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地产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出卖方(甲方):朱大伟 、朱小二 买受方(乙方):王小明

居间方(丙方):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币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丙方居间介绍,就下述房地产的买卖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一、 意向金:乙方为表示对下述房地产之购买诚意,向丙方支付意向金计人民币50000 元(大写:伍万 元整),

作为与甲方进行洽谈之用。

二、 房地产的基本情况(甲方提供并确保其真实性):

2.1 坐落:普陀 区长寿 路100 弄100 号101 室以及 / 号车位(下称“该房地产”); 2.2 权利人朱大伟 、朱小二 ;建筑面积:100 平方米; 2.3 房地产权证编号: 沪房(地)普字(1999 )第015408 号; 类型:√住宅 □办公楼 □商铺(商场) □其他 ; 2.4 室内固定装修及固定设施设备一并随同转让;若非固定设施设备(含家具、电器等)一并随同转让,则详见附件约定; 2.5 是否设立抵押:□否

√是,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虹口支行 ;

是否设立租赁:□否

√是,是否已取得承租人放弃该房地产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是 √否 。

三、交易条件:总房价款为人民币2000000 元(大写:贰佰万 元整)(其它交易条件见附件一《房地产买卖协议》)。 四、委托期限:在丙方收到意向金后十 个工作日内,乙方不得解除对丙方的委托,亦不得收回意向金,否则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为本

协议第三条所述总房价款的2%)。若甲方在前述期限内未能签订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至丙方处无息取回意向金。若乙方未取回意向金,则视为继续委托丙方与甲方洽谈;若甲方签订本协议,则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转定金:如甲方在本协议上签字,则乙方交付的意向金转为定金。甲方同意将前述定金交丙方保管。待甲方签订本协议后三 日内,乙

方应补足定金至人民币100000 元(大写:壹拾万 元整),甲方同意将该定金继续交丙方保管。若甲方将该房地产权证原件交丙方保管,则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丙方处取回由丙方保管的定金。若甲方违约不出售该房地产,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乙方违约不购买该房地产,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

六、居间成功:《房地产买卖协议》(附件一)成立即表明买卖合同成立,丙方居间成功。

七、佣金支付:甲、乙双方应当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分别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总房价款的1%各自支付丙方佣金,且甲、乙双方同意丙方可

从转付或保管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应付的佣金。

八、联络地址:在本协议签章处书写的联络地址或身份证件所载地址即为本协议下任何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若任何一方联络地址变更的,应及

时书面通知相对方,若未及时通知,则原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如以挂号邮件的方式寄往前述地址的,则在交寄邮局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收件人;如以快递的方式送达前述地址的,则在交快递第二日即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九、三方一致确认:甲、乙双方应支付给丙方的佣金,是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居间媒介服务的居间报酬;若甲、乙双方正常履行买卖合同,丙

方承诺将无偿提供房屋的交易过户等协助服务。本协议签署人均保证有签署本协议并支付或收取定金的权利,若因一方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该方签署人将自愿自行或连带承担定金责任,且该方签署人应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补偿金为本协议第三条所述总房价款的2 %。本条款独立发生法律效力。

十、争议解决: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若通过协商未能解决,应向该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特别告知: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在交易方向丙方支付任何一笔款项时,务必存入以丙方为户名的银行账户(周一至周五间的工作日)或

丙方董事总经理谭百强先生的银行账户(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并取得印有丙方发票专用章的打印(非手写)制式收据或发票原件。否则丙方无须就该笔钱款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协议生效: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即为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丙方执贰份。

出卖方(甲方): 朱大伟 、朱小二 买受方(乙方): 王小明 居间方(丙方):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代理人(代表人):朱大伟代朱小二 代理人(代表人): 承办分支机构:长寿路分公司 身份证件号码:310***201、310***202 身份证件号码: 310***401 经纪人签章:李莉 FA09020018 联络地址:江苏路100弄100号201室 联络地址:定西路100弄100号401室 联络地址:长寿路823号 日期: 2009年9月4日 日期:2009年9月4日 日期:2009年9月4日

在签署上述协议时,我方已认真查阅了协议的全部内容,且居间方已对协议第六、七、八、九、十一条及其他条款内容进行了明确的提示并已按我方的要求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我方对约定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该协议约定严格履行。且附件一《房地产买卖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同意按该附件的内容履行。

出卖方(甲方)确认:朱大伟 、朱小二 买受方(乙方)确认:王小明 代理人(代表人):朱大伟代朱小二 代理人(代表人):

