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

2010

59

镇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巴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镇巴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镇巴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陕西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陕教工干„2006‟8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管理的通知》(陕教人„2009‟29号)和《汉中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汉政发„2004‟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全县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考核管理等职能,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教师资格

第三条 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

第四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五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总编制内,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自然减员及生源情况,测算并制定当年教师补充计划,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全面推行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考、择优聘任制度,坚持“资格准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中小学新任教师招聘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县人事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 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新的代课人员,如有使用,严肃追究校长的责任。

第四章 校长的选拔和任用

第八条 校长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陕西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第九条 校长选拔聘用严格按照《陕西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中小学校长的任职年龄参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任职年龄的相关规定执行,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重新进行聘任。校长在同一学校任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调配一般在每年暑假期间进行。

第十三条 城区学校补充教师,每年暑假前由学校根据生源及学科教师情况,分学科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进人报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编制和学科教师实际需求向学校下达进人计划,由学校面向全县中小学公开选聘,通过考试、试讲、考察,择优确定拟进人员,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文调动。县直教育单位补充人员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申请跨乡镇调动,由本人填写《中小学教师调动审批表》,经调出、调入单位签注明确意见,在调入单位有编制、有岗位和不影响调出单位工作的前提下,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小量调整、合理流动、均衡配置”的原则进行调配。乡镇内的小学教师调整,由乡镇中心小学提出意见,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由乡镇中心小学发文调动。严格编制管理,禁止超编进人。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教师改行。中小学教师原则上不得改行,确需改行的,新任教师在教育系统服务期必须满5年以上,方可提出改行申请。调离教育系统(不含出县)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签注明确意见,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人事部门提请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凡是出教育系统的,一律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岗位。

第十六条 新任教师在本单位工作未满3年的,原则上不得提出调动申请(工作需要的组织调动除外)。

第十七条 教师培训由县教师进修学校统一负责。各学校应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加强校本培训。要建立教师培训档案,把参加培训情况作为教师聘任、考核、晋级、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鼓励教师参加高层次学历进修,对小学教师进修本科学历、中学教师进修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报考研究生的,工作时间必须满2年以上,在校工作期间表现优良,满工作量,教育、教学工作认真负责。在报考前,必须提前3个月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报考手续。

第二十条 专科毕业生进修本科的,工作必须满3年(含见习期一年)以上,方可申请报考脱产进修。需报考脱产进修的教师,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报考手续。

第二十一条 报考脱产进修的教师,在准备考试和考试期间,准予请假,按事假对待。

第二十二条 凡参加脱产学习的人员,不得享受绩效工资的30%部分。脱产学习人员在学习期满后,必须在一周内,持《毕业证》和学籍档案(或者相关证明)到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到,由教育行政部门介绍到原学校上班,逾期按旷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骨干教师的培训,实施以培养市、县、校三级骨干教师为目标的“青年教师希望工程”。

第二十四条 新任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

第七章 教师职务评聘

第二十五条 县人事部门按照中小学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并结合各学校编制情况,核定中小学初、中、高级教师职务职数。

第二十六条 教师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且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条件的,在职位限额内,可聘任相应岗位并享受相应待遇。具备聘任条件人员多余职位空缺数的,按照考核情况择优聘任。

第二十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符合职务晋升条件的教师,可申请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评聘。

第二十八条 实行教师职务聘任与岗位责任相统一。各学校负责对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可以低聘或者由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第八章 教师请假

第二十九条 婚假。本人结婚可给婚假3天,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如属重新组合的家庭,初婚一方符合晚婚的也可享受晚婚假。配偶在外地的,可另给路程假。

第三十条 丧假。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死亡时,可给予丧假3天,在外地的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在规定的婚、丧假(包括必要的路程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如确有特殊情况经批准续假的,续假期间的待遇按事假对待。

第三十一条 产假。女职工法定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4周岁以上的已婚女职工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产前假不足15天的,与产后假合并使用。

教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哺乳假。根据《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女职工哺乳期放假规定的通知》(陕人劳险„1983‟59号)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在其工作又能离开的,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在其产假满后可给予一年的婴儿哺乳假。假期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之和,下同)的60%。工龄可以连续计算,调资不受影响。在哺乳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的30%部分。

