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统计分类标准

第二节 统计分类标准

统计基本单位划分

统计分类标准是由统计主管部门对统计分类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一般是以国家标准或统计部门标准形式发布的。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在统计工作中贯彻统计分类标准化,是整个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统计分类标准化是指由统计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一系列统计分类标准,并在统计工作中贯彻实施这些统计分类标准,以适应统计信息采集、处理及管理的规范化和自动化的要求,实现统计的功能和统计的最佳效益。

一般说来,统计标准化应当包括制定标准、发布标准、实施标准与管理标准等环节或过程。

统计分类标准化具有以下作用:

(1) 建立规范统计秩序,取得良好统计效益;

(2) 为统计指标分组提供依据;

(3) 为实现统计信息化提供保障;

(4) 是统计数据可比性和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

为了提供用于各种统计信息分类的基本框架,使统计标准成为国际间统计数据对比和交流的工具,从而提高各国统计资料的可比性,促进国际统计信息标准化和电子计算机化。

一、 统计基本单位划分

基本单位是构成国民经济的细胞。它是经济管理的基本单位,也是统计调查的基本单位。国家统计局根据国民经济核算的有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规,以及统计调查的需要,对基本单位进行了统一的规范。

基本单位是指我国境内除住户以外拥有一定活动场所并从事一定生产活动的社会经济单位。

借鉴联合国有关单位的概念,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单位的具体情况,我国的基本单位按其作用和性质的不同划分为两种,一种叫法人单位,另一种叫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单位:

1.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 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组成部分,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 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 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一个法人单位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之间存在一种隶属关系,即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对于大多数法人单位来说,他们位于一个活动场所,

并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这类法人单位本身就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即单产业法人单位。另一些法人单位,他们或位于一个以上的活动场所,或从事一种以上的经济活动,并能够提供各自的业务情况和财务收支资料。对这种单位原则上要将他们分解成两个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这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的法人单位称为多产业法人单位。

认定一个产业活动单位,除了依据行政登记资料,可以参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料(如卫生、教育、娱乐业等),还可以根据单位是否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机构,生产或业务活动是否相对独立进行(对社会提供劳务或服务),能否掌握收入、销售、工资和现金出纳台账来进行判断。不论哪种方法,能否掌握业务核算资料很重要,不能做到这一点的单位,原则上不单独划分为产业活动单位。

二、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提出并制定,经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实施的。它规定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编制规则,其目的是使全国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均获得一个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以适应对各类单位实现计算机自动化管理的需要。

单位代码是一个无关标识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其本身没有任何含义,不反映单位的行业类别、隶属关系等任何标识。这项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在银行、税务、财政、公安、统计等部门已经应用。单位代码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机构赋予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并颁发由技术监督部门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统计用区划代码

区划代码执行两项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2)和《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该标准对我国县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做了规定,主要适应于按行政区划处理、检索和交换信息。行政区划代码是指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的代码,用六位阿拉伯数字分层次代表我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的名称。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补充和延拓,规定了表示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行政区划的三位代码。

为了更详细地反映乡镇以下区划情况,国家统计局补充了三位表示居委会、村委会的代码。这样,我国从省、地、县、乡一直到居委会和村委会都有

了统一的代码,一共由十二位数字组成,分为三段。

代码的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三段为3位数字,表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具体格式为:

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直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县以下区划代码则由各级统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制订的编码规则编制。国家统计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库》,供各专业统计直接使用。

四、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依据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类别进行的标准分类。

联合国推荐的行业分类划分的基本单位类型主要有五类:

1. 机构单位,相当于我国的法人单位;

2. 基层单位:相当于我国的产业活动单位;

3. 活动类型单位;

4. 地方单位;

5. 同质生产单位。

按照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的划分原则,行业分类最理想的基本单位是产业活动单位。但由于统计条件和会计核算基础的差异,我国主要以“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基本单位。

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45-2002)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行业分类标准是一项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的重要国家统计分类标准,国家统计局各项统计中普遍使用了这项标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共分20个门类、95个大类、396个中类、913个小类,并对每一个类都按层次编制了代码。为了便于标准的贯彻实施,国家统计局还编印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20个门类类别是:

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G.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H. 批发和零售业

I. 住宿和餐饮业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业服务业

M.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Q.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T. 国际组织

将上述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门类合并,就是我国习惯上所称的工业。

在具体划分一个单位的行业属性时,如果一个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则按主要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主要活动是指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按全年主营业务收入

确定主要活动。具体方法是:

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按照销售收入判断;

建筑施工活动按照工程结算收入判断;

