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论文 2

由中国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

——引起的艾滋病相关方面的思考

摘要 艾滋病作为一种严重的传染病,人们谈起它来总是脸色大变。虽然艾滋病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危害,但由于人们的不了解、社会的歧视,给艾滋病患者也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在此,将就艾滋病这一问题谈一谈其社会歧视、患者权益和立法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 艾滋病 社会歧视 法律对策

案情简介 2010年,安徽省安庆市市直招学校招聘教师。考试中,某师范大学毕业生小吴连续通过了笔试、面试,但在体检过程中,被查出已感染了艾滋病毒。最终,教育部门决定不录取小吴。

小吴认为此举是针对艾滋病感染者的就业歧视,决定走司法途径维权。随后,他聘请律师向安庆市迎江区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安庆市教育局、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10月13日,迎江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围绕两大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安庆市教育局拒绝录用小吴是否合法;安庆市教育局用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来招聘教师是否合法。

迎江区法院认为:教师作为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应具备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规定,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的身体条件。该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此案中,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从事教师职业身体条件的要求。被告根据原告的体检报告作出不予录用决定,事实依据充分。据此,11月12日下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小吴的诉讼请求

一、艾滋病

(一)什么是艾滋病?

艾滋病的全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 它是由一种名叫“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 IV )”的感染引起的。这种病毒具有破坏人体免疫几的机能, 使人体对外界感染的抵抗力下降, 造成严重并发症, 从而导致死亡, 其死亡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艾滋病的潜伏期一般为6 个月至5 年, 最长者可达15 年, 但并非感染者都一一发病, 其发病率大约为百分之五十左右。

(二)传播方式

艾滋病的传播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l ) 性传播(包括正常性交、肛交和口交, 其中以同性恋者危险性最大)( 2 ) 血液传播( 包括输血或注射血液制品, 以及共用针筒针头和针炙等医疗器械, 其中以血友病人用外国飞因子血清和吸毒者危险性最大)( 3 ) 母婴垂直传播( 即患有艾滋病毒感染的母亲传染新生儿)( 4 ) 其他传播( 如皮肤破损, 接触到染有

病毒的东西而传染)。

二、社会歧视

(一)艾滋病社会歧视的主要表现

艾滋病被发现至今已近30年。随着医学界对HIV病毒和艾滋病研究的不断深入,艾滋病患者已经可以在服药控制得当的情况下维持数十年的正常生活——在这一点上它与心脏病、糖尿病等没有区别。但在实际生活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仍然遭受着来自各社会各方面的歧视,相关歧视的10个关键领域是:医疗卫生、就业、司法程序、行政管理、社会福利、住房、教育、生育和家庭生活、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其他公共设施或服务机构。而经调查以医疗卫生领域为首,即为患者提供诊治的服务人员对患者的歧视最为严重。

在艾滋病人的生活中普遍面临就医难、就业难、交友难这三大问题,在就医过程中总是被推来推去,像被人踢来踢去的皮球,在现今社会感受的不是关心和呵护,而是孤独和冷漠,内心的恐惧只会与日俱增。而案情简介中的事例更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就业过程中遭遇歧视的典型,在求职过程中没有受到平等的对待。同时很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是患者的这一隐私被众人得知后,朋友也是敬而远之。除此之外,我国现有法律中也存在着一些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性规定,例如《警察法》规定艾滋病患者不能录用为警察,《公务员条例》规定艾滋病患者不能录用为公务员,《母婴保健法》规定艾滋病患者不得结婚。

(二)社会歧视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1.中国首次发现艾滋病病例始于1985年,而诉诸“恐惧效应”则是当时艾滋病防治宣传的主要手段。“恐惧式宣传”引发了其他健康人群的所谓“自我保护意识”,由于害怕“引火烧身”,大部分位被感染的人就“抱团”排斥艾滋病人、一定程度上构成了 “集体歧视”。此外,对艾滋病患者过分的道德化判断,也让社会主流群体难以接受艾滋病者的存在。在很多人心中一定程度上认为艾滋病人就是道德败坏分子,觉得他们是因为行为不检点才会染上这种病。同时,很多情况下大众媒体带有偏见的报道也会向受众传播一种消极的评价。而社会各行各业由于考虑到大众的排斥和畏惧心理,因而对艾滋病患者唯恐避之不及。于是,对艾滋病的恐惧和羞耻这两种情绪体验足以驱使非患者对患者实施社会隔离和社会排斥的制裁。总的来说,高死亡率、特殊的传播途径、政策与法规及艾滋病相关知识的缺乏是造成艾滋病相关羞辱和歧视的原因。