第三十三条 病假。教职工因病离岗治疗和休养,必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急诊除外)的诊断证明并填写《请假审批表》,由所在学校签注意见,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岗治疗或休息。连续请病假的,销假时必须提交病假期间做检查和治疗的相关原始资料,如《病历》、住院出院手续、药费清单、药费发票等原始资料。

第三十四条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请长期病假者,按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规定执行。病假期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其工作年限长短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即: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教龄津贴。长期病假的,其病假期间绩效工资的30%部分停发。

因病门诊治疗请病假的,一个月累计请病假在5天以内(不含5天)的,每天扣除绩效工资30%部分的日平均数;请假在5天以上(含5天)不满15天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30%部分的50%;15天以上(含15天)的,不得参加当月绩效工资30%部分的分配。

第三十五条 事假工资待遇。事假当月累计5天以内的按耽误的天数计算扣发绩效工资30%部分的日平均数。5天以上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30%的部分。

一个月之内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除扣除当月绩效工资30%的部分外,从第6天起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含绩效工资的)30%,从第16天起扣发日工资(含绩效工资)的50%;从第31天起,扣发本人日工资(含绩效工资)的70%;从第61天起停发工资。

新任教师见习期内的病、事假时间不计算见习期。

一年内请病、事假累计达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当年不能评优,不能评职晋级。

第三十六条 请假手续。请假者一般须事先提交请假申请,经学校或县教育行政部门按权限批准,安排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假期届满,必须按时返回岗位并销假,确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应在

原请假期限内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自行延长事假假期的按旷职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请假批准权限。学校主要领导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请假离开学校的,无论时间长短,必须向县教育行政部门请假,经批准并安排好学校工作后方可离开学校。学校副职领导请假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校长审批,超过3天的由校长签注明确意见,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校中层领导和教职工请假,5天以内(含5天)的,由学校审批,5天以上(不含5天)的,由学校初审并签注明确意见,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周请假的,其双休日应计算为请假时间。跨学期请假的,寒、暑假应计算为请假时间。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规范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学校每年对教师的师德修养、专业水平、业务能力、教学效果、工作实绩和培训进修等情况进行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群众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分配、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提拔任用和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中小学校长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考核。

第三十九条 对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每年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县人事部门联合组织评选表彰一批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两年评选奖励一次“镇巴名师”。学校绩效工资必须向

班主任和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倾斜,实行奖优罚劣、奖勤罚懒,优劳优酬。

第四十条 对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校长和教师,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调整其岗位或安排离岗接受培训后调整其岗位。调整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校长和教师,应按规定予以解聘。

第四十一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在学校及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的同时,应视其情节,按惩戒工作权限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考勤。对未经请假擅自离岗和请假逾期不归者,均按旷职论处。学校对此类人员应及时上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县教育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及时停发工资,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校长的管理责任,并追回其“空饷”。

学校批假时必须认真核实请假人的相关证明及事由的真实性后,方可做出相应审批。凡弄虚作假,以虚假证明和事由骗取假期的,一经查实,除对请假人按旷职论处外,同时追究校长的责任。

对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逾假不归的,学校应督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并扣发本人擅自离职和超假期间全部工资(含绩效工资)。离职或超假在15天以内,返回工作岗位且本人认识错误态度好的,可以准其继续工作,除严肃批评教育外,应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免予行政处分;离职或超假30天以内,返回工作岗位且本人认识错误态度好的,应视情况给予记过或

警告处分。经教育无效,本人坚持不返回工作岗位,超过30天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病、事假期间在外任(兼)课或从事其他工作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批准的病、事假,按旷职论处,单位应及时通知其返回工作岗位。超过30天不返回工作岗位的,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十章 教师交流