交通运输活动按照营运业务收入判断;

批发零售活动按照商品销售收入判断;

其他活动按照经营(营业)收入判断。

例如,某纺织企业从纺纱开始,经过机织物(布)的纺织活动,再对自产的机织物(布)进行印染加工,最终产品是印染布。则应按照该企业各项生产活动要程度,将该纺织企业归入1711“棉、化纤纺织加工”。

五、 《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是国家统计局在2002年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45-2002)的基础上制定的。该规定划分的三次产业的范围是: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六、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科学划分城乡是准确评价我国城镇化水平、合理规划城乡布局、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规范我国统计工作的基础。统一城乡划分工作的目的在于减少各部门、各专业间的矛盾,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统计工作水平,同进保证各部门、各专业有关城乡分类统计数据的一致性,为真实反映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进程提供科学的依据。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统计局与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

二、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是从企业组织形式和财产组织方式的角度来反映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联合制发的。该项规定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实际类型为基础,将全部企业划分为3个大类,16个中类,部分中类下又设若干小类。规定中明确,非企业的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

国家统计局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

43号),考虑统计上的实际需要于2003年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行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该办法规定,以法人企业作为划分规模的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该办法还规定,大型和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若其中一项达不到则下划一档;对企业规模的认定,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进行划分。

九、《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所有制成分的构成情况,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国家统计局于1998年9月发布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该规定将经济划分为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两种形式。

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非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

《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仅限综合部门利用企业资料,对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进行所有制结构分类的使用。为简便起见,以企业的构成资料为依据推算经济成分时,先将法人资本金剔除后再进行推算。

对企业经济成分的推算,是以企业资本金的构成资料为依据,按各投资主体投入的资本所占的比例来确认各种经济成分所占的份额,并以此推算有关经济指标的经济成分构成。即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确定的。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作为国有经济成分、集体资本作为集体经济成分、个人资本作业私有经济成分、港澳台资本作为港澳台经济成分、外商资本作业外商经济成分。

我国农业生产单位的情况比较特殊,除农场以外,其余绝大多数仍为农户。根据我国《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性别家或集体所有,公民只有使用权。因此,《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中规定,农业生产单位的经济成分主要按其所使用土地的归属性质划分为国有或集体。但家庭养殖等不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农业生产活动,则可划分为私有经济。

第二节 统计分类标准

统计基本单位划分

统计分类标准是由统计主管部门对统计分类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一般是以国家标准或统计部门标准形式发布的。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在统计工作中贯彻统计分类标准化,是整个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统计分类标准化是指由统计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一系列统计分类标准,并在统计工作中贯彻实施这些统计分类标准,以适应统计信息采集、处理及管理的规范化和自动化的要求,实现统计的功能和统计的最佳效益。

一般说来,统计标准化应当包括制定标准、发布标准、实施标准与管理标准等环节或过程。

统计分类标准化具有以下作用:

(1) 建立规范统计秩序,取得良好统计效益;

(2) 为统计指标分组提供依据;

(3) 为实现统计信息化提供保障;

(4) 是统计数据可比性和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

为了提供用于各种统计信息分类的基本框架,使统计标准成为国际间统计数据对比和交流的工具,从而提高各国统计资料的可比性,促进国际统计信息标准化和电子计算机化。

一、 统计基本单位划分

基本单位是构成国民经济的细胞。它是经济管理的基本单位,也是统计调查的基本单位。国家统计局根据国民经济核算的有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规,以及统计调查的需要,对基本单位进行了统一的规范。

基本单位是指我国境内除住户以外拥有一定活动场所并从事一定生产活动的社会经济单位。

借鉴联合国有关单位的概念,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单位的具体情况,我国的基本单位按其作用和性质的不同划分为两种,一种叫法人单位,另一种叫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单位:

1.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 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组成部分,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 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 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一个法人单位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之间存在一种隶属关系,即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对于大多数法人单位来说,他们位于一个活动场所,

并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这类法人单位本身就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即单产业法人单位。另一些法人单位,他们或位于一个以上的活动场所,或从事一种以上的经济活动,并能够提供各自的业务情况和财务收支资料。对这种单位原则上要将他们分解成两个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这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的法人单位称为多产业法人单位。

认定一个产业活动单位,除了依据行政登记资料,可以参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料(如卫生、教育、娱乐业等),还可以根据单位是否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机构,生产或业务活动是否相对独立进行(对社会提供劳务或服务),能否掌握收入、销售、工资和现金出纳台账来进行判断。不论哪种方法,能否掌握业务核算资料很重要,不能做到这一点的单位,原则上不单独划分为产业活动单位。

