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荆州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2012年荆州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局):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排部署和《荆州市2012年畜牧兽医工作意见》(荆牧医﹝2012﹞1号),2012年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要以“促发展、保安全”为目标,坚持“夯实基础、提升能力、强化监管、全面履责”的原则要求,努力在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机制改革、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条件保障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在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监管模式创新、监管信息平台建设、风险分级管理等方面取得新进展,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市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狠抓关键环节,全面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一)强化养殖环节动物卫生监管。突出抓好产地检疫,继续推进动物检疫申报体系规范化建设,完善县级动物检疫申报中心,延伸设立与畜禽养殖规模、地理交通特点相适应的乡镇或区域性动物检疫申报点,每个县市区要建立5个以上达到部、省规范要求的检疫申报点。要统一设立公示牌,公布全县(市区)和区域性检疫申报电话,畅通传真、网络等其他动物检疫申报渠道,构建高效的动物检疫申报网络,实现产地检疫监管覆盖面达到100%。严格产地检疫程序,推行《动物检疫申报单》制度。官方兽医凭《动物检疫申报单》受理开展检疫,认真查验畜禽养殖档案记录、畜产品安全检测报告等农业部规定的有关资料,到现场或者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到现场检查强制免疫、耳标佩带、健康状况,填写《动物产地检疫现场检查情况表》,做好检疫记录,规范出证行为,杜绝坐堂开证、隔山开证,确保产地检疫率达90%以上。强化养殖行为监管,继续推行“分区包片、签约到场、责任到人、定期巡查”监管模式,进一步抓好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登记备案。对5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要实行签约式检疫管理,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建立统一规范的畜禽养殖档案,督促指导完善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增强养殖场综合防控能力。监督畜禽规模养殖场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项措施,重点加强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实行生猪发病死亡报告制度和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制度,按日常执法检查记载、养殖档案信息、发病死

亡报告、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记录等相关资料,认真做好规模养殖场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数量的核查登记,填写《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并由养殖场(小区)负责人和监管人员双方签字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强化养殖场“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自检责任意识,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从源头上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规范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管。进一步规范屠宰检疫室的标准化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在中心城区和屠宰量较大的乡镇定点屠宰场设立检疫检测化验室,添置检验检测设备,提高屠宰检疫科技含量。加强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严把生猪入场关。所有的中心城区屠宰场、具备条件的乡镇定点屠宰场都要建立规范的生猪入场查验制度,认真核查进场生猪检疫合格证明、生猪标识、生猪贩运记录,做好溯源登记管理。严格屠宰同步检疫,做到有宰必检,依法监管,确保检疫合格出场上市持证率达100%。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严格监督屠宰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同时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开展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认真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18号)文件精神,全面督促指导屠宰企业做好 “瘦肉精”自检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小于4%,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流通环节动物卫生监管。继续探索建立活畜禽、未定点屠宰畜禽、冷冻产品“定点交易、集中检疫、分散经营”的检疫监管模式,对大型冷库、畜禽交易市场要派驻官方兽医,做好流通环节的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工作,督促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购销台帐。加强大型宾馆饭店、学校食堂等使用动物产品的监管,督促建立健全动物产品进货记录,实施溯源管理,确保消费安全。加强动物经纪人的备案管理,严格按照省所的相关要求,对所有动物经纪人统一备案,制作电子档案并制发备案卡,在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等重点场所公示动物经纪人的备案相关信息,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规范动物经纪行为。加大对重点市场、冷库等场所的监督巡查力度,及时发现、查处各类违法行为,重点打击贩运、屠宰加工、经营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维护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秩序。

二、加强投入品监管,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全程监管。开展学习宣传月活动,组织召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培训会议,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建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制度,做好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记录。督促规范建立饲料生产企业、养殖场自配料中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的购进使用记录,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加强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质量日常监管,规范饲料标签使用。组织开展饲料经营门店摸底登记排查,督促建立完善饲料购销台帐,杜绝饲料拆包销售行为,规范饲料经营秩序。严厉打击“三无”饲料产品和非法添加“瘦肉精”、“苏丹红”及超标使用微量元素等违法行为。

