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主要区别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主要区别

(一)司法权与行政权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

司法权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与效率”,在追求公正的同时,兼顾效率、效益等其他价值目标。把追求公正作为司法权的首要目标,并不是说在行使司法权时,就可以忽视效率、效益等价值,而是说在诸种法律价值准则中,公正价值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对其他价值的追求,应当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力求各价值目标的最大化实现。司法权具有中立性,法院居中作出的裁判应当为双方当事人予以充分尊重并履行。与司法权不同,行政权追求的价值目标则是“效率、秩序与公正”,它在追求行政效率、行政秩序的同时,兼顾公正等其他价值目标,但效率和秩序则是行政权追求的首要目标。

国家法律之所以设定行政权并赋予各级政府等行政部门以行政职能,目的就在于对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社会事务实施及时、高效的行政管理,如果忽视行政权的及时性和高效性,即使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公正的,也只能是一种迟来的“公正”,既无益于对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无益于社会秩序的安定和有序。因此,行政职能的基本价值准则当是效率和秩序,并在追求效率和秩序的过程中,尽量达到和接近公正。当然,并不是说行政权的设置与行使可以忽视公正价值,而是说与司法权相比,它们在价值追求方面是存在差异的。

(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性质不同。

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按照预设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然后作出具有确定力、执行力的裁判结论,从而以权威性、终局性的方式解决争端的一种国家权力。

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它具有中立性和独立性,要求法官在处理各种争议时,地位超然,不偏不倚,居中裁判,从而实现司法权之基本价值追求——公正。

行政权的性质则与此不同。行政权是一种处理权,即行政机关依照一定的原则和方式,依自己的单方面意志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某种行政处理决定的权力。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时,其本身即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且在该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因此,行政权不可能具有中立性。

(三)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功能不同。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社会功能是不同的。

司法权的功能:

一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通过设置正当程序,强制违反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对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关系进行确认,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得以恢复或补救,从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个人权利,平衡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

因此,司法权的设立与行使的主要功能是为各种各样的权利提供一种最终的救济渠道,并对各种各样的国家权力施加一种特殊的审查和控制机制,以便为个人提供一种表达冤情、诉诸法律的基本途径,使得那些为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现实的保护。

行政权的功能则在于,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活动,促使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和维护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从而实现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公共事务的目的。虽然行政权在运行过程中,也会涉及到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问题,但由于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是以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代表和化身出现的,因此,行政活动所产生的直接的、主要的法律功能便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保证国家的行政管理秩序不至于因个人的行为而受到破坏。

(四)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运行方式不同。

司法权与行政权运行的最主要区别是司法权的行使具有被动性的特征。司法权的被动性是基于司法公正性的最高价值追求和司法中立性的需要。司法中立性要求司法权的行使必须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否则就有可能破坏司法的公正性。司法权能独立存在的价值即在于它能充分保证公正性的实现。司法的被动性要求法院在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时,不能借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主动启动诉讼程序,即使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不得主动予以追究。当然,司法权行使的被动性仅仅是诉讼程序启动时的被动性。司法权一旦启动,在诉讼程序中则不一定始终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在司法权启动后所引起的诉讼法律关系之中,作为司法权主要内容的审判权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主动性作用。而行政权基于及时、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需要,其明显具有主动性的特点。

行政权干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即使是严格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行政权的行使也呈现扩张趋势。人们普遍认为,对于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准的改善,社会环境的治理,以至各种灾害的预防和消除,综合国力的增强,政府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司法权相反,行政机关不能对违法行为听之任之,对公民权益遭受侵害视而不见。行政权行使的主动性和扩张性是社会发展之必然。而与这种必然发展趋势联系最为密切的是,人们既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积极有效的服务和良好的福利,又要求对行政权力的扩张和膨胀实施有效监督,并对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给予法律救济的途径。因此,有权力就有制约,有损害就有救济,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就是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过程。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主要区别

