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

广东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与《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定》、《广东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纲要(2006-2010年)》的相关要求,更好地指导村庄建设和整治,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指引。

1.0.2 村庄整治是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而进行的基本的房屋、设施和环境整理,近期的工作重点是开展“三清五改五有”,即清理垃圾、清理河塘、清理乱堆放;改路、改水、改房、改厕、改灶;有整治规划,有文体活动场地(室)、有一片成荫绿地、有垃圾收集池(站)有污水处理简易设施。

1.0.3 村庄整治规划是指导和规范村庄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的专项规划。

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应当在现状评估的基础上,依据政府发布的指导性目录[1],合理确定村庄整治的具体项目和整治的要求,并提出实施计划和措施。

村庄整治规划应符合已批准的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2]、上层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等的要求,并符合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范。

1.0.4 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2]中确定予以保留或城乡规划确定为:

村镇建设用地且村民户数在50户以上的自然村、行政村,在根据村民意愿编制村庄整治规划时,应参照本指引的要求开展工作。

1.0.5 本指引分为基本要求和其它要求;基本要求是原则上应当达到的,其它要求则各地可根据实际取舍。其它要求用斜体字表示。

1.0.6 各县(市、区)应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的指导性目录和编制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为村庄整治规划提供指导和依据。

1.0.7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注释:

[1] 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的指导性目录是各地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根据本地区村庄实际情况,以解决村民在饮水、行路、用电和燃料等方面的困难为重点而制定的整治项目清单。凡符合指导性目录的整治项目,各地政府应给予技术、资金、实物等方面的引导和扶持。

[2] 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是按照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组织编制的专题规划,其主要任务是科学预测和确定需要撤并及保留的村庄,明确将拟保留村庄作为整治候选对象。

2 规划原则

2.0.1 政府引导,村民参与

政府应加强政策指导、技术服务,并积极引导村民自主参与村庄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内容和实施方法能充分体现村民的意愿和利益,并鼓励村民对治理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2.0.2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村庄整治切忌照搬城镇建设模式,应立足实际,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分类指导。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村庄整治要适应本地区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需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重点解决行路难、住房难、饮水难、看病难、读书难等问题;位于城镇建成区内或城镇边缘的村庄应充分利用城镇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偏远地区村庄应配置基本生活服务设施,规模较小的鼓励相邻村庄共建共享。

2.0.3 合理分区,配置设施

对村庄功能用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做到人畜分离。配置村庄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地,重点解决村民在饮水、行路、用电等方面面临的困难,同时提高村庄防灾抗灾能力。

2.0.4 延续特色,美化环境

保持村庄的自然特色与人文景观,尽量做到不推山、不砍树、不填池塘(河流)、不盲目改直道路、不改变河道的自然流向、不破坏历史文化风貌,并围绕传统建筑适当地布置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共活动场所;要通过对废弃旧房、猪牛栏、露天厕所的清理以及对庭院的美化和绿化等措施,全面改善村容村貌。

2.0.5 节约资源,降低成本

落实农村“一户一宅基地”政策,节约用地,尽量少点用耕地;履行节约,做到节水、节能、节材和就地取材,提供利用太阳能、沼气等新能源,同时避免脱离实际的拆建与过高标准设施的配置。

2.0.6 整体规划,分期实施

从本地区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出发,提出指导村庄长远发展建设的整体思路,同时结合村庄的发展实际,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改建与新建的关系,并提出分期实施的安排,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2.0.7 简洁规范,通俗易懂

规划成果的图文表达方式应力求简明扼要、规范、平实、通俗易懂,确保广大村民关心规划、理解规划、支持规划,进而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3 规划内容

3.0.1 确定村庄整治区范围

以村庄已建成区为主体,综合考虑行政边界、地域风俗、地块特点等要素确定村庄整治区。 3.0.2 现状调查和村庄咨询

调查村庄人口、经济和建设现状,咨询村民整治意愿,并公布咨询结果。

3.0.3 调整村庄用地布局

1.通过功能置换,适度调整用地布局,保持不同功能地块之间的合理间隔,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相互干扰。

2.通过对闲置宅基地和乱搭乱建房屋的清理,梳理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村庄道路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公共绿地以及村民活动场所等。自然村梳理出村庄道路用地和村民活动场所即可。