2.艾滋病歧视对于艾滋病人群的危害是直接并且残忍的:在心灵与思想上彻底扼杀人求生的权利与信念;形成社会合力剥夺了作为人及其工作于生存的权利与资源途径;以一个具体的艾滋病病人为中心受其影响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彻底瓦解、被冲击。

(三)如何消除或缓解社会歧视

1.首先,宣传正确的艾滋病相关知识,引导公众采取正确的应对策略,实现艾滋病的“去污名化”,避免无知产生偏见。开展强有力的全民预防宣传运动,大力普及科学的艾滋病预防知识,强调艾滋病在一般情况下不会传播,不会危及他人。也需提倡人性关怀,理解艾滋病患病者,不应将他们排除在社会之外。

2.其次,提高医德修养,保障患者基本权益。作为提供防治服务和人道关怀的机构,医院应该对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人提供检测、咨询、关怀和医疗服务,同时对患者的隐私严格保密。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技能和医德培训,强化对艾滋病的认知程度,提高医德修养,同时加大医院和政府对于侵犯艾滋病人隐私权的医护人员的惩罚力度,切实维护艾

滋病人的隐私权益。

3.最后,依靠法律手段,维护艾滋病患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不管是宪法还是专门的反歧视法,都需要政府兑现其承诺,加强执法力度,切实从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保护、接受治疗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劳动权等方面出发,落实好政策。《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非歧视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对于艾滋病患者来讲,这不仅涉及他们宪法权利的享有,而且与防艾工作直接相关。同时在就业、就医等方面也需要相关法律的保障。除此之外,艾滋病人群的社会保障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总之,要保障艾滋病患者享有与普通人一样正当、平等的权益。

三、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思考

(一)我国艾滋病立法的状况

1989 年2 月21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将艾滋病列为乙类传染病, 依法实行监测管理。1989 年12 月2 日发布了《中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艾滋病列为国境卫生监测传染病之一, 出入境者必须在国境卫生检疫所出具艾滋病毒检测证明或接受检查。1987 年12 月经国务院批准, 卫生部等7 部委联合发布了《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97 年修订后的《刑法》第331 条对有关专业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 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 后果严重的根据情节处3 年以上至7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34 条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血制品造成危害他人人身健康后果的, 按其严重程度处以5 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对国家批准的专业部门不依规定检测、操作、采血、供血或供血制品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 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我国艾滋病法律修订和完善的建议

1.强制验血条款应更严密,应增加下列内容的条款: 经医务检验部门查验证实为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毒感染者的人, 应由医疗检验机构用书面通知他必须遵守防止艾滋病扩散的规定和故意传播艾滋病应负的刑事责任。

2.有关传播艾滋病的法律责任应明确:可在《刑法》中规定, 凡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毒携带者明知自己带有此病毒而故意把病毒传给健康人( 包括性交、让人使用污染的针头、输给血液、出让人体组织或器官) 造成危害他人健康后果者, 处7 年以下有期徒刑。凡医务人员渎职, 把污染的血液输给健康人或将携有艾滋病毒的人体组织、器官移植给健康人者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毒携带者权益保护应更明确,还应正面明确规定: 艾滋病人、艾滋病毒感染者享有检查、治疗、居住、就业、受教育的权利, 在检查、治疗、住房、工作、入学等方面对他们的歧视属于违法行为。

4.删除对艾滋病人强制隔离的条款,《若干规定》第23 条对艾滋病人立即采取隔离措施的条款可以删去,可改为视病情需要妥善处理。这同时也是为了保障艾滋病人的人权。

5.要有财政援助方面的条款,应规定除中央财政拨款外, 各省、市、自治区对防治艾滋病应有财政援助和发动社会资助的义务, 鼓励设立艾滋病基金会, 该项基金用于艾滋病药物和疫苗研究及艾滋病的治疗等。

主要参考文献

1.谈正大.关于艾滋病的法律对策思考.《法学》,1998年06期.

2.刘巍.从艾滋病法律咨询热线谈艾滋病患者的权益保护.《中国艾滋病性病》,2006年05期.

3.石超明,赵丽明,廖婷.困难、困境及对策:任重道远的中国反艾滋病歧视.《医学与社会》,2012年01期.