附件一:

房地产买卖协议

一、买卖条件及本协议履行:本条款中出现以“□”选择的情形时,务必进行勾选。若没有勾选,则视为以该款项下第一项约定为准。

1.1 总房价款:人民币2000000 元(大写:贰佰万 元整)。【其中包含的车位转让价款计人

民币200000 元(大写:贰拾万 元整)】。 1.2 本协议履行:

1.2.1 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之需,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后十___日内前往丙方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

卖合同》(简称“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除另有约定外,前述约定期限届满日为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日期。

1.2.2 首期房价款:乙方通过如下方式支付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800000 元(大写:捌拾万 元整)(含已支付的全部定

金;是否包含尾款:□否 √是,尾款计人民币50000 元(大写:伍万 元整由丙方代为保管)。

√ 【需还甲方借款】应于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若需)后三 日内交付丙方,由丙方转付甲方银行专项用于偿还甲方借款,甲方应于收到该笔钱款同时偿还尚欠借款余额(若有不足,甲方自行补足),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 【甲方自还借款】应于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若需)后 日内交付丙方,甲方应自筹资金至抵押权人处还清其尚欠抵押权人的借款余额,待房地产抵押登记注销后由丙方转付甲方。

□ 【无抵押】应于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若需)后 日内直接或通过丙方转付甲方。 □ 【转按揭方式】按照银行转按揭的操作要求支付。

1.2.3 申请贷款(若有):乙方应于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若需)后七 日内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签订一切相关

协议,办理公证及其它一切相关手续。

1.2.4 交易过户:甲、乙双方应于贷款申请审核通过(若有),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公证书(若有)、借款抵押合同(若有)出具,抵押登

记(若有)注销后三 个工作日内,赴该房地产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若有)(简称“送件”)。

1.2.5 第二期房价款:乙方通过如下方式支付第二期房价款计人民币1000000 元(大写:壹佰万 元整)。

√ 【银行贷款】应于取得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后由贷款银行支付,放款期限以贷款银行为准。 □ 【自筹资金】应于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产权过户的收件收据后 日内支付甲方。 □ 【转按揭】按照银行转按揭的操作要求支付。

1.2.6 交房及尾款:双方应于该房地产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权利人的房地产权证后 七 日内,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

确认无误后,由甲方交付给乙方,并由乙方自行或通过丙方支付尾款计人民币50000 元(大写:伍万 元整)。 1.2.7其他房价款(若有):乙方通过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房价款计人民币200000 元(大写:贰拾万 元整)。

支付方式:申请产权过户当日支付 。 1.2.8 贷款不足(若有):若乙方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足或者无法获得贷款的,应当在送件同时将相应部分房价款支付甲方。

1.2.9 转按揭不成功(若有):若银行转按揭不成功,则双方同意乙方首期房价款提前偿还甲方贷款余额(若有不足,甲方自行补足),

乙方另行向银行申请贷款。

1.2.10 账户: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若需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的,甲方同意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朱大伟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延安西路支行 ;账号:6226***8786 。

1.3 其他:

1.3.1 若甲方已经将维修基金、 管理费押金、电话初装费、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申请费、 / 等费用支付给相关部门,

则该费用均已包含在房价款内,不再另行结算,但以上各项的更名费用由乙方承担。

1.3.2 随同该房地产一起转让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修的价格均已包含在房价款内,甲方应在正常可使用的状态下交付给乙方。 1.3.3 若该房地产上有户口,则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三十 日内,向该房地产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否则,每逾期

一日,应按照本协议第1.1条约定的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原有户口迁出时止。

1.3.4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交易税费承担:√甲、乙方各自承担;□全部由甲方承担;□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保证与承诺:甲方保证有权出售该房地产,并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征得该房地产全体权利人的同意;若因甲方无权或越权处分等原因造成本协

议未能履行,甲方承诺按本协议第三条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款独立发生法律效力。

三、违约责任: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诚意履行。如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

续履行或单方解除本协议。若守约方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第1.1条所述总房价款的20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四、约定冲突:本协议空白处填写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填写文字与铅印文字相冲突,以填写文字为准。若填写或

修改文字增加丙方义务或责任的,则需经丙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五、生效:本协议作为《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附件,与《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同时成立,并作为买卖合同成立,独立发生法律效力。本协

议约定与《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六、其他约定:该房屋南面附带的花园(约七平方米)由开发商赠送,甲方享有使用权,甲方同意将该使用权随同该房屋无偿转让给乙方。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出卖方(甲方):朱大伟 、朱小二 买受方(乙方):王小明

