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尽监护责任法院判决变更监护人

父母未尽监护责任 法院判决变更监护人.txt31岩石下的小草教我们坚强,峭壁上的野百合教我们执著,山顶上的松树教我们拼搏风雨,严寒中的腊梅教我们笑迎冰雪。父母未尽监护责任 法院判决变更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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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郭的父母离婚后,小郭由父亲抚养,后父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小郭跟随祖母一起生活,不久后祖母去世,小郭被送到母亲处,但母亲并未尽到责任,多次把小郭遗弃到村委会、派出所。小郭的姑姑郭女士、姑父齐先生将小郭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小郭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变更他们为小郭的合法监护人。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小郭父母对小郭的监护权,变更郭女士、齐先生为小郭的监护人。

  申请人郭女士、齐先生诉称,小郭出生于1996年,小郭的父母因感情不和于199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小郭由父亲抚养。2007年,小郭的父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小郭跟随其祖母生活,2007年小郭的祖母去世,小郭的祖父年事已高,无监护能力,小郭被送到母亲项女士处抚养,但项女士以自己经济困难,没有条件抚养孩子为由,多次把小郭遗弃到村委会、派出所。村委会、派出所与项女士联系,督促其履行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但其不予配合。

  郭女士、齐先生认为,小郭的父亲被判无期徒刑,事实上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继续由小郭的父母作为小郭的监护人,对小郭的成长十分不利。小郭的祖母已经去世,祖父、外祖父母因年龄和身体状况都没有抚养小郭的能力。申请人作为小郭的姑姑、姑父,有监护能力,自愿成为小郭的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管理小郭的责任。小郭本人也愿意与申请人一起生活,小郭居住地的村委会也同意由申请人成为小郭的监护人,故郭女士、齐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小郭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变更郭女士、齐先生为小郭的合法监护人。

  被申请人项女士辩称,自己身体有病,没有生活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没有能力对孩子进行抚养、照顾。孩子愿意和申请人生活,申请人愿意照顾孩子的话,为了孩子着想,同意申请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

  庭审后,小郭的父亲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提出因其被判处无期徒刑,现被羁押,其本人对小郭没有监护的条件和能力。为了小郭的健康成长,他同意变更小郭的监护人为郭女士、齐先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由其他有监护资格并且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未成年

人的监护人。本案中,小郭的父亲在与小郭的母亲离婚时取得了小郭的抚养权,但因其后来触犯了刑律,被判处无期徒刑,事实上其在被羁押期间已经无法尽到对小郭的监护义务,客观上不具备监护的能力。而小郭的母亲在照顾小郭的两年期间,不但没能照顾好小郭的日常生活,还多次将小郭遗至村委会、派出所,没有尽到作为母亲应尽的监护责任和义务。继续由小郭的父母担任小郭的监护人,将对小郭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不利的影响,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可以依据相关申请人的申请,对小郭父母的监护资格予以撤销。

  小郭的祖母已经去世,其祖父、外祖父母均年事已高,很难承担照顾小郭生活的监护义务。小郭的姑姑郭女士、姑父齐先生,自愿承担对小郭的监护义务,且小郭居住地的村委会也表示同意由郭女士、齐先生担任小郭的监护人,小郭本人表示愿意和姑姑、姑父共同生活。经法院向小郭的父母进行询问,二人表示自己确实无法尽到对小郭的监护义务,同意郭女士、齐先生作为小郭的监护人,照顾小郭的生活,承担监护责任,故本院对二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意将小郭的监护人变更为郭女士、齐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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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郭的父母离婚后,小郭由父亲抚养,后父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小郭跟随祖母一起生活,不久后祖母去世,小郭被送到母亲处,但母亲并未尽到责任,多次把小郭遗弃到村委会、派出所。小郭的姑姑郭女士、姑父齐先生将小郭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小郭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变更他们为小郭的合法监护人。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小郭父母对小郭的监护权,变更郭女士、齐先生为小郭的监护人。

  申请人郭女士、齐先生诉称,小郭出生于1996年,小郭的父母因感情不和于199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小郭由父亲抚养。2007年,小郭的父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小郭跟随其祖母生活,2007年小郭的祖母去世,小郭的祖父年事已高,无监护能力,小郭被送到母亲项女士处抚养,但项女士以自己经济困难,没有条件抚养孩子为由,多次把小郭遗弃到村委会、派出所。村委会、派出所与项女士联系,督促其履行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但其不予配合。

  郭女士、齐先生认为,小郭的父亲被判无期徒刑,事实上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继续由小郭的父母作为小郭的监护人,对小郭的成长十分不利。小郭的祖母已经去世,祖父、外祖父母因年龄和身体状况都没有抚养小郭的能力。申请人作为小郭的姑姑、姑父,有监护能力,自愿成为小郭的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管理小郭的责任。小郭本人也愿意与申请人一起生活,小郭居住地的村委会也同意由申请人成为小郭的监护人,故郭女士、齐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小郭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变更郭女士、齐先生为小郭的合法监护人。

  被申请人项女士辩称,自己身体有病,没有生活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没有能力对孩子进行抚养、照顾。孩子愿意和申请人生活,申请人愿意照顾孩子的话,为了孩子着想,同意申请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

  庭审后,小郭的父亲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提出因其被判处无期徒刑,现被羁押,其本人对小郭没有监护的条件和能力。为了小郭的健康成长,他同意变更小郭的监护人为郭女士、齐先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由其他有监护资格并且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未成年

人的监护人。本案中,小郭的父亲在与小郭的母亲离婚时取得了小郭的抚养权,但因其后来触犯了刑律,被判处无期徒刑,事实上其在被羁押期间已经无法尽到对小郭的监护义务,客观上不具备监护的能力。而小郭的母亲在照顾小郭的两年期间,不但没能照顾好小郭的日常生活,还多次将小郭遗至村委会、派出所,没有尽到作为母亲应尽的监护责任和义务。继续由小郭的父母担任小郭的监护人,将对小郭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不利的影响,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可以依据相关申请人的申请,对小郭父母的监护资格予以撤销。

  小郭的祖母已经去世,其祖父、外祖父母均年事已高,很难承担照顾小郭生活的监护义务。小郭的姑姑郭女士、姑父齐先生,自愿承担对小郭的监护义务,且小郭居住地的村委会也表示同意由郭女士、齐先生担任小郭的监护人,小郭本人表示愿意和姑姑、姑父共同生活。经法院向小郭的父母进行询问,二人表示自己确实无法尽到对小郭的监护义务,同意郭女士、齐先生作为小郭的监护人,照顾小郭的生活,承担监护责任,故本院对二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意将小郭的监护人变更为郭女士、齐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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