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开户提取相关资料
个体及私营企业申请开设账户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和单
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市劳动部门确定的上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不得高于规定缴存基数的12%;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劳动部门确定的上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公积金开户所需资料
⑴单位申请报告;
⑵单位介绍信;
⑶《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以下简称《缴存
登记表》附样表);
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
原(复印)件;
⑸《组织机构代码证》原(复印)件;
⑹单位职工上月工资表原(复印)件(非国有企业在工
资表上加注当地劳资监管部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⑺缴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各一式两份,第⑴—⑹项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
公章。
市外省内转移
1所需资料
(1)调动文件复印件(加盖调出单位印章);
(2)单位合缝介绍信;
(3)本人身份证原(复印)件;
(4)调入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设的个人
住房公积金账号证明;
(5)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6)提取申请审批表
提 取
1.提取类型及条件
1.1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⑴一个年度内的购、建房行为(购房提取以购房合同备
案时间为准);
⑵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在缴存期间只限提取1
次;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在缴存期间最多只能提取2次,且提取间隔需在5年以上;
⑶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缴存当月上月末的公积金余额,
并按百元整数提取。
1.2离、退休提取
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经相关部门批准离退休的。
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3.1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经相关部门认定部分或全部丧失
劳动能力。
1.3.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1.3.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未就业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的。
1.3.4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提取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4出境定居、调离本省或考研提取。
出境定居、考研或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调离本省的。
1.5偿还购房贷款提取
⑴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用于归还商业银行购房
贷款、还款正常的,缴存期间只能提取1次;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最多只能提取2次,且提取间隔需在5年以上,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缴存当月上月末的公积金余额,并等于贷款余额。
⑵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还款正常的,缴存期
间只限于提取1次,提取额不得超过缴存当月上月末的公积金余额,并等于贷款余额。
⑶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金。
⑷偿还购房贷款提取只限于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提取。
⑸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用于偿还其
住房公积金贷款外,不得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不得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
1.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
家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30%且为城镇居民低保
户。
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缴存当月上月末的公积金余额,并
按百元整数提取。
1.7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提取
本人、配偶或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
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有关方面确诊的重大疾病的;突发事件住院费用达到3万元以上(包括3万元)的。
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缴存当月上月末的公积金余额,并
按百元整数提取;突发事件提取额不得超过自负支出金额。
1.8死亡提取
因各种原因造成死亡的。
1.9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或违约抵扣
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或连续违约12期以上。
2. 提取所需资料
2.1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2.1.1购房提取(房款未付清的)
(1)购房合同(房管部门备案)原(复印) 件(附样式);
(2)符合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发票原(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原(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6)开发单位基建账号证明(打印、盖章)。
2.1.2购房提取(房款付清的)
(1)购房合同(房管部门备案)原(复印) 件;
(2)购房发票(全额房款)原(复印)件;
(3)单位合缝介绍信;
(4)本人身份证与银行折(卡)原(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 件。
2.1.3购买二手房提取
(1)过户后的房产证原(复印)件;
(2)销售不动产发票及契税发票原(复印)件;
(3)单位合缝介绍信;
(4)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二手房发票、契税发票或房产证不能证明二手房交易的,补充提供能够证明二手房交易的相关资料。
2.1.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1)规划许可证原(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复印)件;
(3)工程造价预算报告;
(5)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6)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2.1.5、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1)房屋大修鉴定证明(房管部门出具);
(2)房屋权属证明原(复印)件;
(3)规划许可证原(复印)件;
(4)工程造价预算报告;
(5)单位合缝介绍信;
(6)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7)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2.2离、退休提取
(1)离、退休文件复印件(加盖离、退休单位公章);
(2)单位合缝介绍信(附格式);
(3)本人身份证与银行折(卡)原(复印)件(附样式);
(4)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附样式)。
2.3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2.3.1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资料原(复印)件;
(2)《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2.3.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提取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资料原(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3)单位合缝介绍信;