(一)司法权与行政权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

司法权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与效率”,在追求公正的同时,兼顾效率、效益等其他价值目标。把追求公正作为司法权的首要目标,并不是说在行使司法权时,就可以忽视效率、效益等价值,而是说在诸种法律价值准则中,公正价值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对其他价值的追求,应当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力求各价值目标的最大化实现。司法权具有中立性,法院居中作出的裁判应当为双方当事人予以充分尊重并履行。与司法权不同,行政权追求的价值目标则是“效率、秩序与公正”,它在追求行政效率、行政秩序的同时,兼顾公正等其他价值目标,但效率和秩序则是行政权追求的首要目标。

国家法律之所以设定行政权并赋予各级政府等行政部门以行政职能,目的就在于对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社会事务实施及时、高效的行政管理,如果忽视行政权的及时性和高效性,即使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公正的,也只能是一种迟来的“公正”,既无益于对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无益于社会秩序的安定和有序。因此,行政职能的基本价值准则当是效率和秩序,并在追求效率和秩序的过程中,尽量达到和接近公正。当然,并不是说行政权的设置与行使可以忽视公正价值,而是说与司法权相比,它们在价值追求方面是存在差异的。

(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性质不同。

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按照预设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然后作出具有确定力、执行力的裁判结论,从而以权威性、终局性的方式解决争端的一种国家权力。

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它具有中立性和独立性,要求法官在处理各种争议时,地位超然,不偏不倚,居中裁判,从而实现司法权之基本价值追求——公正。

行政权的性质则与此不同。行政权是一种处理权,即行政机关依照一定的原则和方式,依自己的单方面意志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某种行政处理决定的权力。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时,其本身即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且在该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因此,行政权不可能具有中立性。

(三)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功能不同。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社会功能是不同的。

司法权的功能:

一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通过设置正当程序,强制违反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对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关系进行确认,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得以恢复或补救,从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个人权利,平衡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

因此,司法权的设立与行使的主要功能是为各种各样的权利提供一种最终的救济渠道,并对各种各样的国家权力施加一种特殊的审查和控制机制,以便为个人提供一种表达冤情、诉诸法律的基本途径,使得那些为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现实的保护。

行政权的功能则在于,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活动,促使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和维护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从而实现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公共事务的目的。虽然行政权在运行过程中,也会涉及到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问题,但由于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是以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代表和化身出现的,因此,行政活动所产生的直接的、主要的法律功能便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保证国家的行政管理秩序不至于因个人的行为而受到破坏。

(四)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运行方式不同。

司法权与行政权运行的最主要区别是司法权的行使具有被动性的特征。司法权的被动性是基于司法公正性的最高价值追求和司法中立性的需要。司法中立性要求司法权的行使必须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否则就有可能破坏司法的公正性。司法权能独立存在的价值即在于它能充分保证公正性的实现。司法的被动性要求法院在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时,不能借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主动启动诉讼程序,即使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不得主动予以追究。当然,司法权行使的被动性仅仅是诉讼程序启动时的被动性。司法权一旦启动,在诉讼程序中则不一定始终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在司法权启动后所引起的诉讼法律关系之中,作为司法权主要内容的审判权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主动性作用。而行政权基于及时、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需要,其明显具有主动性的特点。

行政权干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即使是严格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行政权的行使也呈现扩张趋势。人们普遍认为,对于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准的改善,社会环境的治理,以至各种灾害的预防和消除,综合国力的增强,政府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司法权相反,行政机关不能对违法行为听之任之,对公民权益遭受侵害视而不见。行政权行使的主动性和扩张性是社会发展之必然。而与这种必然发展趋势联系最为密切的是,人们既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积极有效的服务和良好的福利,又要求对行政权力的扩张和膨胀实施有效监督,并对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给予法律救济的途径。因此,有权力就有制约,有损害就有救济,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就是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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