3.在保证合理的房屋间距及尊重现状用地权属的前提下,明确拆除、保留、新建、改造、置换的居住建筑,以相关的农村住宅政策为依据调整划定并预留必要的宅院地块。 3.0.4 整治村庄道路

1.确定村庄的出村道路,提出确保畅通的措施。

2.确定村庄内部道路的走向、宽度。

3.确定需硬底化的路段和采用的路面材料。

4.确定需进行绿化以及需安装路灯等设施的路段。

3.0.5 提出改善村民住宅及宅院设施的建议性方案

1.提出村民住宅的改善类型与改进方案,积极推广节能节地新型住宅。

2.提出村民住宅内炉灶、厕所、圈舍等的改造方案建议。

3.提出村民住宅院落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治方案建议。

3.0.6 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结合各地固本强基工程和已开展的村庄建设,统筹安排小学、托幼、医疗点、文体活动场 (室)、商业销售点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位置与规模。自然村可根据实际需要取舍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3.0.7 配套公用工程设施

1.改善饮水工程,确定卫生、安全的取水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集中式供水。

2.划定污水排放片区,布局污水排放沟(渠),鼓励将污水收集到污水处理设施经集中处理后排放。

3.采取统一供应沼气的村庄,应确定沼气池的位置与管渠的敷设方式。

4.确定包括垃圾收集点、卫生公厕等环卫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5.提出防治洪涝灾害以及地震、风灾、火灾、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措施。

3.0.8 塑造村庄风貌

1.确定优秀传统建筑,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使用和修缮的相关对策。

2.确定需要保护的古树名木,提出保护措施。

3.梳理乡村民俗,选择性纳入村规民约,确保文化传承。

3.0.9 制定规划实施措施

1.制定实施计划,明确村庄整治的进度安排和实施要求,并对第一年开展的整治工作进行具体安排。

2.对村庄主要整治项目的投资金额进行估算,并提出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的具体建设。

3.制定合理的实施程序与管理制度,规范实施过程,并提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共同推进以及便于村民监督的机制和措施。

4 成果要求

4.0.0 村庄整治规划的成果包括“一书”(规划说明书)、“一表”(项目一览表)和“三图”(建设现状平面图,整治规划平面图,公用工程管线与设施综合图)。

1.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内容和有关规定性要求等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的文本。

2.项目一览表是表达村庄整治的主要项目及其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实施时序等内容的表格。

3.成果图纸是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的图示。

4.1 规划说明书

4.1.0 规划说明书的文字表达应当简要、规范、通俗易懂。其主要章节包括:

1.规划依据,包括已审批的上层次规划及专项规划,适用的法规、规范和其它依据。

2.现状评述,包括村庄自然、历史、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以及人居环境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咨询村民意见的整理与回应。

4.规划范围、整治目标和原则。

5.用地布局调整,需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6.村庄道路整治,需列出“道路整治一览表”。

7.村民住宅及宅院设施改善建议。

8.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完善。

9.公用工程设施的配套与完善。

10.塑造村庄风貌规划。

11.规划实施的措施与建议。

(需列出的表格参见《附录 B:规划成果示例 一、规划说明书相关表格》)

4.2 项目一览表

4.2.0 项目一览表

项目一览表主要栏目包括:项目类型、工作量、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实施时序。

1.项目类型和工作量

将整治项目划分为改善居住建筑和生产建筑、整治道路、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用工程设施、整治村容村貌等若干类型,并可根据需要进行细分,列出工作量。

2.投资估算

根据各整治项目的工作量,结合当地市场指导单价,估算各类项目造价和投资金额。

3.资金来源

区分不同整治项目的投资主体、资金筹措渠道和筹措方式,明确资金额和到位时间。

4.实施时序

根据村庄现状及资金筹措情况,以落实“三清五改五有”为重点,统筹整治项目的实施时序,具体明确项目的实施时间和进度安排。

(参见 《附录B:规划成果示例 二、项目一览表》)

4.3 成果图纸

4.3.0 成果图纸应尽量绘制在有效的最新地形图上,图纸包括:建设现状平面图、整治规划平面图和公用工程管线与设施综合图。图纸上应显示地形和建设现状,并标注项目名称(“XX村村庄整治规划”)、图名、比例尺(l:500-1:2000)、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或编制人员签字。

