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

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工作,提高水行政审批效率,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水行政审批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涉及水行政审批许可的省级联合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非省级联合审批的水行政许可项目按本细则规定精神执行。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权限分工和具体要求,负责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水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四条 因法律法规变动,必须调整或新增水行政审批事项或下放权限的,由省水利厅报省法制办,经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告,同时抄送省审改办。

第二章 审批方式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办理,采取“统一受理、分发相关、集中审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方式,依托

— 1 —

政务网络平台实行网上联审联批。

第六条 加强对建设项目可研及相关专题编制工作的水利行业指导,提高报告编制的质量,加快前期进度。

第七条 符合省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水利项目的立项审批,原则上下放至项目建设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取消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执行的“护堤护岸采伐林木审核”、“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改为备案制。取消原由省水利厅执行的“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第九条 合并“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项目名称调整为“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合并“水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审批”、“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核准”,项目名称调整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第十条 原由省水利厅执行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等2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入省水利厅执行的“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含占用水域审批)。 ”

原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两级水利系统执行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房审批”等3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入设区的市、县(市、区)两级水利系统执行— 2 —

的“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

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不再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第十二条 新增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水利系统执行的“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含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等)审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第十三条水利项目立项行业审查与规划同意书审查权限一致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合并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水利部《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将我省嘉兴市及所属各县(市、区)和湖州市南浔区划入浙沪平原人居环境维护水质维护区,在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之前,停止该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第十五条 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性建设类项目,依据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总体方案,按规划审批权限,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消入园企业投资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第十六条 对下列不涉及严重水土流失的区域和项目建设,取消水土保持方案前置审批,但应由项目业主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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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报批水土保持总体方案并完成五通一平的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投资项目。

(二)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

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水土保持备案登记,可由园区管委会统一接收,集中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在300公顷(岛屿地区150公顷)以上规划围垦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审查许可下放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报省围垦局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项目法人委托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报告由项目法人,报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滩涂围垦项目报省围垦局备案

第三章 审批事项及流程

第十九条 立项阶段水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时限:

(一)涉及水行政审批事项有: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厅水资源水保处承办。

2、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审批,由厅水资源水保处承办。 — 4 —

3、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审查意见,由厅规划计划处等承办,其中水利围垦项目由省围垦局承办。

(二)水利项目可研审查,在受理后18个工作日内出具可研审查意见;其他审批事项,在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出具许可批文。前置审批与可研审查并联审批。

(三)滩涂围垦审查许可由省围垦局根据浙江滩涂围垦管理条例承办。

(四)涉河涉堤(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可研报批前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及申报材料:

(一)审批权限

1、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

(1)中央立项,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项目。

(2)由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1)项目建设区涉及省界。

2)项目建设区涉及国家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 5 —

3)项目建设区跨设区市。

4)占地面积超过40公顷。

5)开挖和填筑土石方总量超过40万立方米。

2、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审批:

(1)设区市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

(2)在设区市直接管理的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3)由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

1)项目建设区在市辖区范围内或跨县(市、区),且不涉及省界和国家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2)不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可行性研究但占地面积在40公顷以下且开挖和填筑土石方总量在40万立方米以下。

(4)项目所在地未设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的市辖区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3、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审批:

(1)县(市、区)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

(2)由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6 —

的项目:

1)项目建设区在县(市)内,且不涉及省界和国家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2)不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者进行可行性研究但占地面积在40公顷以下且开挖和填筑土石方总量在40万立方米以下。

(3)设区市立项,委托或下放至县(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申报材料

1、公路建设项目

(1)项目法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文件,文头、文号、事由、内容、行文单位及日期应齐全;

(2)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类似文件);

(3)专家组评审意见(附专家签名)及专家组长复核意见;

(4)省交通厅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预审意见(仅指省水利厅审批项目);

(5)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6)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内容与水土保持方案相衔接)。

2、水利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登记表的项目和围垦、灌区、小型水库除外)

(1)项目法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文头、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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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内容、行文单位及日期应齐全;

(2)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类似文件);

(3)专家组评审意见(附专家签名)及专家组长复核意见;

(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5)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内容与水土保持方案相衔接)。

3、其他建设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登记表的水利建设项目和围垦、灌区、小型水库)

(1)项目法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文头、文号、事由、内容、行文单位及日期应齐全;

(2)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类似文件);

(3)专家组评审意见(附专家签名);

(4)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出具的审查意见(仅指省水利厅审批的项目);

(5)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6)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内容与水土保持方案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 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审批权限及申报材料:

(一)审批权限

1、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1)自来水日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和其他日取水量在— 8 —

