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之比较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刘志军 发布时间:2008-07-10 15:20:21
本文所指经济补偿金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合同解除或终止等原因,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部分金钱作为补偿的制度。
一、劳动法中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一)劳动法中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三种情形:
1、由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2、劳动者具有以下情形的,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胜任工作、情事变更、企业破产整顿等三个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中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十四种情形: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合同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的;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解除合同的;10、用人单位裁员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1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该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该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两部法律关于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不同之处。
(一)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加规范和全面。在劳动法规定的三种情形之外,增加了用人单位有过错而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几种情形(未按约定提高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金、规章制度违法、欺诈劳动者)及其他情形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对协商一直解除劳动合同,新法的规定更加科学: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情况下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劳动者提出解除用人单位同意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法则没有此规定,仅是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出台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对此作出了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三)对于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劳动法没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则更加人性化的将该情形纳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之一。
(四)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不同。劳动合同法将劳动者区分未高薪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对于一般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取消了劳动法中十二年的限制;对于高薪劳动者,补偿标准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五)劳动合同法规定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采取分段标准。即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针对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的时间段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七)取消了劳动法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中的企业月平均工资规定。
四、小结。
可以看出,劳动法合同法的规定更加完善,更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劳动者而言,无法是合同自然终止还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协议解除,用人单位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旨在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倾向性的保护了弱势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之比较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刘志军 发布时间:2008-07-10 15:20:21
本文所指经济补偿金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合同解除或终止等原因,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部分金钱作为补偿的制度。
一、劳动法中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一)劳动法中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三种情形:
1、由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2、劳动者具有以下情形的,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胜任工作、情事变更、企业破产整顿等三个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中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十四种情形: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合同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的;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解除合同的;10、用人单位裁员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1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该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该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两部法律关于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不同之处。
(一)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加规范和全面。在劳动法规定的三种情形之外,增加了用人单位有过错而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几种情形(未按约定提高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金、规章制度违法、欺诈劳动者)及其他情形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对协商一直解除劳动合同,新法的规定更加科学: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情况下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劳动者提出解除用人单位同意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法则没有此规定,仅是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出台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对此作出了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三)对于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劳动法没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则更加人性化的将该情形纳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之一。
(四)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不同。劳动合同法将劳动者区分未高薪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对于一般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取消了劳动法中十二年的限制;对于高薪劳动者,补偿标准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五)劳动合同法规定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采取分段标准。即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针对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的时间段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七)取消了劳动法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中的企业月平均工资规定。
四、小结。
可以看出,劳动法合同法的规定更加完善,更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劳动者而言,无法是合同自然终止还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协议解除,用人单位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旨在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倾向性的保护了弱势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