二、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提出并制定,经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实施的。它规定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编制规则,其目的是使全国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均获得一个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以适应对各类单位实现计算机自动化管理的需要。

单位代码是一个无关标识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其本身没有任何含义,不反映单位的行业类别、隶属关系等任何标识。这项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在银行、税务、财政、公安、统计等部门已经应用。单位代码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机构赋予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并颁发由技术监督部门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统计用区划代码

区划代码执行两项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2)和《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该标准对我国县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做了规定,主要适应于按行政区划处理、检索和交换信息。行政区划代码是指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的代码,用六位阿拉伯数字分层次代表我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的名称。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补充和延拓,规定了表示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行政区划的三位代码。

为了更详细地反映乡镇以下区划情况,国家统计局补充了三位表示居委会、村委会的代码。这样,我国从省、地、县、乡一直到居委会和村委会都有

了统一的代码,一共由十二位数字组成,分为三段。

代码的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三段为3位数字,表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具体格式为:

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直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县以下区划代码则由各级统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制订的编码规则编制。国家统计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库》,供各专业统计直接使用。

四、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依据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类别进行的标准分类。

联合国推荐的行业分类划分的基本单位类型主要有五类:

1. 机构单位,相当于我国的法人单位;

2. 基层单位:相当于我国的产业活动单位;

3. 活动类型单位;

4. 地方单位;

5. 同质生产单位。

按照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的划分原则,行业分类最理想的基本单位是产业活动单位。但由于统计条件和会计核算基础的差异,我国主要以“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基本单位。

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45-2002)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行业分类标准是一项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的重要国家统计分类标准,国家统计局各项统计中普遍使用了这项标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共分20个门类、95个大类、396个中类、913个小类,并对每一个类都按层次编制了代码。为了便于标准的贯彻实施,国家统计局还编印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20个门类类别是:

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G.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H. 批发和零售业

I. 住宿和餐饮业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业服务业

M.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Q.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T. 国际组织

将上述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门类合并,就是我国习惯上所称的工业。

在具体划分一个单位的行业属性时,如果一个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则按主要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主要活动是指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按全年主营业务收入

确定主要活动。具体方法是:

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按照销售收入判断;

建筑施工活动按照工程结算收入判断;

交通运输活动按照营运业务收入判断;

批发零售活动按照商品销售收入判断;

其他活动按照经营(营业)收入判断。

例如,某纺织企业从纺纱开始,经过机织物(布)的纺织活动,再对自产的机织物(布)进行印染加工,最终产品是印染布。则应按照该企业各项生产活动要程度,将该纺织企业归入1711“棉、化纤纺织加工”。

五、 《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是国家统计局在2002年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45-2002)的基础上制定的。该规定划分的三次产业的范围是: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六、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科学划分城乡是准确评价我国城镇化水平、合理规划城乡布局、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规范我国统计工作的基础。统一城乡划分工作的目的在于减少各部门、各专业间的矛盾,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统计工作水平,同进保证各部门、各专业有关城乡分类统计数据的一致性,为真实反映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进程提供科学的依据。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统计局与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

二、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是从企业组织形式和财产组织方式的角度来反映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联合制发的。该项规定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实际类型为基础,将全部企业划分为3个大类,16个中类,部分中类下又设若干小类。规定中明确,非企业的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

国家统计局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

43号),考虑统计上的实际需要于2003年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行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该办法规定,以法人企业作为划分规模的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该办法还规定,大型和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若其中一项达不到则下划一档;对企业规模的认定,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进行划分。

九、《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所有制成分的构成情况,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国家统计局于1998年9月发布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该规定将经济划分为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两种形式。

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非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

《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仅限综合部门利用企业资料,对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进行所有制结构分类的使用。为简便起见,以企业的构成资料为依据推算经济成分时,先将法人资本金剔除后再进行推算。

对企业经济成分的推算,是以企业资本金的构成资料为依据,按各投资主体投入的资本所占的比例来确认各种经济成分所占的份额,并以此推算有关经济指标的经济成分构成。即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确定的。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作为国有经济成分、集体资本作为集体经济成分、个人资本作业私有经济成分、港澳台资本作为港澳台经济成分、外商资本作业外商经济成分。

我国农业生产单位的情况比较特殊,除农场以外,其余绝大多数仍为农户。根据我国《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性别家或集体所有,公民只有使用权。因此,《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中规定,农业生产单位的经济成分主要按其所使用土地的归属性质划分为国有或集体。但家庭养殖等不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农业生产活动,则可划分为私有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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