2万立方米以上的地表取水;

(2)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取水;

(3)在大型水库中取水;

(4)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5)项目取水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或影响跨市级行政区域的。

2、设区市审批权限(已下放县(市、区)的除外):

(1)农业灌溉日取水量10万方以上的地表取水;

(2)自来水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至10万立方米和其他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至2万立方米的地表取水;

(3)日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至1万立方米的地下取水;

(4)在中型水库取水或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中的取水;

(5)项目取水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或影响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3、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取水,以及设区市委托或下放至县(市、区)的,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要求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请示文件;

2、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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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4、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类似文件);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专家组评审意见;

6、当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7、取水许可公告结果等有关材料;

8、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第二十二条 水利项目可研审查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水利及相关规划;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资金筹措承诺;

4、项目管理单位及管护经费等落实方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申报材料:

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报表;

2、 拟报批水工程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第二十四条 滩涂围垦许可权限及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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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审查权限

1.滩涂围垦面积在300公顷(岛屿地区150公顷)以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围垦项目,由省围垦局审查许可;

2、滩涂围垦面积在70公顷(岛屿地区30公顷)以上300公顷(岛屿地区150公顷)以下、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围垦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报省围垦局备案;

3、滩涂围垦面积在70公顷(岛屿地区30公顷)以下的项目,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围垦局备案;

(二)申报材料:

1 、浙江省滩涂围垦许可申请审批表;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咨询、审查意见;

3、有关政策处理意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立项审批阶段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流程:

(一)受理。厅审批中心在收到省发改委的联审通知及相关材料后,及时分发相关责任处室,相关处室在2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予办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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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需补正的内容(本细则所规定的时间不包括补件时间);

3、审批事项已经下放市、县的,告知省发改委转有审批权限的市、县办理。

厅审批中心应及时将各审批事项是否受理或补正的情况反馈省发改委。

项目受理后,申请人应及时将纸质材料送交审批中心。

(二)审查。相关责任处室应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审查,拟定批复文件。

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责任处室办理的,厅审批中心应当报厅领导同意,确定一个责任处室主办该审批事项。

同一建设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水行政审批事项,厅审批中心应当报厅领导同意,确定一个责任处室牵头组织集中审查。

(三)公告。责任机构认为该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通过审批中心在浙江水利网或者项目所在地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时间算入审批时效)。

(四)批准。由责任处室拟定批文,其他相关处室会签、厅审批中心合法性审查后,报分管领导签发。

(五)送达。厅审批中心统一将批文主送申请单位,抄送省发改委和项目建设所在地的水利部门。

第二十六条 初步设计阶段审批事项

建设项目涉及涉河涉堤(占用水域),海塘管理范围内新建— 12 —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含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向发改主管部门上报初步设计文件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第二十七条 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及申报材料:

(一)审批权限

1、按照省政府《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其中涉及占用市级河道或市直管河道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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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级河道上,跨河部分总跨径500米(含)以上的桥梁、合计泊位5000吨级(含)以上的码头、穿河部分1000米(含)以上管道以及缆线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3)占用蓄滞洪区的非防洪建设项目;

(4)占用大型或跨市的中型水库水域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占用在建300公顷(岛屿地区150公顷)以上滩涂围垦海塘;

(6)基础设施项目占用(河道、湖泊)水域5000平方米(含)以上;

(7)非基础设施项目占用(河道、湖泊)水域3000平方米(含)以上;

3、由省钱塘江管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1)钱塘江富春江水电厂以下一级河道至钱塘江河口(北岸讫点至平湖金丝娘桥,南岸讫点至上虞与余姚交界处)的建设项目;

(2)浦阳江临浦镇高田陈以下、曹娥江百官镇老公路桥以下的二级河段的建设项目;

4、由市(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1)占用设区市直管水域;

(2)占用市级河道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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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级河道上,跨河部分总跨径500米以下的桥梁、合计泊位5000吨级以下的码头、穿河部分1000米以下管道以及缆线等基础设施项目;

(4)占用中型或小(1)型水库水域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其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施工方案审批: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市直管水域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审批;属于省钱塘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水域,依照《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施工方案。

(二)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可研批复文件及初步设计报告);

2、建设项目防洪(占用水域)评价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

3、建设项目防洪(占用水域)评价报告(报批稿);

4、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踏勘意见及初审意见;

