成严重的激励问题。农业生产的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受自然条件影响很大,而且农业生产具有长期性,农业劳动质量的显现滞后于劳动过程,这就造成了农业生产的成果不利于计量和监督。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就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激励机制将面临崩溃。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农业机械化程度很高,一般只靠家庭成员就可以完成农场的生产活动,雇佣劳动大都是少数的和临时性的。在这些地广人稀,机械化程度很高的国家里,规模经营可以充分发挥其降低生产成本的优势,又不会造成激励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规模经济带来的效率大大超过了激励问题所带来的成本,规模经营是有效的。但是,在发展中国家,机械化程度远不如发达国家,在一些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农业生产活动还主要靠人力劳动,大规模农场不得不雇佣大量的劳动力。在这种情况下,前面所说的激励问题将会产生并相当严重。所以,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机械化水平还比较低,大规模经营的激励问题将会超过规模经济带来的效率改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在中国,即使使用最为普遍的灌溉机械(1590万台)或是小型拖拉机(1380万台)的使用数量也远远少于农户数量(2.48亿户)。这表明中国农业整体上仍是属于劳动密集型的,机械化水平很低。在这种情况下,大规模经营的激励问题将会大于规模经济带来的效率。为了避免大规模经营带来的激励问题,提高劳动的积极性和劳动效率,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分散经营在我国还居于主导地位。
三、对土地制度改革的几点看法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在西方发达国家,私有制和规模经营带来的效率是举世 公认的。但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经济发展水平低,又处于经济政治的转型期,各方面的制度都有待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保持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是适应我国国情的。虽然这一制度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权宜之计,但是在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农业劳动力转移、社会保障体系等相关制度都有待健全的环境下,它又是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当然,这并不是说要始终固守这一制度,相反,农业要发展,农民要增收,就必须不断地进行土地制度的创新。笔者认为,土地制度的创新应该从短期和长期两个角度分别考虑。
从短期来看,以上分析表明,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家庭承包经营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可动摇的。但是,小规模分散经营也有其自身的缺陷。比如,单个家庭无力进行大型机械的购买,不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在政府支持下发展机械的租赁市场,这种机械租赁在中部平原地区已初见成效。再比如,单个农户在市场上谈判能力弱,不利于对抗市场上的垄断力量,对此,可以建立以营销为主要目标的合作社,建立合作社的固定成本可以由农户分摊。这种合作社在发达国家的美国和不发达国家的印度都比较成功,我国也可以拿来借鉴。另外,伴随农业劳动力转移的进程,越来越多的土地荒废,造成很大的土地浪费。针对这一情况,应该赋予农户充分的土地处置权,把自己无力耕种的土地转让给愿意耕种的农户。当前一些省份实行的土地入股方式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果,这种制度是农民以自己承包的土地入股,按股取得报酬。这种土地入股的经营方式不仅避免了土地的浪费,也是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一种方式。
从长期来看,随着我国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农业人口大量减少,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也使得大规模的机械化成为可能,社会保障体系也已完善,不再需要由耕地提供社会保障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逐步地实行土地的私有制和大规模经营,实行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农业生产模式。但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仍然要坚持农业生产的稳步发展和农民生存发展权得以保障这一准则。
参考文献:
[1]杨东群、李先德.印度农业与农村的发展现状及问题[J].世界农业,2007年6期, 44页~47页.
[2]马翠玲.美日农业技术进步的经验与我国农业发展模式的选择[J].开发研究,1999年5期,54页~55页.
[3]德布拉吉.瑞.发展经济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91~455.
[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中国农业政策回顾与评价[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