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权力和人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政府权力和人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一、 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产生

一个社会的权力结构是指社会权力总量中由国家通过政府行使的部分同公民行使的 部分之间的比例关系,它通常表现为法律对国家机关权力与公民权利自由范围的划分。 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国家产生以前,仅存在有习惯性的权力与权利,两者事实上是处于 合一状态的。这种权力与权利尚未分化仍处在未萌状态,根基于原始社会纯朴、自然的 经济结构。

国家产生之后,权力从社会中独立出来,成为支配社会进而也成为支配社会成员的 力量。这种权力的出现不是一种观念的结果,而是派生于经济上占优势的阶级及其支配 地位的维护。权力现象的出现,打破了权力与权利未分的状态,使它成为一种源于社会 又高于社会的力量。在阶级社会里,极力为少数统治者所掌有,权力关系则表现为统治 者对被统治者的力量支配关系。

人的人权是政府权力的本源,社会成员结成社会之前,每个人都拥有固有的初始的 权利;人民通过结成社会形成国家,并通过契约之形式而让渡出一部分权利,这种来自 于个人权利而又受限于权利的力量,就是政府的权力。这里,权力被认为是权利的让渡 物,它派生于权利因此也应受约于权利。

二、 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问题,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转化。从作用方式来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作用是双向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依存

一方面,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和源泉,国家权力都是由人民授予的。人民是 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 授予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通过行使权利, 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一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各级 各类国家机关并依法赋予其权力,这展现了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的过程。因此,公民 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一切国家权力都是由公民权利派生和转化而来的另一方面,国 家权力是公民权利实现的保障。国家权力一经产生和得到确认,其本身又有独立性,有 其自身的规定性与运作规律,同样对公民权利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建立有限政府、限 制国家权力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 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 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通过组建国家政权组织体 系使国家权力得到合理配置与合法运行,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制约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对立同,此消彼长。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 家权力配置和运行的目的和界限,即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是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 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才是合 法和正当的。因此,保障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正当性的依据,如果一国法律对国家权力 规定太多且无限制,并且国家权力被少数个人或团体占据,只为他们自己谋利益,漠视 甚至蹂蔺人民的权利,那么国家权力的任意扩张与滥用将会影响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 可能造成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绝对的权力等于绝对的腐败。公民权利是非常脆 弱的,它无力也无法保护自己,因此它需要国家权力的保护,但又害怕国家权力的侵害。 而公民强烈的权利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消国家权力的任意扩张与滥用。这种制约与 平衡通过法律形式运作和实现。

(三)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转化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阐明,国家消亡的过程,就是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转化和回归 的过程。当然这是一种历史的追求,它反映了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转化和回归的可能性 与必然性。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转化是一种对向性的转化,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 体现。公民权利需要向国家权力转化,因为公民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 由,只有通过公民转让部分权利给国家,由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才能保障公民权利 的顺利实现。同时,国家权力必然逐渐向公民权利的方向转化和回归,从社会发展的全 过程来看,国家权力的范围将逐步缩小,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将越来越大,随着国家 的消亡,国家权力最终将全部回归为公民权利。公民权利转化为国家权力。是为了保证 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转化与回归,可以实现国家权力的分工与监 督,最终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三、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一)完善法律法规

法制的真正含义正是在于它以法的方式来固定两者的比例关系,并赋予合理的制衡 机制,使各自在法定范围内运行,依法行政和依法行权正是由此派生出来的两个基本法 律原则。法正是权利制约权力的规范手段。这种法价值取向,体现在法制实践中必然要 求:权力的运转和行使应服务于权利的享有和实现,权力的界限应以权利来衡量和控制。 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使我们在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权利时能做到有法可依。

(二)加强对国家权力的都督和管理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为民谋利,也可以因行使不当而侵害公民权利。 一切的腐败源于权力。为了使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就必须对国家 权力进行监督。

1.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分工,并使各部分权力相对独立而又相互监督、制约, 从而当一种国家权力超过其合法限度时,就会立即引起其他国家权力去制止或限制它。 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就。不能让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真正体现社会公平,人人 平等。

2.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机制,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职权部门的监督和推进作用。

3.要加强人民的权利意识,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可以通过各种民主的途径,参与管 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务,特别是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公民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实现对国家权 力的监督。从长远看,要进一步扩大公民参政 议政的范围,强化公民权利意识,从而 使公民意识到监督国家权力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4.充分发挥舆论媒体对国家权力的都督,我们应当使舆论媒体真正成为“完全独 立于政府的、介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享有充分自由的舆论主体”。舆论媒体应借助 公开、迅速和广泛的大众传媒。忠实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客观地对国家工作人 员履行职责的状况进行报道、评论,让公民真正地行使知情权,监督和约束国家权力的 行使。

四、结语

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是宪政制度的基础和核心,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根据“国 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服务于公民权利”这一原则,提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 的理性平衡,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政府权力和人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一、 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产生