5、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

6、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

(2)当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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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省级审批内部责任分工: 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审批,按照水域类别,分别由相关责任处室承办。其中,占用河道和湖泊的,由省河道管理总站承办;占用水库由省水库管理总站承办;涉及占用在建围垦项目的由省围垦局承办;占用蓄滞洪区的,由省防指办承办;占用钱塘江河口段相关水域,由省钱塘江管理局承办;公路等线性项目涉河涉堤的,由河道总站牵头,相关处室协作办理。

第二十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或者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含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等)审批权限及申报材料:

(一)审批权限:

1、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或者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含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等)涉及涉河涉堤(占用水域)的,一律按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审批;

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跨设区市的海塘;

3、市(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辖区内防潮标准为50年一遇及以上、跨县(市、区)及市本级海塘;

4、除省、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均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钱塘江海塘按照《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执行。 — 16 —

(二)申报材料:

1、要求审批建设项目占用海塘管理范围的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的依据文件(可研批复文件及初步设计报告);

3、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图,涉及海塘管理范围的平面、立面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

4、重要建设项目提供占用海塘管理范围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5、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

6、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海塘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或者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含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等)审批省级审批内部责任分工

海塘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或者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含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等)由省水库总站等承办;钱塘江海塘按照《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初步设计审批省级联合审查流程

厅审批中心接收到省发改委的初步设计审批受理告知单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通过政务网络或抄告单送达相关处室,由厅相关处室参与省发改委组织的联合会审。

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应当由项目法人委托咨询并组织审查。

— 17 —

第三十条 施工图备案流程:

水利工程施工图备案按工程实际情况可以分期备案,每期备案原则上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征求其他主管部门意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联合审批需要,加强联合审批网络平台建设,修改完善内部分工和工作流程,实现内部与并联审批系统数据整合、信息共享,扎实做好联合审批对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联合审批工作机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业务骨干作为联合审批责任人,加强对联合审批制度的技术培训,做到联合审批联络快捷、办事高效、监督有力。省级下放的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做好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业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审查或办理相关前置审批许可手续过程中,发现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提供虚假资料的项目,应当中止审批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质量考核管理和工作进度管理,考核不合格的,要实施整改与停止服务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 18 —

效率。

第三十五条 驻厅监察室对水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联合审批的受理、办理和办结进行实时监察,严肃查处违规审批、超时审批、相互推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水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联合审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水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联合立项审

批流程图

分发各相关处室 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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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

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工作,提高水行政审批效率,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水行政审批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涉及水行政审批许可的省级联合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非省级联合审批的水行政许可项目按本细则规定精神执行。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权限分工和具体要求,负责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水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四条 因法律法规变动,必须调整或新增水行政审批事项或下放权限的,由省水利厅报省法制办,经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告,同时抄送省审改办。

第二章 审批方式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办理,采取“统一受理、分发相关、集中审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方式,依托

— 1 —

政务网络平台实行网上联审联批。

第六条 加强对建设项目可研及相关专题编制工作的水利行业指导,提高报告编制的质量,加快前期进度。

第七条 符合省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水利项目的立项审批,原则上下放至项目建设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取消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执行的“护堤护岸采伐林木审核”、“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改为备案制。取消原由省水利厅执行的“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第九条 合并“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项目名称调整为“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合并“水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审批”、“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核准”,项目名称调整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第十条 原由省水利厅执行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等2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入省水利厅执行的“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含占用水域审批)。 ”

原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两级水利系统执行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房审批”等3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入设区的市、县(市、区)两级水利系统执行— 2 —

的“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

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不再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第十二条 新增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水利系统执行的“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含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等)审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第十三条水利项目立项行业审查与规划同意书审查权限一致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合并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水利部《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将我省嘉兴市及所属各县(市、区)和湖州市南浔区划入浙沪平原人居环境维护水质维护区,在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之前,停止该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第十五条 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性建设类项目,依据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总体方案,按规划审批权限,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消入园企业投资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第十六条 对下列不涉及严重水土流失的区域和项目建设,取消水土保持方案前置审批,但应由项目业主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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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报批水土保持总体方案并完成五通一平的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投资项目。

(二)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

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水土保持备案登记,可由园区管委会统一接收,集中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在300公顷(岛屿地区150公顷)以上规划围垦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审查许可下放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报省围垦局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项目法人委托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报告由项目法人,报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滩涂围垦项目报省围垦局备案

第三章 审批事项及流程

第十九条 立项阶段水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时限:

(一)涉及水行政审批事项有: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厅水资源水保处承办。

2、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审批,由厅水资源水保处承办。 — 4 —

3、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审查意见,由厅规划计划处等承办,其中水利围垦项目由省围垦局承办。

(二)水利项目可研审查,在受理后18个工作日内出具可研审查意见;其他审批事项,在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出具许可批文。前置审批与可研审查并联审批。