(4)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2.3.3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未就业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资料原(复印)件;
(2)城镇居民低保证原(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4)单位合缝介绍信;
(5)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2.3.4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原(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2.4出境定居、调离本省或考研提取
2.4.1出境定居
(1)出境定居证明(公安机关出具)原(复印)件;
(2)单位合缝介绍信;
(3)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4)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2.4.2调出本省提取
(1)调动文件复印件(加盖调出单位印章);
(2)单位合缝介绍信;
(3)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2.4.3考研提取
(1)录取通知书原(复印)件(原件缺失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2)单位合缝介绍信;
(3)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2.5偿还购房贷款提取
(1)借款合同、借据原(复印)件;
(2)与借款合同相匹配的购房合同(经房管部门备案)
原(复印)件;
(3)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意提前还款的证明;
(4)近三个月贷款还款明细(银行盖章);
(5)本人身份证正反面与还款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6)单位合缝介绍信;
(7)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特别提醒
双妻双方在同一管理部的可同时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夫妻双方在不同管理部的应先提取借款人的公积金偿还贷款。
2.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30%的提取
(1)房租支出税务发票原(复印)件;
(2)城镇居民低保证原(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4)夫妻双方单位介绍信;
(5)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2.7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提取
1. 突发事件:
⑴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及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医保报销发票原(复印)件;
⑵有责任纠纷的提供相关单位责任认定资料; ⑶单位合缝介绍信;
⑷由当地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⑸本人身份证与银行折(卡)原(复印)件; ⑹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2. 重大疾病:
⑴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预交住院费凭证原(复印)件;
⑵单位合缝介绍信;
⑶由当地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⑷本人身份证与银行折(卡)原(复印)件; ⑸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2.8死亡提取
2.8.1单位财务人员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死亡证明原(复印)件(原件缺失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合缝介绍信;
(3)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4)职工单位提供的资金划转账号证明(合缝介绍信,附格式);
(5)代办人身份证原(复印)件。
2.8.2配偶、子女等人员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死亡证明原(复印)件(原件缺失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合缝介绍信;
(3)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4)代办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5)结婚证或户籍证明、户口簿原(复印)件;
2.9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或违约抵扣
信贷部门确定的贷款逾期或违约扣收所需资料。
2.10托管人员提取
托管人员到龄退休或购房提取的,由托管人员凭托管凭证(转移凭证),参照离、退休或购房提取办理。一般托管人员的提取按销户处理。
属原单位整体托管,个人无托管凭证的,凭身份证原(复印)件及手册原(复印)件提取。
●以上各种类型的提取均填制提取申请审批表。
●离、退休提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调离提取、考研提取、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提取,本人不能前来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应同时提供:
(1)委托办理授权书(本人签字并按指纹)(服刑人员的授权书须公证处公证);
(2)代办人身份证原(复印)件。
●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提取、
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提取,若配偶双方同时提取,则应同时提供:
(1)结婚证原(复印)件;
(2)配偶身份证原(复印)件;
(3)配偶单位介绍信;
(4)配偶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结婚证丢失的,可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写清夫妻双方姓名及身份证号。
●夫妻双方提取还贷的,一方单位归集档案中无提取资料,在提取凭证中注明提取资料存放于XX 单位归集档案。
●购房合同原件存放于商业银行用于贷款而无法提供购房合同原件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合缝介绍信)。
●本市辖区外购房未付清房款的,提供本人银行账户,转账支票收款人为缴存人本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符合提前还款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取职工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还贷提取无法提供备案合同的或2008年(含2008年)前购房合同未备案的,应提供相应的购房发票原(复印)件或房产证原(复印)件; 2008年(含2008年)前购房合同既无备案,又无发票或房产证的,以原购房合同为准;提取公积金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提供借款合同、借据原(复印)件及近三个月贷款还款明细。
●购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提取仅限于本人及配偶的购房行为,且只能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参照购房提取资料,购房合同与发票为经济适用房专用合同与发票。
●购房提取中,购房发票原件丢失的,在复印件上应加盖票据出具单位票据专用章
审核要点
●《审批表》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清晰,无污损、涂改痕迹。
●公积金系统、身份证、介绍信、审批表、公积金手册、提取文件(离退休文件、解除关系文件、购房合同等)中的姓名、身份证号、提取金额是否一致。
●所有提取资料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初审人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
●销户提取必须在封存状态下才能录入。
●购房及还贷提取必须本人亲自签字。
●转账支票收款人除市外省内调动、本市辖区内购房(房款未付清)及死亡提取、贷款逾期或违约抵扣外,必须为缴存人本人;市外省内调动提取的为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的收款单位,本市辖区内购房(房款未付清)的为售房单位;死亡提取由单位财务人员代办的,收款人为单
位指定账户,由单位指定的其他继承人办理的转账支票收款人为办理人。
●各提取资料的复印件以精简为主,购房合同及借款合同重点复印合同封面、房屋地址、房屋价款、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及房管部门备案印章等重要内容。