由中国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

——引起的艾滋病相关方面的思考

摘要 艾滋病作为一种严重的传染病,人们谈起它来总是脸色大变。虽然艾滋病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危害,但由于人们的不了解、社会的歧视,给艾滋病患者也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在此,将就艾滋病这一问题谈一谈其社会歧视、患者权益和立法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 艾滋病 社会歧视 法律对策

案情简介 2010年,安徽省安庆市市直招学校招聘教师。考试中,某师范大学毕业生小吴连续通过了笔试、面试,但在体检过程中,被查出已感染了艾滋病毒。最终,教育部门决定不录取小吴。

小吴认为此举是针对艾滋病感染者的就业歧视,决定走司法途径维权。随后,他聘请律师向安庆市迎江区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安庆市教育局、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10月13日,迎江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围绕两大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安庆市教育局拒绝录用小吴是否合法;安庆市教育局用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来招聘教师是否合法。

迎江区法院认为:教师作为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应具备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规定,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的身体条件。该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此案中,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从事教师职业身体条件的要求。被告根据原告的体检报告作出不予录用决定,事实依据充分。据此,11月12日下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小吴的诉讼请求

一、艾滋病

(一)什么是艾滋病?

艾滋病的全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 它是由一种名叫“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 IV )”的感染引起的。这种病毒具有破坏人体免疫几的机能, 使人体对外界感染的抵抗力下降, 造成严重并发症, 从而导致死亡, 其死亡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艾滋病的潜伏期一般为6 个月至5 年, 最长者可达15 年, 但并非感染者都一一发病, 其发病率大约为百分之五十左右。

(二)传播方式

艾滋病的传播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l ) 性传播(包括正常性交、肛交和口交, 其中以同性恋者危险性最大)( 2 ) 血液传播( 包括输血或注射血液制品, 以及共用针筒针头和针炙等医疗器械, 其中以血友病人用外国飞因子血清和吸毒者危险性最大)( 3 ) 母婴垂直传播( 即患有艾滋病毒感染的母亲传染新生儿)( 4 ) 其他传播( 如皮肤破损, 接触到染有

病毒的东西而传染)。

二、社会歧视

(一)艾滋病社会歧视的主要表现

艾滋病被发现至今已近30年。随着医学界对HIV病毒和艾滋病研究的不断深入,艾滋病患者已经可以在服药控制得当的情况下维持数十年的正常生活——在这一点上它与心脏病、糖尿病等没有区别。但在实际生活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仍然遭受着来自各社会各方面的歧视,相关歧视的10个关键领域是:医疗卫生、就业、司法程序、行政管理、社会福利、住房、教育、生育和家庭生活、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其他公共设施或服务机构。而经调查以医疗卫生领域为首,即为患者提供诊治的服务人员对患者的歧视最为严重。

在艾滋病人的生活中普遍面临就医难、就业难、交友难这三大问题,在就医过程中总是被推来推去,像被人踢来踢去的皮球,在现今社会感受的不是关心和呵护,而是孤独和冷漠,内心的恐惧只会与日俱增。而案情简介中的事例更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就业过程中遭遇歧视的典型,在求职过程中没有受到平等的对待。同时很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是患者的这一隐私被众人得知后,朋友也是敬而远之。除此之外,我国现有法律中也存在着一些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性规定,例如《警察法》规定艾滋病患者不能录用为警察,《公务员条例》规定艾滋病患者不能录用为公务员,《母婴保健法》规定艾滋病患者不得结婚。

(二)社会歧视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1.中国首次发现艾滋病病例始于1985年,而诉诸“恐惧效应”则是当时艾滋病防治宣传的主要手段。“恐惧式宣传”引发了其他健康人群的所谓“自我保护意识”,由于害怕“引火烧身”,大部分位被感染的人就“抱团”排斥艾滋病人、一定程度上构成了 “集体歧视”。此外,对艾滋病患者过分的道德化判断,也让社会主流群体难以接受艾滋病者的存在。在很多人心中一定程度上认为艾滋病人就是道德败坏分子,觉得他们是因为行为不检点才会染上这种病。同时,很多情况下大众媒体带有偏见的报道也会向受众传播一种消极的评价。而社会各行各业由于考虑到大众的排斥和畏惧心理,因而对艾滋病患者唯恐避之不及。于是,对艾滋病的恐惧和羞耻这两种情绪体验足以驱使非患者对患者实施社会隔离和社会排斥的制裁。总的来说,高死亡率、特殊的传播途径、政策与法规及艾滋病相关知识的缺乏是造成艾滋病相关羞辱和歧视的原因。