成果图纸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说明书一致,表达的深度可参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要求执行。

4.3.1 建设现状平面图

标明自然地形地貌、现状各类建筑的分布与质量、道路走向与宽度;标明现状各类公用工程设施、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层数与规模(参见《附录B:规划成果示例 三、成果图纸》)。

4.3.2 整治规划平面图

标明需整治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工程设施、仓储、公共绿地、村民活动场所、停车场等的位置和占地范围;标明需整治道路的走向和路段;标明新增公厕、垃圾收集点等环保、环卫设施的位置和占地范围;标明村容村貌的整治范围,传统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参见《附录B:规划成果示例 三、成果图纸》)。

4.3.3 公用工程管线与设施综合图

标明需整治的各类公用工程管(渠)线的走向以及有关设施的位置、规模与防护范围;标明现状与需整治的防洪涝、防震、防风灾、防火、防滑坡、防泥石流等各类防灾设施与构筑物的位置及占地范围(参见《附录B:规划成果示例 三、成果图纸》)。

5 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5.0.1 村庄整治规划工作的推进,以各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为主导力量,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建设部门要抽调规划技术骨干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区)的指导。

5.0.2 县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村庄整治规划的编制工作,镇(乡)负责村庄整治具体项目的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5.0.3 村庄整治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镇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若规划涉及对上层次规划的局部调整,还需取得上层次规划的原审批机关同意,方可审批。 5.0.4 村庄整治规划的调整,经村民会议同意,可由镇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相关流程参见《附录A:村庄整治规划编制与审批流程》

6 规划的实施

6.0.1 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通过村庄整治规划来统筹农村各项建设,特别要加强与其他涉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推进村庄整治工作。

6.0.2 村庄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或村庄整治规划。末完成村庄建设规划或村庄整治规划编制的村庄,原则上停止任何建设的审批。

6.0.3 村民在村庄建住宅的,参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执行。 6.0.4 兴建村办企业的,参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执行。

6.0.5 村级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参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执行。

广东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与《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定》、《广东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纲要(2006-2010年)》的相关要求,更好地指导村庄建设和整治,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指引。

1.0.2 村庄整治是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而进行的基本的房屋、设施和环境整理,近期的工作重点是开展“三清五改五有”,即清理垃圾、清理河塘、清理乱堆放;改路、改水、改房、改厕、改灶;有整治规划,有文体活动场地(室)、有一片成荫绿地、有垃圾收集池(站)有污水处理简易设施。

1.0.3 村庄整治规划是指导和规范村庄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的专项规划。

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应当在现状评估的基础上,依据政府发布的指导性目录[1],合理确定村庄整治的具体项目和整治的要求,并提出实施计划和措施。

村庄整治规划应符合已批准的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2]、上层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等的要求,并符合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范。

1.0.4 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2]中确定予以保留或城乡规划确定为:

村镇建设用地且村民户数在50户以上的自然村、行政村,在根据村民意愿编制村庄整治规划时,应参照本指引的要求开展工作。

1.0.5 本指引分为基本要求和其它要求;基本要求是原则上应当达到的,其它要求则各地可根据实际取舍。其它要求用斜体字表示。

1.0.6 各县(市、区)应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的指导性目录和编制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为村庄整治规划提供指导和依据。

1.0.7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注释:

[1] 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的指导性目录是各地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根据本地区村庄实际情况,以解决村民在饮水、行路、用电和燃料等方面的困难为重点而制定的整治项目清单。凡符合指导性目录的整治项目,各地政府应给予技术、资金、实物等方面的引导和扶持。

[2] 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是按照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组织编制的专题规划,其主要任务是科学预测和确定需要撤并及保留的村庄,明确将拟保留村庄作为整治候选对象。

2 规划原则

2.0.1 政府引导,村民参与

政府应加强政策指导、技术服务,并积极引导村民自主参与村庄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内容和实施方法能充分体现村民的意愿和利益,并鼓励村民对治理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2.0.2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村庄整治切忌照搬城镇建设模式,应立足实际,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分类指导。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村庄整治要适应本地区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需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重点解决行路难、住房难、饮水难、看病难、读书难等问题;位于城镇建成区内或城镇边缘的村庄应充分利用城镇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偏远地区村庄应配置基本生活服务设施,规模较小的鼓励相邻村庄共建共享。