居间方(丙方):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币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丙方居间介绍,就下述房地产的买卖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一、 意向金:乙方为表示对下述房地产之购买诚意,向丙方支付意向金计人民币50000 元(大写:伍万 元整),

作为与甲方进行洽谈之用。

二、 房地产的基本情况(甲方提供并确保其真实性):

2.1 坐落:普陀 区长寿 路100 弄100 号101 室以及 / 号车位(下称“该房地产”); 2.2 权利人朱大伟 、朱小二 ;建筑面积:100 平方米; 2.3 房地产权证编号: 沪房(地)普字(1999 )第015408 号; 类型:√住宅 □办公楼 □商铺(商场) □其他 ; 2.4 室内固定装修及固定设施设备一并随同转让;若非固定设施设备(含家具、电器等)一并随同转让,则详见附件约定; 2.5 是否设立抵押:□否

√是,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虹口支行 ;

是否设立租赁:□否

√是,是否已取得承租人放弃该房地产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是 √否 。

三、交易条件:总房价款为人民币2000000 元(大写:贰佰万 元整)(其它交易条件见附件一《房地产买卖协议》)。 四、委托期限:在丙方收到意向金后十 个工作日内,乙方不得解除对丙方的委托,亦不得收回意向金,否则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为本

协议第三条所述总房价款的2%)。若甲方在前述期限内未能签订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至丙方处无息取回意向金。若乙方未取回意向金,则视为继续委托丙方与甲方洽谈;若甲方签订本协议,则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转定金:如甲方在本协议上签字,则乙方交付的意向金转为定金。甲方同意将前述定金交丙方保管。待甲方签订本协议后三 日内,乙

方应补足定金至人民币100000 元(大写:壹拾万 元整),甲方同意将该定金继续交丙方保管。若甲方将该房地产权证原件交丙方保管,则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丙方处取回由丙方保管的定金。若甲方违约不出售该房地产,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乙方违约不购买该房地产,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

六、居间成功:《房地产买卖协议》(附件一)成立即表明买卖合同成立,丙方居间成功。

七、佣金支付:甲、乙双方应当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分别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总房价款的1%各自支付丙方佣金,且甲、乙双方同意丙方可

从转付或保管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应付的佣金。

八、联络地址:在本协议签章处书写的联络地址或身份证件所载地址即为本协议下任何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若任何一方联络地址变更的,应及

时书面通知相对方,若未及时通知,则原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如以挂号邮件的方式寄往前述地址的,则在交寄邮局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收件人;如以快递的方式送达前述地址的,则在交快递第二日即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九、三方一致确认:甲、乙双方应支付给丙方的佣金,是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居间媒介服务的居间报酬;若甲、乙双方正常履行买卖合同,丙

方承诺将无偿提供房屋的交易过户等协助服务。本协议签署人均保证有签署本协议并支付或收取定金的权利,若因一方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该方签署人将自愿自行或连带承担定金责任,且该方签署人应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补偿金为本协议第三条所述总房价款的2 %。本条款独立发生法律效力。

十、争议解决: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若通过协商未能解决,应向该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特别告知: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在交易方向丙方支付任何一笔款项时,务必存入以丙方为户名的银行账户(周一至周五间的工作日)或

丙方董事总经理谭百强先生的银行账户(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并取得印有丙方发票专用章的打印(非手写)制式收据或发票原件。否则丙方无须就该笔钱款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协议生效: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即为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丙方执贰份。

出卖方(甲方): 朱大伟 、朱小二 买受方(乙方): 王小明 居间方(丙方):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代理人(代表人):朱大伟代朱小二 代理人(代表人): 承办分支机构:长寿路分公司 身份证件号码:310***201、310***202 身份证件号码: 310***401 经纪人签章:李莉 FA09020018 联络地址:江苏路100弄100号201室 联络地址:定西路100弄100号401室 联络地址:长寿路823号 日期: 2009年9月4日 日期:2009年9月4日 日期:2009年9月4日

在签署上述协议时,我方已认真查阅了协议的全部内容,且居间方已对协议第六、七、八、九、十一条及其他条款内容进行了明确的提示并已按我方的要求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我方对约定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该协议约定严格履行。且附件一《房地产买卖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同意按该附件的内容履行。

出卖方(甲方)确认:朱大伟 、朱小二 买受方(乙方)确认:王小明 代理人(代表人):朱大伟代朱小二 代理人(代表人):

