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鸡场防疫审核有关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禽流感、新城疫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鸡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鸡迁移出市外,应将鸡运至指定地点,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市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鸡,在屠宰前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鸡,在引进之前,须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鸡,在引进前须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消毒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鸡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鸡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鸡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鸡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鸡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鸡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鸡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鸡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鸡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鸡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鸡2年,种鸡长期保存。

畜禽标识制度

一、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向当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禽标识。

二、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禽加施禽标识:

1、新出生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禽标识。

三、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净化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疫病净化前:

1、设立淘汰隔离场,距离养殖场(站)500米以上,将病鸡进行隔离。

2、根据病鸡情况,感染鸡数量少(低于15%)可一次性淘汰处理;若感染数量多(高于15%),则可实施分步净化,当减少到一定程度时(低于15%),可一次性淘汰净化。

3、培养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掌握采样及抗原检测技术。

(二)疫病净化措施:

4、全面进行抗原检查,对病鸡进行扑杀或淘汰处理。

5、母鸡所生产的弱仔鸡、死胎、流产胎儿取其扁桃体、脾脏、肾脏和淋巴结等鸡瘟病毒侵害器官组织,采用rt-pcr法做鸡瘟病原诊断,根据阳性结果淘汰种鸡。

对于生产记录不佳的种鸡,进行淘汰。

6、每年进行2-3次鸡疫苗普免,提高群体免疫水平。对种鸡群每半年监测1次,检测是否有野毒感染。

可疑鸡重检。对于判为可疑的商品鸡进行重检,若仍可疑,则应淘汰。

7、做好疫苗免疫效果评价,免疫抗体阳性率达95%以上,视为免疫合格;合格率低于70%,分析是疫苗原因还是生鸡自身原因,若是疫苗质量问题可更换疫苗加强免疫一次,若是生鸡自身原因,可加强免疫一次,仍不合格,淘汰免疫抗体阴性鸡。

8、加强仔鸡选育。

9、加强种公鸡和后备种母鸡监测。每半年抽血样做野毒检测,阳性鸡扑杀或淘汰。

10、后备鸡群混群前应严格检测,抗原检测阴性后备鸡才可进入鸡场。对引种要严格把关,引进的种鸡必须是从无鸡瘟的鸡场引进,要有《种畜种禽合格证》和《检疫合格证明》,引进后隔离饲养30-60天经检测合格后才可混群饲养。

11、建立种鸡场、生鸡人工授精站和周边环境的消毒制度,减少环境中的鸡瘟病毒数量。种鸡场、生鸡人工授精站的粪尿要及时清理和处理,鸡场的死胎、流产物、弱仔鸡要高温处理,及时清除鸡场存在的传染源。

(三)净化的配套管理措施

12、必须确保生鸡得到有效的防疫和隔离,避免接触到传染源而发生再次感染,同时,种鸡场要对鸡舍、栏圈定期消毒。

13、降低或控制其他病原的早期感染,建立健康鸡群。

14、实施全进全出制度,生鸡调入调出前后用不同的消毒药物彻底清洗消毒栏舍。

15、对生鸡实施部分清群。首先对能出售的生鸡销售清空,其次对疫病多而复杂的生鸡进行清群或分场管理,对频临淘汰的生鸡及早淘汰。对于上述清群后的鸡舍进行清洗、消毒、空舍等处理。

16、禁止在种鸡场、生鸡人工授精站内饲养其它动物,实施灭鼠措施。

17、加强生鸡的保健工作。净化措施会涉及频繁而且数量较多的转群,对转群前后生鸡和产前产后母鸡进行药物预防保健。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禽流感、新城疫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鸡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鸡迁移出市外,应将鸡运至指定地点,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市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鸡,在屠宰前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鸡,在引进之前,须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鸡,在引进前须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消毒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鸡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鸡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鸡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鸡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鸡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鸡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鸡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鸡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鸡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鸡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鸡2年,种鸡长期保存。

畜禽标识制度

一、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向当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禽标识。

二、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禽加施禽标识:

1、新出生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禽标识。

三、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净化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疫病净化前:

1、设立淘汰隔离场,距离养殖场(站)500米以上,将病鸡进行隔离。

2、根据病鸡情况,感染鸡数量少(低于15%)可一次性淘汰处理;若感染数量多(高于15%),则可实施分步净化,当减少到一定程度时(低于15%),可一次性淘汰净化。

3、培养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掌握采样及抗原检测技术。

(二)疫病净化措施:

4、全面进行抗原检查,对病鸡进行扑杀或淘汰处理。

5、母鸡所生产的弱仔鸡、死胎、流产胎儿取其扁桃体、脾脏、肾脏和淋巴结等鸡瘟病毒侵害器官组织,采用rt-pcr法做鸡瘟病原诊断,根据阳性结果淘汰种鸡。

对于生产记录不佳的种鸡,进行淘汰。

6、每年进行2-3次鸡疫苗普免,提高群体免疫水平。对种鸡群每半年监测1次,检测是否有野毒感染。

可疑鸡重检。对于判为可疑的商品鸡进行重检,若仍可疑,则应淘汰。

7、做好疫苗免疫效果评价,免疫抗体阳性率达95%以上,视为免疫合格;合格率低于70%,分析是疫苗原因还是生鸡自身原因,若是疫苗质量问题可更换疫苗加强免疫一次,若是生鸡自身原因,可加强免疫一次,仍不合格,淘汰免疫抗体阴性鸡。

8、加强仔鸡选育。

9、加强种公鸡和后备种母鸡监测。每半年抽血样做野毒检测,阳性鸡扑杀或淘汰。

10、后备鸡群混群前应严格检测,抗原检测阴性后备鸡才可进入鸡场。对引种要严格把关,引进的种鸡必须是从无鸡瘟的鸡场引进,要有《种畜种禽合格证》和《检疫合格证明》,引进后隔离饲养30-60天经检测合格后才可混群饲养。

11、建立种鸡场、生鸡人工授精站和周边环境的消毒制度,减少环境中的鸡瘟病毒数量。种鸡场、生鸡人工授精站的粪尿要及时清理和处理,鸡场的死胎、流产物、弱仔鸡要高温处理,及时清除鸡场存在的传染源。

(三)净化的配套管理措施

12、必须确保生鸡得到有效的防疫和隔离,避免接触到传染源而发生再次感染,同时,种鸡场要对鸡舍、栏圈定期消毒。

13、降低或控制其他病原的早期感染,建立健康鸡群。

14、实施全进全出制度,生鸡调入调出前后用不同的消毒药物彻底清洗消毒栏舍。

15、对生鸡实施部分清群。首先对能出售的生鸡销售清空,其次对疫病多而复杂的生鸡进行清群或分场管理,对频临淘汰的生鸡及早淘汰。对于上述清群后的鸡舍进行清洗、消毒、空舍等处理。

16、禁止在种鸡场、生鸡人工授精站内饲养其它动物,实施灭鼠措施。

17、加强生鸡的保健工作。净化措施会涉及频繁而且数量较多的转群,对转群前后生鸡和产前产后母鸡进行药物预防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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