2.0.3 合理分区,配置设施

对村庄功能用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做到人畜分离。配置村庄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地,重点解决村民在饮水、行路、用电等方面面临的困难,同时提高村庄防灾抗灾能力。

2.0.4 延续特色,美化环境

保持村庄的自然特色与人文景观,尽量做到不推山、不砍树、不填池塘(河流)、不盲目改直道路、不改变河道的自然流向、不破坏历史文化风貌,并围绕传统建筑适当地布置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共活动场所;要通过对废弃旧房、猪牛栏、露天厕所的清理以及对庭院的美化和绿化等措施,全面改善村容村貌。

2.0.5 节约资源,降低成本

落实农村“一户一宅基地”政策,节约用地,尽量少点用耕地;履行节约,做到节水、节能、节材和就地取材,提供利用太阳能、沼气等新能源,同时避免脱离实际的拆建与过高标准设施的配置。

2.0.6 整体规划,分期实施

从本地区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出发,提出指导村庄长远发展建设的整体思路,同时结合村庄的发展实际,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改建与新建的关系,并提出分期实施的安排,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2.0.7 简洁规范,通俗易懂

规划成果的图文表达方式应力求简明扼要、规范、平实、通俗易懂,确保广大村民关心规划、理解规划、支持规划,进而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3 规划内容

3.0.1 确定村庄整治区范围

以村庄已建成区为主体,综合考虑行政边界、地域风俗、地块特点等要素确定村庄整治区。 3.0.2 现状调查和村庄咨询

调查村庄人口、经济和建设现状,咨询村民整治意愿,并公布咨询结果。

3.0.3 调整村庄用地布局

1.通过功能置换,适度调整用地布局,保持不同功能地块之间的合理间隔,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相互干扰。

2.通过对闲置宅基地和乱搭乱建房屋的清理,梳理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村庄道路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公共绿地以及村民活动场所等。自然村梳理出村庄道路用地和村民活动场所即可。

3.在保证合理的房屋间距及尊重现状用地权属的前提下,明确拆除、保留、新建、改造、置换的居住建筑,以相关的农村住宅政策为依据调整划定并预留必要的宅院地块。 3.0.4 整治村庄道路

1.确定村庄的出村道路,提出确保畅通的措施。

2.确定村庄内部道路的走向、宽度。

3.确定需硬底化的路段和采用的路面材料。

4.确定需进行绿化以及需安装路灯等设施的路段。

3.0.5 提出改善村民住宅及宅院设施的建议性方案

1.提出村民住宅的改善类型与改进方案,积极推广节能节地新型住宅。

2.提出村民住宅内炉灶、厕所、圈舍等的改造方案建议。

3.提出村民住宅院落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治方案建议。

3.0.6 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结合各地固本强基工程和已开展的村庄建设,统筹安排小学、托幼、医疗点、文体活动场 (室)、商业销售点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位置与规模。自然村可根据实际需要取舍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3.0.7 配套公用工程设施

1.改善饮水工程,确定卫生、安全的取水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集中式供水。

2.划定污水排放片区,布局污水排放沟(渠),鼓励将污水收集到污水处理设施经集中处理后排放。

3.采取统一供应沼气的村庄,应确定沼气池的位置与管渠的敷设方式。

4.确定包括垃圾收集点、卫生公厕等环卫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5.提出防治洪涝灾害以及地震、风灾、火灾、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措施。

3.0.8 塑造村庄风貌

1.确定优秀传统建筑,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使用和修缮的相关对策。

2.确定需要保护的古树名木,提出保护措施。

3.梳理乡村民俗,选择性纳入村规民约,确保文化传承。

3.0.9 制定规划实施措施

1.制定实施计划,明确村庄整治的进度安排和实施要求,并对第一年开展的整治工作进行具体安排。

2.对村庄主要整治项目的投资金额进行估算,并提出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的具体建设。

3.制定合理的实施程序与管理制度,规范实施过程,并提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共同推进以及便于村民监督的机制和措施。