一个社会的权力结构是指社会权力总量中由国家通过政府行使的部分同公民行使的 部分之间的比例关系,它通常表现为法律对国家机关权力与公民权利自由范围的划分。 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国家产生以前,仅存在有习惯性的权力与权利,两者事实上是处于 合一状态的。这种权力与权利尚未分化仍处在未萌状态,根基于原始社会纯朴、自然的 经济结构。

国家产生之后,权力从社会中独立出来,成为支配社会进而也成为支配社会成员的 力量。这种权力的出现不是一种观念的结果,而是派生于经济上占优势的阶级及其支配 地位的维护。权力现象的出现,打破了权力与权利未分的状态,使它成为一种源于社会 又高于社会的力量。在阶级社会里,极力为少数统治者所掌有,权力关系则表现为统治 者对被统治者的力量支配关系。

人的人权是政府权力的本源,社会成员结成社会之前,每个人都拥有固有的初始的 权利;人民通过结成社会形成国家,并通过契约之形式而让渡出一部分权利,这种来自 于个人权利而又受限于权利的力量,就是政府的权力。这里,权力被认为是权利的让渡 物,它派生于权利因此也应受约于权利。

二、 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问题,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转化。从作用方式来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作用是双向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依存

一方面,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和源泉,国家权力都是由人民授予的。人民是 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 授予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通过行使权利, 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一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各级 各类国家机关并依法赋予其权力,这展现了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的过程。因此,公民 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一切国家权力都是由公民权利派生和转化而来的另一方面,国 家权力是公民权利实现的保障。国家权力一经产生和得到确认,其本身又有独立性,有 其自身的规定性与运作规律,同样对公民权利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建立有限政府、限 制国家权力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 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 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通过组建国家政权组织体 系使国家权力得到合理配置与合法运行,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制约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对立同,此消彼长。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 家权力配置和运行的目的和界限,即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是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 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才是合 法和正当的。因此,保障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正当性的依据,如果一国法律对国家权力 规定太多且无限制,并且国家权力被少数个人或团体占据,只为他们自己谋利益,漠视 甚至蹂蔺人民的权利,那么国家权力的任意扩张与滥用将会影响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 可能造成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绝对的权力等于绝对的腐败。公民权利是非常脆 弱的,它无力也无法保护自己,因此它需要国家权力的保护,但又害怕国家权力的侵害。 而公民强烈的权利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消国家权力的任意扩张与滥用。这种制约与 平衡通过法律形式运作和实现。

(三)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转化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阐明,国家消亡的过程,就是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转化和回归 的过程。当然这是一种历史的追求,它反映了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转化和回归的可能性 与必然性。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转化是一种对向性的转化,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 体现。公民权利需要向国家权力转化,因为公民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 由,只有通过公民转让部分权利给国家,由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才能保障公民权利 的顺利实现。同时,国家权力必然逐渐向公民权利的方向转化和回归,从社会发展的全 过程来看,国家权力的范围将逐步缩小,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将越来越大,随着国家 的消亡,国家权力最终将全部回归为公民权利。公民权利转化为国家权力。是为了保证 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转化与回归,可以实现国家权力的分工与监 督,最终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三、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一)完善法律法规

法制的真正含义正是在于它以法的方式来固定两者的比例关系,并赋予合理的制衡 机制,使各自在法定范围内运行,依法行政和依法行权正是由此派生出来的两个基本法 律原则。法正是权利制约权力的规范手段。这种法价值取向,体现在法制实践中必然要 求:权力的运转和行使应服务于权利的享有和实现,权力的界限应以权利来衡量和控制。 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使我们在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权利时能做到有法可依。

(二)加强对国家权力的都督和管理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为民谋利,也可以因行使不当而侵害公民权利。 一切的腐败源于权力。为了使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就必须对国家 权力进行监督。

1.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分工,并使各部分权力相对独立而又相互监督、制约, 从而当一种国家权力超过其合法限度时,就会立即引起其他国家权力去制止或限制它。 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就。不能让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真正体现社会公平,人人 平等。

2.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机制,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职权部门的监督和推进作用。

3.要加强人民的权利意识,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可以通过各种民主的途径,参与管 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务,特别是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公民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实现对国家权 力的监督。从长远看,要进一步扩大公民参政 议政的范围,强化公民权利意识,从而 使公民意识到监督国家权力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4.充分发挥舆论媒体对国家权力的都督,我们应当使舆论媒体真正成为“完全独 立于政府的、介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享有充分自由的舆论主体”。舆论媒体应借助 公开、迅速和广泛的大众传媒。忠实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客观地对国家工作人 员履行职责的状况进行报道、评论,让公民真正地行使知情权,监督和约束国家权力的 行使。

四、结语

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是宪政制度的基础和核心,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根据“国 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服务于公民权利”这一原则,提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 的理性平衡,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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