(五)规范兽药经营行为。督促指导兽药经营企业实施GSP 改造创建,对到期仍未达到兽药GSP 经营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经营。坚持实施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台帐制,对建立台帐不完善和仍未建立台帐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经营使用禁用兽药、假冒兽药、人用药品、原料药等行为。紧紧围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推行自行采购国家强制免疫生物制品申报备案制度,重点查处非法经营强制免疫生物疫苗、非法制售兽用生物制品、超范围经营使用区域性实验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

(六)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力度。认真完成部级、省级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饲料兽药监督抽检任务和国家例行监测采样送检任务,扎实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自行检测工作。针对性地做好投诉举报、检查发现可疑兽药、饲料产品的监督采样送检工作。充分做好检测结果的运用,对检测合格的要及时送达公布,对监督检测不合格及国家例行监测通报的假劣兽药、饲料产品全力进行追踪查处和清剿,并逐级上报查处情况。

三、深化体制改革,着力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保障能力

(七)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28号)精神,梳理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各项职能和职责,组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状况评估和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执法能力检查考核,全面分析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风险,大力宣讲动物卫生监督在履行政府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责定位,积极争取推动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所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建立健全资源整合、职责明确、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并在乡镇设立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分所,确保能够全面履行和落实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

(八)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地要综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范围、本地养殖业发展水平和各环节监督执法工作量等因素,科学测算所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人员数量,及时申报落实人员编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官方兽医身份转换工作。创新建立动物卫生监督专项执法能人机制,每个县市区都要着力培养专业水平高、法律条文精、办案能力强的各专项执法带头人。推行建立辅助官方兽医执法人员队伍,采取签约、聘用等有效形式,指定部分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村级动物防疫员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动物检疫及畜产品安全监管等执法辅助工作。组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业务培训,结合《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开展执法行为自查整顿和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全面提升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九)大力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保障。积极参谋建议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调本级财政,争取将人员经费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人员培训、畜产品安全检测、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等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加强与计划发展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项目投入,强化执法办案、现场快速检测、调查取证工具等仪器设备建设和动物检疫申报点、派出机构、定点屠宰场检疫检验室、公路动物监督检查站、隔离检疫、信息化监管平台、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等基础建设,全面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管理和应对突发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的能力。

四、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十)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基础建设。全面建立畜禽养殖场、动物经纪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等管理相对人相关信息电子档案,

规范养殖、贩运、屠宰、加工储藏等环节的各项记录,做好溯源的基础工作。学习借鉴外地动物卫生监督网络信息化管理经验,开展动物卫生监督网络信息监管平台建设试点,逐步推行动物检疫电子出证。

(十一)严格信息报送和证章标志管理。各县市区要设立专职信息报送员对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及时进行网上填报,上报的数据要详实可信、准确及时。各地要建立健全购领、发放、使用、存根回收和专人专库等制度,加强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及印章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向省动物检疫证明管理系统报送领用信息。全面规范使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在执法办公场所、交通工具、证件、证书、执法服装、宣传材料、公示栏、监管重点区域等方面要规范张贴、使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宣传展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形象。

(十二)建立风险等级评价机制。对全市范围内的动物养殖、屠宰、经营、运输、加工储藏等相关企业和场所的疫病防控、畜产品安全、公共卫生,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等方面,分析风险构成因子,设定风险系数,测算风险类别,确定风险等级。并依据风险等级制定规范的监督检查程序,确定重点监管内容和监督检查频率,实施风险管理,有效降低动物疫病及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十三)推行诚信责任体系建设。依照法规,明确任务、分解目标、自上而下逐级分类签订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承诺,确保动物监督执法职责到位,任务落实。同时,同管理相对人签订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强化其主体责任意识。推动养殖场、动物经纪人、屠宰场、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签订《守法生产经营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提高守法生产经营意识。

(十四)开展执法办案经验交流。组织召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年会,结合实践案例开展案卷评析、法律解读和执法办案经验交流,努力做到执法人员办案流程清晰、程序规范、证据完备、法理清晰,提倡敢于办案,善于办案,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对本部门法律法规认知水平和执法工作水平。