公积金开户提取相关资料
个体及私营企业申请开设账户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和单
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市劳动部门确定的上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不得高于规定缴存基数的12%;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劳动部门确定的上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公积金开户所需资料
⑴单位申请报告;
⑵单位介绍信;
⑶《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以下简称《缴存
登记表》附样表);
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
原(复印)件;
⑸《组织机构代码证》原(复印)件;
⑹单位职工上月工资表原(复印)件(非国有企业在工
资表上加注当地劳资监管部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⑺缴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各一式两份,第⑴—⑹项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
公章。
市外省内转移
1所需资料
(1)调动文件复印件(加盖调出单位印章);
(2)单位合缝介绍信;
(3)本人身份证原(复印)件;
(4)调入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设的个人
住房公积金账号证明;
(5)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6)提取申请审批表
提 取
1.提取类型及条件
1.1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⑴一个年度内的购、建房行为(购房提取以购房合同备
案时间为准);
⑵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在缴存期间只限提取1
次;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在缴存期间最多只能提取2次,且提取间隔需在5年以上;
⑶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缴存当月上月末的公积金余额,
并按百元整数提取。
1.2离、退休提取
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经相关部门批准离退休的。
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3.1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经相关部门认定部分或全部丧失
劳动能力。
1.3.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1.3.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未就业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的。
1.3.4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提取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4出境定居、调离本省或考研提取。
出境定居、考研或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调离本省的。
1.5偿还购房贷款提取
⑴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用于归还商业银行购房
贷款、还款正常的,缴存期间只能提取1次;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最多只能提取2次,且提取间隔需在5年以上,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缴存当月上月末的公积金余额,并等于贷款余额。
⑵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还款正常的,缴存期
间只限于提取1次,提取额不得超过缴存当月上月末的公积金余额,并等于贷款余额。
⑶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金。
⑷偿还购房贷款提取只限于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提取。
⑸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用于偿还其
住房公积金贷款外,不得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不得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
1.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
家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30%且为城镇居民低保
户。
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缴存当月上月末的公积金余额,并
按百元整数提取。
1.7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提取
本人、配偶或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
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有关方面确诊的重大疾病的;突发事件住院费用达到3万元以上(包括3万元)的。
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缴存当月上月末的公积金余额,并
按百元整数提取;突发事件提取额不得超过自负支出金额。
1.8死亡提取
因各种原因造成死亡的。
1.9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或违约抵扣
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或连续违约12期以上。
2. 提取所需资料
2.1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2.1.1购房提取(房款未付清的)
(1)购房合同(房管部门备案)原(复印) 件(附样式);
(2)符合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发票原(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原(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6)开发单位基建账号证明(打印、盖章)。
2.1.2购房提取(房款付清的)
(1)购房合同(房管部门备案)原(复印) 件;
(2)购房发票(全额房款)原(复印)件;
(3)单位合缝介绍信;
(4)本人身份证与银行折(卡)原(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 件。
2.1.3购买二手房提取
(1)过户后的房产证原(复印)件;
(2)销售不动产发票及契税发票原(复印)件;
(3)单位合缝介绍信;
(4)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二手房发票、契税发票或房产证不能证明二手房交易的,补充提供能够证明二手房交易的相关资料。
2.1.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1)规划许可证原(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复印)件;
(3)工程造价预算报告;
(5)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6)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2.1.5、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1)房屋大修鉴定证明(房管部门出具);
(2)房屋权属证明原(复印)件;
(3)规划许可证原(复印)件;
(4)工程造价预算报告;
(5)单位合缝介绍信;
(6)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7)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2.2离、退休提取
(1)离、退休文件复印件(加盖离、退休单位公章);
(2)单位合缝介绍信(附格式);
(3)本人身份证与银行折(卡)原(复印)件(附样式);
(4)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附样式)。
2.3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2.3.1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资料原(复印)件;
(2)《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2.3.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提取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资料原(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3)单位合缝介绍信;