第四十二条 建立教师交流服务期制度。城镇学校教师必须轮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按照县文教体育局、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印发的《镇巴县贯彻的实施方案》(镇文教体发„2005‟128号)精神,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交流服务期间,交流学校为交流任教人员原学校提供相关材料和考核意见,再由原学校按照要求进行考核。凡选派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交流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级、晋职、评优。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原则上要有在农村或薄弱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第四十三条 发挥特级教师、市县级名师、骨干教师的示范辐射作用。定期组织特级教师、市县级名师和骨干教师到农村中小学进行讲学和教学指导。建立农村学校教师和校长到城镇学校跟岗学习和挂职锻炼等制度。

第四十四条 建立优秀(示范)学校与薄弱学校、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对口支援制度,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镇巴县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镇文教体发„2008‟32号)同时作废。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主题词:教育 教师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县纪委,县法

院,县检察院。

镇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27日印发

共印5份

镇政办发„

2010

59

镇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巴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镇巴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镇巴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陕西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陕教工干„2006‟8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管理的通知》(陕教人„2009‟29号)和《汉中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汉政发„2004‟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全县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考核管理等职能,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教师资格

第三条 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

第四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五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总编制内,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自然减员及生源情况,测算并制定当年教师补充计划,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全面推行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考、择优聘任制度,坚持“资格准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中小学新任教师招聘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县人事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 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新的代课人员,如有使用,严肃追究校长的责任。

第四章 校长的选拔和任用

第八条 校长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陕西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第九条 校长选拔聘用严格按照《陕西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中小学校长的任职年龄参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任职年龄的相关规定执行,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重新进行聘任。校长在同一学校任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调配一般在每年暑假期间进行。

第十三条 城区学校补充教师,每年暑假前由学校根据生源及学科教师情况,分学科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进人报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编制和学科教师实际需求向学校下达进人计划,由学校面向全县中小学公开选聘,通过考试、试讲、考察,择优确定拟进人员,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文调动。县直教育单位补充人员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申请跨乡镇调动,由本人填写《中小学教师调动审批表》,经调出、调入单位签注明确意见,在调入单位有编制、有岗位和不影响调出单位工作的前提下,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小量调整、合理流动、均衡配置”的原则进行调配。乡镇内的小学教师调整,由乡镇中心小学提出意见,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由乡镇中心小学发文调动。严格编制管理,禁止超编进人。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教师改行。中小学教师原则上不得改行,确需改行的,新任教师在教育系统服务期必须满5年以上,方可提出改行申请。调离教育系统(不含出县)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签注明确意见,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人事部门提请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凡是出教育系统的,一律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岗位。

第十六条 新任教师在本单位工作未满3年的,原则上不得提出调动申请(工作需要的组织调动除外)。

第十七条 教师培训由县教师进修学校统一负责。各学校应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加强校本培训。要建立教师培训档案,把参加培训情况作为教师聘任、考核、晋级、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鼓励教师参加高层次学历进修,对小学教师进修本科学历、中学教师进修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报考研究生的,工作时间必须满2年以上,在校工作期间表现优良,满工作量,教育、教学工作认真负责。在报考前,必须提前3个月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报考手续。

第二十条 专科毕业生进修本科的,工作必须满3年(含见习期一年)以上,方可申请报考脱产进修。需报考脱产进修的教师,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报考手续。

第二十一条 报考脱产进修的教师,在准备考试和考试期间,准予请假,按事假对待。

第二十二条 凡参加脱产学习的人员,不得享受绩效工资的30%部分。脱产学习人员在学习期满后,必须在一周内,持《毕业证》和学籍档案(或者相关证明)到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到,由教育行政部门介绍到原学校上班,逾期按旷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骨干教师的培训,实施以培养市、县、校三级骨干教师为目标的“青年教师希望工程”。

第二十四条 新任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

第七章 教师职务评聘

第二十五条 县人事部门按照中小学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并结合各学校编制情况,核定中小学初、中、高级教师职务职数。

第二十六条 教师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且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条件的,在职位限额内,可聘任相应岗位并享受相应待遇。具备聘任条件人员多余职位空缺数的,按照考核情况择优聘任。

第二十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符合职务晋升条件的教师,可申请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评聘。

第二十八条 实行教师职务聘任与岗位责任相统一。各学校负责对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可以低聘或者由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第八章 教师请假

