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基本标准
庆阳市卫生局
庆市卫医发〔2011〕219号
庆阳市卫生局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甘卫医政函[2010]4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组织人员按照•诊所基本标准‣,对辖区内的所有诊所结合年度校验逐一进行复核,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今后凡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登记和校验。
二O 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甘肃省卫生厅文件
甘卫医政函〔2010〕498号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州卫生局要按•通知‣要求对辖区内的诊所进行一次梳理检查,对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应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校验,并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征‣。请卫生行政部门将本文逐级转发至辖区诊所。
原文请从卫生部网站“医政管理”栏目下载。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医政发„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诊所基本标准
二○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诊所基本标准
庆阳市卫生局
庆市卫医发〔2011〕219号
庆阳市卫生局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甘卫医政函[2010]4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组织人员按照•诊所基本标准‣,对辖区内的所有诊所结合年度校验逐一进行复核,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今后凡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登记和校验。
二O 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甘肃省卫生厅文件
甘卫医政函〔2010〕498号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州卫生局要按•通知‣要求对辖区内的诊所进行一次梳理检查,对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应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校验,并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征‣。请卫生行政部门将本文逐级转发至辖区诊所。
原文请从卫生部网站“医政管理”栏目下载。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医政发„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诊所基本标准
二○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