五、开展法规宣传,努力营造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谐环境

(十五)重点学习宣传《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执法人员学习例会制度,不断提高法律法规通晓、应用和执行能力。组织开展管理相对人的宣传培训,使其掌握法规的基本内容和最新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和设立宣传咨询点、编写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和畜产品安全知识,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2012年荆州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局):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排部署和《荆州市2012年畜牧兽医工作意见》(荆牧医﹝2012﹞1号),2012年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要以“促发展、保安全”为目标,坚持“夯实基础、提升能力、强化监管、全面履责”的原则要求,努力在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机制改革、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条件保障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在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监管模式创新、监管信息平台建设、风险分级管理等方面取得新进展,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市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狠抓关键环节,全面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一)强化养殖环节动物卫生监管。突出抓好产地检疫,继续推进动物检疫申报体系规范化建设,完善县级动物检疫申报中心,延伸设立与畜禽养殖规模、地理交通特点相适应的乡镇或区域性动物检疫申报点,每个县市区要建立5个以上达到部、省规范要求的检疫申报点。要统一设立公示牌,公布全县(市区)和区域性检疫申报电话,畅通传真、网络等其他动物检疫申报渠道,构建高效的动物检疫申报网络,实现产地检疫监管覆盖面达到100%。严格产地检疫程序,推行《动物检疫申报单》制度。官方兽医凭《动物检疫申报单》受理开展检疫,认真查验畜禽养殖档案记录、畜产品安全检测报告等农业部规定的有关资料,到现场或者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到现场检查强制免疫、耳标佩带、健康状况,填写《动物产地检疫现场检查情况表》,做好检疫记录,规范出证行为,杜绝坐堂开证、隔山开证,确保产地检疫率达90%以上。强化养殖行为监管,继续推行“分区包片、签约到场、责任到人、定期巡查”监管模式,进一步抓好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登记备案。对5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要实行签约式检疫管理,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建立统一规范的畜禽养殖档案,督促指导完善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增强养殖场综合防控能力。监督畜禽规模养殖场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项措施,重点加强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实行生猪发病死亡报告制度和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制度,按日常执法检查记载、养殖档案信息、发病死

亡报告、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记录等相关资料,认真做好规模养殖场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数量的核查登记,填写《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并由养殖场(小区)负责人和监管人员双方签字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强化养殖场“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自检责任意识,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从源头上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规范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管。进一步规范屠宰检疫室的标准化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在中心城区和屠宰量较大的乡镇定点屠宰场设立检疫检测化验室,添置检验检测设备,提高屠宰检疫科技含量。加强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严把生猪入场关。所有的中心城区屠宰场、具备条件的乡镇定点屠宰场都要建立规范的生猪入场查验制度,认真核查进场生猪检疫合格证明、生猪标识、生猪贩运记录,做好溯源登记管理。严格屠宰同步检疫,做到有宰必检,依法监管,确保检疫合格出场上市持证率达100%。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严格监督屠宰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同时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开展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认真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18号)文件精神,全面督促指导屠宰企业做好 “瘦肉精”自检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小于4%,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流通环节动物卫生监管。继续探索建立活畜禽、未定点屠宰畜禽、冷冻产品“定点交易、集中检疫、分散经营”的检疫监管模式,对大型冷库、畜禽交易市场要派驻官方兽医,做好流通环节的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工作,督促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购销台帐。加强大型宾馆饭店、学校食堂等使用动物产品的监管,督促建立健全动物产品进货记录,实施溯源管理,确保消费安全。加强动物经纪人的备案管理,严格按照省所的相关要求,对所有动物经纪人统一备案,制作电子档案并制发备案卡,在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等重点场所公示动物经纪人的备案相关信息,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规范动物经纪行为。加大对重点市场、冷库等场所的监督巡查力度,及时发现、查处各类违法行为,重点打击贩运、屠宰加工、经营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维护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秩序。

二、加强投入品监管,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全程监管。开展学习宣传月活动,组织召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培训会议,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建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制度,做好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记录。督促规范建立饲料生产企业、养殖场自配料中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的购进使用记录,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加强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质量日常监管,规范饲料标签使用。组织开展饲料经营门店摸底登记排查,督促建立完善饲料购销台帐,杜绝饲料拆包销售行为,规范饲料经营秩序。严厉打击“三无”饲料产品和非法添加“瘦肉精”、“苏丹红”及超标使用微量元素等违法行为。