(4)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2.3.3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未就业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资料原(复印)件;
(2)城镇居民低保证原(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4)单位合缝介绍信;
(5)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2.3.4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原(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2.4出境定居、调离本省或考研提取
2.4.1出境定居
(1)出境定居证明(公安机关出具)原(复印)件;
(2)单位合缝介绍信;
(3)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4)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2.4.2调出本省提取
(1)调动文件复印件(加盖调出单位印章);
(2)单位合缝介绍信;
(3)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2.4.3考研提取
(1)录取通知书原(复印)件(原件缺失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2)单位合缝介绍信;
(3)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2.5偿还购房贷款提取
(1)借款合同、借据原(复印)件;
(2)与借款合同相匹配的购房合同(经房管部门备案)
原(复印)件;
(3)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意提前还款的证明;
(4)近三个月贷款还款明细(银行盖章);
(5)本人身份证正反面与还款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6)单位合缝介绍信;
(7)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特别提醒
双妻双方在同一管理部的可同时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夫妻双方在不同管理部的应先提取借款人的公积金偿还贷款。
2.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30%的提取
(1)房租支出税务发票原(复印)件;
(2)城镇居民低保证原(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4)夫妻双方单位介绍信;
(5)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2.7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提取
1. 突发事件:
⑴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及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医保报销发票原(复印)件;
⑵有责任纠纷的提供相关单位责任认定资料; ⑶单位合缝介绍信;
⑷由当地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⑸本人身份证与银行折(卡)原(复印)件; ⑹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2. 重大疾病:
⑴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预交住院费凭证原(复印)件;
⑵单位合缝介绍信;
⑶由当地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⑷本人身份证与银行折(卡)原(复印)件; ⑸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2.8死亡提取
2.8.1单位财务人员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死亡证明原(复印)件(原件缺失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合缝介绍信;
(3)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4)职工单位提供的资金划转账号证明(合缝介绍信,附格式);
(5)代办人身份证原(复印)件。
2.8.2配偶、子女等人员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死亡证明原(复印)件(原件缺失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合缝介绍信;
(3)住房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4)代办人身份证与银行卡(折)原(复印)件;
(5)结婚证或户籍证明、户口簿原(复印)件;
2.9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或违约抵扣
信贷部门确定的贷款逾期或违约扣收所需资料。
2.10托管人员提取
托管人员到龄退休或购房提取的,由托管人员凭托管凭证(转移凭证),参照离、退休或购房提取办理。一般托管人员的提取按销户处理。
属原单位整体托管,个人无托管凭证的,凭身份证原(复印)件及手册原(复印)件提取。
●以上各种类型的提取均填制提取申请审批表。
●离、退休提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调离提取、考研提取、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提取,本人不能前来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应同时提供:
(1)委托办理授权书(本人签字并按指纹)(服刑人员的授权书须公证处公证);
(2)代办人身份证原(复印)件。
●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提取、
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提取,若配偶双方同时提取,则应同时提供:
(1)结婚证原(复印)件;
(2)配偶身份证原(复印)件;
(3)配偶单位介绍信;
(4)配偶公积金手册原(复印)件。
●结婚证丢失的,可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写清夫妻双方姓名及身份证号。
●夫妻双方提取还贷的,一方单位归集档案中无提取资料,在提取凭证中注明提取资料存放于XX 单位归集档案。
●购房合同原件存放于商业银行用于贷款而无法提供购房合同原件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合缝介绍信)。
●本市辖区外购房未付清房款的,提供本人银行账户,转账支票收款人为缴存人本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符合提前还款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取职工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还贷提取无法提供备案合同的或2008年(含2008年)前购房合同未备案的,应提供相应的购房发票原(复印)件或房产证原(复印)件; 2008年(含2008年)前购房合同既无备案,又无发票或房产证的,以原购房合同为准;提取公积金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提供借款合同、借据原(复印)件及近三个月贷款还款明细。
●购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提取仅限于本人及配偶的购房行为,且只能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参照购房提取资料,购房合同与发票为经济适用房专用合同与发票。
●购房提取中,购房发票原件丢失的,在复印件上应加盖票据出具单位票据专用章
审核要点
●《审批表》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清晰,无污损、涂改痕迹。
●公积金系统、身份证、介绍信、审批表、公积金手册、提取文件(离退休文件、解除关系文件、购房合同等)中的姓名、身份证号、提取金额是否一致。
●所有提取资料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初审人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
●销户提取必须在封存状态下才能录入。
●购房及还贷提取必须本人亲自签字。
●转账支票收款人除市外省内调动、本市辖区内购房(房款未付清)及死亡提取、贷款逾期或违约抵扣外,必须为缴存人本人;市外省内调动提取的为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的收款单位,本市辖区内购房(房款未付清)的为售房单位;死亡提取由单位财务人员代办的,收款人为单
位指定账户,由单位指定的其他继承人办理的转账支票收款人为办理人。
●各提取资料的复印件以精简为主,购房合同及借款合同重点复印合同封面、房屋地址、房屋价款、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及房管部门备案印章等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