附件一:

房地产买卖协议

一、买卖条件及本协议履行:本条款中出现以“□”选择的情形时,务必进行勾选。若没有勾选,则视为以该款项下第一项约定为准。

1.1 总房价款:人民币2000000 元(大写:贰佰万 元整)。【其中包含的车位转让价款计人

民币200000 元(大写:贰拾万 元整)】。 1.2 本协议履行:

1.2.1 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之需,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后十___日内前往丙方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

卖合同》(简称“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除另有约定外,前述约定期限届满日为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日期。

1.2.2 首期房价款:乙方通过如下方式支付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800000 元(大写:捌拾万 元整)(含已支付的全部定

金;是否包含尾款:□否 √是,尾款计人民币50000 元(大写:伍万 元整由丙方代为保管)。

√ 【需还甲方借款】应于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若需)后三 日内交付丙方,由丙方转付甲方银行专项用于偿还甲方借款,甲方应于收到该笔钱款同时偿还尚欠借款余额(若有不足,甲方自行补足),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 【甲方自还借款】应于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若需)后 日内交付丙方,甲方应自筹资金至抵押权人处还清其尚欠抵押权人的借款余额,待房地产抵押登记注销后由丙方转付甲方。

□ 【无抵押】应于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若需)后 日内直接或通过丙方转付甲方。 □ 【转按揭方式】按照银行转按揭的操作要求支付。

1.2.3 申请贷款(若有):乙方应于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若需)后七 日内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签订一切相关

协议,办理公证及其它一切相关手续。

1.2.4 交易过户:甲、乙双方应于贷款申请审核通过(若有),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公证书(若有)、借款抵押合同(若有)出具,抵押登

记(若有)注销后三 个工作日内,赴该房地产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若有)(简称“送件”)。

1.2.5 第二期房价款:乙方通过如下方式支付第二期房价款计人民币1000000 元(大写:壹佰万 元整)。

√ 【银行贷款】应于取得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后由贷款银行支付,放款期限以贷款银行为准。 □ 【自筹资金】应于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产权过户的收件收据后 日内支付甲方。 □ 【转按揭】按照银行转按揭的操作要求支付。

1.2.6 交房及尾款:双方应于该房地产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权利人的房地产权证后 七 日内,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

确认无误后,由甲方交付给乙方,并由乙方自行或通过丙方支付尾款计人民币50000 元(大写:伍万 元整)。 1.2.7其他房价款(若有):乙方通过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房价款计人民币200000 元(大写:贰拾万 元整)。

支付方式:申请产权过户当日支付 。 1.2.8 贷款不足(若有):若乙方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足或者无法获得贷款的,应当在送件同时将相应部分房价款支付甲方。

1.2.9 转按揭不成功(若有):若银行转按揭不成功,则双方同意乙方首期房价款提前偿还甲方贷款余额(若有不足,甲方自行补足),

乙方另行向银行申请贷款。

1.2.10 账户: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若需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的,甲方同意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朱大伟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延安西路支行 ;账号:6226***8786 。

1.3 其他:

1.3.1 若甲方已经将维修基金、 管理费押金、电话初装费、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申请费、 / 等费用支付给相关部门,

则该费用均已包含在房价款内,不再另行结算,但以上各项的更名费用由乙方承担。

1.3.2 随同该房地产一起转让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修的价格均已包含在房价款内,甲方应在正常可使用的状态下交付给乙方。 1.3.3 若该房地产上有户口,则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三十 日内,向该房地产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否则,每逾期

一日,应按照本协议第1.1条约定的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原有户口迁出时止。

1.3.4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交易税费承担:√甲、乙方各自承担;□全部由甲方承担;□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保证与承诺:甲方保证有权出售该房地产,并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征得该房地产全体权利人的同意;若因甲方无权或越权处分等原因造成本协

议未能履行,甲方承诺按本协议第三条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款独立发生法律效力。

三、违约责任: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诚意履行。如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

续履行或单方解除本协议。若守约方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第1.1条所述总房价款的20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四、约定冲突:本协议空白处填写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填写文字与铅印文字相冲突,以填写文字为准。若填写或

修改文字增加丙方义务或责任的,则需经丙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五、生效:本协议作为《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附件,与《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同时成立,并作为买卖合同成立,独立发生法律效力。本协

议约定与《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六、其他约定:该房屋南面附带的花园(约七平方米)由开发商赠送,甲方享有使用权,甲方同意将该使用权随同该房屋无偿转让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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