(三)滩涂围垦审查许可由省围垦局根据浙江滩涂围垦管理条例承办。

(四)涉河涉堤(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可研报批前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及申报材料:

(一)审批权限

1、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

(1)中央立项,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项目。

(2)由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1)项目建设区涉及省界。

2)项目建设区涉及国家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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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建设区跨设区市。

4)占地面积超过40公顷。

5)开挖和填筑土石方总量超过40万立方米。

2、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审批:

(1)设区市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

(2)在设区市直接管理的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3)由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

1)项目建设区在市辖区范围内或跨县(市、区),且不涉及省界和国家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2)不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可行性研究但占地面积在40公顷以下且开挖和填筑土石方总量在40万立方米以下。

(4)项目所在地未设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的市辖区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3、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审批:

(1)县(市、区)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

(2)由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6 —

的项目:

1)项目建设区在县(市)内,且不涉及省界和国家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2)不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者进行可行性研究但占地面积在40公顷以下且开挖和填筑土石方总量在40万立方米以下。

(3)设区市立项,委托或下放至县(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申报材料

1、公路建设项目

(1)项目法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文件,文头、文号、事由、内容、行文单位及日期应齐全;

(2)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类似文件);

(3)专家组评审意见(附专家签名)及专家组长复核意见;

(4)省交通厅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预审意见(仅指省水利厅审批项目);

(5)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6)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内容与水土保持方案相衔接)。

2、水利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登记表的项目和围垦、灌区、小型水库除外)

(1)项目法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文头、文号、

— 7 —

事由、内容、行文单位及日期应齐全;

(2)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类似文件);

(3)专家组评审意见(附专家签名)及专家组长复核意见;

(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5)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内容与水土保持方案相衔接)。

3、其他建设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登记表的水利建设项目和围垦、灌区、小型水库)

(1)项目法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文头、文号、事由、内容、行文单位及日期应齐全;

(2)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类似文件);

(3)专家组评审意见(附专家签名);

(4)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出具的审查意见(仅指省水利厅审批的项目);

(5)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6)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内容与水土保持方案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 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审批权限及申报材料:

(一)审批权限

1、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1)自来水日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和其他日取水量在— 8 —

2万立方米以上的地表取水;

(2)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取水;

(3)在大型水库中取水;

(4)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5)项目取水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或影响跨市级行政区域的。

2、设区市审批权限(已下放县(市、区)的除外):

(1)农业灌溉日取水量10万方以上的地表取水;

(2)自来水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至10万立方米和其他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至2万立方米的地表取水;

(3)日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至1万立方米的地下取水;

(4)在中型水库取水或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中的取水;

(5)项目取水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或影响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3、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取水,以及设区市委托或下放至县(市、区)的,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要求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请示文件;

2、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5份;

— 9 —

3、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4、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类似文件);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专家组评审意见;

6、当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7、取水许可公告结果等有关材料;

8、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第二十二条 水利项目可研审查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水利及相关规划;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资金筹措承诺;

4、项目管理单位及管护经费等落实方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申报材料:

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报表;

2、 拟报批水工程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第二十四条 滩涂围垦许可权限及申报材料:

— 10 —

(一)许可审查权限

1.滩涂围垦面积在300公顷(岛屿地区150公顷)以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围垦项目,由省围垦局审查许可;

2、滩涂围垦面积在70公顷(岛屿地区30公顷)以上300公顷(岛屿地区150公顷)以下、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围垦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报省围垦局备案;

3、滩涂围垦面积在70公顷(岛屿地区30公顷)以下的项目,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围垦局备案;

(二)申报材料:

1 、浙江省滩涂围垦许可申请审批表;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咨询、审查意见;

3、有关政策处理意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立项审批阶段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流程:

(一)受理。厅审批中心在收到省发改委的联审通知及相关材料后,及时分发相关责任处室,相关处室在2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予办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

— 11 —

位需补正的内容(本细则所规定的时间不包括补件时间);

3、审批事项已经下放市、县的,告知省发改委转有审批权限的市、县办理。

厅审批中心应及时将各审批事项是否受理或补正的情况反馈省发改委。

项目受理后,申请人应及时将纸质材料送交审批中心。

(二)审查。相关责任处室应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审查,拟定批复文件。

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责任处室办理的,厅审批中心应当报厅领导同意,确定一个责任处室主办该审批事项。

同一建设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水行政审批事项,厅审批中心应当报厅领导同意,确定一个责任处室牵头组织集中审查。