4 成果要求

4.0.0 村庄整治规划的成果包括“一书”(规划说明书)、“一表”(项目一览表)和“三图”(建设现状平面图,整治规划平面图,公用工程管线与设施综合图)。

1.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内容和有关规定性要求等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的文本。

2.项目一览表是表达村庄整治的主要项目及其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实施时序等内容的表格。

3.成果图纸是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的图示。

4.1 规划说明书

4.1.0 规划说明书的文字表达应当简要、规范、通俗易懂。其主要章节包括:

1.规划依据,包括已审批的上层次规划及专项规划,适用的法规、规范和其它依据。

2.现状评述,包括村庄自然、历史、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以及人居环境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咨询村民意见的整理与回应。

4.规划范围、整治目标和原则。

5.用地布局调整,需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6.村庄道路整治,需列出“道路整治一览表”。

7.村民住宅及宅院设施改善建议。

8.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完善。

9.公用工程设施的配套与完善。

10.塑造村庄风貌规划。

11.规划实施的措施与建议。

(需列出的表格参见《附录 B:规划成果示例 一、规划说明书相关表格》)

4.2 项目一览表

4.2.0 项目一览表

项目一览表主要栏目包括:项目类型、工作量、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实施时序。

1.项目类型和工作量

将整治项目划分为改善居住建筑和生产建筑、整治道路、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用工程设施、整治村容村貌等若干类型,并可根据需要进行细分,列出工作量。

2.投资估算

根据各整治项目的工作量,结合当地市场指导单价,估算各类项目造价和投资金额。

3.资金来源

区分不同整治项目的投资主体、资金筹措渠道和筹措方式,明确资金额和到位时间。

4.实施时序

根据村庄现状及资金筹措情况,以落实“三清五改五有”为重点,统筹整治项目的实施时序,具体明确项目的实施时间和进度安排。

(参见 《附录B:规划成果示例 二、项目一览表》)

4.3 成果图纸

4.3.0 成果图纸应尽量绘制在有效的最新地形图上,图纸包括:建设现状平面图、整治规划平面图和公用工程管线与设施综合图。图纸上应显示地形和建设现状,并标注项目名称(“XX村村庄整治规划”)、图名、比例尺(l:500-1:2000)、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或编制人员签字。

成果图纸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说明书一致,表达的深度可参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要求执行。

4.3.1 建设现状平面图

标明自然地形地貌、现状各类建筑的分布与质量、道路走向与宽度;标明现状各类公用工程设施、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层数与规模(参见《附录B:规划成果示例 三、成果图纸》)。

4.3.2 整治规划平面图

标明需整治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工程设施、仓储、公共绿地、村民活动场所、停车场等的位置和占地范围;标明需整治道路的走向和路段;标明新增公厕、垃圾收集点等环保、环卫设施的位置和占地范围;标明村容村貌的整治范围,传统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参见《附录B:规划成果示例 三、成果图纸》)。

4.3.3 公用工程管线与设施综合图

标明需整治的各类公用工程管(渠)线的走向以及有关设施的位置、规模与防护范围;标明现状与需整治的防洪涝、防震、防风灾、防火、防滑坡、防泥石流等各类防灾设施与构筑物的位置及占地范围(参见《附录B:规划成果示例 三、成果图纸》)。

5 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5.0.1 村庄整治规划工作的推进,以各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为主导力量,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建设部门要抽调规划技术骨干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区)的指导。

5.0.2 县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村庄整治规划的编制工作,镇(乡)负责村庄整治具体项目的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5.0.3 村庄整治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镇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若规划涉及对上层次规划的局部调整,还需取得上层次规划的原审批机关同意,方可审批。 5.0.4 村庄整治规划的调整,经村民会议同意,可由镇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相关流程参见《附录A:村庄整治规划编制与审批流程》

6 规划的实施

6.0.1 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通过村庄整治规划来统筹农村各项建设,特别要加强与其他涉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推进村庄整治工作。

6.0.2 村庄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或村庄整治规划。末完成村庄建设规划或村庄整治规划编制的村庄,原则上停止任何建设的审批。

6.0.3 村民在村庄建住宅的,参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执行。 6.0.4 兴建村办企业的,参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执行。

6.0.5 村级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参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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