(五)规范兽药经营行为。督促指导兽药经营企业实施GSP 改造创建,对到期仍未达到兽药GSP 经营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经营。坚持实施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台帐制,对建立台帐不完善和仍未建立台帐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经营使用禁用兽药、假冒兽药、人用药品、原料药等行为。紧紧围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推行自行采购国家强制免疫生物制品申报备案制度,重点查处非法经营强制免疫生物疫苗、非法制售兽用生物制品、超范围经营使用区域性实验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

(六)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力度。认真完成部级、省级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饲料兽药监督抽检任务和国家例行监测采样送检任务,扎实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自行检测工作。针对性地做好投诉举报、检查发现可疑兽药、饲料产品的监督采样送检工作。充分做好检测结果的运用,对检测合格的要及时送达公布,对监督检测不合格及国家例行监测通报的假劣兽药、饲料产品全力进行追踪查处和清剿,并逐级上报查处情况。

三、深化体制改革,着力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保障能力

(七)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28号)精神,梳理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各项职能和职责,组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状况评估和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执法能力检查考核,全面分析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风险,大力宣讲动物卫生监督在履行政府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责定位,积极争取推动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所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建立健全资源整合、职责明确、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并在乡镇设立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分所,确保能够全面履行和落实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

(八)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地要综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范围、本地养殖业发展水平和各环节监督执法工作量等因素,科学测算所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人员数量,及时申报落实人员编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官方兽医身份转换工作。创新建立动物卫生监督专项执法能人机制,每个县市区都要着力培养专业水平高、法律条文精、办案能力强的各专项执法带头人。推行建立辅助官方兽医执法人员队伍,采取签约、聘用等有效形式,指定部分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村级动物防疫员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动物检疫及畜产品安全监管等执法辅助工作。组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业务培训,结合《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开展执法行为自查整顿和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全面提升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九)大力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保障。积极参谋建议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调本级财政,争取将人员经费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人员培训、畜产品安全检测、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等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加强与计划发展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项目投入,强化执法办案、现场快速检测、调查取证工具等仪器设备建设和动物检疫申报点、派出机构、定点屠宰场检疫检验室、公路动物监督检查站、隔离检疫、信息化监管平台、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等基础建设,全面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管理和应对突发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的能力。

四、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十)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基础建设。全面建立畜禽养殖场、动物经纪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等管理相对人相关信息电子档案,

规范养殖、贩运、屠宰、加工储藏等环节的各项记录,做好溯源的基础工作。学习借鉴外地动物卫生监督网络信息化管理经验,开展动物卫生监督网络信息监管平台建设试点,逐步推行动物检疫电子出证。

(十一)严格信息报送和证章标志管理。各县市区要设立专职信息报送员对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及时进行网上填报,上报的数据要详实可信、准确及时。各地要建立健全购领、发放、使用、存根回收和专人专库等制度,加强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及印章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向省动物检疫证明管理系统报送领用信息。全面规范使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在执法办公场所、交通工具、证件、证书、执法服装、宣传材料、公示栏、监管重点区域等方面要规范张贴、使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宣传展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形象。

(十二)建立风险等级评价机制。对全市范围内的动物养殖、屠宰、经营、运输、加工储藏等相关企业和场所的疫病防控、畜产品安全、公共卫生,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等方面,分析风险构成因子,设定风险系数,测算风险类别,确定风险等级。并依据风险等级制定规范的监督检查程序,确定重点监管内容和监督检查频率,实施风险管理,有效降低动物疫病及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十三)推行诚信责任体系建设。依照法规,明确任务、分解目标、自上而下逐级分类签订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承诺,确保动物监督执法职责到位,任务落实。同时,同管理相对人签订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强化其主体责任意识。推动养殖场、动物经纪人、屠宰场、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签订《守法生产经营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提高守法生产经营意识。

(十四)开展执法办案经验交流。组织召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年会,结合实践案例开展案卷评析、法律解读和执法办案经验交流,努力做到执法人员办案流程清晰、程序规范、证据完备、法理清晰,提倡敢于办案,善于办案,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对本部门法律法规认知水平和执法工作水平。

五、开展法规宣传,努力营造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谐环境

(十五)重点学习宣传《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执法人员学习例会制度,不断提高法律法规通晓、应用和执行能力。组织开展管理相对人的宣传培训,使其掌握法规的基本内容和最新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和设立宣传咨询点、编写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和畜产品安全知识,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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