第二十九条 婚假。本人结婚可给婚假3天,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如属重新组合的家庭,初婚一方符合晚婚的也可享受晚婚假。配偶在外地的,可另给路程假。

第三十条 丧假。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死亡时,可给予丧假3天,在外地的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在规定的婚、丧假(包括必要的路程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如确有特殊情况经批准续假的,续假期间的待遇按事假对待。

第三十一条 产假。女职工法定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4周岁以上的已婚女职工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产前假不足15天的,与产后假合并使用。

教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哺乳假。根据《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女职工哺乳期放假规定的通知》(陕人劳险„1983‟59号)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在其工作又能离开的,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在其产假满后可给予一年的婴儿哺乳假。假期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之和,下同)的60%。工龄可以连续计算,调资不受影响。在哺乳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的30%部分。

第三十三条 病假。教职工因病离岗治疗和休养,必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急诊除外)的诊断证明并填写《请假审批表》,由所在学校签注意见,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岗治疗或休息。连续请病假的,销假时必须提交病假期间做检查和治疗的相关原始资料,如《病历》、住院出院手续、药费清单、药费发票等原始资料。

第三十四条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请长期病假者,按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规定执行。病假期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其工作年限长短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即: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教龄津贴。长期病假的,其病假期间绩效工资的30%部分停发。

因病门诊治疗请病假的,一个月累计请病假在5天以内(不含5天)的,每天扣除绩效工资30%部分的日平均数;请假在5天以上(含5天)不满15天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30%部分的50%;15天以上(含15天)的,不得参加当月绩效工资30%部分的分配。

第三十五条 事假工资待遇。事假当月累计5天以内的按耽误的天数计算扣发绩效工资30%部分的日平均数。5天以上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30%的部分。

一个月之内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除扣除当月绩效工资30%的部分外,从第6天起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含绩效工资的)30%,从第16天起扣发日工资(含绩效工资)的50%;从第31天起,扣发本人日工资(含绩效工资)的70%;从第61天起停发工资。

新任教师见习期内的病、事假时间不计算见习期。

一年内请病、事假累计达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当年不能评优,不能评职晋级。

第三十六条 请假手续。请假者一般须事先提交请假申请,经学校或县教育行政部门按权限批准,安排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假期届满,必须按时返回岗位并销假,确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应在

原请假期限内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自行延长事假假期的按旷职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请假批准权限。学校主要领导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请假离开学校的,无论时间长短,必须向县教育行政部门请假,经批准并安排好学校工作后方可离开学校。学校副职领导请假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校长审批,超过3天的由校长签注明确意见,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校中层领导和教职工请假,5天以内(含5天)的,由学校审批,5天以上(不含5天)的,由学校初审并签注明确意见,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周请假的,其双休日应计算为请假时间。跨学期请假的,寒、暑假应计算为请假时间。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规范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学校每年对教师的师德修养、专业水平、业务能力、教学效果、工作实绩和培训进修等情况进行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群众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分配、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提拔任用和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中小学校长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考核。

第三十九条 对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每年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县人事部门联合组织评选表彰一批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两年评选奖励一次“镇巴名师”。学校绩效工资必须向

班主任和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倾斜,实行奖优罚劣、奖勤罚懒,优劳优酬。

第四十条 对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校长和教师,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调整其岗位或安排离岗接受培训后调整其岗位。调整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校长和教师,应按规定予以解聘。

第四十一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在学校及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的同时,应视其情节,按惩戒工作权限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考勤。对未经请假擅自离岗和请假逾期不归者,均按旷职论处。学校对此类人员应及时上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县教育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及时停发工资,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校长的管理责任,并追回其“空饷”。

学校批假时必须认真核实请假人的相关证明及事由的真实性后,方可做出相应审批。凡弄虚作假,以虚假证明和事由骗取假期的,一经查实,除对请假人按旷职论处外,同时追究校长的责任。

对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逾假不归的,学校应督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并扣发本人擅自离职和超假期间全部工资(含绩效工资)。离职或超假在15天以内,返回工作岗位且本人认识错误态度好的,可以准其继续工作,除严肃批评教育外,应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免予行政处分;离职或超假30天以内,返回工作岗位且本人认识错误态度好的,应视情况给予记过或