2.艾滋病歧视对于艾滋病人群的危害是直接并且残忍的:在心灵与思想上彻底扼杀人求生的权利与信念;形成社会合力剥夺了作为人及其工作于生存的权利与资源途径;以一个具体的艾滋病病人为中心受其影响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彻底瓦解、被冲击。

(三)如何消除或缓解社会歧视

1.首先,宣传正确的艾滋病相关知识,引导公众采取正确的应对策略,实现艾滋病的“去污名化”,避免无知产生偏见。开展强有力的全民预防宣传运动,大力普及科学的艾滋病预防知识,强调艾滋病在一般情况下不会传播,不会危及他人。也需提倡人性关怀,理解艾滋病患病者,不应将他们排除在社会之外。

2.其次,提高医德修养,保障患者基本权益。作为提供防治服务和人道关怀的机构,医院应该对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人提供检测、咨询、关怀和医疗服务,同时对患者的隐私严格保密。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技能和医德培训,强化对艾滋病的认知程度,提高医德修养,同时加大医院和政府对于侵犯艾滋病人隐私权的医护人员的惩罚力度,切实维护艾

滋病人的隐私权益。

3.最后,依靠法律手段,维护艾滋病患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不管是宪法还是专门的反歧视法,都需要政府兑现其承诺,加强执法力度,切实从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保护、接受治疗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劳动权等方面出发,落实好政策。《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非歧视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对于艾滋病患者来讲,这不仅涉及他们宪法权利的享有,而且与防艾工作直接相关。同时在就业、就医等方面也需要相关法律的保障。除此之外,艾滋病人群的社会保障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总之,要保障艾滋病患者享有与普通人一样正当、平等的权益。

三、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思考

(一)我国艾滋病立法的状况

1989 年2 月21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将艾滋病列为乙类传染病, 依法实行监测管理。1989 年12 月2 日发布了《中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艾滋病列为国境卫生监测传染病之一, 出入境者必须在国境卫生检疫所出具艾滋病毒检测证明或接受检查。1987 年12 月经国务院批准, 卫生部等7 部委联合发布了《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97 年修订后的《刑法》第331 条对有关专业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 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 后果严重的根据情节处3 年以上至7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34 条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血制品造成危害他人人身健康后果的, 按其严重程度处以5 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对国家批准的专业部门不依规定检测、操作、采血、供血或供血制品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 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我国艾滋病法律修订和完善的建议

1.强制验血条款应更严密,应增加下列内容的条款: 经医务检验部门查验证实为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毒感染者的人, 应由医疗检验机构用书面通知他必须遵守防止艾滋病扩散的规定和故意传播艾滋病应负的刑事责任。

2.有关传播艾滋病的法律责任应明确:可在《刑法》中规定, 凡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毒携带者明知自己带有此病毒而故意把病毒传给健康人( 包括性交、让人使用污染的针头、输给血液、出让人体组织或器官) 造成危害他人健康后果者, 处7 年以下有期徒刑。凡医务人员渎职, 把污染的血液输给健康人或将携有艾滋病毒的人体组织、器官移植给健康人者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毒携带者权益保护应更明确,还应正面明确规定: 艾滋病人、艾滋病毒感染者享有检查、治疗、居住、就业、受教育的权利, 在检查、治疗、住房、工作、入学等方面对他们的歧视属于违法行为。

4.删除对艾滋病人强制隔离的条款,《若干规定》第23 条对艾滋病人立即采取隔离措施的条款可以删去,可改为视病情需要妥善处理。这同时也是为了保障艾滋病人的人权。

5.要有财政援助方面的条款,应规定除中央财政拨款外, 各省、市、自治区对防治艾滋病应有财政援助和发动社会资助的义务, 鼓励设立艾滋病基金会, 该项基金用于艾滋病药物和疫苗研究及艾滋病的治疗等。

主要参考文献

1.谈正大.关于艾滋病的法律对策思考.《法学》,1998年06期.

2.刘巍.从艾滋病法律咨询热线谈艾滋病患者的权益保护.《中国艾滋病性病》,2006年05期.

3.石超明,赵丽明,廖婷.困难、困境及对策:任重道远的中国反艾滋病歧视.《医学与社会》,2012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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