(三)公告。责任机构认为该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通过审批中心在浙江水利网或者项目所在地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时间算入审批时效)。

(四)批准。由责任处室拟定批文,其他相关处室会签、厅审批中心合法性审查后,报分管领导签发。

(五)送达。厅审批中心统一将批文主送申请单位,抄送省发改委和项目建设所在地的水利部门。

第二十六条 初步设计阶段审批事项

建设项目涉及涉河涉堤(占用水域),海塘管理范围内新建— 12 —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含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向发改主管部门上报初步设计文件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第二十七条 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及申报材料:

(一)审批权限

1、按照省政府《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其中涉及占用市级河道或市直管河道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型项目;

— 13 —

(2)省级河道上,跨河部分总跨径500米(含)以上的桥梁、合计泊位5000吨级(含)以上的码头、穿河部分1000米(含)以上管道以及缆线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3)占用蓄滞洪区的非防洪建设项目;

(4)占用大型或跨市的中型水库水域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占用在建300公顷(岛屿地区150公顷)以上滩涂围垦海塘;

(6)基础设施项目占用(河道、湖泊)水域5000平方米(含)以上;

(7)非基础设施项目占用(河道、湖泊)水域3000平方米(含)以上;

3、由省钱塘江管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1)钱塘江富春江水电厂以下一级河道至钱塘江河口(北岸讫点至平湖金丝娘桥,南岸讫点至上虞与余姚交界处)的建设项目;

(2)浦阳江临浦镇高田陈以下、曹娥江百官镇老公路桥以下的二级河段的建设项目;

4、由市(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1)占用设区市直管水域;

(2)占用市级河道水域;

— 14 —

(3)省级河道上,跨河部分总跨径500米以下的桥梁、合计泊位5000吨级以下的码头、穿河部分1000米以下管道以及缆线等基础设施项目;

(4)占用中型或小(1)型水库水域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其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施工方案审批: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市直管水域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审批;属于省钱塘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水域,依照《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施工方案。

(二)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可研批复文件及初步设计报告);

2、建设项目防洪(占用水域)评价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

3、建设项目防洪(占用水域)评价报告(报批稿);

4、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踏勘意见及初审意见;

5、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

6、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

(2)当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 15 —

(三) 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省级审批内部责任分工: 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审批,按照水域类别,分别由相关责任处室承办。其中,占用河道和湖泊的,由省河道管理总站承办;占用水库由省水库管理总站承办;涉及占用在建围垦项目的由省围垦局承办;占用蓄滞洪区的,由省防指办承办;占用钱塘江河口段相关水域,由省钱塘江管理局承办;公路等线性项目涉河涉堤的,由河道总站牵头,相关处室协作办理。

第二十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或者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含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等)审批权限及申报材料:

(一)审批权限:

1、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或者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含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等)涉及涉河涉堤(占用水域)的,一律按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审批;

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跨设区市的海塘;

3、市(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辖区内防潮标准为50年一遇及以上、跨县(市、区)及市本级海塘;

4、除省、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均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钱塘江海塘按照《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执行。 — 16 —

(二)申报材料:

1、要求审批建设项目占用海塘管理范围的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的依据文件(可研批复文件及初步设计报告);

3、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图,涉及海塘管理范围的平面、立面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

4、重要建设项目提供占用海塘管理范围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5、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

6、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海塘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或者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含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等)审批省级审批内部责任分工

海塘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或者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含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等)由省水库总站等承办;钱塘江海塘按照《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初步设计审批省级联合审查流程

厅审批中心接收到省发改委的初步设计审批受理告知单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通过政务网络或抄告单送达相关处室,由厅相关处室参与省发改委组织的联合会审。

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应当由项目法人委托咨询并组织审查。

— 17 —

第三十条 施工图备案流程:

水利工程施工图备案按工程实际情况可以分期备案,每期备案原则上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征求其他主管部门意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联合审批需要,加强联合审批网络平台建设,修改完善内部分工和工作流程,实现内部与并联审批系统数据整合、信息共享,扎实做好联合审批对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联合审批工作机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业务骨干作为联合审批责任人,加强对联合审批制度的技术培训,做到联合审批联络快捷、办事高效、监督有力。省级下放的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做好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业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审查或办理相关前置审批许可手续过程中,发现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提供虚假资料的项目,应当中止审批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质量考核管理和工作进度管理,考核不合格的,要实施整改与停止服务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 18 —

效率。

第三十五条 驻厅监察室对水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联合审批的受理、办理和办结进行实时监察,严肃查处违规审批、超时审批、相互推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水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联合审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水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联合立项审

批流程图

分发各相关处室 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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