警告处分。经教育无效,本人坚持不返回工作岗位,超过30天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病、事假期间在外任(兼)课或从事其他工作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批准的病、事假,按旷职论处,单位应及时通知其返回工作岗位。超过30天不返回工作岗位的,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十章 教师交流

第四十二条 建立教师交流服务期制度。城镇学校教师必须轮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按照县文教体育局、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印发的《镇巴县贯彻的实施方案》(镇文教体发„2005‟128号)精神,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交流服务期间,交流学校为交流任教人员原学校提供相关材料和考核意见,再由原学校按照要求进行考核。凡选派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交流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级、晋职、评优。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原则上要有在农村或薄弱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第四十三条 发挥特级教师、市县级名师、骨干教师的示范辐射作用。定期组织特级教师、市县级名师和骨干教师到农村中小学进行讲学和教学指导。建立农村学校教师和校长到城镇学校跟岗学习和挂职锻炼等制度。

第四十四条 建立优秀(示范)学校与薄弱学校、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对口支援制度,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镇巴县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镇文教体发„2008‟32号)同时作废。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主题词:教育 教师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县纪委,县法

院,县检察院。

镇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27日印发

共印5份


相关文章

  • 艺术教育成果展示活动方案-三溪
  • 三小发[2010]38 号 镇巴县三溪中心小学 关于开展艺术教育成果展评活动 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通过 展评艺术教育成果,加强和改进艺术教育工作,根据<镇巴县教育 体育局关于举行镇巴县第四届中 ...查看


  • 目标管理责任书
  • 镇巴县2012年小学目标管理责任书 定性指标 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依法治校,有办学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对辖区各村级小学.校内各职能部门.年级组.教研组和各岗位人员实行了岗位目标责任制,认真进行考核,并 ...查看


  • 镇巴县三溪中心小学校本研训考勤制度
  • 镇巴县三溪中心小学 校 本 研 训 考 勤 制 度 为严肃校本研训的学习纪律,确保校本研训的学习时间,使我校的校本研训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特制定<校本研训考勤制度>. 一.考勤:在开展校本研训的过程中,将设置考勤登记表,对全体参 ...查看


  • 岗巴县党委支部驻龙中乡色康村工作队汇报材料
  • 岗巴县党委支部驻龙中乡色康村工作队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强基础惠民生活动汇报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 为深入贯彻落实<岗巴县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强基础惠民 生活动实施方案>精神要求和陈全国书记针对我地区提出的 "打造六个先行区& ...查看


  • [借生日]
  • 镇巴县中小学(幼儿园) 课题 huoyejiaoan __ <借生日> 活 页 教 案 首 _ 页 知 识 与 技 能 1.认识 12 个生字,会写"今.正.雨.两"4 个字.认识 2 个偏旁"饣. ...查看


  • 垫江县革命历史遗址遗迹掠影
  • 中共垫江特别支部.中共垫江县委旧址 中共垫江特别支部.中共垫江县委旧址位于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168号垫江县桂溪小学. 1929年夏,中共四川省委派共产党员黄正谦到垫江清理组织,随后又派共产党员周曼华等人来垫江协助工作.他们在垫江县第一高级小 ...查看


  • 关州水电站环境应急预案2014
  • 四川小金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关州电站环境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并对突发环境事件做出迅速反应,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减轻事件对公司和环境造成的危 ...查看


  • 全省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
  • 附件5: 全省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 教育科研论文获奖名单 市(区) 西安市 西安市 西安市 西安市 西安市 西安市 西安市 西安市 西安市 西安市 宝鸡市 宝鸡市 宝鸡市 宝鸡市 宝鸡市 宝鸡市 宝鸡市 汉中市 汉中市 一等奖(排名不 ...查看


  • "雾失楼台"恨终生
  • "雾失楼台"恨终生 巴山蜀水,物阜民丰,我就出生在民主主义革命家杨沧白的故乡四川巴县木洞镇的一个富裕地主家庭. 一九五一年我父亲调任四川仪陇县邮电局长,我随任就读于朱德曾任教的仪陇县"金城小学".童年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