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规定

余干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我县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

任职任教秩序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场,县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规范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的秩序,特提出规范我县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秩序的意见如下(以下简称《意见》):

1、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职(从事管理工作)任教必须坚持“规范、有序、合理”的原则。要在符合本人申请、在编学校和接受学校同意、教育局审核批准的条件下,允许公办学校教师向民办学校规范地流动;要在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教师总量相对合理的情况下,允许公办学校教师向民办学校有序流动;要在公办学校学科教师结构不受冲击,学科教师有富余调剂的前提下,允许公办学校教师向民办学校合理流动。

2、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到民办学校任职和任教,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兼课。凡要求到民办学校任职或任教的在编公办教师,必须按程序办理手续,有关手续于每年暑假期间集中办理一次:

(1)每年7月31日前由教师本人写出申请报告,并填写《余干县在编公办教师赴民办学校任职任教申请表》(一式三份)(在余干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由所在学校和拟接受的民办学校签署意见后上报县教育局。

(2)县教育局在每年8月中旬对经本人申请、所在学校和拟接受的民办学校同意的教师进行审核。

(3)经县教育局审核认定后,由县教育局开具一式五份的《余干县在编公办教师到本县民办学校任职任教核准通知单》,一份送县财政局办理停薪手续,一份送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一份给教师所在公办学校,一份给拟接受的民办学校,一份留县教育局存档。

(4)凡被批准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在编公办教师均须与县教育局签订《余干县在编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协议书》。

3、凡公办教师申请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的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对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受聘期满后要求返岗的,县教育局应及时接受,安排到缺编学校上岗,各项关系随之纳入重新上岗单位管理。要求继续留任的须按有关程序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4、凡被批准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的公办教师,行政关系转移到县教育局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自批准之日起县财政停发工资。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职任教期间,县教育局人才交流中心依据相关政策为其办理职称评定、工资晋级、增资、计算工龄和教龄等手续并记入其本人档案。

5、凡在本《意见》下发之前已办理停薪保编手续和以民办公助的形式现仍在民办学校任职或任教的公办在编教师,须在本《意见》实施后按照《意见》的有关要求完善相关手续方能继续在民办学校任职或任教。

6、公办教师未经批准擅自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兼课、以去民办学校任教为名脱离教学岗位务工经商及无正当理由脱离教学岗位当年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一经发现作自动弃职予以除名,档案转移到县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7、公办学校要加强对本校教职工的管理,如发现有本校教职工未经批准擅自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或兼课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县教育局。对本校教师提出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申请的,要根据本校学科教师结构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公办学校不得同意本校短缺学科教师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未经上报批准凡擅自同意或放任本校在编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和脱离教学岗位的学校,一经查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校长免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8、民办学校招聘教师时均须验核受聘教师的身份证和教师资格证,防止在编公办教师用假名应聘。民办学校必须向县教育局签署不接受未经批准的公办学校教师任职任教的承诺书。凡接受未经批准的公办学校教师到校任职任教的民办学校,除按承诺书进行处罚外,由有关部门向接受的学校追缴政府支付的教师工资并上交县财政。取消该民办学校今后使用公办教师的权利,在县相关媒体上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曝光,责令整顿并停止招生一年。

9、本《意见》所称的在编公办教师包括:(1)本县范围内的公办中、小学在编教师;

(2)县幼儿园、教师进修学校和县职教中心在编教师;(3)从事学校管理岗位退下来未到退休年龄,具有教师资格且享受教师待遇的人员;(4)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教师资格且享受了教师待遇的人员。

本《意见》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全日制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

10、全县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批准本县在编教师到本县以外的学校任职任教。

11、实行有奖举报,在县长热线和县教育局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举报情况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2万元。举报电话为:3212345、3396063。

12、凡涉及本县教师管理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有冲突时,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余干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13、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余干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我县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

任职任教秩序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场,县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规范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的秩序,特提出规范我县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秩序的意见如下(以下简称《意见》):

1、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职(从事管理工作)任教必须坚持“规范、有序、合理”的原则。要在符合本人申请、在编学校和接受学校同意、教育局审核批准的条件下,允许公办学校教师向民办学校规范地流动;要在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教师总量相对合理的情况下,允许公办学校教师向民办学校有序流动;要在公办学校学科教师结构不受冲击,学科教师有富余调剂的前提下,允许公办学校教师向民办学校合理流动。

2、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到民办学校任职和任教,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兼课。凡要求到民办学校任职或任教的在编公办教师,必须按程序办理手续,有关手续于每年暑假期间集中办理一次:

(1)每年7月31日前由教师本人写出申请报告,并填写《余干县在编公办教师赴民办学校任职任教申请表》(一式三份)(在余干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由所在学校和拟接受的民办学校签署意见后上报县教育局。

(2)县教育局在每年8月中旬对经本人申请、所在学校和拟接受的民办学校同意的教师进行审核。

(3)经县教育局审核认定后,由县教育局开具一式五份的《余干县在编公办教师到本县民办学校任职任教核准通知单》,一份送县财政局办理停薪手续,一份送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一份给教师所在公办学校,一份给拟接受的民办学校,一份留县教育局存档。

(4)凡被批准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在编公办教师均须与县教育局签订《余干县在编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协议书》。

3、凡公办教师申请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的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对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受聘期满后要求返岗的,县教育局应及时接受,安排到缺编学校上岗,各项关系随之纳入重新上岗单位管理。要求继续留任的须按有关程序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4、凡被批准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的公办教师,行政关系转移到县教育局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自批准之日起县财政停发工资。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职任教期间,县教育局人才交流中心依据相关政策为其办理职称评定、工资晋级、增资、计算工龄和教龄等手续并记入其本人档案。

5、凡在本《意见》下发之前已办理停薪保编手续和以民办公助的形式现仍在民办学校任职或任教的公办在编教师,须在本《意见》实施后按照《意见》的有关要求完善相关手续方能继续在民办学校任职或任教。

6、公办教师未经批准擅自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兼课、以去民办学校任教为名脱离教学岗位务工经商及无正当理由脱离教学岗位当年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一经发现作自动弃职予以除名,档案转移到县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7、公办学校要加强对本校教职工的管理,如发现有本校教职工未经批准擅自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或兼课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县教育局。对本校教师提出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申请的,要根据本校学科教师结构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公办学校不得同意本校短缺学科教师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未经上报批准凡擅自同意或放任本校在编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和脱离教学岗位的学校,一经查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校长免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8、民办学校招聘教师时均须验核受聘教师的身份证和教师资格证,防止在编公办教师用假名应聘。民办学校必须向县教育局签署不接受未经批准的公办学校教师任职任教的承诺书。凡接受未经批准的公办学校教师到校任职任教的民办学校,除按承诺书进行处罚外,由有关部门向接受的学校追缴政府支付的教师工资并上交县财政。取消该民办学校今后使用公办教师的权利,在县相关媒体上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曝光,责令整顿并停止招生一年。

9、本《意见》所称的在编公办教师包括:(1)本县范围内的公办中、小学在编教师;

(2)县幼儿园、教师进修学校和县职教中心在编教师;(3)从事学校管理岗位退下来未到退休年龄,具有教师资格且享受教师待遇的人员;(4)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教师资格且享受了教师待遇的人员。

本《意见》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全日制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

10、全县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批准本县在编教师到本县以外的学校任职任教。

11、实行有奖举报,在县长热线和县教育局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举报情况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2万元。举报电话为:3212345、3396063。

12、凡涉及本县教师管理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有冲突时,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余干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13、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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